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异质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
岳爱娴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不同特质的社员,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社员是合作社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区分主要表现在其拥有或控制合作社资源要素的程度、参与目的、角色定位,以及对合作社贡献大小和承担风险程度等方面,从而形成了具有异质性的社员结构。社员的异质性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产权结构、盈余分配等方面的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这些影响,可以通过增强社员的合作意识,协调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关系,回归合作社经营的根本理念来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绩效。
关键词:社员异质性;合作社绩效;合作意识
中图分类号:F321.4?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1-0033-03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家庭农场、农民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全体社员的广泛参与。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不同社员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要素是多样的、非均衡的,比如小规模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有限的生产资料、资本资源、社区内的社会关系资源等。合作社需要依托社员的加入所带来的源要素发挥有效的作用,才能达到预期的经营效率和效果,这意味着社员的异质性可能会对合作社的绩效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
(一)农民合作和社员的异质性
20世纪80年代普遍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民获得了长期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从而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有动力也有能力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另一方面,包产到户的做法使得农民承包的土地规模不会很大,也决定了单个农民不可能形成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的产生,正是为了解决农民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之间的矛盾。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则是其加入合作社的重要条件。
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民作为合作社社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其职业身份、生活消费、收入来源等方面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在加入合作社后也必然会在资源禀赋、参与动机、参与目的、参与角色等方面产生差异。受惠于国家政策,一些农村地区的专业生产大户、涉农企业和民间资本的积极加入,也对合作社的社员结构产生了影响。一方面,他们不同程度地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技术、加工、销售、人力资本等稀缺资源,补充了单纯的农民社员加入合作社不具备的资源要素。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从合作社中获得比加入其他经济组织更多的收益。
农民合作社异质性存在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不利的作用。一方面,异质性成员之间的求同存异的激励相容制度,能够显著增强合作社的生存能力、促进服务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利益偏好和角色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利益的诉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异质性社员间的合作成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社员异质性程度越高,合作社经营的综合绩效水平也就越明显。
(二)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
不同身份的社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决定了他们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划分,意味着他们在合作社中的角色定位不同。从合作社成员角度而言,农民入社相当于生产规模的联合,可以有效地解决单个农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多数普通农户是以普通社员身份加入合作社的,在合作社经营中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以便对其农业生产和销售有帮助。而专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往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一些拥有一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也有加入合作社的强烈愿望,也愿意组织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控制者和管理者,构成合作社的核心社员,掌握着合作社剩余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權、经营决策权的制度设计。
三、社员异质性影响合作社绩效的表现
(一)影响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合作社的不同参与主体在要素投入、生产规模、角色定位等方面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必然会影响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农业服务要素的投入,影响合作社经营绩效。合作社主要服务于其成员,为其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运贮、销售以及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社员只有积极参与合作社事务,合作社才能顺利实现民主控制、规范组织运行。核心社员由于在合作社中拥有更多的决策权、管理权与盈余分配权,与普通社员形成了支配性控制的关系。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上,核心社员掌握了相对完整的支配权,而普通社员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逐渐失去了对合作社有实质性的影响能力。一旦核心社员在合作社中占有绝对的地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造成合作社异化的管理模式,要么失去合作社的应有之意,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要么经营不下去,使得合作社走向消亡。
在市场竞争压力之下,社员异质性的入社动机、参与合作社程度、社员获益大小和对合作社的满意度,会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在合作社中投入较多的资本和涉及大量的业务的社员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事务,相反如果投入的资本不多和涉及的业务量不大,则不会积极地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事务。
