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博弈的结果

    

    

    

    摘要:文章在组织框架内,运用博奕论分析方法研究非正式制度文化(意识形态)的概念、实施机制及其对国家规模与边界的决定性作用。文章认为,非正式制度即文化(意识形态),以第一方惩罚机制为实施特征具有最小的信息成本与实施成本从而决定了国家的最优规模与边界。

    关键词:文化:第一方惩罚机制:治理成本:国家边界

    一、引言

    要研究非正式制度,首先需要划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这种划分在经济学已有文献中并不清楚(诺思,1990:肖特、韦森,2003;张曙光、丁利,2001;等),由于在制度谱系中,仅以程度作为划分标准,诺思认为“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差别只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诺思,1990)”。按照这样的理解,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边界,人们在理解时容易出现混淆。

    在笔者看来,组织是制度的载体,制度的本质就是合作,所以这里所说的制度就是指组织合作制度(黎秀蓉,2005)。然而,当组织诞生的时候,若果根据以往的文献来看,只存在非正式制度,因为那时候还没有国家、政府的存在:但是,实际上在组织的制度结构中,是可以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加以区分的,因为它们对组织施加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实施方式也很不相同:如果从另一角度来理解,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组织合作的功能也很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划分制度的类型时,更应该考虑的是制度的功能、影响和它们的实施方式,而不应该从是否有国家政府来划分(黎秀蓉,2008)。按照这样的逻辑,非正式制度:文化(意识形态)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

    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规则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学科中都处于重要的位置,然而,文化是什么?文化是通过什么机制起作用的它与法律等正式制度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现代国家的稳定边界止于民族(文化是民族特征的符号)?本文的研究将填补这些理论上的空白。

    二、博弈模型

    (一)组织合作制度的起点——打破囚徒困境

    已有文献表明,作为博弈的结果——制度,打破囚徒困境,走向组织合作是它的基本功能(黎秀蓉,2008)。博弈的战略式表达如表1。

    表1中,T>R>P>S:2R>T+S(阿克寒尔岁德,2007)。

    (二)合作收益——达成合作的前提

    在表1中所列的博弈模型中,纳什均衡要在合作时达成,合作的收益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至少应该高到大于不合作收益。假设,有一个额外的合作收益c,使得K+c>T,S+c>P,这样以来,博弈双方甲和乙为了自己的最大化选择,(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就会达成,这时,甲乙双方的收益支付(R+c,R+c)达到集体理性最大化。

    (三)惩罚机制——达成合作的连径

    在上述表1的博弈模型中,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囚徒困境,而要达成合作的均衡结果从而走出囚徒困境,必须采取承诺行动。所谓承诺行动,是指能够改变博弈的收益支付,进而能够使得博弈结果不同于以前的某种行动措施(张维迎,1996),如果惩罚是这种承诺行动的表现形式,那么,只要承诺对甲乙双方的不合作行为加以惩罚,如果惩罚额度r>T-R同时r>P-S,合作的纳什均衡结果就可以达成,博弈模型详见表3,

    模型中,额度为r的惩罚是对不合作行为所施加的,它要求R>T-r并且S>P-r,所以,甲乙双方理性最大化选择的结果,合作战略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这样一来(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就会出现,博奕参与双方的收益支付(R,R)就实现了集体理性支付的最大化。

    由于实施惩罚承诺的主体不同,惩罚机制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三种:1第一方惩罚机制:第一方的含义是指不合作者自己的自我惩罚——当然是针对自己的不合作行为。“合作是有价值的”道德观念如果深入人心,自然而然,博弈参与者的不合作行为就会给自己心理上带来负效用,也就是说,不合作行为本身会引起自己良心的极大不安,从而实现自我惩罚。一般而言,博弈参与者的道德感越强,良心上的不安就会越大,表现出来的惩罚额度就会越大,当然就越有利于出现合作的纳什均衡。

    2.第二方惩罚机制:第二方即为博弈中的受害方,由他作出惩罚承诺。

    3.第三方惩罚机制:惩罚承诺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凌驾于博弈双方之上,实施对双方的不合作行为的惩罚。

    显而易见,信息问题、惩罚额度以及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决定了惩罚机制的有效性(黎秀蓉,2002)。

    三、文化的概念及其实施机制

    (一)文化的概念

    规范组织成员行为的非正式制度规则在本文中可以被定义为文化,第一方惩罚机制——一种自我识别、自我惩罚、自我实施的惩罚机制是文化的基本特征。前已述及,第一方的含义是指不合作方承诺对自己的不合作行为实施惩罚,虽然第二方即不合作行为的受害方也可能做出惩罚(比如受害方对施害方的谴责),或者由第三方来施加惩罚(又比方常言所谓的唾沫星子淹死人),但它们必须能够在第一方心理上发生作用,产生心理上的负效用,进而才能使得惩罚行之有效。总而言之,第一方惩罚机制是说实施惩罚的是不合作方自己,这就是第一方的含义,由于它是由不合作者自己自觉自愿所作出的惩罚,当然它的信息成本与实施成本可以达到最小化。

    (二)文化的起源

    追根溯源,人类的基本存在方式就是组织。在长期演化过程中,组织合作制度越来越稳定,而且起到了规范组织成员行为的基本作用,这体现了人类对丛林法则的超越。可以认为,组织神话和原始宗教的创生可能源于组织成员对死亡的恐惧和对组织的依桢,而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组织凝聚力,维护组织合作制度。一方面,组织初始的非正式制度规则:文化就这样形成了,“组织是重要的:合作是有价值的”——这种基本的价值观就这样被赋予了组织的全体成员:从而使得组织成员可以自律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组织可以借助于神佑与神罚这种宗教力量,从而可以提高惩罚的可置信性,并增强惩罚力度,以使对不合作行为的惩罚更加行之有效。

