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中虚增利润问题研究

    花梦娴

    

    

    

    摘 要: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仅对内部管理层的业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十分依赖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但是,巨大的利益往往会诱使管理层铤而走险,隐瞒财务风险,粉饰报表。其中虚增利润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常见手段之一,根据圣莱达的具体案例分析探讨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手段、报表中的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圣莱达;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1-0105-03

    引言

    中国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过仍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一己私利不惜以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在财务上舞弊造假。这不仅会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产生不信任感,更会影响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中国证监会在对圣莱达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5月8日发布了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圣莱达被责令改正,被警告,并以60万元罚款。资料显示,调查结果公布后,圣莱达的股票连续四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一、案例回顾

    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宁波,是一家专门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水加热生活电器核心零部件及整机的公司。2014年圣莱达亏损已达到961.63万元,当时的董事长(胡宜东)预计2015年度公司将会再度面临亏损的情况,为了保证公司股票的稳定,避免被戴帽,但公司主营业务亏损已成定局,于是企图通过增加营业外收入粉饰报表。

    (一)虚构版权转让协议,导致营业外收入虚增

    1.圣莱达先向华视友邦支付了3 000万元版权转让费,但最终都流向了关联公司,而华视友邦只扮演了过渡角色(如图1所示)。

    2.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3 000万元版权转让费,以及赔偿的1 000万元违约金最终也流向了关联公司(分三笔)(如图2和下页图3、图4所示)。

    但是,该交易存在以下漏洞:一是名义签订日期和实际签署日期不一致,甚至名义签署日期出现了2015年10月10日和11月10日两个不同的版本,实际签署日期为12月18日,但违约条款中明确获得出版许可的最终日期卻是12月10日,日期的反复变化令人不得不怀疑;二是华视友邦并未完全拥有影视版权的所有权,自然交易的真实性就有所降低;三是演员的备案没有完成、主题影视题材尚未获得批准、团队之间存在争议等。

    (二)将税收返还款项换成政府补助收入

    宁波金阳光(圣莱达的第一大股东)2015年发生股权转让事宜所形成的两个亿的税款理应在2016年缴纳,并且可以获得超过1 000万元的税收返还,但由于2015年该公司并未缴纳相应税款,所以当年也不能获得该项税收返还,于是胡宜东在宁波江北慈城镇人民政府的帮助下,瞒天过海,形成以下方案:由宁波金阳光先向慈城镇政府转账1 000万元(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然后再由政府将这笔钱打给圣莱达(以财政补助的名义)。显而易见,慈城镇政府在这笔交易中并未实际出资。

    二、造假迹象

    首先,在2015年度年度报告中,公司前三个季度均呈现亏损,而第四季度靠非经常性项目扭亏为盈。与此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恶化。

    其次,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数额出现大幅度增长。

    最后,2015年度现金流量表中,“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净流量”较大。

    公司前三个季度均出现大幅度的亏损,而第四季度扭亏为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却持续恶化,表明公司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从表2中可以直观看出,华民贸易有限公司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比例很大。圣莱达新增大额性质不明的其他应收款,在实施审计时需警惕隐藏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如图5所示)。

    从2010—2017年圣莱达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变动趋势来看,2016年现金净流量较大。当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大时,需警惕隐藏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三、防范对策

    (一)完善优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

    1.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赊销条件、赊销标准以及可赊销的额度。同时,在提供赊销许可之前必须重点尽可能全面的掌握赊销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规模及前景,经济效益等,并且要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妥善保管,便于后续工作的衔接。在确立好完善合理的制度之后,构建配套的激励机制,以适合的绩效考核制度勉励员工,奖罚分明,相辅相成,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全面有效的应收账款信用管理机制。从最开始的制度根源控制住企业想从应收账款方面弄虚作假的风险,从而使赊销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从源头降低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2.建立独立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目前我国企业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负责相应的区域模块,财务、销售、清欠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这样往往会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脱节、效率低下等问题,即便是有些企业单独设置的清欠机构,也只能是对已发生的业务进行后续的清收等。但如若仅将应收帐的管理工作交由财务部负责,往往工作的重心会偏向对资金风险的管理,对产品的销量会有一定的影响;若由销售部门接手,又会出现一味追求扩大产品的赊销而忽略资金的风险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以上不能顾全大局的局面,建立一个单独的应收账款管理机构是有必要的,可以在整体提高销量的同时把握控制风险。

    (二)严格遵守收入的确认准则

    根据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收入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金额能够准备可靠获得;二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是企业不对已出售的商品拥有控制权,也不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五是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的同时,将风险和报酬一并转移。所以,企业要严格遵守收入确认准则,预防提前确认收入或故意延后确认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1.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判断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合理合法,以及是否能给公司带来收益或损失的关键信息。交易价格的衡量一般是通过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但并非所有的交易都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聘请中介评估机构对交易物或者交易事项进行评估,从科学的角度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2.规范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原则上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一定的标准例如交易金额的大小以及重要程度进行审批,同时也应采取有效的回避政策,即在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还应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从而降低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几率。

    3.强化对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在公开发布的财务信息中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尤其是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主体、关联交易类型、定价依据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重点关注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审计部门也应当在审计时关注这部分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漏洞或者造假的可能,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只有在披露信息真实完整情况下,才能判断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造假行为,掩盖事实真相,是否侵害了公司利益等。

    (四)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监管机制其实是略微滞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及时填补实际监管工作中程序、方法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空白,避免投机分子钻管理制度的漏洞。

    同时也应当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不仅仅对经调查后明确进行会计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要求立即退市,包庇并且帮助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取消审计资格,也应对牵扯到会计造假的负责人、实施人以及注册会计师加大惩罚力度,比如不允许再从事相关行业。凡是对不遵守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加大惩罚力度,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后续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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