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提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自侦工作的改进、发展提供了契机;将对自侦工作的查办理念、重心、策略等带来深远影响;自侦部门应采取精细化初查、规范化审讯和笔录制作、全程化同步录音录像、专业化队伍建设等多种措施,积极应对规则的实施。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侦;影响;应对

    关键词 刘松安(1983—),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预防综合科科长、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犯罪学。(江西南昌 3300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理性规范执法、实体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其被载入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聚焦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通过发现、核查、排除非法证据,实现司法公正,对侦查工作将产生深刻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积极主动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转变执法理念,改进侦查模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照各项程序法、实体法执法办案,自觉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

    一、“三个效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者带来的心理效应

    自侦工作者既是刑事法律的理解者又是执行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对自侦工作者的认知、态度将产生系列效应。

    1.“紧箍咒”效应。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并对传唤时限、提外审目的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向自侦工作者传递了“立法从严”、“严格约束”的信息。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化还仅是“程序性制裁的开始”?眼1?演,对侦查权的进一步约束、规范必将是我国完善法治的题中之义。也即是说,对自侦工作的“紧箍咒”肯定是渐紧,而不可能放松。在这种大形势背景下,“粗放式”办案、简单粗暴执法,特别是非法取证行为必然要退出历史舞台。

    2.阻吓效应。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非法取证行为将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判决的依据,有关犯罪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整个案件都会“流产”,这对自侦工作者将产生巨大冲击。自侦工作者在办案中承受着来自办案安全、办案干扰等压力,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智慧劳动,使案件“立得住”,但却由于非法取证,导致案件“诉不出”、“判不下”,其付出非但未得到认可,还要面临“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尴尬境地,自身能力、形象还可能受到质疑。因而,从这个层面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将有效减少自侦工作者非法取证的心理诱因。

    3.规范效应。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是自侦工作者所极力排斥的,这种震慑效果能使自侦工作者自觉遵守程序法律规定,更加平和、理性、规范地执法,避免非法证据的出现,促使案件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这既能对案件、法律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

    二、“四个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带来的深远影响

    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边沁曾指出:“证据为正义之基础”?穴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雪。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亦是围绕证据来展开。证据规则的出台、调整将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进行。在自侦工作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给自侦办案的理念、模式、重心、策略等多方面带来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1.从“重打击、轻保护”向“打击与保护相统一”转变,强化人权意识。由于历史渊源及自侦工作者自我角色定位等原因,“重打击、轻保护”一直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常见现象。职务犯罪尤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自侦工作者亦是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予以严惩”的心态来查办案件,这就使得打击成为了目的与重点。在凸显打击之中,忽视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权、休息权及其他正当诉求、权益,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以给犯罪嫌疑人身体施加剧烈痛苦获取口供的情形。这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而,对于这类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这就是说,如果仅强调打击,而没有同时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容易发生非法取证的情况,产生非法证据;而尊重犯罪嫌疑人身体权、休息权等正当权益,依靠正常侦查手段依法获取的证据才可成为据以定案的依据。因此,自侦工作将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为契机,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自觉不自觉都将视线转向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完成从“重打击、轻保护”向“打击与保护相统一”的转变。

    2.从以“查明犯罪”为重心向以“证明犯罪”为中心转变,强化证据意识。传统职务犯罪侦查中,主要精力放在了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之上,突破犯罪嫌疑人防线,拿下其口供,案件即“告捷”,此时,自侦工作者有一种“长出一口气”的轻松感,似乎已万事大吉。这种模式将“重头戏”放在了审讯突破口供环节,而对其后的固定证据工作关注不多,一些办案人员主观认为案件已拿下口供,之后无非是制作笔录,再按口供询问有关证人、收集书证等其他证据,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事实上,突破口供仅是初步查明了犯罪事实,如何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如何依法有效收集、固定证据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且这些工作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质量。如果案件突破时“满地开花”,查明了诸多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关注不足,在收集、固定证据上“缺位”、“错位”,以致案件最终认定的事实较前少之又少,甚至出现非法证据致使案件遭遇变数,这样的办案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应建立以“证明犯罪”为中心的办案体系,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以扎实的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提出了“查明犯罪仅是开始,证明犯罪才是目的”的侦查理念,并将该理念制成标语张贴在反贪会议室,用于指导办案实践。

    3.从注重办案数量和影响向着力办案质量转变,强化质量意识。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在规范刑事司法活动、推进法治进程的同时,客观上给自侦工作加大了难度。近年来,职务犯罪隐蔽化、智能化程度在逐步提高,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和抗审拒供能力在不断增强,法律规定的严格、执法活动的规范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了巨大挑战,短期内甚至可能困难重重。可以大胆预测,今后一个阶段不少基层检察院可能难于查办大案、要案,更多的可能是查处一些金额不大、事实不多的小案。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考评体系侧重对立案数、大要案数等指标的考量,在这种考评体系之下,自侦部门习惯于通过深挖犯罪来扩大战果,这也成为了非法取证的动因之一。今后,由于法律要求和办案难度等客观情况的变化,注重办案数量和影响的考评体系应适势进行调整,转变为侧重对案件质量的多方位考评。自侦部门应主动融入高检院“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部署,增强案件质量意识,确保案件质量关,坚持做到“办案不拘小,质量排第一”。

