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保障情况和问题研究
罗春强
提 要 检察机关集中参与了职务犯罪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不起诉、犯罪预防等过程,因此,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显得尤为紧迫。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工作为视角,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职务犯罪;辩护权利;保障
检察机关集中了职务犯罪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不诉、犯罪预防等职能,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穴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雪完善了职务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法律帮助、阅卷等辩护权利 1 。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东湖区院)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积极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我们对今年以来本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主要举措
1.认真组织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学习研讨。东湖区院将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推进。组织反贪、渎检、公诉、侦监、监所、案件管理等部门对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进行学习研讨,分别召开了专题调研会议、座谈会和研讨班,分析研判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可能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2.加强配合,实现各部门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有效衔接。一是本院反贪、渎检、公诉、侦监、监所、案件管理等部门分别就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带来的影响和应对策略作了研究,并出台《东湖区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实施意见》,为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奠定了基础。二是与法院、司法局联合召开“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座谈会”,就新刑事诉讼中进一步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联合下发了《关于检法司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座谈会纪要》,就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提出了具体措施,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
3.细化措施,在检察工作中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一是做好律师阅卷接待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阅卷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待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阅卷,保障律师依法查阅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并已装订成卷宗的全部侦查案卷,并且保障在工作时间内,律师阅卷时间不受限制。二是规范听取律师意见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职务案件律师的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发出《听取意见通知书》,并安排检察人员在律师接待室接待律师,听取律师意见。对受委托律师提出侦查部门收集、调取其无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的,安排检察人员及时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证据情况,及时向律师反馈。听取律师意见、审查复核律师提供证据材料的工作情况,要在相关报告中专门说明。
4.苦练内功,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一是加大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检察业务水平。对全体检察干警开展实务培训;采用案例研究、专题研讨、情景模拟等适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公诉部门针对庭审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了《职务犯罪庭审问题处置方法指南》;反贪部门编写了办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取证要求。自侦部门积极开展案件讲评制度,一案一讲评,积极总结经验教训,提升侦查突破能力。二是加强自身执法监督,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并建立“隔离墙”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的交往行为。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办案工作质量。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适时介入和捕前协商工作。反贪部门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既提高了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也有效避免了指供、诱供等违法现象。刑检部门深入开展检察法律文书改革,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感染力,提高庭审效果。
二、存在问题
1.对新刑事诉讼法认识尚不统一。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东湖区院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实施意见和工作规范,并已经在实践中执行,但部分检察人员对新刑事诉讼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法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如有极少部分检察人员把律师权利的扩张当作对检察办案的限制,因此对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有消极抵触情绪。
2.法律规定对“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手续时间”界定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该规定明确了律师的告知义务,但没有明确具体告知的时间和不及时告知产生的后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告知或者迟延告知,既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操守,同时也给办案带来很大的被动。一是给诉前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控辩交流工作带来被动,律师的不及时告知行为,使检察人员无法得知已经有辩护律师的事实,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刑诉法规定“形同虚设”。二是容易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冲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及时告知,公诉人做出“没有辩护律师”的误判,从而根据《刑诉法》规定进行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的不必要工作,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三是无法对辩护人的资格进行及时审查,出现违法执业行为难以纠正。
3.检察机关讯问与律师会见产生时间冲突。一是由于职务案件检察机关从侦查到决定逮捕、审查起诉需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难以保障律师及时会见;二是该市看守所集中设置,讯问和会见场所有限,在押人员过多,在律师会见和公检法讯问较为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律师会见要求无法保证;三是律师反复会见犯罪嫌疑人,造成检察机关讯问时间和效果难以保障。如有时侦查人员提审一次?熏律师就会见一次,导致侦查方处于比较公开的状态,讯问时间无法保证;四是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何种情况下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尚未明文规定,实践操作较难。
4.决定逮捕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和律师提供调查材料如何处理规定不明。一是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实行两级院审查,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提审等多项工作,对于在决定批捕阶段检察机关承办人提取律师提出意见存在实践困难;二是决定批捕阶段有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调查材料,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对待无操作细则。
