清代吉林边疆实行的“噶珊”制度
刘战
摘 要:清朝政府对居住着众多渔猎民族的吉林边疆地区实行“噶珊”制度,建立起噶珊地方政权行政机构,加强对吉林边民的管辖;与边民实行联姻结亲,实行贡貂赏乌林制度,密切了吉林少数民族与内地人民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与交往。对噶珊制度在历史上曾起过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关键词:噶珊制度;联姻制度;贡貂赏乌林
清朝时期,在吉林将军辖下的边疆辽阔地区,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页、鄂伦春等众多的渔猎少数民族在此分布居住,清朝统称之为“吉林边民”。对于吉林边民,清政府依据他们自身的风俗习惯特点,“因俗施治”,实行了一种独特的管理体制即“噶珊”制度,以加强对吉林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
1 噶珊制度行政体系的建立
清朝初年,吉林边疆少数民族除赫哲外,都没有固定的族称,只是以血缘姓氏相区别,计有56个氏族部落。清政府对他们实行编户,“边民计以户”,一年“每户纳貂皮一张”,[1]在当地原有社会基层组织的基础上,“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2]建立起“噶珊”行政管理系统。
顺治初年起,清朝开始对没有编入八旗的吉林边民的编户工作。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继续派遣官兵,多次深入到吉林边疆辽远地区,进一步开展对吉林边民的招抚编户工作。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正式完成了对吉林边民的招抚编户工作,总计边民贡貂者二千三百九十八户。编成当年,清廷即决定以此户数作“为定额,嗣后不准增加。如有减丁,其缺由彼之子弟替补,照纳贡貂”。[3]P460这既是对康熙五十年(1711)“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吉林边民身上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清政府为了稳定每年对贡貂者的回赏乌林所需款项,不致因贡貂者人数增加而使清政府财政支出逐渐加重所采取的措施。今后无论边民户数增加多少,也都照此定额贡貂赏乌林。清代吉林边民,最初归宁古塔昂邦章京统辖。康熙年间清廷设立了宁古塔副都统,具体管理吉林边疆各族,而统之以宁古塔(吉林)将军。雍正十年(1732),清朝又设立了三姓副都统,专门统辖库页岛上之边民,吉林边民从此由宁古塔副都统与三姓副都统分别管理。乾隆四十五年(1780),清政府鉴于宁古塔副都统与三姓副都统分辖边民的诸多不便之处,最后规定吉林边民统由三姓副都统治理,宁古塔副都统不再管辖边民之事。将军、都统之下,清朝对当地原有的社会地方组织“噶珊”与“哈喇”进行了改造,使之成为清政府在吉林边疆地区的基层政权机构,以进行统治。
噶珊为满语乡村、屯落的意思,是吉林边疆各族固有的地域聚落形态,属于地域组织;哈喇,为“姓”的意思,是当地原有的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组织单位,属于血缘组织,为噶珊的上一层组织。清政府充分地考虑到了当地固有的血缘与地域组织,以吉林边民原来的血缘姓氏为主,并结合其所居住的地域村屯,建立起一整套以血缘与地域相结合的噶珊地方政权行政机构。清朝在吉林边民所居住的252个村屯(噶珊)中,先后设置了22名哈喇达(姓长)、188名噶珊达(乡长)以及107名子弟,作为地方基层政权官吏。此外还有2081户白人,又称白丁,为普通平民百姓。姓长、乡长、子弟和白人,组成了吉林边民当中四种固定的社会阶层。尽管此后人口不断增加,但他们的户数以及姓长、乡长和子弟的人数,因为贡貂赏乌林实行限额的缘故,同样成为定额而稳定不变。姓长和乡长的设置,根据吉林边疆当地原有哈喇和噶珊组织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比较大的姓氏,设有一个或几个姓长,每个姓长负责管辖几个村屯。其下的村屯,则设有乡长,管理本村屯的各项事务。一般比较小的姓氏则不设有姓长,而只设有乡长。也有个别比较大的姓氏不设姓长,而是设置几个乡长来进行分别治理。