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蔡 (韦华)
摘要:近年来,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促进自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文章指出了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现存的弊端,从而为科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校办企业;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促进自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等,影响了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校办企业现存的主要弊端,从而为科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提供理论依据。
二、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分析
高校校办企业的主体是20世纪80-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大型企业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密切结合,共同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办各种形式的高技术产业。”此后,高校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高校科技产业也随之兴起,涌现了一大批备受社会关注的高校科技企业,如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复旦复华、西安交大开元等。在社会上不仅起到了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从整体上看,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极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高校的科技产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与其所属高校自身的规模与水平极不相符。究其原因,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在诸多因素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管理体制问题,即按高校事业职能式管理组织设计的高校科技产业管理组织形式不适应现阶段高校对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
(一)产权不清
1、产权归属不清。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校办企业的资产一般都未经过法定登记、评估,资产归属缺乏合法手续。校办企业在初始运营时,除学校直接投资外,其他运营资本都是通过集资或筹资等渠道取得的,这部分运营资本的产权属性模糊,造成产权归属不清晰。企业对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都未经过量化或货币化的评估界定,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高校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企业实质上是代表高校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级法人”,并没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盈利归高校所有,亏损由高校承担,高校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校企之间是一种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2、产权结构单一。高校校办企业大都是高校全资企业。据统计,全国高校以学校事业法人身份全资创办的企业占高校企业总数的87.93%。这种高校为单一投资主体的产权结构,存在许多弊端:高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如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倒闭或者破产,高校将蒙受很大损失;企业受校园文化的影响较深,缺乏面向市场、追逐利润的价值取向;高校对企业采取的是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企业主要是对高校及其领导负责,难以负起应对市场的责任。
3、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高校全资企业存在产权所有者缺位。对于谁是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及其代表,应有哪些责任、权利、义务,都不明确,也未落实,这是影响校办企业运营效率的体制性原因。
(二)权责不明
从高校角度看,一方面希望企业走向社会,扩大经营,赚取利润,为高校事业发展增加收入。为此,高校不断向企业下放权力,出台激励措施,用以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市场经营风险的扩大,高校又十分担心由此带来的损失。现实中校办企业因经营不善,将债务包袱甩给高校,甚至把校长推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基于此,高校又在不断加强对企业的控制。高校用管理事业单位的方式管理企业,多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在高校领导,决策机制反映迟缓,企业人财物管理权分散到高校组织、人事、财务、资产、产业等部门,实行多头管理。高校所有者越位现象普遍,校企责权利关系模糊。企业经营自主权落不到实处,所以企业经营的责任分不清应该由谁来承担,管理者利益得不到兑现,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严重,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学校大锅饭。
(三)校企不分
目前,绝大多数校办企业都是事企不分的混合体。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仍然以行政为纽带,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1、资产不分。由于校企双方产权不清,再加上企业经营中的资产占用问题、收益分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呆坏账处理问题等等,使高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产生核算不科学、投资效益低、产权隐形流失等现象。这些情况一方面使得企业负盈不负亏,高校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巨额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企业没有自主权,缺少创新活力。
2、人员不分。由于历史原因,校办企业的主要职工多数是高校的在编人员。目前,校办企业中的诸多“老人”还在高校领工资,享受高校的工资、福利、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只不过企业以人头费、管理费等名目把费用又返还给高校,现在要让企业人员与高校彻底脱钩,势必会产生下岗及分流的问题。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高校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主要以事业管理模式管理企业。企业管理者由高校委派,来自校内,除具有事业和企业双重身份外,还具有一定行政级别。这种选择的行政化,不利于形成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存在许多弊端。
选出官员,选不出企业家。高校领导的效用目标与企业经营基本不相关或关系不密切,因此,实施选择权的高校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常常忽视行政管理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不同,采用基本相同的选拔方式和标准,因此很难选出优秀的企业管理者。
不利于企业的战略性发展。由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权不是取决于企业经营业绩,而是高校领导的喜好,使得许多管理者把经营企业的精力用于经营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企业发展。
随着高校下放经营自主权,企业在管理层中开始试行年薪制等。这些激励措施产生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设计,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管理者报酬与经营业绩相关度低,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报酬指的是员工以其创造价值的工作交换来的收益,包括工资、津贴、劳动保障、晋升机会、奖金、个人满意以及其他许多因素。”目前管理者的货币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工资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基本无关,奖金则依据企业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由于承包指标的设计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反映管理者的真实业绩,加之承包合同是不完全契约,校企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管理者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对高校只负盈不负亏。校企博弈的结果是奖金参照校内发放,上要封顶下要保底,达不到高校预期的激励目标。
收入与管理者所处的岗位不相称,结构设计不合理。管理者货币报酬不是依据其管理企业的规模、管理的难度、经营业绩以及承担的责任确定,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管理者没有多少财产,企业无法建立经营风险财产抵押制度,只能对经营不善的管理者采取行政处分。收入包含了固定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提高了激励效果,但工资和奖金都属于短期激励形式,长期激励明显不足,不利于引导管理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
出现了控制权激励下的职务消费膨胀。“所谓职务消费是指经营者除货币报酬之外,按其职位所享受的、企业给予的待遇”。高校对企业管理者的物质激励不足和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管理者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获取职务消费满足的动力变大。于是在工作中设法提高职务消费标准,增加职务消费范围,使得职务消费金额增长过快,有时甚至滋生腐败。
(五)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
1、两种财务管理模式并存。由于事企不分,高校校办企业存在两种财务管理模式。以事业法人财务管理模式统揽企业财务管理,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财务成为高校的第二财务,甚至成为事业财务处理不便时滋生腐败的沃土。高校以模糊财务管理模式管理企业财务,企业有绝对的自主权,企业财权的独立性被过分夸大,从而造成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力超过了限度,导致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高校资产蒙受损失,形成高校作为出资者的产权主体虚置状况。其结果是,财务成为经营者利用的工具,企业损益无从考证,高校负亏不负盈。
2、财务核算不科学、产权隐形流失严重。由于产权不清,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大量高校资产,使高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产生核算不科学、投资效益低、产权隐形流失等现象。再加上部分高校领导忽视或缺乏财务约束机制,没有及时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相互牵制的财务监督制度,致使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漏洞百出。
以上分析表明,高校校办企业尚未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体制,出资者与经营者都未明确各自职责,对资产的增值保值等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高校科技产业化的进程,充分说明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高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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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天津市会计学会教育分会2008-2009年度教育财会科研课题。
(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财务处。作者为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