5.看守所对辩护律师所持《授权委托书》的真伪难以辨别,亟待解决。看守所反映对律师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有时真假难以鉴别,存在部分律师拿空白《委托书》当场填写后要求会见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第33条规定,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实践中,由于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接触甚少甚至于没有接触,无法核实委托人的身份,进而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无法确定《委托书》真假的问题,影响了律师会见权正确行使。
6.律师阅卷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准许其律师助理代其独立阅卷,实践中认识不一。二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阅卷的次数没有限制,律师针对相同的案卷反复阅卷,影响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追求材料的全面而复印整本案卷材料,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耗费检察人员大量时间。
三、若干建议
1.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丰富律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对检察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一方面,律师权利的扩大,是加强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控辩均衡的发展趋势,应当积极应对而不是消极抵触;另一方面,律师工作和检察工作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不是单纯对立的关系。比如在追求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目的是统一的。在法律援助、刑罚执行监督等方面,律师的参与还有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刑事诉讼和法律监督工作中有律师的参与和制约,能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
2.切实保障律师权利。一是确保律师会见权利。合理解决律师会见与讯问之间的时间冲突,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对律师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提出会见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告知讯问的大致时间,且不应无故拖延讯问时间阻碍律师会见;如果检察人员前往讯问时恰逢律师会见,可以与律师协商,协商不成可由羁押场所安排,但不能要求律师停止会见。二是认真对待律师意见。应当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接见律师应当统一安排,在指定场所由检察人员参与接见。对在决定批捕期间向检察机关提供调查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随案流转。三是建立律师申诉机制。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为检察机关未予及时安排其阅卷或者有其他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应部门进行复查。上级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申诉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对下级检察机关确有侵犯律师执业正当权利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3.完善相关机制,保障诉讼效果。一是加强案件管理,掌握案件动态。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监所检察部门和监管场所多方了解律师介入案件的情况,并在案件流转过程中将律师介入动态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以利于案件承办人及时掌握最新情况,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沟通机制。针对看守所反馈的《委托书》真假难鉴、辩护人资格难以审查等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看守所应当加强沟通,注重配合形成合力,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基础上,强化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督。三是加强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提前介入和引导取证工作。加强对非言词证据的调取,全面收集和固定有关外围证据,将现行的“由供到证”改变为“由证到供”,掌握案件主动权。四是与人民法院健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要求律师在开庭前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证据,避免律师在开庭时搞证据突袭。五是加强保密措施,有效固定证据。在侦查取证特别是询问证人时,应当明确向其阐明如实陈述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可签订保密协议,防止证人在律师会见后改变证言或陈述,影响诉讼进行。
4.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注重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建立分类、分岗、严格规范的业务培训体系,着力提高检察人员讯问突破、出庭公诉、法律文书写作、证据分析运用、法律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结合各条线的工作特点,采用案例研究、专题研讨、情景模拟等适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方法,坚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多层次培养检察人才。二是丰富办案手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手段目前还受到很大限制,与新刑事诉讼法扩大律师权利不相匹配,这也是导致目前自侦案件“口供至上”、“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重要原因。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以依法使用有关侦查措施,如电子侦听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秘密跟踪监视、技术侦查和诱惑侦查等,进一步丰富侦查手段 2 。三是提高侦讯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选择适当的接触时机和讯问地点,以较为明显和易于暴露的事实情节,或案犯防守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注重通过加强笔录制作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发生变化,并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5.强化律师执业监督。当前我国律师素质良莠不齐,不能排除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新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择手段谋取利益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加强监督。一是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的确切时间。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及释法实践,建议告知的“及时”时间设定为3个工作日内。对于故意迟延告知的后果,可参照《律师法》有关规定,由办案机关向律师所在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纠正建议。二是对律师会见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后证据发生反常变化的,要及时查清律师是否有非法要求相关诉讼参与人改变言辞证据,或者引导有关人员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对触犯刑法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不适当言论,或者与被告人、证人互使眼色、引诱暗示,要及时提醒法庭予以制止;四是加强会见环节的检察监督。要监督看守所把好律师会见关,加强对律师会见室的现场管理,防止律师为在押人员传递违规物品、信息;五是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正确引导律师执业。
参考文献
1 冯卫平、张太保.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影响 DB/OL .淮南律师网,2013-1-6.
2 韩成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研究.法律教育网 DB/OL .2012-10-12.
责任编辑:上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