姓长和乡长的选拔,均在各个哈喇和噶珊系统中产生,一般是在清政府实行编户以后而完成的。选拔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在各个氏族组织内部通过选举产生,通常是选择德高望重之人担任;另外一种是由前任姓长、乡长的子孙来继承;还有一种是由上属的副都统衙门直接派官员参加,在氏族内部物色合适的人选担任。无论是经由哪种方式产生的姓长、乡长,最后都需要经过清朝中央政府的批准。姓长、乡长的任命仪式十分隆重,“充乡长、姓长官给顶戴文凭”,[4]P118并要按等级赏给不同规格的官服,作为他们任职时的凭证依据。姓长、乡长的任命一经产生,便长期世袭不变,惯例是由姓长、乡长的长子来继承。如长子过早去世,就由次子来承袭。子弟,全称为“姓长、乡长之子弟”,多是姓长、乡长的直系亲属,一般是从姓长、乡长的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弟中选拔任职,因此而得名。子弟是协助姓长、乡长办理贡貂等各项公务的公差,其职位不是世袭的,随着姓长、乡长职务的变动而有所更换。因每年贡貂时朝廷要赏赐给他们四等“缎袍”一套,故又称为穿袍人(满语音译为西集坚)。
姓长、乡长的主要职责范围,首先要管理好本姓、本乡的户籍人口,组织本区域内的经济生产等活动。其次是办理贡貂的所有事宜,每年都要向属下各户征收貂皮一张,按期率领所属边民到指定地点,向国家交纳贡貂,并接受朝廷的回赐赏乌林,如有缺额要督促并保证补交。再次为调解各自所管哈喇和噶珊内部的各种民事纠纷,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承应各项公差事务等。吉林边民若“有不法不平诸事,则投姓长、乡长,集干证公议处置”。[4]P120但如牵涉到与其他噶珊或哈喇之间所产生的重大纠纷,则要由上边的副都统或吉林将军直接来予以审理。当地各种民事纠纷、案件的处断,主要依据各族边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法”。
2 与吉林边民的联姻结亲制度
清政府为了加强与吉林边民的感情联络,沿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于边疆少数民族的“和亲”政策,对吉林边民实行联姻制度,作为对噶珊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康熙中,以鱼皮(赫哲)等部俗荒陋,令其世娶宗室女以化导之”。[5]
这种联姻活动,清朝入关之前既已开始。康熙年间起,清廷规定吉林边民不论什么等级,只要备足一份高昂聘礼即可呈请结亲,与清宗室联姻。从此,吉林边民迎娶清廷宗室之女形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长期相沿不变。按照清廷的规定,聘礼为各种数量众多的珍贵毛皮,包括有:“黑狐皮二张、九张元狐皮之褥子二、九张黄狐皮之褥子四、十七张貂皮之皮筒子十二、貂皮一百张。” [3]P398聘礼之高,是为了突显皇室宗女的尊贵地位。至于“宗女”,则多为民女所充替,“岁时纳聘,吉林将军预购民女代宗女,乘以彩舆嫁之”。[5]这些以清室“宗女”身份下嫁到吉林边陲地区的女子,被称作“萨尔罕锥”,即满语“姑娘”的意思;迎娶的边民被称作“霍集珲”,满语“女婿”之意。霍集珲当中,既有吉林边疆当地的头面人物,也有家道殷实的白丁。
清廷将与吉林边民的联姻视为安抚边疆的重要举措,所以娶亲仪式非常隆重,要经过一番十分严格的程序。想要娶妇的边民要首先提出申请,经当地的副都统上报,再由吉林将军向皇帝题奏,经过清朝皇帝的钦准之后,才能在北京举行婚礼,由礼部具体主持操办。娶亲的边民,携带聘礼,经由驿站赶到北京完婚。边民到京后,由“礼部筵宴一次”,[3]P403举行隆重的婚礼仪式。清政府并为婚礼准备了一份十分丰厚的嫁妆,其中赏赐给霍集珲的仅生活日用品就有“蟒缎无扇肩朝衣、缎袍及大缎褂各一,绸衬衣一套,毛青布衬衣一套,插有弓矢之股子皮撒袋一,系有嵌银垂饰及有手帕荷包之腰带一,凉帽一”,[3]P402赏给萨尔罕锥的嫁妆则更多。值得一提的是,嫁妆中还包括有“人二对,牛二,犁铧及犁镜一副”,[3]36-37提供了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耕牛和工具,对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略有裨益。清朝宗室与吉林边民的联姻活动,每次都要轰动霍集珲所在的当地边疆地区,“娥娥红粉映边霜,细马丰貂满路光。朱幕漫传翁主号,黄眉争识内家妆”,[6]就是对边民娶回萨尔罕锥时生动热闹情景的真实写照。
