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聚居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
曹豪爽
摘 要:自国家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期限和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农村土地使用权就开始了流转。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一个很好途径。通过对几个云南省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发现少数民族聚居村落的土地流转的主体呈多样化,且以小规模的自发流转为主。土地流转存在诸多障碍,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农民思想相对封闭,土地分散零碎,确权困难,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民缺乏保障。
关键词:少数民族;土地;流转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2-003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
2008年召开的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土地流转进程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不及时研究解决,将会制约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减缓脱贫的速度。
1 土地流转的特点
为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了解少数民族聚居村落的土地流转情况,本次调查选取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的吉祥村、苴力村、石甲村、西河村、瓦哲村作为对象,进行了调查,发现了有以下的流转特点。
1.1 龙头企业建基地引领土地流转
对于具有条件优势的村落来说,有能力吸引来龙头企业建立自控基地,这些企业会承接农户流转土地,方便企业产业布局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以该种方式流转的土地,农户相对而言可以获得较高的土地租金,很多企业还会反雇农户为企业的工人,在得到土地租金的同时增加了工资收入。如果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流转给企业,把土地交给公司经营,可以采用“分红+工资”的模式,一方面按土地等级拿到保底分红,一方面成为产业工人领取工资。
1.2 专业合作社推动土地流转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入股、租赁等流转方式将社员的土地承接入社,土地通过流转形成规模,合作社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专业化的经营或者对外招租,有利于发展现代化农业,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达到“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效果。各个合作社的模式不同,但一般上社员可以以土地、荒山、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方式入股,采用“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
1.3 农村种养大户带动土地流转
农村种养大户为了实现生产专业化,便于集约化经营管理,会以转让、租赁、转包等形式来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将土地连片,形成规模。以瓦哲村的种养大户为例,该大户承包村民土地,以每667m2200~300元/年的价格流转来,按照农户意愿与双方协议签订流转合同。土地形成规模之后,对土地进行深耕整平,并根据当地的气候水土等条件,种植中药材,养殖七彩山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4 普通农户自发参与土地流转
很多农户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选择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交给第三方。这种农户自发的流转方式,一般存在于亲戚、朋友、邻居之间,较为常见。也有农户为了耕种的方便,会私下或通过村集体集中组织的方式,来进行农地的互换,使原本分散在各处的土地集中成片。以调查的几个村落而言,云南本身地貌山地居多,土地大多分散且零碎,不同于平原地區的大片土地。这种分散造成了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浪费,通过互换土地的方式,将土地化零为整,极大的促进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减轻了农户的耕作负担。
2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的思想受局限
在乡镇、村这一层面,积极的引导农村土地的流转,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从农民自身来看,由于普遍性的受教育水平偏低,信息接收量小,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误区。因为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很多农民宁愿撂荒,失去流转出去的收入,也不愿因小失大,永久失去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里,还存在一种文化思想上的传承,有村约民俗,认为土地是祖辈留下了的家产,不能够流转出去,否则是对祖辈的不尊敬。还有的民族有自然崇拜,有对大自然的保护情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土地的自由流转。
2.2 环境因素制约,成片流转困难
由于云南省的多山地地貌,在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里,很多农户的土地块数多达十几块,每块的土地面积又很小,土地存在细、碎、零、散等问题。一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经营的分散性与土地流转的规模性形成矛盾。各户土地不集中,散户的流转意愿难以完全统一,有的农户与转入户或者合作社、企业之间存在利益争执或矛盾,往往存在钉子户,甚至蓄意抬高地价谋求更大利益或者恶意破坏连片耕种。二是对于农户自身,土地面积小而分散,即使流转出去也所得不多,很多农民认为还不如自己种点菜。因此,土地的细碎分散,制约了土地的流转和成片规模化经营,不能实现管理和机械化作业,获取不了规模效益。
2.3 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缺乏中介机构
在所调查的村落中,基本没有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中介机构寥寥。土地的交易流转缺乏一个有效的信息平台,转入方和转出方信息阻隔,访谈的村民反映的情况是,村民很乐意向外流转,但是没有渠道和信息,根本找不到流入方,只能依赖村集体,或者寄希望于有企业来主动联系。农户处于漫无目的的寻找转让对象的状态,土地流转的随机性和偶发性占主要。而对于愿意转入土地的业主来说,需要找当地政府或农业部门帮忙寻找联系可供流转的土地。总之,缺乏流转信息传播渠道造成流出方找不到流入方,很多土地无偿的转包、转让,甚至撂荒。
2.4 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运作不规范
没有建立完善合理的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流转费用没有可行的价格标准,一方面可能出现联合压低流转费用的行为,造成农民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个别农户故意阻碍流转,漫天要价。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职能较弱,农户在整个土地流转的交易过程中较为随意,流转行为欠规范,基本不签订书面合同,像以转包、互换、拣耕与代耕方式流转的土地,通常只是农户间的口头协议,很少有通过有关部门来签订流转协议的。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成为后期产生土地纷争的诱因,一旦产生纠纷也缺乏可靠有效的依据。
2.5 农民缺乏保障
农民的就业渠道不多,上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少,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就业技能和本领,非农就业门路狭窄,没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加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的低保、医保、社保等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因此,在农民的意识里,还是土地为本,土地是“保命田”,土地的流转效益也低,不足于保障生活,这种低收益难以打动农民流转土地。不稳定的因素使农民即使外出打工、经商,也不愿不敢长期的把土地流转出去,担心失业或年老时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对于许多上年龄的农民,虽然无能力经营,但宁肯选择粗放经营或者撂荒,也不愿流转出去,认为这是留给后代的一份产业。
3 总结与思考
通过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的吉祥村、苴力村、石甲村、西河村、瓦哲村的调查,发现土地流转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现状和所遇到的问题,同我国其他地区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云南省的地理条件所导致土地相对平原地区更加的零散细碎,使土地流转面临的困难更大,种植难度也更大,形成规模化经营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复杂。二是一些少数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土地对于他们更为的有意义,流转出去会牵扯到观念层面,面临社会压力,可能会更不愿意流转。三是这些地区民风更加朴实,村民联结更强,信任度更高,会出现宁愿流转给本村亲友,也不流转给外地企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发挥土地的价值,也影响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创造不出更大的效益。
3.1 解决认识的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不仅仅是农户之间进行劳动力转移或者获取财产收益而进行的自发式流转,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争取土地权益进行的流转,是为了实现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首先要摆正好这个认识,把握好土地流转的方向。二是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农民能够理解政策的目的,消除疑虑。向农户讲清楚土地流转模式、过程、长期流转的效果、流转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做好典型示范,使农民切身感受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由不敢不愿转变为积极响应。
3.2 提高農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我国的大部分农民,土地起着很大的社会保障作用,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民家庭,土地更加具有生存保障的作用,对于老年人,土地是一种养老的保障。如若没有其他可以替代土地来给农民带来更安稳的保障,农民将会是始终难以割舍掉土地,不敢放心的长期流转出土地。为了放活土地流转市场,需要提高转出土地你那个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解除流出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鼓励,将农业项目建设、补贴等惠农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惠农政策的作用。
3.3 健全制度,促进规范流转
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征地制度,加大对农民土地资产的保护,真正的“盘活”农村的土地,使最有价值的土地资产,走向市场,从而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乡、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社等中介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平台,畅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渠道。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引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的书面协议。合同中明确流转形式、流转数量、质量、年限、用途、流转费与复耕费的标准、违约责任等等,并且确保各项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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