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解读
[摘 要]截至目前,中小企业的总数已经达到了99%,为国家提供了八成以上的就业岗位,占据我国GDP的六成以上,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无法承担较大的风险,其能力还比较脆弱。在最近两年,国务院多次为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召开会议,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在2017年已经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全新修订,特别是在税收的缓征、减征等多个方面将各自责任予以明确,这也直接促进了各大中小企业在创新以及人才支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环境,降低企业成本,解决融资难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支持;相关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41
1 前 言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呈现出了五大进步,不仅增加权益保护专章以及监督检查专章,而且在内容这一方面直接将法律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主体之上,从而直接给予一定的财税支持,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文章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高级顾问莫泰京律师对修订后的法律适用配合相关措施进行解读。
2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及相关政策
2.1 调整对象
《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针对于这一项法律做出一些必要的调整,并基于此做出相关界定,具体如下:“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则是基于行业门类、大类等情况来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做出具体的评判,并对这些企业做出了具体的划分(见表1)。
2.2 调整内容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来看,其所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劳动用工链接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链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职业卫生链接《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社会保障链接《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资源环境链接《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质量标准链接《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知识产权链接《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财政税收链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3 发展政策及主管部门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当中的第一、二款也做出了一定规定:“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被正式修订完毕之后,国务院将自我的责任承担起来,从而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10月19日该小组组长刘鹤主持召开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了国务院必须要从自身开始着手,从而真正促进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
2.4 信息平台
《中小企业促进法》当中的第七条对该法的信息平台当中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其中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对应的是中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3 具体措施
3.1 财税支持
《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提到过一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对接的时候都会落实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当中。其中的第十一条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以下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
3.2 融资促进
新修订的法律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措施,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其中的相关法律已经做出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关于其中的货币政策工具,在2018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提出了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多个工具,从而促使金融机构能够发展得越来越好。
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来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其中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可參照《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
中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实际考核指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以及差异化考核:①对2017年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将考核要求逐渐放宽,从而保证“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②已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25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和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城乡居民为定位的邮储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逐渐扩大,单户授信总额不到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和普惠型其他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考核指标:各银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以及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总体实现考核目标的前提下,银监局可对2017年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作差异化考核。以支农支小为业务重心、户均贷款余额低的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他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支持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探索以事业部机制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开发银行能够将自身的政业务特点展现出来,并通过转贷这一种形式来为银行业金融提供一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转贷双方均应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批发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里面所提及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是已经将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包含在内。
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当中的第十八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分为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这两种。而所谓的股权融资则是应该基于企业股东的实际情况来引进一些全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该种方式所获得的资金,企业并不需要支付本金与利息,然而无论是新股东还是老股东都应该将企业的赢利与增长共享。这一特点也直接决定了其用途具备极强的广泛性,这不但能够直接开启企业的营运资金,而且也能够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所谓的债权融资本身就是借助企业借钱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所以一旦到期之后,企业一次性将本金与利息支付完毕。其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当中所做出的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各大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可以提供的非常规担保品包括: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其他可量化价值的担保品。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给予了极大的鼓励,付款方能够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来直接将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下来,从而将融资成本予以降低。关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就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其中的保险产品可重点开发“相互保险”这一新兴保险活动。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其中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对中小企业成长至关重要,系新兴业务。
3.3 创业扶持
综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融资促进,梳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下:
渠道一:债权融资,包括国内银行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等在内的多个部分。
渠道二:股权融资,包括股权出让融资、引进风险投资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渠道三:上市融资,这里主要是将国内上市融资、境外上市融资等包含在内。
渠道四:内部融资,这里则主要是将留存盈余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囊括在内。
渠道五:贸易融资,主要是将国际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等多方面包含其中。
渠道六:项目融资,主要是将项目包装融资、BOT项目融资、IFC国际投资。
渠道七:政策融资,包括政策融资(专项基金融资)。
渠道八:专业化协作融资,包括专业化协作融资。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及服务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网站—“政务服务”—“法人服务”链接。
3.4 创业扶持
国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地表达了一点,只要是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特殊身份,那么想要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就能够直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在某些费用方面也能够直接减免;如果是耗费了大量资金在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方面,则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不可享受收費减免。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互联网平台是能够集合众多中小企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