萨尔罕锥下嫁到吉林东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以后,受到特别的礼遇,被当地边民尊称为“皇姑”,“其部落甚尊奉”。萨尔罕锥与霍集珲在边民中的地位很高,说话举足轻重。姓长、乡长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要请霍集珲来参加,征求霍集珲的意见。萨尔罕锥与霍集珲也要从俗遵照清政府的规定,每年向朝廷贡纳貂皮一张,清廷对他们的回赏乌林则高于其他边民。萨尔罕锥下嫁的具体地点,仅据乾隆五十六年(1791)《三姓档》的记载,所在地域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黑龙江下游地区。联姻结亲制度的实行,对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稳固吉林边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嘉道以后,由于清朝的衰落,清室就再也没有“宗女”下嫁到吉林边疆各族。道光二十一年(1841),吉林边疆地区尚存有此前下嫁的萨尔罕锥三名。此后随着她们的相继去世,清廷与吉林边民的联姻活动也就走到了尽头。
3 贡貂与赏乌林制度
吉林边疆各族人民都擅长捕貂,貂皮是他们的主要特产之一。每年吉林边民都要按户,在姓长、乡长的统率下贡纳貂皮,尽纳税之义务;同时清政府对交纳貂皮的各族边民按户颁赏乌林(也作乌绫、乌淩,即满语财帛之意),对他们给予丰厚的回赏。贡貂与颁赏乌林制度作为吉林边疆各族居民隶属于清政府管辖的政治关系的体现,同时又是联系内地与吉林边疆地区人民的一条重要纽带。
顺治时期,吉林东部边民需要直接去北京入贡貂皮领赏乌林。康熙年间设立宁古塔将军以后,将边民纳贡领赏的地点改在了宁古塔。雍正六年(1728),清廷考虑到居住在辽远地区的边民“间隔崇山峻岭,进城维艰”,前来纳貂领赏甚为不便,遂对边民入贡领赏的地点做出了适当的调整。清廷根据边民所居住的区域,规定距离宁古塔、三姓城较近的居民可就近到此贡貂领赏;远者由朝廷指定对他们而言相对比较近便的地点,届时清廷将派遣官员前往,设立临时衙门,收取贡貂并颁赏乌林,以减少边民路途之辛苦。嘉庆年间在德楞,道光年间在下江卡伦,清廷相继增设了两处收纳貂皮颁赏乌林的地点,吉林边民纳贡领赏遂更加方便。
清朝政府对贡貂赏乌林的活动十分重视,在每年吉林边民纳貂领赏时都要举行十分隆重的仪式。每年的夏季,清廷都要派人前往指定之地点,建立专供纳貂赏乌林的木城,为清朝官员的临时行署。边民到来后,就于木城周围搭设帐篷,做为栖息之所。清朝地方官员当场验收边民缴纳的貂皮,然后按照贡貂者本身的等级颁赏与之相配套的乌林。在贡赏活动的同时,清廷还另外组织进行用毛青布与边民易换貂皮的交易。此外,还有与边民进行的以物易物的皮毛、活兽交易等,属于不定期的贸易。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得贡貂赏乌林成为吉林边民每年一度的盛会。清廷通过贡貂赏乌林活动,加强了吉林边民与清政府和内地人民的友好往来,提高了边民的生活水准。
综上所述,清朝对于吉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了一整套互相关联卓有成效的统治制度,密切了边疆各族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联系与交往。对于“噶珊”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曾起到过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参考文献
1.长顺.吉林通志(卷二十八)[M]
2.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七一)[M]
3.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M].沈阳:辽沈书社,1984
4.曹廷杰集(上)[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5.魏源.圣武记(卷一)[M]
