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摘 要】 朝核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都是困扰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之一,朝鲜内部关于核武器计划的不透明和以美国为首的持核武器国家对朝鲜、伊拉克等国家非法开发核武器的高压政策,使得这些国家的核武器持有和研发的态势有愈演愈烈之势头。在世界各国谴责非法开发核武器之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除了非核武器国家要尽到自己的应尽国家义务外,核武器国家是否也应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 朝核问题 核不扩散条约 国家责任

    一、问题起源:朝核问题现状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朝鲜有意发展核武器,并且在苏联的帮扶下建立了"宁边原子能研究所"。1974年,朝鲜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并在1985年12月加入《核不扩散条约》。事实上虽然国际社会呼吁的是全面禁止核武器发展,表面上朝鲜也配合国际潮流簽署相关协议,但朝鲜从未放弃在私下对核武器的研发。1993年3月12日,朝鲜第一次宣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但没有退出成功。1994年初美国和朝鲜达成《朝美核框架协议》但并未兑现协议达成的承诺,加之换届后的美国政府强硬的态度使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二、天平的倾斜:《核不扩散条约》中的不合理之处

    朝鲜核问题的事态蔓延, 一方面与朝鲜的国家体制结构与领导集团的“狼子野心”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核不扩散条约》中所规定的内容方面对国家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平衡有关。条约中对于非核武器国家与核武器国家的区分明显,且权利与义务设置相当不均衡。

    条约虽然规定了缔约国(包括持核国与非持核国)有义务通过谈判的方式停止核军备的竞赛并且进行核裁军。但是在现实中,缔约各方从未放弃在核装备扩增方面的努力。条约中少有的对非核武器国家权利的规定,而对非核武器国家应尽的义务,可谓是非常严格和繁琐。首先,禁止非核武器国家从任何转让方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转让,也不能接受任何国家对其给予的对核武器的控制权。(核动力军舰或潜艇用的核反应堆不在条约禁止的范围内)其次,非核武器国家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的义务,其项下的内容包括非核武器国家同意将其领土之内、管辖之下、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所有和平性质的核活动中使用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置于保障措施之下。

    三、朝鲜宣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的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对于朝鲜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应尽义务的种类和范围来看,的确是繁杂和严格的。这正是朝鲜单方面宣布退出条约的根本原因,就朝鲜给出的退出理由来看,《核不扩散条约》及保障协议中对于核武器国家和非核武器国家权力及义务设置的不对等是重要的原因,朝鲜认为,按照《核不扩散条约》履行义务和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保障协议”并接受机构的相关检查的前提是美国也同样遵循《核不扩散条约》中的相关义务,从韩国撤出其核设备并以实际行动证明其并不存在对朝鲜的核威胁。但事实上是美国仍旧在韩国放置着核武器,并加强了它在韩国的核武器储存,此外,朝鲜对将美国在韩国境内的核武器和核基地进行检查的提议并未通过执行,这就使得朝鲜对美国的核威胁的怀疑更加加剧了。那么朝鲜退出《何不扩散条约》是否违反条约本身的义务呢?就笔者本人的观点来看,朝鲜宣布单方面退出《核不扩散条约》并没有违反条约本身的义务。因为本身关于条约退出的款项就是不明确的不具有执行性的,另一方面就现实因素的考量来看,美国对于朝鲜的核威胁状态确实存在。即使是抛开二者不谈的话,《核不扩散条约》本身对于非核武器国家的义务设置的确太过于繁重,约束力甚至超出了条约文本自身的内容,从公平的意义上讲这样的设置和安排是不合乎情理的。这也是朝鲜退出条约的可理解的一方面因素。

    四、从朝鲜退出条约看缔约国应尽的国家责任

    《核不扩散条约》是苏联和美国对核技术的扩散化行动下导致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可能成为核武器国家的现状下制定和缔结的。如前文所述,制定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控制目前持有核武器国家的数量,让非核武器国家失去拥有的资格。虽然从形式上讲,两类国家都有自己应尽的责任和相关的权力,但是从实质上讲,对非核武器国家设立的义务的精确度和详细度远远超出了对核武器国家的要求。下面笔者就朝鲜退出《核不扩散条约》的背景为底色来对两类国家应尽的国家责任进行分析。

    (一)核武器国家的国家责任。从目前实然的角度看,《核不扩散条约》以及其他与核武器使用相关的条约中虽然规定了核武器国家有分享核技术以及和平利用核能的责任,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上却没有进一步的条款和方案进行辅助,虽然在现实中,非核武器国家是否要进行相关核能方面的开发和利用取决于其本国的经济实力和实际的需要,但是,并不能排除非核武器国家在开发核能方面遇到困难但是无处求援而核武器国家不予支持的尴尬,制度的建立才是保障权利的关键。另一方面,《核不扩散条约》第六条中使用“缔约国承诺尽早进行…真诚的谈判”这样的字眼,[1]没有任何实际履行的强制力来作保障。笔者认为,“缔约国承诺”作为核裁军和停止核装备的竞争不仅仅需要国家法院的批复和呼吁,更需要联合国以一种可行性方案的方式将执行计划拿出来,让相关操作变得透明化和可视化,让非核武器国家看到核武器国确实在进行相关工作的落实,否则怀疑与恐惧将不会减少。

    (二)非核武器国家的国家责任。非核武器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实际上在保障协议的内容里都有充分的规定,如果核武器国家能够在前述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核裁军以及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要求,那么非核武器国家应当在保障协议的基础上完成义务内容。但核的使用关涉到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安全,核能量的巨大和爆发性使人不得不担忧非核武器国家对核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种种灾难的可能性。虽然朝鲜退出了《核不扩散条约》,对其退出无法采用法律的约束来强迫其重新回归,但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应当允许相关的存在潜在危险国家(受害国)以国家不法行为的理由起诉至国际法院并对非法使用核武器进行核试验的行为进行控诉和制裁。

    【参考文献】

    [1] 参见“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发辫的咨询意见”,第99段,国际法院.

    作者简介:姓名:丁伟;年龄:26;民族:汉族;学校:西南民族大学;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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