(二)改变合作社的产权结构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合作社的内在制度缺陷日益显现,存在共有产权不明晰、决策过程效率低下、融资难等问题,促使合作社组织制度进一步演化,甚至出现异化。产权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当前合作社的产权呈现出由少数核心社员控制的现象,核心社员数量虽然不多但很可能占有合作社多数出资额,掌握合作社的决策权和受益权。这种产权结构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背离了合作社的“社员平等”的初衷,不利于保护普通社员的利益。不同的产权安排决定了组织的结构与性质,在成员异质性条件下,合作社在产权结构上普遍采用资本化方式,少数核心人员占有出资额的大部分,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没有改变普通社员的弱势地位,可能会降低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如果合作社的股权集中度高,成员加入门槛较低,就不利于成员合作和合作社绩效的提高。
对于普通社员来说,资金是稀缺的,但《合作社法》规定的社员权利是与个人相关而不是与资本相关,他们参与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服务和产品销售的渠道,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划算的。合作社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核心社员却可以为合作社提供,他们除了普通社员的需求外,还希望获得额外的资本性收益。因此,普通社员要求一人一票的控制权和按交易额分配的公平政策,而核心社员则有追求效率的冲动,极有可能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合作社经营在核心社员主导下,为了筹集资金和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很可能会开展非社员业务,普通社员从非社员业务中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于核心社员获得的利益。合作社因开展非社员业务形成事实上的业务主体关系打破了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之间的平衡关系,当他们感到不公平时,必定会对产权结构产生影响,这不利于合作社的产权结构的稳定。
(三)决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在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还可以分享合作剩余,进一步提高自身收益。合作社收益的产生是以社员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和产销业务为前提,对于那些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建立的合作社来说,通常会达到普通社员所期望的按交易量(额)返还合作社盈余的目的。而在资本化产权结构特征明显的合作社中,基于核心社员主导制定的剩余分配制度,可能会偏离普通社員所期望分配结果,出资的作用可能会对合作社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普通社员出资比例通常较低,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利益可能受损。而核心成员出资比例往往较大,在合作社盈余配中处于优势地位,更希望合作社盈余实行按股分配,而非普通成员所要求的按惠顾额返利的分配方式,以便占有合作社更多的利益。甚至有个别合作社由于其社员之间松散的利益联结关系,基本上未按惠顾额实行二次返利,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四、提高农民合作社绩效的路径
第一,增强社员的合作意识。提高农民合作社绩效关键在于正视社员的异质性特征,提高社员的合作意识。农民合作社的创办、运营和发展不同于一般性的盈利性企业,要更加注重各类入社成员的合作意识。由于合作社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在文化素养、角色定位、参与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加上一些社员小农意识思想根深蒂固,两者之间往往缺乏合作精神、合作意识,导致合作意愿不强,这也是决定合作社能否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合作社要发展必须提高合作意识,以凝聚合作力量,兼顾各方利益。因此,必须培养战略思维,以融入市场经济,定位于恰当的农业产业链条中。进一步优化服务要素投入,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社员对合作社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坚持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宗旨,鼓励全员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更多地了解合作社运营情况,从而提高合作社运营绩效,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第二,协调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的关系。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社员的广泛参与和惠顾支持,以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利益问题是影响合作社经营绩效的核心问题,有利于核心社员的合作社差异性存在,未必有利于普通社员,两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风险。从本质上看,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然而是不均衡的。在利益表达上,由于核心社员的话语权不断增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更能在合作社经营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的利益更容易得到满足。而普通社员的话语权由于不断弱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合作社经营决策中却难以落实,他们的利益也难以得到实现。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让不均衡的利益关系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这也是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制度规定,让每名社员都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完全强调“以股分权、按股分配”。因此,必须协调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两者由于目标不一致所带来的矛盾,平衡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之间的盈余分配机制,突出以交易额(量)为主、按股分配为辅的盈余分配方式,提升社员尤其是普通社员的收益。
第三,回归合作社经营的根本理念。农民合作社作为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的现代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确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股新生力量。然而,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异化发展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有的是为了获得国家财政补贴,不一定真正为了谋求发展;有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经营活动;有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合作社演变成了股份制企业;有的是为了提高合作社利润,不积极开展社员业务,而是过度开展非社员业务,对非社员业务收取高于社员业务的费用,以取得较高的收益等。从深层次来讲,合作社经营异化最根本的是因为社员的异质性存在。社员的异质性造成合作社经营理念出现了偏差,偏离了合作社经营的初衷。合作社经营必须回归合作社的根本经营理念,社员构成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盈余以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主,牢牢守住这条底线;社员地位平等,切实做到一人一票原则;重视内部监督制衡,实行民主管理,共同参与经营,确保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