摘 要:清朝政府对居住着众多渔猎民族的吉林边疆地区实行“噶珊”制度,建立起噶珊地方政权行政机构,加强对吉林边民的管辖;与边民实行联姻结亲,实行贡貂赏乌林制度,密切了吉林少数民族与内地人民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与交往。对噶珊制度在历史上曾起过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关键词:噶珊制度;联姻制度;贡貂赏乌林
清朝时期,在吉林将军辖下的边疆辽阔地区,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页、鄂伦春等众多的渔猎少数民族在此分布居住,清朝统称之为“吉林边民”。对于吉林边民,清政府依据他们自身的风俗习惯特点,“因俗施治”,实行了一种独特的管理体制即“噶珊”制度,以加强对吉林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
1 噶珊制度行政体系的建立
清朝初年,吉林边疆少数民族除赫哲外,都没有固定的族称,只是以血缘姓氏相区别,计有56个氏族部落。清政府对他们实行编户,“边民计以户”,一年“每户纳貂皮一张”,[1]在当地原有社会基层组织的基础上,“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2]建立起“噶珊”行政管理系统。
顺治初年起,清朝开始对没有编入八旗的吉林边民的编户工作。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继续派遣官兵,多次深入到吉林边疆辽远地区,进一步开展对吉林边民的招抚编户工作。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正式完成了对吉林边民的招抚编户工作,总计边民贡貂者二千三百九十八户。编成当年,清廷即决定以此户数作“为定额,嗣后不准增加。如有减丁,其缺由彼之子弟替补,照纳贡貂”。[3]P460这既是对康熙五十年(1711)“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吉林边民身上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清政府为了稳定每年对贡貂者的回赏乌林所需款项,不致因贡貂者人数增加而使清政府财政支出逐渐加重所采取的措施。今后无论边民户数增加多少,也都照此定额贡貂赏乌林。清代吉林边民,最初归宁古塔昂邦章京统辖。康熙年间清廷设立了宁古塔副都统,具体管理吉林边疆各族,而统之以宁古塔(吉林)将军。雍正十年(1732),清朝又设立了三姓副都统,专门统辖库页岛上之边民,吉林边民从此由宁古塔副都统与三姓副都统分别管理。乾隆四十五年(1780),清政府鉴于宁古塔副都统与三姓副都统分辖边民的诸多不便之处,最后规定吉林边民统由三姓副都统治理,宁古塔副都统不再管辖边民之事。将军、都统之下,清朝对当地原有的社会地方组织“噶珊”与“哈喇”进行了改造,使之成为清政府在吉林边疆地区的基层政权机构,以进行统治。
噶珊为满语乡村、屯落的意思,是吉林边疆各族固有的地域聚落形态,属于地域组织;哈喇,为“姓”的意思,是当地原有的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组织单位,属于血缘组织,为噶珊的上一层组织。清政府充分地考虑到了当地固有的血缘与地域组织,以吉林边民原来的血缘姓氏为主,并结合其所居住的地域村屯,建立起一整套以血缘与地域相结合的噶珊地方政权行政机构。清朝在吉林边民所居住的252个村屯(噶珊)中,先后设置了22名哈喇达(姓长)、188名噶珊达(乡长)以及107名子弟,作为地方基层政权官吏。此外还有2081户白人,又称白丁,为普通平民百姓。姓长、乡长、子弟和白人,组成了吉林边民当中四种固定的社会阶层。尽管此后人口不断增加,但他们的户数以及姓长、乡长和子弟的人数,因为贡貂赏乌林实行限额的缘故,同样成为定额而稳定不变。姓长和乡长的设置,根据吉林边疆当地原有哈喇和噶珊组织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比较大的姓氏,设有一个或几个姓长,每个姓长负责管辖几个村屯。其下的村屯,则设有乡长,管理本村屯的各项事务。一般比较小的姓氏则不设有姓长,而只设有乡长。也有个别比较大的姓氏不设姓长,而是设置几个乡长来进行分别治理。姓长和乡长的选拔,均在各个哈喇和噶珊系统中产生,一般是在清政府实行编户以后而完成的。