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探析

    胡晶

    摘 要: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变化,一些重大的公共危机事件不断爆发,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在网络发展迅速的大众媒体新时代,政府作为危机信息的权威拥有者和发布者,对信息是否公开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分析目前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政府信息;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3-39?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1-0186-02

    公共危机指的是在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爆发、人为因素,社会运行机制失调等引发的一系列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的危机事件[1]。所谓公共危机管理,也称政府危机管理。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的主要领导者,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对外交流和对内管理中处于危险或困难境地的问题。近些年,我国公共危机频发,政府在信息公开环节仍然面临诸多困境,诸如媒体扭曲事实,掩盖真相,封闭消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政府和社会来说都是极大的挑战。因此,研究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

    一、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的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建设在逐步推进。2003年5月9日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2]。2004年1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38条也明确说明我国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一旦传染病爆发,相关卫生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行,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使我国信息公开有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在《条例》的第四章新加入了依申请公开这一部分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程序方面做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切实保障了申请人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了我国政务公开的法治化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就某项重大事件或政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约见记者,发布新闻或阐述所代表的政府、某个社会组织的态度立场,并且作为部门或某个社会组织的代表回答提问。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者协会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最重要的转折点是2003年的非典事件,这一时期卫生部举办了60多次新闻发布会,是有史以来举办新闻发布会最频繁的时期,标志着我国全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非典疫情过后,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开始建立。到目前为止,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及有效方式,在危机管理中给政府和公众的沟通搭建了一座桥梁,体现了它的实际价值和效能。

    3.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在不断丰富。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此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方便公众查阅信息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修订后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也新增加了互联网政务媒体。同时,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平台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这些改变都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推動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化建设。

    二、公共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危机信息公开缺乏时效性。在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时,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官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在危机事件爆发后,他们会尽量地隐瞒事件的真相。他们认为公开危机事件的真相会使危机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公众也会“找麻烦”,最终威胁他们的政治地位,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会失去他们的官职[3]。在这样一种官本位思想的指导下,部分政府官员蓄意延迟危机信息上报的时间,以避免受到上级领导的处罚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影响了危机信息公布的时效性。

    2.危机信息公开缺乏统一管理机构。目前,我国政府危机信息公开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公共危机发生时,国家常常根据危机事件的类别成立一个临时指挥部负责信息的发布。一方面,在应对危机信息过程中,地方政府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间存在职责交叉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发布危机信息时要么互相推诿,要么各自发布自己部门觉得该发布的消息,最终导致各种危机信息鱼龙混杂,混淆了公众的视听,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另一方面,在危机爆发后,各种关于危机的信息会迅速传播,这些危机信息来源于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如果政府危机信息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政府的各个部门就会相互间分割,缺乏共同处理、协调、应对危机信息的意识,那么政府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分辨各种危机信息的真实性。

    3.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低下。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传媒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这使得很多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的从业人员通过一些不当的手段来促使自身的发展。面对金钱的诱惑,部分大众传媒从业者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他们通过报道虚假的、有偿的新闻来获取更大的利益。有的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甚至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在原本的新闻中“创造”出新的热点,完全地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例如,2016年4月11日下午云南呈贡发生了“城管打人”公共危机事件,这一事件经大众传媒报道马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很多大众传媒根本没有通过实地调查来了解整个事件的真相,片面报道了新闻事实,随意地编造可以“博眼球”的新闻标题来取得社会的关注,从而增加点击率,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1.转变政府危机信息公开的传统理念。在危机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官员要抛弃“官本位”的思想,打破政绩观的束缚,主动向公众公开危机信息。政府在危机爆发后尽快向公众公开危机爆发的地点。程度等可以让公众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在危机得到的控制后,还要将危机的善后事宜告知公众,以此来稳定公众紧张的心情。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要深刻意识到公众有对危机信息的知情权,向公众公开危机信息是自身的义务,也是公众的权利。同时,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传统的“统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及时的了解公众的需要[4]。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官员要及时主动地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微博等渠道向公众提供应对危机的决策、法律、程序等,以便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2.建立政府危机信息发布的统一机构。目前,我国建立的危机信息发布机构都是临时性的,一般是在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建立,只是针对特定的危机事件的信息发布机构。这种方式不仅成本大而且效率低下,极容易导致危机事件的处理处于应急处理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危机信息处理系统。面对危机爆发后的跨部门的多种信息来源,政府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来协调部门间的职能,防止各部门之间职责的交叉。政府通过统一的危机信息处理机构,在危机爆发的第一时间收集、公布比较全面的信息,以此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5]。不同的政府部门可以借助该机构进行危机信息的交流和分享,以此来实现跨部门危机信息的沟通。通过沟通,各政府部门总结经验和教训,防止和应对类似危机事件的发生。

    3.提高公共危机管理中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素质。公共危机发生后,社会关系空前紧张,公众也会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威胁而陷入恐慌,此时政府往往着重于控制危机。而政府作为解决危机事件的领导者,非常希望大众传媒能够代表自己发声,利用媒体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将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中采取的积极措施和取得的最新进展传递给公众,从而使大众传媒成为政府权威信息的发布者和良好形象的维护者。因此,从大众传媒自身来讲,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定期对内部人员的职业素质进行培训。同时,大众传媒从业人员要有一种持续学習的心态,主动地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业务水平[6]。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大众传媒在公共危机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行为。适当地引入监督机制,加强公众、政府、社会对大众传媒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要与大众传媒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适时、主动推进政府危机信息公开,给大众传媒创造一个宽松的报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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