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陈宇豪
摘 要:随着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模式也开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共享经济的出现对传统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并且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在法律方面还缺少相应的法规,因此使其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因此,分析共享经济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合理的防范建议,以期促进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与成长。
关键词:共享经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F490?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1-0196-02
引言
现今,共享经济这种新模式已经在全球迅猛发展起来,并且出现在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国内共享经济模式的平台企业数量也呈爆炸性增长,以势不可当的姿态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当中。尤其是我国政府现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这给共享经济在我国的诞生提供了最佳的时机。但是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依旧晚于一些发达国家,仍处于在一个初步增长的阶段。除此之外,新的事物总会带来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共享经济新模式与旧的法律法规产生了不匹配性。目前对于共享经济的一些法规不完善,导致其产生的不良影响都对传统经济模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需要对共享经济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重视。笔者从自身出发,提出对法律风险预防的些许建议,希望帮助我国共享经济模式更加健康成长。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信息时代下的新型企业模式,其中不仅存在着提高就业率、模式多元化、低成本高效率等多种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不正当的竞争与垄断、人们就业的保障等法律风险。
1.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隐私安全也成为了重点。在现今,人们甚至无时无刻都在交换着双方的信息与隐私,在不知不觉中信息就已经泄露出去,这样很难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共享经济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恰恰也是最初依靠信息而成长起来的,从最初的平台进入到客户的挑选,每一步骤都离不开数据信息。因此,共享经济这种新型模式可以说是极大地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性。在传统的交易模式当中,所有权是由一人独有产生的,但是共享经济模式将所有权给予了众人,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这样就导致我们在享受共享经济模式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将自己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公开在了平台,呈现一种互联网的开放化。换言之,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在共享平台上掌握一定的资源和信息,了解自己所需要的内容。互联网这种信息的开放性将隐私的法律需要重新界定,共享经济模式掌握了大量的用户个人资料,信息保存不当很容易对我们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作为共享经济的今天,各界人士需要重视在共享经济下存在的隐私泄露的风险。
2.就业保障风险。对于传统的企业模式来说,劳动保护法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传统企业总的就业问题。但是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变化与传统的劳动保护法律出现了不匹配性,双方在一些问题的解决上出现了不适宜性,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了就业保障的风险。目前共享经济由于是依托信息数据化的网络时代,对于劳动者们来说其选择的平台更多、自由空间更大,甚至不需要以雇主为主要依托,自己可以独立存在。这样就导致了劳动者与这些网络平台产生了一种不是传统的契约关系,更像是一种半契约模式,常规的劳动者保护法无法对这种新型的契约关系做出约束,进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与此同时,共享经济对劳动者的权益还带来其他两个方面的冲击。首先就是对岗位的不确定性。在我们一般的劳动工作者中,与企业需要签订相应的法律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导致了劳动者岗位的不稳定性与不固定性,缺少了合同的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冲击就是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由于法律的缺失,很容易逃避企業本身需要承担的劳动保障责任。目前我国多家共享经济企业以众包的模式来逃避自身的责任,这种方式也产生了不特定的劳动者,他们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签订,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风险率大大增加。
