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摘 要】 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普惠性等优势获得了飞速发展。2013年6月,由于“余额宝”的一鸣惊人,2013年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不仅对传统金融业务形成直接的冲击,也将对我国金融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随之爆发出许多问题。从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浮躁和泡沫虽然被“洗掉”不少,但是这一行业依然存在很对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广泛被扩大,随之衍生的互联网金融形势也存在多种。目前普及率最高的互联网金融形势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移动支付平台。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机构的平台被广泛应用在大众之中。除此之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也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在国内外掀起了热潮。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客户、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三方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连接,帮助客户实现快速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同时,第三方支付还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担保与技术保障,最大化便利客户交易。据艾瑞咨询公开的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第二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达到4.6万亿元,同比增长61.9%,环比增长12.3%。其中支付宝占市场份额的46.9%,以明显优势稳夺第一,而财付通凭借微信支付和手Q支付用户的逐渐增加位居第二,取得了20.0%的市场份额。银联商务一10.9%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三。

    (二)P2P网络借贷。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主要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或企业)的直接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是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招标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固定的利率贷款。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脱媒的新形势,不再受银行等融资媒介束缚,资金出借方可以准确获知借款者详细信息以及资金流向。

    (三)众筹行业。众筹(crowd funding),通常是指项目发起者利用互联网的社交网络传播特性,发动众人力量,集中大众资金,为小企业、有创意的艺术家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中介定位“纸上谈兵”。网贷平台在转型为信息中介角色的过程中,处于监管要求和投资人认可的两难选择之中。薛洪言表示,转型信息中介面临最大的难题是投资者不接受、不认可,投资者不愿意承担风险损失,但平台基于监管要求又不得不转型,只能把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但问题在于不会有第三方真正去接这个风险。在整个交易链条中,投资者获得收益的大头,平台次之,第三方只能获得几个点的费用而已。所以最大的问题就在这里,获益最大的投资人不愿意承担风险,只获得小头收益的第三方不可能承担全部风险,为了业务可持续性,风险还只能平台承担。

    (二)银行存管流于形式。还清晰地记得,《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提到,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银行存管推进工作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大多数平台的银行存管流于形式。

    (三)资金流向披露“躲猫猫”。“信披难,难于上青天”,在网贷行业,真正详实披露项目资金流向的平台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了项目资金借款人信息,但信息的真实性也有待核实,所以资金流向披露在网贷行业成为讳莫如深的话题。

    但是,按照监管要求的项目“一一对应”原则和资金披露完善的原则,P2P平台的资金流向必须如实披露。但是由于资金披露不明确被质疑非法集资、自融、诈骗的平台不在少数,如此前翼龙贷、人人贷等平台都因资金流向不透明被质疑有“资金池”等嫌疑。

    三、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一行三会”作为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负主要责任。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 P2P 网络借贷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众筹机构。为了使监管责任细化,可以分别在银监会与证监会下设立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持续经营。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中,其核心是辨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与风险。功能监管可以防止监管套利,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会减少风险盲区。在风险监管中,风险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是其基础。与传统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中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误导消费者、诈骗等问题。因此,在构建功能监管框架时,可分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主要形式,但具体措施可能与传统金融有所差异。

    (三)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可以分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前者主要针对于个体互联网金融机构安全与运行的监管,后者则趋向于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健运行及实体经济的影响。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是审慎监管的目标,进而保护公众利益。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来看,其外部性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的外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尤其要对以上两点设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在行为监管中,主要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参与者行为的监管,使互联网金融运营更加优化,从而促进换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更安全公平和发挥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扶梦,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行为探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2] 邓舒仁,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挑战及体系构建[J].《浙江金顯》,2015年第4期.

    [3]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2015年7月25日。

    作者簡介:张宇(1994-)男,汉,籍贯:湖南涟源,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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