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签订

    徐学清

    摘 要: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文章用实际案例,从四个方面谈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签订的形式、注意点的认识和体会。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事半功倍。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结算方式

    笔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多年,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遇到很多甲乙方矛盾不断,往往结算久拖不决,甚至对簿公堂,多数是缘于双方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近年来,仍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意识不强、管理能力低下,有的甚至是合同签订后从未理会过,别说是用合同来管理项目;还有就是合同用语用词不规范产生歧义,造成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工程结算、工程索赔工作。笔者试从以下实际经历的工程造价案例谈谈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签订的形式、注意点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施工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许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为合同包干最好,价格一目了然。其实,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除考虑拟建项目的大小、工期、造价外,跟设计深度也有很大的关系。

    例1:一综合菜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未到位,为赶工期,建设方依据设计草图让施工方进行报价,施工方按照草图,参照当地同类市场建造的行情,编制了工程预算,建设方认可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结束,施工方提出原来报价的草图很多节点没有详图,报价是估价,依据蓝图重新编制了结算报送建设方,建设方确认了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增加价格,但对于要调整原来报价项目内容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拖延了数年,最后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建设方告上法庭。

    分析:类似上述项目,在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往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此种情况更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者采用按照实际结算形式。

    第二,合同签订者不完全了解前期洽谈的各项信息资料,对各项信息缺乏深入了解,合同表述不周全造成双方意思理解不一致。

    例2:笔者审核的一个住宅楼小区项目,清单核对后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可调,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可调,甲供材、甲方定牌定价项目和材料设为暂定价的可调,其余均不调整。”

    而在清单核对中,存在部分项目为暂定价格,例如高程超高费人工降效系数清单中暂按取中考虑。结算审计时,施工方以人工降效系数暂定取中为理由要求调整,建设方拒绝。一幢28层的高层住宅,人工降效系数取中和取足差距有近20万之多,该标段三幢高层,涉及费用达60余万元。施工方据理力争,费了许多口舌和时间。最后建设方虽然买了单,但是非常不情愿。

    分析:该项目原清单核对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清单核对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特别对其中影响结算的因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将可能引起歧义的问题辨析清楚。

    第三: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时缺乏严密的逻辑性,表达方式多样性、不确定性影响合同的执行。

    例3:一车间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了厂区附近刚施工完成同类型车间工程的施工方作为承包方,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结算,按原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的附近类似厂房报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单方造价,暂定××元/平方米,附注说明:由于地质和设计原因,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超过原报价施工工程量,则按实际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确定争执不下,建设单位理解××元/平方米是固定不变的,只能按约定调整超过原预算中的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施工方认为原来××元/平方米只是一个暂定价格,最后应该按照实际施工数量进行按实结算。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

    例4:一车间工程,采用费率招标,招标文件报价方式说明中标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经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优惠幅度作为工程总造价。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为:由中标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除设计变更、签证等可调外,其余不调整。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余计算及优惠条件不调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要求编制了施工预算报送审核单位,但施工方认为该预算审核后仅仅是为了对工程款有一个总的匡算,所以预算审核中配合很不积极,审核单位出具了预算审计结果,建设方依据审核结果通知施工方该结果作为合同价款包干,施工方对此非常不满意,不予接受,双方一直争议不断。

    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未明确表达合同拟采用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又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实际做法又与施工协议书不一致,导致双方争议。

    第四,合同签订者对工程造价知识的欠缺造成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人真实意愿不相符合,增加了建设方成本。

    例5:某车间工程,邀请招标后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方签订合同者不是专业人士,施工方草拟了合同条款,对风险范围做如下说明:设计变更可调,签证资料可调,施工措施费用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原投标时报价为“零”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和基础开挖基坑排水费用。

    分析: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合同中涉及到许多诸如临时设施费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费的专业报价,需要熟悉清单编制的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往往建设方由于不熟悉清单编制原则、不了解合同价款的组成,对合同条款把握无法到位,给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机。

    结语: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位围绕合同进行。施工合同应有深入了解整个前期过程、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人签订和管理,合同签订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资料、协商洽谈的各种信息,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前期签订阶段宁愿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理顺合同的各项关系,特别是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条款要尽量清楚明了,便于合同的执行,后期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够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承包的法律认识[J].山西建筑.2009(33).

    [2]杨宇.创建和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机制[J].建筑经济.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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