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综合治理及政策研究
林海娜 尹玲 徐郑玮 李利亚 毛文诺 徐攀
[摘?要]担保机构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处于中介地位,拥有独特的信用担保功能,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担保公司经营风险不断升高,使其不得不为中小企业履行代偿责任。此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还存在较严重的超额担保和自担保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处理眼前的投资乱象,政府也逐步出台推进不少相关政策。文章从担保机构的由来和运作模式出发,分析了担保公司乱象的综合治理和政府的政策,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担保机构; 融资;中小企业;综合治理;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3
1?引?言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遍布范围广且数量多,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可以带来经济和社会的双重稳定,但是以融资困难为代表的问题严重制约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大部分中小企业仍是以银行贷款为主,但由其本身规模小,资信度低,在融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他们往往只能选择间接性担保。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良好的担保体系,其中主要分为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种。
本研究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乱象出发,对比民间担保公司与政策担保的利弊,分析两种模式的特点,并提出一些相对的建议或方案。研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综合治理及政策研究旨在对现有融资模式的缺陷进行改革,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率,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长久发展。
2?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
目前,市面上存在小额贷款公司互助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互助担保基金、互助合作促进会五种互助担保模式。在此,我们着重介绍互助担保公司中商业性担保和政策性担保两种。
2.1?商业性担保
担保公司主要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但是近年来民间担保公司乱象频发,这部分担保公司往往注册门槛较低,量多但是质不高。国家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展贷款也不断地提出要求和督促。尽管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准开展违法违规理财业务,但是在实际的贷款过程中借贷收费、借贷搭售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利息”新名目花样百出,在做大担保的同时收取高额的理财顾问费、账号管理费等,或是在担保的同时强迫企业购买基金,一定要在购买基金后才予以担保,但是基金的亏损又给原本缺钱的企业雪上加霜。在民间担保机构问题层出,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
2.2?政策性担保
我国国家经贸委推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府的政策担保为主体,专业化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担保机构。是政府为了加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立了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在增强了财政资金的用途的同时也解决了极小一部分企业的融资问题。这是因为政府担保为了确保投资收益,在风险把控时,只能选择一小部分非常有发展潜力以及和政府有合作的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仍是非常审慎的。由于这部分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非常有限,还是不能促进中小企业全方面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
3?规范运作与畸形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大大刺激了企业对担保功能的需求,使其快速拥有蓬勃发展之势。由起初的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到后来出现商业性信用担保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最终形成国有、民营和互助型等多种信用担保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担保的规范运作也面临许多挑战。
3.1?担保机构面临运营困境
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运营来看,担保机构作为各种风险的经营者,需要多方把控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而多数中小企业实力弱,就成为担保机构所需要正视的风险源。由于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抵押品,信用资质不够,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中介,必须承担部分风险,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代偿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出于避险心理,商業银行总是将风险尽可能地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尤其在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不能如期偿还所欠贷款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不向商业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如此一来,在交易过程中,担保机构担负了大部分甚至全额贷款代偿责任。另外一个风险源于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即信息不对称。债务人想要获得理想的贷款金额,很有可能欺瞒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向他们制造资信假象和还款能力假象,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来说,2%~6%的担保收费已经非常微利,这里面还不算整个担保过程中发生的反担保品价值的评估费用等一系列相关费用。面对低回报率和高风险,为了生存,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惜违规操作,反手将担保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领域以换取高收益,借贷收费、借贷搭售、占用中小企业保证金等现象屡屡出现。
3.2?法律约束与政策支持有限
就外部环境来说,一方面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条文不够完善,具体界限相对模糊,并且由于公开性和社会性双重标准才能确定为达到外部干预标准的非法集资,法律实施效果不甚理想;另一方面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竞争。地方政府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偏向地方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对民间金融发展进行严格监控,任由其出现和发展,并且通过地方权力影响相关案件的定案和审判,大大削弱了相关法律条文对非法集资的实施效果。加之整个经济社会的信用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被担保人或借款人或监督制约及处罚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除此之外,较在保余额相比,偏财政补贴低。首先,国家要考虑担保机构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如若GDP指数较低,就分配较少的财政补贴,这就造成了区域间支持力度不均衡。其次,财政支持几乎完全偏向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无奈符合政策性担保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甚少,受益对象非常有限。
4?我国的现有政策分析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增加就业、提高创新、促进投资和消费的作用,但却因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约着发展。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中小企业的规模决定其仅依靠内源融资无法获得足够资金,外源融资虽然方式多样但又不具备足够资信度。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通过政银、政企合作的模式,可以有效保障政策实施得到落实、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发挥充分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甘肃省通过提高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来促进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发展;陕西省政府则与担保机构合作,整合现有的担保机构以形成财政出资为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甘肃省和陕西省的政策都合理运用了财政资金,分别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基金的方式投入市场。
中小企业无法得到贷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具备足够的固定资产用于抵押,通过增加融资方式可以缓解这一现象。例如重庆市成立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建立“3+X”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体系和连云港市出台的《连云港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进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多样的选择。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较高,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时承受的风险与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银行在贷款时往往不愿意选择中小企业作为交易对象。为了使更多不具备足够信誉的中小企业能获得贷款,山东省宣布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企业可以凭借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融资。由政府搭建平台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银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坚持市场主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进行融资贷款时无法拥有较强发言权,利率制定也由出贷方占据主导地位。郑州启动的第八批中小微企业补贴贷款工作以及云南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都要求银行在贷款给中小企业时要使用不高于一年期30%的优惠利率。
5?结论与展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日益加大,融资难成为一个长期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当前,政府致力于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處于绝对主导地位。政策性担保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状况来看,政府的政策支持仍未完全满足其发展需求。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这是由于政策性担保挤占民间资本型担保份额所导致的,突出表现在担保机构数量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 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商业性担保机构追求绝对安全,业务范围狭窄,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得不到融资支持;而政府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越多, 既意味着政府拨出的财政资金越多,政府负担加重,也意味着政府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担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越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政府支持、自身建设、银保合作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和过多的行政干预。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政策性担保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不利于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融资获得率和覆盖面。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建议:一要建立健全有关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仍相对滞后,具体措施不足,没有形成明确的标准。二要扩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支持是不够的,是有限的。三要加大政府服务力度,加强自身建设,减少不必要的干预行为。我们相信,只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的作用,才能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瓶颈,促进中小企业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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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海娜(1998—),女,汉族,浙江温州人,就读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