    可以说,文化与人类组织相伴而生,协同演化。“组织目标是最重要的”成为文化的评判标准和组织成员所共享的根植于组织成员的意识深处的价值取向,并最终演化为组织成员的集体无意识,每个组织成员的行为借以得到规范,文化是一个组织内部不断灌输和潜移默化的结果,组织合作制度的合情性、合理性、合法性必须得到组织成员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他们的基本的价值观念。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正式制度强制形成的“必须”(Have to)规范可以转换成“应该”(Should)规范,从而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力(李汉林等,2005)。从这一角度讲,非正式制度(比如文化)与正式制度(比如法律)内在是一致的,价值判断就隐含在这些制度规则背后。通过这一价值判断,组织成员可以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其行为就可以被导向特定的方向——组织目标的实现。由此看来,正式制度比如法律只规定人们行为中那些明确的、重要的、强制性的那一部分规则,从而使得人们可以稳定获取纳什均衡下的合作收益:实事求是地讲,正式制度只是规定了很少一部分组织面对的情境,无法明确规定无法估量、无法预知的其实是组织面对的大部分情境,自然而然,当未明确规定的情境发生时,组织成员怎样行动呢?毋庸置疑,每时每刻,抉择是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面临的,那么,规范组织成员大部分行为的更重要更普遍的规范其实正是非正式的文化:集体无意识。这种集体无意识一旦形成,遵守组织合作制度就成为人们一种习而不察的集体行动,从而超越了成本——收益算计,

    (三)文化的实施机制

    “组织是重要的,合作是有价值的”,这反映了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念表现为组织成员的心理体验:一种意义感、情感支持、归属感、自我表达甚至自我实现等因素,形成组织内的价值共享,也就是说,心理上的正效用正是这种组织文化共享所产生的,即表二中合作所获得额外的收益c,这个正效用提高了合作收益支付R+c,由此组织的凝聚力得以形成。这正是实施第一方惩罚机制的基本前提:不合作者心理体验到一种自我惩罚(表三中的惩罚额度r就对应着正效用的大小c)——针对不合作行为本身对组织的潜在破坏,这正是组织成员从文化共享中所获得的正效用c转化为负效用r,具体表现就是焦虑、懊悔、羞愧、负疚等心理压力,可以说,正效用c越大,惩罚额度r越大,组织成员感受到的约束力越强,第一方惩罚机制越有效,

    另外,博奕中合作均衡的出现也可能有桢于文化的帮助。Kmps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了“焦点(Focal Point)”假说与组织文化的关系。Kreps认为,正式的信息交流如果在博弈参与者之间不存在,那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往往能够暗示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与各自的条件相称的策略(“焦点”),从而达到均衡。也就是说,组织中的他们往往能够形成暗中的共识——尤其是组织成员在面对许多可能的均衡解时——选择同一个均衡解中(指派给每个人)的行动策略。组织文化就是这里所说的“环境”,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组织情境都能被组织的正式制度完全预知完全明确规定,所以,“公共域(Bal7e1,1989)”总是会由于不确定性而产生,这样的话,组织成员可以借助于组织文化,以便在不确定情况下的“公共域”中,能够轻易地找到决策的“焦点”,从而使得合作均衡能够更快地实现。这样一来,组织成员借助于组织文化,使得他们的行为虽然面临不确定性但仍然可以预期,方法就是所有组织成员默契地一致选择合作均衡——“焦点”。

    四、国家的最优规模与边界——文化的决定作用

    随着地域的扩张、规模的扩大,组织演进到国家形态,合作收益的规模经济性是组织规模扩大与范围扩张的基本动力,这来自于抵御外敌的成功可能性、驾御自然、救灾与保险有效性的提高、交易的扩展、分工的深化等、

    显而易见,组织规模的扩大与范围的扩张受制于治理成本的大小,组织治理成本的上升制约着组织规模扩大与范围扩张的扩展。一般来说,组织合作制度的运行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这便形成了组织的治理成本,它包括惩罚、信息、立宪制度的实施成本。

    所以,合作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权衡决定了组织的最优规模与边界。一般认为,组织扩张的内在冲动就在于合作收益的规模经济性,比如大英帝国、罗马帝国,而历史上这些帝国的崩溃也正是由于治理成本的急剧增加,决定治理成本的最主要因素是惩罚制度成本,由于第三方惩罚机制(黎秀蓉,2008)具有规模经济性,所以,决定组织规模的往往被认为是军事技术,然而,军事技术比中国要强大很多很多的西欧各国,为什么规模却比中国小那么多呢?毋庸置疑,治理成本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在组织治理中隐性存在的一种治理成本——第一方惩罚机制即文化(意识形态)的治理成本,最终起着关键作用,因为第一方惩罚机制具有最大的规模经济性,但却具有最小的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因而,正是文化(意识形态)——决定着国家最优规模——所以,历史上出现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就可以得到解释,同时,由于共享一个传统文化,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存在地相当稳定,

    五、简短的结论

    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规则,对组织成员的影响是“润物细无声”式的潜移默化。事实上,法律等正式制度只是人类构建的制度规则中的一小部分,犹如冰山之一角浮现在水面之上而为人所熟知:文化等非正式制度规则沉浸于水面之下从而不为制度经济学家所认识。然而,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文化等非正式制度规则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却是更加广泛而深远,理应进入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本文的分析即是这样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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