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现状及法律问题研究

    叶颖,常映熠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现状分析,从银行信贷融资法律制度着手,探寻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存在的法律缺失,找到突破路径,从而推动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法律体系进程。

    关键词: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法律问题

    融资,又称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信贷融资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同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借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我国企业进行信贷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信贷融资是企业依赖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1 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现状

    1.1 中小企业特征

    (1)规模不大,适应力强,经营生产灵活, 固有资产和自有资金有限。

    (2)以家族式管理为主要模式者占多数,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不健全、产权不够明晰,尚未普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受中国传统家族理念的影响,家族集团控制色彩很浓,企业创始人身兼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多重角色,投资者与经营者身份重合。

    (3)企业发展历史不长且生命周期较短。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全国平均每100 人左右便拥有一家中小企业。相当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便告夭折,这一方面可能与客观的经济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小企业经营随机性强,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1.2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不容忽视的一个部分,国家从未放松过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近年来,从2002 年6 月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经贸委发布《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颁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看出,国家一直致力于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完善。十八大精神也指出要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要发展离不开融资这一环节。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不少专家学者都致力于研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无疑会为中小企业的未来带来曙光。中小企业融资不外乎两条途径: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大部分中小企业依赖于内源融资方式。但内源融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满足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打开外源融资成为了许多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其中,信贷融资又是中小企业融资依赖的主要方式。且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又以银行贷款为主。然而,在中国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60%、税收50%的中小企业,贷款总量占比却不到20%。难以从银行贷款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困境。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最具发展活力、也是最脆弱的部分,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1.3 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现状

    1.3.1 银行金融资源的覆盖情况

    全国的三分之二以上银行金融资源由国有的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五大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即中信、光大、华夏、民生等掌握; 而全国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各类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其拥有的银行金融资源不足全国的三分之一。

    我国企业规模和结构呈现为大型企业很少、中型企业较少、小型企业很多的金字塔状。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 受惠企业数量不足全国企业总数的1%;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各类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主要为小企业服务, 但受惠企业数量也不足全国企业总数的10%。因此, 我国银行金融资源配置和市场主体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倒挂现象和巨大的需求缺口。

    1.3.2 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需求现状

    据相关文献资料显示: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52.1%企业比较倾向于银行贷款,17.3%的企业选择以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方式。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随着企业规模、实力的扩大和资金需求量的增大,外源融资应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而外源融资中的直接融资比例较小,股市融资、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难度很大,因此银行信贷成了中小企业的首选。而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借款较为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只好求助于民间借款,而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也最为严重。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影响企业贷款难度,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较规模小的企业容易从银行贷款。同时,企业信用评级也影响企业贷款难度,企业信用是企业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支撑因素,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它的融资成本、市场认知度等方面都有直接的联系。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文献研究中发现一些中小企业主对履行债务义务方面存在一些错误的认知,违约、欠息、甚至想方设法破产逃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企业的偿债能力也直接影响企业是否能获得贷款。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合理、企业的抵押物条件等也是银行发放贷款时看重的因素。

    2 我国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难度。放贷给中小企业对银行而言是一笔高风险、高成本的“买卖”。因此,银行对放贷的程序与审批过程非常严格,而中小企业自身因素也是造成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1)中小企业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完善,银行很难获得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底下,且内控制度不严,其财务行为往往不规范,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准确、快速地判断这些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真实信用水平,放贷也就比较谨慎。

    (2)中小企业抵押难,多数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能达到银行放贷标准。中小企业因其自身积累少,抵押能力有限,有的甚至无产抵押。然而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更多的倾向于企业用不动产作贷款抵押物,因而很多中小企业在贷款过程中难以达到银行的贷款标准。

    (3)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体系还有待建设。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信息不健全,社会信用基础较为薄弱,财务信息失真度高。这使得银行信贷人员无法通过财务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科学有效的评价。(书籍)且中小企业主经营的随机性较大,而企业规模却不大。因此,中小企业的波动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信用评级模式很难满足对中小企业科学授信的要求,因而目前许多银行为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

    (4)中小企业自身管理存在不完善之处,经营风险高。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属于家族经营模式,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和知识。且中小企业还处于企业的成长期,企业经营波动性大,未来发展前景不易判断,从而影响到银行的融资决策。

    (5)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业务周期较长。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普遍采用流程化的程序。固定的程序致使信贷业务的手续繁杂,操作流程长。而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频、短、急”的特点。并且,中小企业在贷款过程中非常看重贷款的及时性。这种对资金的紧迫性的需求难以在固定化、流程化的程序下得到满足,进而导致其贷款困难。

    3 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法律问题

    3.1 制度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主要以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主,其法律地位也逐步的被认可。

    首先,在宪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规定如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为将来以法律形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其次,2003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而我国调整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等。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支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框架在逐步的形成。

    3.2 存在不足

    (1)相关法律和法规滞后

    2003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其中14、15条的规定是推动中小企业向银行的融资,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规范仅仅是概括性的规范,过于宽泛,且规范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并没有对具体实施进行规制,因此缺乏可操作性。我国陆续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各项措施,多为宏观指导性意见,缺乏相关配套法规的衔接,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很难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可靠保障。

    (2)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

    我国调整信用担保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和《物权法》等。但仅仅依靠这几部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宽泛和不明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9 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3年以来,信用担保配套立法仍处于空白。全国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 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难以有效分散和化解。《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19、20 条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作了相关规定,其目的在于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从而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局面,但实际操作情况是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审查非常严格,致使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担保。

    (3)征信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措施缺失

    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征信立法滞后,信贷征信工作缺乏立法支持,缺乏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配套立法。征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时无法可依,同时在对企业提供的信息数据,商业秘密等方面也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致使银行获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不畅,限制也多,从而使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评估较低。同时,由于失信惩罚制度的缺失,对失信企业的处罚无法可依,导致企业失信成本较低,纵容了其不守信行为。征信立法的滞后、失信惩罚措施的缺失加剧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也促使银行难以及时准确的做出决策。

    (4)缺少财务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波动性较大,许多公司缺少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受到《证券法》和《公司法》双重法律规制相比,缺少相应法规对财务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财务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对称,增加了银行的甄别信息成本,阻碍了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业务的发展。

    4 解决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问题的法律对策

    (1)完善支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法律体系

    加强对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立法。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母法,制定涉及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专项法律,以分类指导为原则,明确各类中小企业法律支持标准,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健康发展。

    (2)提高大中型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的比重,加强政策执行及考核制度。

    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提高大中型银行放贷给中小企业的比重,切实促进大中型银行对中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在开展金融服务的同时,对中小企业开展较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3)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征信立法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征信立法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经之路。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法律制度,规范中小企业信息征集的范围、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使征信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措施制度,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中小企业注重自身的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自身的软实力。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法律法规

    首先,积极补充和完善《担保法》,出台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施细则,从法律层面上落实信用担保的基本框架和规则。其次,制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专项立法,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再次,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配套法律法规,消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矛盾和冲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何虹,陈杰,朱红霞.从常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谈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完善[J].前沿,2010,(12).

    [2]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研究[J].金融纵横,2009,(12).

    [3] 李岩.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3,(5).

    [4] 王艳军.我国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1,(10).

    [5] 陈蓉.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J].沈阳大学学报,2012,(4).

    作者简介:叶颖(1993-),女,四川乐山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常映熠(1993-),浙江工商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方向: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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