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困境及出路分析
任国辉
[摘 要] 自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迈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这仅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一枝独秀,广大中小企业所占年金市场份额很小。究其原因,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情况的制约及税惠政策不力;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缺乏基于中小企业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标准化年金产品。我认为,后者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年金计划的阻滞更大,藉此,本文论述了年金市场供给方“零售”后端集合的年金产品应该是我国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理性选择的观点。
[关键词] 中小企业 集合年金产品 前端集合 后端集合
前言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国企业年金资产总量分别达到65亿、910亿、1310亿、1742.43亿人民币 。但是,这种增长势头仅是大型国企的一枝独秀,企业年金也被媒体指责为国有企业的豪门盛宴。我国中小企业 总数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占全国GDP55%,占全国出口总额60%,占全国税收收入45%,提供就业岗位75%。而规模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群,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比例却还不到全国年金总额的1%。
一、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所面临的困境分析
1.制度束缚了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步伐
最根本的障碍——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相关法规中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是“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而在年金市场发达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该比例分别是15%、20%和18% 。学界所认可的激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EET税制在我国尚未实行。所谓EET税制是一种延迟纳税方案,指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环节和投资收益环节予以免税,在待遇享受环节予以征税。
2.中小企业自身的情况的约束
中小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资金不足、现金流不稳定。即使是经营较好的中小企业,由于有扩大规模的需求,资金短缺问题也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成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意味着大幅提高了劳工成本。中小企业企业生命周期不长,劳动关系不稳定。企业一旦破产,企业年金计划自然中止,目前的两个试行办法都没有关于企业破产后年金计划资产如何处理的规定。中小企业员工的频繁跳槽带来员工账户的频繁流动,给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的系统对接带来更高要求。缺乏集体协商制度。年金计划合同的制订实际上是一个集体协商过程,应该有制度设计来安排员工利益诉求。大部分中小企业属于非国有经济,基本没有建立工会和员工代表大会,这就很难规范职工行使表决权的程序。
三、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对策分析
1.为广大中小企业量身打造标准化的企业年金产品—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所谓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相对市场上占主体地位的单一年金计划而言的,是由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两种模式前端集合和后端集合。
前端模式——前段集合,必然对应的是外部法人受托机构。前端模式是指将多个企业的年金计划交给同一个受托人进行统一管理,计划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年金资产的全面管理与运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所以在前端模式下,计划受托人只能是法人受托机构,而不能是企业年金理事会。前段集合是把各个企业的年金基金都统一集合到一个受托人账户中,然后由受托人选定合格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
后端模式——后端集合,必然对应的是企业年金理事会。后端模式是指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的年金资产统一交给同一个投资管理人进行集中投资运营。这种集合是指多个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于一个投资管理人,与前端模式的集合是指多个年金计划集合于同一个受托人恰好相反。后端集合就是由具有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券商设计并发行统一的集合年金计划。这就跟做集合理财一样,相当于把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各个计划缴费集合在一起、分别建立账户进行投资运营。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而普通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单个企业建立的。
2.供给方提供标准化的“零售”年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步伐。传统的推动企业年金较快发展的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力量,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税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二是企业的力量,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更好的为组织服务、培养员工忠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建立企业年金福利制度,这也是促进年金发展的一种力量;三是员工和工会组织,员工和工会组织作为年金的需求方不断和企业谈判、协商,要求资方为其建立年金福利制度,以期保障退休后较高的生活水平。这三方力量都不足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年金的发展,我们必须探索新的力量促进年金市场的发展。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组成的年金产品供给方提供标准化的零售集合企业年金产品,是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年金计划的重要推动力量。标准化零售集合企业年金产品由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给企业和员工,零售年金按照商业化模式运作,由获得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运营,向企业和员工提供年金产品。其主要形式是大规模的公开发行的养老金信托产品,这些大型信托年金产品是由许多较小的子计划所组成的,较小规模的基金均被整合到较大的信托计划当中。这种零售标准化集合年金产品还与一个显著特点 “一站式购齐”各项年金服务。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合同条款等内容就已经确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了既定条款。
3.实施EET延迟纳税方案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再成本内列支,这样的现行税惠政策不到位,力度不大,不足以吸引中小企业参与计划的积极性。EET延迟纳税方案能激励企业参与集合年金计划。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过程包括三个可征税的环节,交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和待遇给付环节,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计划的积极性,政府对前两个环节免征税,尽在待遇享受环节征税。这样可以从两个方面提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和员工参与计划而减少了即期税负;另一方面,对投资收益也予以免税,从年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提高了参与计划的积极性。
三、中小企业参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优点分析
1.中小企业参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降低参与计划的成本。首先,在前端集合模式下,原本由多个受托人承担的受托管理责任,统一由一家受托管理人承担,这将减少年金计划受托管理环节的许多重复工作,如设计年金计划方案、制定战略资产配置、遴选相关管理机构、备案年金计划合同、监督年金基金运作及相关管理机构行为等。前端集合模式下形成的较为庞大的年金资产能进一步提升集合年金计划在年金基金管理市场上的谈判地位与能力,可以使集合年金计划获得相对较低的管理费率。其次,在后端集合模式下,对多个计划的年金基金进行集合投资摊薄了成本。由于多个计划的资产集合于一家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这样能够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扩大了年金资产的投资项目,提高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效率。
2.中小企业参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年金基金提高投资回报率。集合年金计划集合了多个计划进行投资,基金规模庞大,可以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年金计划的持续运营和长远发展。在前端集合模式下,某一个企业破产倒闭,一方面仅意味着该企业停止向该年金计划供款,参与计划的员工仍然可以按照既定方案向企业年金供款;另一方面,其他参与计划的企业和员工还在继续向该集合计划供款,不会影响整个集合年金计划的整体运营。
参考文献:
[1]王 红:论我国中小企业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J].保险研究 2007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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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昌平: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政策障碍与出路[J]. 证券市场导报 2008年4月
[4]邓大松 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