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应对措施
李 治
[摘 要] 美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而中国则是美国目前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而化工行业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中国,都是遭遇反倾销调查占全部遭遇反倾销调查产品总数比例相当大的一个行业。因此,积极地从各个层面来分析研究针对此现状的应对措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化工产品出口 美国反倾销规则 反倾销制裁 应对措施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全球经济出现陷入整体衰退的迹象,我国面临的国外需求急剧下降,而随着经济下滑可能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再度抬头更对我们化工产业的出口贸易提出了严峻挑战。所以有必要从国家、产业及企业三个层面来深入分析我国化工产业遭遇反倾销后的各项应对措施。
一、国家层面应对措施
政府部门作为宏观管理者,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加强在具体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为本国企业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行政上的支持;同时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主要包括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发后应付措施。
1.事前预防措施
事前预防措施在本文中的定义是指在他国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之前通过自律性的政策引导或积极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法律法规,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倾销”。在我国反倾销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构建、市场经济发展信息的健全,还要求与之相配套的人才队伍的培养,主要包括:
●构筑反倾销预警机制。
●反倾销应对人才队伍的建设。
●对于需要证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企业,国家提供完备的信息。
2.事后应对措施
当国外已经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国家需要给予企业相应的帮助,这已为大多数学者所公认,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运用。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在相关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如给予应诉企业应诉补贴,但是在具体运作方面还是存在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以甲企业的CVP23反倾销应诉案例来说。产品出口前的流程是A省研发——委托B省企业生产——国外出口。正是这一特殊的流程,造成了在面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需要政府援助时的两难境地——因为出口的企业是属于A省的,所以B省地方政府不提供补贴;又由于生产是委托隶属于B省的企业完成的,A省相关部门则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利益为B省所得而拒绝提供资金补贴。于是,企业便成了无人认领的孤儿。由此可见,虽然整体政策的制定已经考虑到了对企业的协助,但是具体落实的时候由于部门主义等等的存在还是有很多干扰因素的。因此,如何切实摆脱部门主义的影响和由此拓展开来制定更完善的政策措施,是我们政策制定者需要改善的一个方面。
二、产业层面应对措施
所谓行业协会,WTO的1994年协议称其为 “trade and business association",即指进出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反倾销不是单独某个企业个体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国内整个行业利益的事。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所有企业的整体代表,在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当本行业受到国外倾销或者倾销的威胁时,及时地提起反倾销的诉讼,配合政府的主管机构做好反倾销的调查工作;当本行业内部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及时地组织企业积极应诉,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作为企业联合的代表积极地在国际经济地位上进行抗辩。
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也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两个方面来进行。事前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出口秩序和组织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事后应对则是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进行反倾销预警监测,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出口秩序
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预警体系监测的内容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内是按照WTO规则要求引导企业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化工产品出口的技术规则和对我国化工产品出口价格的监测。另一方面对外则是法律法规的监测,对我国化工产品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出台的法律、缔结的和约进行监测,及时向企业提供预报,组织企业进行调研评估,并向企业提出预防措施等意见,甚至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或影响法案的修订。
2.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前面讲到了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方面国家所起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除了整体地取得某个国家对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认可,还可以从单个行业的角度来部分的实现。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中所有企业的代表,有能力和义务代表所有企业向外国反倾销主管机关提出该行业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抗辩,为本行业企业在应诉中提供关于市场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据。欧盟于2002年在(EC)1972/2002号反倾销法规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获得分别待遇的条件。而且,欧盟还在(EC)905/98号法规中首次提出了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并为确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五条衡量标准。与之不同的是,美国承认市场导向的产业(Market Oriented Industry,MOI),但不承认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如果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部门是MOI,美国商务部就可采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该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采用替代国或生产要素方法。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涉案企业可通过单独税率测试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化工行业协会应该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引领企业争取在美国取得市场导向产业的认定。
3.行业协会的事后应对措施主要是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在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的积极对外应诉,特别是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我们知道,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召集应诉企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应诉对策,制定应诉计划,按规定法律程序提供应诉资料,配合国外调查机构完成相关问卷调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使案件处理向有利于我方的方面发展,并且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已经在着手这样去做了。但是通过甲企业的CVP-23应诉案件,我们看到,实践中,行业协会在把企业凝聚起来共同应诉反倾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本次案件中,虽然开始阶段有行业协会牵头,但四十多家涉案企业最后只有五六家企业参与无损害抗辩。由此可见,如何有效的引导企业联手应对国外反倾销,也是未来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时需要完善的一个地方。也有人认为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行业协会在提供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体制等方面的信息和意见等方面有无法替代的优势,通过这些信息的提供可以争取国内企业的公正待遇,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行业协会也有为其利益辩护的充分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反倾销工作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民间组织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一些重要特征,作为相关企业的代言人,发挥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企业层面应对措施
企业是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利益相关方,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如果不积极进行应诉,可能未来失去的除了高昂的关税费用,还有整个市场。由于我国很多出口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体制不健全、组织结构不规范等问题,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之时除了由于高昂的应诉费用之外,也根本无法提供有利的数据资料为自己进行辩护,于是只能放弃该出口市场。这就出现了国外反倾销来临时大部分企业不应诉直接撤离出口市场的惨境。而少数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即使有一定的财力去应对反倾销诉讼,也由于平时没有注意加强自身的反倾销队伍建设,而以比较高昂的代价赢得了反倾销案件中的有利地位。
总体来说,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措施也可分为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应对措施。前者主要是指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品牌意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调整跨国经营战略以及组建反倾销应对人才储备队伍及与进口国的经营该产品的进口公司通力合作。后者则指案件开始时的无损害抗辩和无损害抗辩失败后的应诉细节。当无损害抗辩失败后企业应迅速的做好应诉的准备。应诉工作中我们主要强调3点:第一,企业联手进行应诉的问题。第二,应诉时怎样组织反倾销团队的问题。第三,替代国选择的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应对措施,都为国内的同行及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兰秋:应对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对策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2:8~11
[2]马军圆:美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4:15
[3]童 斌:化工出口反倾销对策研究[D].MBA学位论文,大连理工大学,2005:9~13
[4]张桂梅:中国应对美国反倾销策略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青岛大学,20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