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动态商标立法保护
提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商事活动对于商标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而传统的商标资源已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于非传统商标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动态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标资源,及其与电子商务的紧密联系,对动态商标进行立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动态商标的定义、特征、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以及我国动态商标立法保护的建议展开研究。
关键词 动态商标;定义;特征;立法保护
作者简介贾江涛?穴1988—,男,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江西南昌 330013)
一、引言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商业社会,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商事活动中脱颖而出,选用独特醒目的商标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然而日渐枯竭的传统商标资源及其愈来愈相似趋同的缺陷,另其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独特需求,使得采用新类型商标的呼声日渐强烈。目前我国对动态商标的立法保护仍属空白,尽管理论界已关注新类型商标,但主要集中于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而对动态商标的理论研究却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对新类型动态商标开展理论研究和立法探讨,则具有科研的前瞻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动态商标的概念
1.动态商标的定义
动态商标是基于“motion marks”这一英文单词翻译表述而来。“motion”具有“运动、手势”等含义,主要强调的是“动”,由一系列的连续动作而形成的一种样态。
“动态商标”如何定义,理论界至今仍未有明确共识。有人认为是动画商标,或动作商标,或多媒体商标。“动画”是一种影视制作技术,采用单格拍摄、连续放映的方式,以实现画面的动态呈现。“动作”是指举止、形态变化或者一种活动。“多媒体”是指多种媒介的组合,集中表现一种活动或事件。“动态”则是指一种连贯的、顺序的动作变化或形态展现。因而,“动态商标”应该是指物件的移动而呈现的形态或样态变化为视觉可感知的物件组合。
2.动态商标的特征
(1)包含连续的周期性动态变化
动态要素是动态商标必须包含的要素,动态要素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单一静止图形的位置变动,也包括同一图案的形态变化,还包括由颜色的明暗、深浅变化而呈现的相对静止单一图案,以及上述情形的组合。需要强调的是,无论这种动态是如何实现的,其必须要具有连续性和周期性。否则,只能归为单一静态图案的简单机械组合,无法成为独立的动态标志。
(2)可视性
将可视性作为动态商标的特征之一,是为了与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其他非传统商标概念相区别。一般来说,气味变化和声音变化也属广义上的动态变化范畴,然而就目前商标保护的现状来看,将视觉维度之外的气味或声音纳入动态商标来保护,是不太适宜的。因此,对动态商标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视觉维度之内,把视觉元素作为其构成要件,这样的分类比较适应现在的商标认定体系,也符合商标法律保护的现实。
(3)电子性
虽然在动态商标的定义中没有对电子性的相关阐述,但从动态图像的附着实际来看,一般情况下,动态图像只能借助电子媒介来呈现,无法像静态商标一样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让消费者直接接触。特别是要在普通的商品上附着可视的动态图像基本上无法实现。
以上三个特点,是动态商标区别于传统商标或其他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也是对动态商标进行保护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动态商标保护的基础与必要性
1.动态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不论是传统商标还是非传统商标,不管商标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三维图像、声音、动态画面或气味等何种形态出现,不可否认的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还是来源指示及区分功能。传统的静态商标,通过附着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和服务提供主体的作用,因而具备法律保护的基础。而作为新形态的动态商标同样可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只不过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附着的并非是我们平时所见的静态商品。动态商标的区分性仍是其获得使用并寻求保护的基础,一旦失去此特性,该商标自然从本质上丧失了保护的价值,也就无需探讨应否提供立法保护的问题。所以,在商事活动中,只要标志具有来源指示的基本功能,不论商标以何种形态表现,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动态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动态商标是随着非传统商标的产生、发展而来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声音、气味、味觉、全息图等被作为商业标识,用以区分商品与服务。保护动态商标以及其他非传统商标,不仅是适应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积极参与商标法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
其次,构成传统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和图片等要素资源并不是无限的,这些有限的资源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长久需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繁荣的今天,对动态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要求。
最后,动态标志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可以由版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进行保护。但是,用商标法对动态标志进行保护更为恰当。现行《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单一颜色非传统商标的规定,而对动态商标并未提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商标法中对动态标志这一要素加以明确规定,允许动态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而制定相应的申请程序,使动态商标的申请具有可操作性。
四、我国动态商标立法保护的建议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顺应时代潮流,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建议对商标法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以实现对动态商标的保护。
1.把动态标记列为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
我国现行《商标法》删除了“可视性标志”这一限制,并增加了颜色和声音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仍未明确动态标志。非传统商标主要包括了声音商标、单一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等。既然,现行商标法增加了“声音”这一非传统非可视性商标元素,那么增加动态标志这一非传统商标元素又有何不可呢?因此,为了使人们明确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商标法第八条是否可以进行如此修改?芽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和动态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明确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一是开通商标注册申请的电子申请途径。动态商标申请人可经网络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包括视频当中的声音。二是若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申请,动态商标申请人应提交录有该标志的 DVD或 VCD等数字设备。
3.对动态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加以特别规定
动态商标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动感”,其构成要素可能包括文字、图形、符号、动态影像等要素。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对其显著性的认定,相比其他商标要困难得多。动感商标能否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认定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因此,对提交的动态商标加以文字上的准确说明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应增加关于动态商标显著性的特别规定,如大众性的动作不具有显著性,排除功能性动作的注册等,对动态标志须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特别是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动态标志,详细的文字说明就更显重要。
五、结语
目前,对动态商标采取单独立法保护的模式成本过高,也不符合非传统商标作为商标中的一类的本质属性。因此,通过扩充商标法保护客体,改善现行商标申请的模式,将动态商标等非传统商标逐步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的做法比较可行。动态商标保护势在必行,我国应该尽快赶上国际趋势,在动态商标立法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多商标及品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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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