3.市场垄断与恶劣竞争风险。共享经济的新模式的诞生改变了传统模式中的中间商情况,也就是以这种低价便捷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与投资者。目前我国所有的共享经济都是以巨额的资金来迅速占领市场,扩大消费群体的。但是这种交易模式是以平台为主体,平台操纵交易状况,一旦平台发展壮大或者具有一定的规模,那么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产生一系列法律禁止的交易模式与市场行为,最终造成恶劣竞争与市场垄断。举个简单例子,有些打车平台在最初为了有效占领市场,扩大消费群体,采取了红包的方式来吸引客户群体,这些红包补贴数额较大,甚至产生了打车无须消费的情况。这种模式的出现在最初需要投资甚至亏本上亿,甚至十几亿才能完成,只靠资本的交易投资就是属于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当然有的企业很快开始盈利,也有部分企业开始失去股份,这种竞争方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依赖资本获得大量市场份额,却不提升自身能力。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低价倾销的资本战役也对社会的公正造成影响,甚至我国部分城市在当时出现了出租车罢工的现象。同时,资本战役对一些小型企业造成恶劣影响,他们以吞并方式使两家绑定,在支付上也形成一体化,但是目前大多企业对于这种吞并没有进行提前申报,也违反了我国法定申报程序,这种绑定不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我国商务部对共享经济模式最为担心的就是营业额的计算方式,有些共享经济平台伪造营业额,真实情况离申报标准相差巨大。
二、防范经济模式法律风险的建议
1.革新监管方式。共享经济模式是依托于网络信息化的,它的出现的确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也为我国的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共享经济这种新模式具备了其独有的共享性和多样性,与常规的监管方式产生了冲突。因此作为数据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监管部门需要改变传统的观念,创新监管方式。监管执法部门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共享经济企业的实际状况,更新传统理念,打破原先框架,探索有效的监管手段。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需要意识到共享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变化,将实体经济监管方式逐渐改良,走向共享经济平台治理。对于共享经济模式来说,网络平台是其重要的交易地点,不仅实现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也是双方之间的钱财与信誉的交易场所。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关注交易平台,避免一切的不良交易方式与恶劣竞争,一旦发现,则采取强制手段。在对平台的管理过程中,也要重视与共享经济平台的沟通和交流。另外,在监管的方式上,可以利用现今的网络数据化,优化监管方式。同时利用大数据的分析,实现对监管漏洞、职能懈怠和法律风险的有效监测和弥合。除此之外,一些发达国家对共享经济的监管方式已经较为完善,我国可以依照本国共享经济的具体状况,科学合理地借鉴,使我国共享经济新模式不断完善成长。
2.健全法律法规。其实,共享经济模式在我国最初遭受到了多重阻挠。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共享经济新模式的出现面临了各项制约,但是我国在面对新的经济模式时也在不断调整,最终给予了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可是关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相关立法不完善与不健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共享经济新模式与传统的企业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再需要营业执照或者是有效证件,这对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其特殊性,无法在使用常规的税收与保险等相关法规,这都需要改革换代。在面对共享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常规法规无法匹配,新的产业空白等各种情况时,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面对新兴产业时需要做到三点。首先,针对性构建共享经济的法规,帮助企业在法规的标准之下有效运行。例如在面对网约车平台时,需要针对其特殊性,对《交通法》《道路安全法》《暂行法》等做出相关说明,指导企业科学发展。其次,在共享经济的立法中需要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制定符合民众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政府在面对一个新型產业诞生的时候可以给予政策性的支持,不能一味地制约与控制,给予一定的自由空间。例如在一些较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税法上面提出政策扶持,或者简化一些工商注册的方式与流程,更好地促进共享经济新模式的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模式,在面临着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各种情况,因此对其行业自律性要求就更为重要。企业需要本持着一切以法律精神为核心出发,建立合理科学的劳动保障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运营与竞争方式,给予客户最大的信誉服务。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共享经济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去除了中介,将企业与客户双方利益达到了最大化,因此信用对于企业来说就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保护客户隐私与个人信息。共享经济的出现也衍生了大量的诈骗集团,他们从平台中获取了客户的各项信息资料,对个人的财产,甚至生命造成了威胁。因此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严格控制客户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切实保护每位客户的相关信息。除此之外,行业进入的门槛提高,一旦企业出现不良信用与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此企业进入共享经济新模式当中,最大程度避免了不正当竞争与信誉问题。
结语
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会与旧事物产生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共享经济也是如此。共享经济新模式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到位,导致了极其容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是共享经济风险解决也并不困难,只需要政府与企业的双方合作,并共同构建合适的监管方式,提高自律、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共享经济新模式的成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