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与完善
梁富强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因而不能吸收存款,直接筹资能力有限,更多的是依靠外部管理层的资金支持,如政府扶贫贷款、外部无偿援助等等。另外小额贷款机构的这种不确定性也限制了职员的工作水准,因为不是很多人愿意放弃稳定的政府工作来从事这样一份不稳定的工作。
1.社会信用环境的约束。金融政策的限制。首先是金融机构准入限制。我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控制,只有经过中央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从事金融业务。因此,目前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一些非金融机构实质上还是不合法的,而要在农村地区成立和注册新的小额信贷机构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控制从根本上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组织上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利率控制。我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这种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这成为小额信贷机构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致命因素。
2.运作成本过高利率低。无论是向小规模农户和农村小型经营活动还是面向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贷款,起初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这些人财务状况非常不佳以至于他们难以以市场商业利率得到贷款,向他们提供贷款的主要目的则是帮助这些人从高利贷的盘剥中解救出来。在只有政府才有可能提供这类补贴信贷的同时,一些好心的非政府机构也开始在贫困乡村从事有限的小额信贷活动,以较低利率向穷人提供数额不大的贷款是早期小额信贷活动的基本着眼点。补贴信贷活动存在许多缺陷还贷率低,贷款未流向真正的穷人,信贷资金经常被挪用至非目标用途等现象大量存在。当贴息存在时,小额信贷组织就会严重依赖外部资金供给。这样的信贷政策也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不可能成为可持续的金融中介。即使有外部资金源源不断流入使得小额信贷机构能继续运行,这种信贷机制也不可能维持下去,除非利率政策能保证其收益能弥补中期或长期成本。
3.资金来源问题。对于农村市场来说,目前小额信贷资金除一部分由信用社自己解决外,很大一部分依靠央行贷款。农业作为一个弱势行业,需要政府进行扶持,但同时也要考虑道德风险,不能完全依靠央行发放再贷款,需要寻求新的办法。要逐步建立一个机制,促使从农村出去的资金再流回农村。而新成立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小额信贷试点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被允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捐赠、再贷款、自有资金等。至于依靠国内外的捐赠,那将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而且在现有的环境下,因为对外币进出和转换的限制,接收外币存款使得事情更加复杂。如果不放开对小额贷款机构国内与国外资金来源的限制,对未来的捐赠人来说是一种阻碍,更进一步限制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二、 完善我国小额信贷业务建议与对策
1.提高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水平。小额信贷经营的外部环境的优劣只是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并不一定就能够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提升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从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实践来看,他们的成功并不是说他们改变了外部环境,而是他们根据外部环境进行了创新,降低了成本。提升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在小额信贷定位明确之后,应该培养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人员,他们应当是既熟悉相关金融业务知识,同时也熟悉农村经济发展和微型企业经营知识的综合性人才。
2.采取更加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政策。首先,合理的利率被经验证明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采取商业化利率原则是小额信贷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性的基本条件。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这样的一种利率,它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以及贷款损失。
其次,国外的实践表明,实行市场利率更有利于识别贷款资金需求的目标客户,满足目标客户的金融需求。实行市场利率,对于利率补贴将不复存在,非目标客户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而不是把目标盯在对于他们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小额信贷资金上。
最后,实行市场利率也可以限制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减少其滥用资金的行为的发生。实行市场利率后,目标客户会认真仔细的考虑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每一笔资金使用的成本收益,而不是盲目的要资金。
因此,对于是否要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利率,我认为,政府的政策不要做出明确的硬性规定,可以把这个问题交给资金供求双方自己去决定,相信中国的农民是最有创造性,也是最具有经济头脑的农民,当年可以创造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伟大的创举,现阶段也可以从实践中得出是否需要市场化利率的结论来,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做好监管和市场的培育。
3.积极拓展融资渠道。(1)积极寻求优惠贷款是一种最普遍做法。主要来源一是本国政府的优惠贷款二是国际组织的优惠贷款,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扶贫开发资金援助最多。例如,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按年息援助我国多个省的小额信贷资金达上亿美元。三是本国金融机构的贷款,本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小额信贷组织项目最简便、最有力的资金供给源。比如像农村信用社一样获得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能接受资金批发、委托。(2)储蓄动员是小额信贷资金最可靠的来源。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和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没有积极动员储蓄,其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我国小额信贷储蓄应选择自愿储蓄和强制储蓄两种形式。自愿储蓄指除绝对贫困者外,大多数相对贫困者即相对于他们生活的国家、地区先富裕起来的人,他们是贫困者将手中或多或少不急用的资金用于储蓄获得利息收入。强制储蓄要求借贷者每月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如果借贷者每次都能按时还清所有应付款,则将这笔款在六个月或贷款期满时归还给借贷者。(3)从其他渠道融资。允许小额信贷组织增资扩股、从资本市场以及国外进行融资,并且适当放开对外资投资小额信贷领域的限制。
总之,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正规金融的缺位,在客观上要求一种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形式来弥补小额信贷的真空,这正是小额信贷机构业务产生和存在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