选拔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在各个氏族组织内部通过选举产生,通常是选择德高望重之人担任;另外一种是由前任姓长、乡长的子孙来继承;还有一种是由上属的副都统衙门直接派官员参加,在氏族内部物色合适的人选担任。无论是经由哪种方式产生的姓长、乡长,最后都需要经过清朝中央政府的批准。姓长、乡长的任命仪式十分隆重,“充乡长、姓长官给顶戴文凭”,[4]P118并要按等级赏给不同规格的官服,作为他们任职时的凭证依据。姓长、乡长的任命一经产生,便长期世袭不变,惯例是由姓长、乡长的长子来继承。如长子过早去世,就由次子来承袭。子弟,全称为“姓长、乡长之子弟”,多是姓长、乡长的直系亲属,一般是从姓长、乡长的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弟中选拔任职,因此而得名。子弟是协助姓长、乡长办理贡貂等各项公务的公差,其职位不是世袭的,随着姓长、乡长职务的变动而有所更换。因每年贡貂时朝廷要赏赐给他们四等“缎袍”一套,故又称为穿袍人(满语音译为西集坚)。
姓长、乡长的主要职责范围,首先要管理好本姓、本乡的户籍人口,组织本区域内的经济生产等活动。其次是办理贡貂的所有事宜,每年都要向属下各户征收貂皮一张,按期率领所属边民到指定地点,向国家交纳贡貂,并接受朝廷的回赐赏乌林,如有缺额要督促并保证补交。再次为调解各自所管哈喇和噶珊内部的各种民事纠纷,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承应各项公差事务等。吉林边民若“有不法不平诸事,则投姓长、乡长,集干证公议处置”。[4]P120但如牵涉到与其他噶珊或哈喇之间所产生的重大纠纷,则要由上边的副都统或吉林将军直接来予以审理。当地各种民事纠纷、案件的处断,主要依据各族边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法”。
2 与吉林边民的联姻结亲制度
清政府为了加强与吉林边民的感情联络,沿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于边疆少数民族的“和亲”政策,对吉林边民实行联姻制度,作为对噶珊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康熙中,以鱼皮(赫哲)等部俗荒陋,令其世娶宗室女以化导之”。[5]
这种联姻活动,清朝入关之前既已开始。康熙年间起,清廷规定吉林边民不论什么等级,只要备足一份高昂聘礼即可呈请结亲,与清宗室联姻。从此,吉林边民迎娶清廷宗室之女形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长期相沿不变。按照清廷的规定,聘礼为各种数量众多的珍贵毛皮,包括有:“黑狐皮二张、九张元狐皮之褥子二、九张黄狐皮之褥子四、十七张貂皮之皮筒子十二、貂皮一百张。” [3]P398聘礼之高,是为了突显皇室宗女的尊贵地位。至于“宗女”,则多为民女所充替,“岁时纳聘,吉林将军预购民女代宗女,乘以彩舆嫁之”。[5]这些以清室“宗女”身份下嫁到吉林边陲地区的女子,被称作“萨尔罕锥”,即满语“姑娘”的意思;迎娶的边民被称作“霍集珲”,满语“女婿”之意。霍集珲当中,既有吉林边疆当地的头面人物,也有家道殷实的白丁。
清廷将与吉林边民的联姻视为安抚边疆的重要举措,所以娶亲仪式非常隆重,要经过一番十分严格的程序。想要娶妇的边民要首先提出申请,经当地的副都统上报,再由吉林将军向皇帝题奏,经过清朝皇帝的钦准之后,才能在北京举行婚礼,由礼部具体主持操办。娶亲的边民,携带聘礼,经由驿站赶到北京完婚。边民到京后,由“礼部筵宴一次”,[3]P403举行隆重的婚礼仪式。清政府并为婚礼准备了一份十分丰厚的嫁妆,其中赏赐给霍集珲的仅生活日用品就有“蟒缎无扇肩朝衣、缎袍及大缎褂各一,绸衬衣一套,毛青布衬衣一套,插有弓矢之股子皮撒袋一,系有嵌银垂饰及有手帕荷包之腰带一,凉帽一”,[3]P402赏给萨尔罕锥的嫁妆则更多。值得一提的是,嫁妆中还包括有“人二对,牛二,犁铧及犁镜一副”,[3]36-37提供了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耕牛和工具,对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略有裨益。清朝宗室与吉林边民的联姻活动,每次都要轰动霍集珲所在的当地边疆地区,“娥娥红粉映边霜,细马丰貂满路光。朱幕漫传翁主号,黄眉争识内家妆”,[6]就是对边民娶回萨尔罕锥时生动热闹情景的真实写照。
