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影视剧资源让版权何处安放
贺成
眼下,《延禧攻略》《如懿传》等清宫剧正在热播,追剧成为不少网友的日常爱好。为了看到最新剧集,一些网友选择花费数十元在视频网站上充值成为会员,也有一些商家瞅准“商机”,以低于网站会员价的价格,向剧迷们兜售热播影视剧资源,甚至泄露部分未播剧集。不得不说,这些商家的嗅觉确实灵敏,只可惜这种“聪明才智”明显用错了地方。而此种行为,不仅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与正常营业,还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非常有必要采取行动加以遏止。更有甚者,一些商家除了在微信中出售影视剧资源,还以“招募代理”的名义向买家推销,只需要一次性交198元至555元不等的费用,买家即可成为“代理”,还会教怎么推广、引流,让求资源的人主动加入。用胆大妄为、明目张胆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这种在微信出售影视剧资源到底违反了哪些法紀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各项规定。如此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影响到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与正常营业,就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视频网站可依法要求不良卖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视频网站买来了视频的独家播放权,就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相关人,而其他卖家私自买卖资源的行为,即对视频网站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再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商家如果借机销售涉黄影视资源,不仅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利益驱使之下,以及相关法规“健全有余而执行不足”,此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行为,还远不只是热播影视剧资源。如果监管不及时跟上,不切实追究违法商家的责任,以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责,维系着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整个文化生态的版权又将何处安放?
眼下,《延禧攻略》《如懿传》等清宫剧正在热播,追剧成为不少网友的日常爱好。为了看到最新剧集,一些网友选择花费数十元在视频网站上充值成为会员,也有一些商家瞅准“商机”,以低于网站会员价的价格,向剧迷们兜售热播影视剧资源,甚至泄露部分未播剧集。不得不说,这些商家的嗅觉确实灵敏,只可惜这种“聪明才智”明显用错了地方。而此种行为,不仅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与正常营业,还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非常有必要采取行动加以遏止。更有甚者,一些商家除了在微信中出售影视剧资源,还以“招募代理”的名义向买家推销,只需要一次性交198元至555元不等的费用,买家即可成为“代理”,还会教怎么推广、引流,让求资源的人主动加入。用胆大妄为、明目张胆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这种在微信出售影视剧资源到底违反了哪些法紀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各项规定。如此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影响到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与正常营业,就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视频网站可依法要求不良卖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视频网站买来了视频的独家播放权,就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相关人,而其他卖家私自买卖资源的行为,即对视频网站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再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商家如果借机销售涉黄影视资源,不仅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利益驱使之下,以及相关法规“健全有余而执行不足”,此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行为,还远不只是热播影视剧资源。如果监管不及时跟上,不切实追究违法商家的责任,以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责,维系着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整个文化生态的版权又将何处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