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企业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思考
田海明 范伟军
对国有传媒企业来说,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国有股在投票、决定权上将具有特别投票权和更高话语权,甚至在特定问题上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新的产业政策的出台,在业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和广泛共鸣,也必将为我国大型国有出版传媒企业的改革发展注入爆发性的动力和源泉。
一、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提出及其影响
设置特殊管理股的初衷,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创始人股东(原始股东)在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过程中,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对国有传媒企业来说,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国有股在投票、决定权上将具有特别投票权和更高话语权,甚至在特定问题上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我们认为,这一政策的提出,是国家意识形态管理方式的一大创新,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对国有传媒企业的足够控制力,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坚持正确导向,做强主流媒体、壮大主流声音、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使政府对文化的管理方式由“办文化”真正向“管文化”转变。
经过十年的探索,当前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已从“破冰期”挺进“深水区”。就传媒业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已基本完成出版发行、非时政类报刊和新闻网站等国有经营性传媒单位的转企改制,重塑了一大批新型市场主体,大型国有出版企业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实力、活力、竞争力均大大增强。作为肩负出版导向任务的国有大型出版企业,如何在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同时,真正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培育成为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做大做强,这些问题还没有完全破题,无论是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集聚,还是产业发展水平、产业经营效率、产业贡献程度都存在发展瓶颈,迫切需要新的动力机制。“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政策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对出版企业而言,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于吸引更多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鼓励非公有制文化资本与国有出版资本融合发展,结构相补,交互融合,增加活力,激励创新;有利于培育大型骨干出版企业,实现出版企业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在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提高出版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使中国文化“走出去”。
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已经走到深水区,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出台,总目标都是要推动国有企业活力更强、发展更好。目前有的地方已经明确给国企定位,实行分类管理,即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企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功能类国企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公共服务类国企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从国有出版企业的实际功能来看,实际上目前兼有上述三类特点,在文化产业上具有竞争类企业特点,在文化传播上具有功能类企业特点,在文化导向上具有公共服务类企业特点,所以在管理上有较强的特殊性,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十分必要而且可行。
对已经上市的公众出版公司来说,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更具意义。随着股权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有股控股比例存在逐步被稀释的可能,如何保障导向管理权,就成为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引入特殊管理股,就可以保证无论国有控股的比例如何变化,其在传媒导向上都拥有绝对控制权。在确保国有股权特殊管理地位的前提下,国有出版企业就可以大胆引入非公资本,形成业内业外形式多元的经营管理机制,真正按市场规则经营决策,真正实现市场对资源决定性配置作用,进一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从而在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中起到优化作用。
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后,国有出版企业的持股人以及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将担负起把好内容导向关的重任。这将使持股人和高管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让企业走上合理合规发展的轨道。同时股权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会激励持股人对企业的发展作更加长远的战略谋划,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努力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路径
《决定》中明确了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目前,我国的国有传媒单位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中央级和省级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意识形态属性强的传媒单位。这些仍然保持着事业单位性质;还有一类包括出版发行单位、都市报、网络媒体、移动媒体和大多数广电媒体等,这些大都已经转企改制,推向了市场。很显然,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指后者,国有出版企业是其中的重要领域。
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国有出版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较强意识形态属性、担负更多舆论引导责任;二是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股份制出版企业,上市或非上市均可(但在持股比例上,两者应有不同的要求,既有政策上的要求,也有技术上的要求);三是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良好成长性,风险可控,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目的在于,既满足国家对重要传媒企业的掌控力,又能吸引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呢?笔者认为,积极引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股权多元化,是国有出版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基本前提与有效路径。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就是股份制经济。”对于文化传媒企业而言,引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激发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活力和创造力,优化资本配置,形成各种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强调国有股始终保有最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这与出版企业引入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并不相悖。而且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通过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形成多元产权架构,把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既有约束性,又有互补性,既有利于国有资本进一步增强活力,又有利于提高传媒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现有国有出版企业资本结构的一种很好的完善和补充。三中全会还提出“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这些政策将进一步释放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激情,也为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出版企业引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引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股权多元化,在国有出版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应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首先,要完善国有出版企业出资人制度,推出国有出版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方案,推动国有出版资产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股份制改造,如向民营企业资产转让等。
其次,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适度降低国有股份比例,吸引其他优质资本,更有利于出版企业资产形态转换。国有出版企业的股权设置,可设立国有股、非国有股,国有股包括管理股、职工股,非国有股包括民营股、受众股、外资股等。出版企业股份制改造可以盘活存量、开拓增量,这对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出版企业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第三,要厘清身份困惑,激发企业家精神。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有传媒企业负责人不再有行政级别,完全按照企业法人职责行使职权。一方面,管理层的任用将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员工激励机制也将更加市场化。要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该给的待遇大胆给,不应有的行政权力也应坚决取消,推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组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在更大程度上激发两方面活力。
三、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几个注意事项
对于出版企业来说,特殊管理股制度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可借鉴的模式。为确保这项新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在具体方案制定和政策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出版企业往往都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涉及面较广,应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采取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的方式,扎实推进。可以考虑选择已具有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模适中的上市出版企业先期试点。
其二,考虑到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政策性较强,建议国家的财政、发改、国资、税务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同参与到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的制定中,形成整体合力,努力使政策的设置更加完善。此外,由于受传统的组织架构和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业界人士可能对这一新政策的理解还不够深、不够透,或者出于其他的一些考虑,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不到位的情况,从而使新政策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要注意研究出台相关的保障措施,以及切实可行、能结合传媒企业特点的实施条例,确保在执行过程中政策能落地。
其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认真学习借鉴国际上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如美国对上市报企实行的“类别股份”制度、新加坡对报纸行业设置的“管理股”制度、英国对公用事业、国防工业实行的“金股”制度以及加拿大实行的“多投票权股”制度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政策。
其四,建议对国有出版企业出资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等实行委派制,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考虑到实践经验丰富和工作的连续性,可对国有出版企业出资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的任职年龄,在目前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延长。同时,可通过加强对出资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的遴选与委任,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其意识形态掌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