萨尔罕锥下嫁到吉林东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以后,受到特别的礼遇,被当地边民尊称为“皇姑”,“其部落甚尊奉”。萨尔罕锥与霍集珲在边民中的地位很高,说话举足轻重。姓长、乡长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要请霍集珲来参加,征求霍集珲的意见。萨尔罕锥与霍集珲也要从俗遵照清政府的规定,每年向朝廷贡纳貂皮一张,清廷对他们的回赏乌林则高于其他边民。萨尔罕锥下嫁的具体地点,仅据乾隆五十六年(1791)《三姓档》的记载,所在地域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黑龙江下游地区。联姻结亲制度的实行,对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稳固吉林边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嘉道以后,由于清朝的衰落,清室就再也没有“宗女”下嫁到吉林边疆各族。道光二十一年(1841),吉林边疆地区尚存有此前下嫁的萨尔罕锥三名。此后随着她们的相继去世,清廷与吉林边民的联姻活动也就走到了尽头。
3 贡貂与赏乌林制度
吉林边疆各族人民都擅长捕貂,貂皮是他们的主要特产之一。每年吉林边民都要按户,在姓长、乡长的统率下贡纳貂皮,尽纳税之义务;同时清政府对交纳貂皮的各族边民按户颁赏乌林(也作乌绫、乌淩,即满语财帛之意),对他们给予丰厚的回赏。贡貂与颁赏乌林制度作为吉林边疆各族居民隶属于清政府管辖的政治关系的体现,同时又是联系内地与吉林边疆地区人民的一条重要纽带。
顺治时期,吉林东部边民需要直接去北京入贡貂皮领赏乌林。康熙年间设立宁古塔将军以后,将边民纳贡领赏的地点改在了宁古塔。雍正六年(1728),清廷考虑到居住在辽远地区的边民“间隔崇山峻岭,进城维艰”,前来纳貂领赏甚为不便,遂对边民入贡领赏的地点做出了适当的调整。清廷根据边民所居住的区域,规定距离宁古塔、三姓城较近的居民可就近到此贡貂领赏;远者由朝廷指定对他们而言相对比较近便的地点,届时清廷将派遣官员前往,设立临时衙门,收取贡貂并颁赏乌林,以减少边民路途之辛苦。嘉庆年间在德楞,道光年间在下江卡伦,清廷相继增设了两处收纳貂皮颁赏乌林的地点,吉林边民纳贡领赏遂更加方便。
清朝政府对贡貂赏乌林的活动十分重视,在每年吉林边民纳貂领赏时都要举行十分隆重的仪式。每年的夏季,清廷都要派人前往指定之地点,建立专供纳貂赏乌林的木城,为清朝官员的临时行署。边民到来后,就于木城周围搭设帐篷,做为栖息之所。清朝地方官员当场验收边民缴纳的貂皮,然后按照贡貂者本身的等级颁赏与之相配套的乌林。在贡赏活动的同时,清廷还另外组织进行用毛青布与边民易换貂皮的交易。此外,还有与边民进行的以物易物的皮毛、活兽交易等,属于不定期的贸易。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得贡貂赏乌林成为吉林边民每年一度的盛会。清廷通过贡貂赏乌林活动,加强了吉林边民与清政府和内地人民的友好往来,提高了边民的生活水准。
综上所述,清朝对于吉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了一整套互相关联卓有成效的统治制度,密切了边疆各族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联系与交往。对于“噶珊”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曾起到过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参考文献
1.长顺.吉林通志(卷二十八)[M]
2.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七一)[M]
3.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M].沈阳:辽沈书社,1984
4.曹廷杰集(上)[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5.魏源.圣武记(卷一)[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