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湖泊环境宏观会计核算体系的可行性

    彭柯谏 乔素玥 文 涛

    [摘 要] 随着我国严峻的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突显出建立湖泊环境会计核算模式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我国湖泊环境会计应采用“主体—附属—卫星”三位一体账户体系模式进行核算与计量,并将“卫星”账户体系之一的湖泊资源核算体系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同时要求企业将湖泊环境因素纳入现行财务会计进行价值量与实物量核算,编制并对外公开环境会计报告,披露全面、准确的环境成本信息。

    [关键词] 湖泊 环境会计 核算模式

    一、建立湖泊环境会计的必要性

    湖泊不仅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国土资源,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贡献作用。目前,我国湖泊污染严重且日益萎缩,周边生态环境衰退,长江流域湖泊的水污染及富营养化日益严峻。因此要加强对湖水环境的保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湖水环境的污染治理和流域生态平衡的建立。此外,建立必要的湖泊环境会计核算,以某区域的湖泊环境为核算主体,宏观层面上以国家为会计主体确立湖泊环境空间核算范围,并将各地政府的湖泊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国民会计核算体系进行核算。同时要求企业将湖泊环境因素纳入现行财务会计进行价值量与实物量核算,编制并对外公开环境会计报告,披露全面、准确的环境成本信息。

    二、湖泊环境宏观会计核算体系基本框架

    所谓湖泊环境宏观会计核算体系,是指在国民经济核算基础上,将各地的湖泊资源和环境作为资本使用的一部分进行核算的环境核算体系。该核算体系主要反映各级政府湖泊资源的开发、使用、补偿和湖泊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实物与价值量的运动情况,宏观层面的湖泊环境的主体是国家、地区、部门。

    国际上有直接法和间接法等两种核算形式将环境资源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若采用直接法,则我国应在参照国际SNA和MPS两大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概念及结构进行全面修正,增加湖泊环境资源因素,按照复式记账法和货币计量进行核算,将汇总后的各级部门的湖泊环境项目的业务核算资料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内容。若采用间接法或称卫星账户法,则应维持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主体账户和基本核算表不变的前提下,建立专门反映湖泊环境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独立账户体系,并将其作为国民经济核算主体账户附属的“卫星”账户,其核算不受复式记账法和货币计量的限制,间接地将湖泊环境资源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范围。

    笔者建议湖泊环境会计核算形式应借鉴间接法,建立附属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二级账户,以“主体—附属—卫星”三位一体账户体系模式构架“环境—经济”一体化核算体系(SEEA),从而在各种环境核算体系中形成相对独立的湖泊环境核算体系。

    三、湖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对环境会计的最终要求。作为环境会计信息的载体,环境成本报告是企业提高环境业绩、控制环境成本的重要体现。国际上对组织和外界环境关系信息进行报告和披露一般分为三大类:通过法定财务报表报告;通过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其他部分(如附注)或独立报告模式来披露;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来报告企业的环境信息。当前,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侧重于披露经济性信息,而缺乏有效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我国企业从会计核算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一般采用补充报告模式和独立报告模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补充报告模式是指在原有财务报表项目中增加有关环境会计的核算资料,对其他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环境信息可以附表、报表附注形式或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独立报告模式则主张编制独立的环境会计报表或独立的环境报告等。

    鉴于湖泊环境会计信息的特殊性, 作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资料来源的会计核算应包含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如在环境报告中,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披露方式来披露不同的环境信息。对那些难以量化的环境事项和企业的环境绩效信息,我们可以采用文字说明或其他计量披露形式进行描述。也可以用表格法或图表法对企业的环境资产、环境成本、环境负债和环境效益等能量化的环境绩效指标进行披露。

    但不论形式如何均应包含以下信息:(1)与环境负债和成本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如企业的环境资产的计价与摊销、或有事项披露、对预计的环境负债和补偿的贴现等政策;(2)环境法规执行情况。据此了解企业执行环境法规的奖惩情况和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3)企业环境质量情况。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发生的污染事故情况等;(4)采取的环保措施(包括产生的环境支出和环境收益)及达到的效果。如采取环保措施而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企业自身采取的环保监督机构的建立。包括设置的从事环境治理、检测、研究的环境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经费处置情况;(6)环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物治理设备的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能力状况,污染物回收利用状况及环境事故造成的影响及处理情况等;(7)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费用支出和提取的各类基金。为恢复、治理环境计提的基金,违反环境法规缴纳的罚款和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等意外损失;(8)企业本期或未来环保经费投入和捐赠支出的情况。如新型的设备投资、污染治理投资;(9)环境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如因会计方法、会计估计的变更对企业收益的影响;(10)有关环保部门的审核结论。

    参考文献:

    [1]高敏雪:环境保护宏观核算理论与方法[J].北京:中国统计经济出版社,第1版.2004

    [2]李延莉 朱学义:建立湖泊环境会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0)

    [3]徐 泓: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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