    4.从侧重“嘴上功夫”向加强“嘴外功夫”转变,强化策略意识。一直以来,自侦办案沿袭的是“一张嘴、一张纸、一支笔”的陈旧单一模式,侧重法律政策攻心与审讯谋略的运用,可谓是“嘴上功夫”。侦查谋略“不可避免的带有其随意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迫使办案人员对日常办案中使用的不规范的侦查谋略手段进行重新的思考和定位。”?眼2?演此外,在如今询问、审讯时间非常有限,而职务犯罪嫌疑人抗审拒供意志力普遍顽强的情况下,仅靠“嘴上功夫”将难于奏效。这就需要自侦工作者拓宽思路,多策并举,合而攻之。通过加强侦查装备建设,拓展技术侦查手段,做实外围调查等多种“嘴外功夫”,与“嘴上功夫”有机结合,合力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五个应对”——自侦工作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

    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自侦部门应迎难而上,积极采取改进工作、规范执法、加强自身建设等有效措施化解困难,自觉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1.初查精细化。为有效预防非法证据,自侦部门应将查办工作重心前移,拟订并实施详尽初查方案,做足、做实初查,通过各项精细化初查活动,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社会关系、活动规律、职务职能等基本信息,从外围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领域、环节及事实,力求掌握到初步证据。只有在充分初查之后,并经深入进行线索评估,在确定掌握了必要证据之后,才能正式接触、调查犯罪嫌疑人。决不可打无准备、少准备之仗,以避免在正式调查犯罪嫌疑人之后出现“骑虎难下”甚至“病急乱投医”的局面。只有初查工作做到“严”与“实”才能保障案件后续办理的“稳”与“准”,只有在初查阶段掌握了必要证据才使办案工作有了“底牌”,有了“底气”,从而有力避免了非法取证的可能。如,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反贪局正是遵循初查精细化的思路,充分重视初查工作,近三年初查成案率在70%以上,经初查立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均得到顺利办理,2011年以来办理的案件已判决32人,无一作无罪判决,有24人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有12人被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占已判决总数的75%、37.5%。

    2.审讯言行、笔录制作规范化。审讯活动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平和式的单一说教一般难以达到审讯效果,必然要求一定的“施压”,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审讯“施压”务必把握好度,过则有可能变质,甚至演变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审讯过程中,一要注意审讯语言的规范运用,尽力避免“威胁”、“欺骗”等嫌疑,可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使用一些带有一定模糊性、具有一定理解空间的语言,切忌乱许诺;二是应避免与犯罪嫌疑人发生肢体冲突。至于笔录制作,更应提高规范化水平和严谨程度。笔录是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最核心的案卷材料,也是各类纰漏的高发区。司法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往往抓住笔录中的低级错误甚至是笔误作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依据,这类问题笔录通过补正、说明等补救措施后,虽然一般不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但仍值得自侦工作者引起高度重视。在笔录制作过程中,自侦工作者应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坚决防止出现笔录复制粘贴以致内容高度一致、不忠实于原话等通病;同时,应在笔录中例行加入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有无刑讯逼供、威胁等问话,用讯问、询问对象的回答来印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3.询问、讯问时限掌握严格化。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和逐步完善,自侦部门定要从严遵守“尊重保障人权、依法规范侦查”的要求,“车轮战”、“疲劳战”将受到严格限制。自侦部门应清醒认识到这是“大势所趋”,自觉遵守程序法律规定,防止变相刑讯逼供的发生。严格遵守询问、讯问时限,短期内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力度和效果,这就要求自侦部门一练内功,提高侦办能力;二要掌握好对策,对于难以有较大突破的案件,应侧重查实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确保案件质量,在刑罚的“必惩性”上下功夫,同样可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犯罪的效果。对于涉案金额较大、事实较多的,可依法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一步查证犯罪,实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机统一。

    4.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化。检察机关自2006年即开始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在办案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贯彻没有完全到位。“大多数侦查人员都是在突破口供后进行讯问同录,或者只是在综合讯问、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等关键点上进行讯问同录。”?眼3?演一些辩护律师也经常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笔录内容不一致”、“笔录内容长而同步录音录像时间短”等问题提出质疑,实践中发生过辩护律师以审讯时间段内未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实际案例,这些现象说明了当前自侦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执行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后,自侦工作者应进一步认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回放讯问过程、否定非法取证”功能,落实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全部、全程”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不间断录音录像,不仅要对制作笔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其余的饮食、休息过程均应一并录入音像资料,这将有效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预防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近年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审讯开始时即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直至结束时将犯罪嫌疑人带离审讯室为止,形成了完整的12小时或24小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资料既涵盖了问话和笔录制作过程,还包括了长时间段的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睡眠过程,增强了证据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5.侦查队伍专深化。面对自侦执法环境的复杂和执法难度的提高,检察机关要着力打造一支过硬的侦查专业队伍。一是要深入培养并留住人才。自侦人才的培养周期相对较长,一名侦查精兵的养成需要两三年甚至数年的锤炼,检察机关在深入培养侦查人才过程中,还应极力避免侦查人才的流失。二是要加强自侦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新时期下,要着重提高自侦工作者在有限时间内突破口供能力、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线索分析预判能力以及运用侦查技术和手段的能力。三要提升侦查队伍的综合素养。全面增进自侦工作者的会计学、心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打造复合型人才。四要提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后,自侦工作者必要时需从斗智斗勇的“台后”走上唇枪舌战的“台前”,面对出庭说明情况的新要求,自侦工作者需及时补充庭审知识、尽快提高出庭应对能力。

    责任编辑:程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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