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本土娱乐法构架的系统性研究
【摘 要】 如今的中国娱乐行业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令人遗憾的是,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中国娱乐法》是目前系统性研究中国本土娱乐法架构的学术著作,它在借鉴美国娱乐法内容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了中国本土娱乐法的框架结构,其目的在于尝试打破法律行业和娱乐行业之间的壁垒,解决中国娱乐行业的现实法律问题,推动娱乐行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适用的不断深化,为铸就文化强国的法治城墙增添砖瓦。
【关 键 词】娱乐业;娱乐法;《中国娱乐法》
【作者单位】谢玲伶,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5.028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不断增强,我国的娱乐业也随之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可否认,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娱乐行业也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然而,娱乐法在我国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既没有专门的部门法,也没有任何专门的课程及教科书,甚至学术产出都较少。余锋的学术专著《中国娱乐法》正是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娱乐业的行业习惯、行业流程、行业模式及行业特点,系统分析研究了娱乐业惯常的法律问题、法律争议点、法律爆点和法律难点。我国娱乐行业覆盖范围颇广,包含电影行业、广播电视行业、音乐行业、文艺演出行业和游戏行业等诸多领域,但在余锋看来,我国娱乐业中影视行业发展最快,市场需求极其旺盛,与影视行业相关的娱乐法最具代表性。因此,《中国娱乐法》首先从娱乐法基本问题和中美娱乐法研究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娱乐法的内容与性质,接着概括了影视剧从筹备到制作完成,再到发行放映全流程的涉法性问题,最后对演唱会、综艺及其他娱乐节目等重要娱乐项目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介绍。《中国娱乐法》立足中国娱乐行业的法律实践,系统地搭建了中国本土娱乐法框架,并引用了大量已裁判文书,既有强烈的论证说理性,又有现实的法律适用性。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背景下,《中国娱乐法》无疑对提高法律实务从业者业务素质,规范娱乐业规则,坚定我国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中国娱乐法》的学术价值
近几年,随着影视娱乐行业的迅速崛起,影视娱乐行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呈几何倍数增长,推动了我国娱乐法的发展。以往我国对娱乐法研究的重点多集中于美国娱乐法,因为美国是娱乐产业发展最早的地方。早在1954年,《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春季号)就专门刊载了一组关于娱乐产业与法的系列文章。而我国本土娱乐法的历史非常短,加之涉及娱乐行业的法律服务纷繁复杂,致使我国娱乐法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余锋凭借自身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储备,第一次系统搭建了中国本土娱乐法的框架,创造性地运用大量鲜活的已判决案例予以论证说明,对我国娱乐业的各个参与者和各项环节的法律实务进行了清晰的全景式展示。
1.第一次系统搭建中国本土娱乐法框架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产业成为推动法律发展和制度创新的关键力量。余锋认为娱乐法覆盖电影行业、广播电视行业、音乐行业、文艺演出行业和游戏行业等诸多领域,若一一分析所涉法律问题,就可能让人无法抓住重点。但在所有領域中,影视行业在我国发展最快,也最发达。2002年,中国产业化起步初期,全国电影票房不足10亿元,到2017年,全国电影总票房破559亿元。一个新兴的电影产业在崛起,一部电影的制作过程也不再变得那么简单,整个产业链变得冗长和复杂,需要更加专业、细化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中国娱乐法》以影视娱乐的主要现实问题为中心,对娱乐法展开研究,向周边进行有紧密关联的辐射。这样既能将一些已经独立的分行业法(如体育法等)排除在外,避免将娱乐法塑造成一个形体臃肿的巨无霸形象,也有利于将问题聚焦,形成一部具有稳定内核和形体美感的行业法律。
余锋创新性地将中国本土娱乐行业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铃铛,铃铛的主体部分是著作权,小说、剧本、电视剧和歌曲等衍生品都离不开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影视娱乐产业的核心资产。铃铛的上下链条是合同法,没有链条,铃铛无处吊挂。从创意取得、剧本开发、筹组团队、对外募资,直至影视剧拍摄及后期制作、参与影展、开发衍生品等所有阶段,都是以契约完成运作的。铃铛内的响器是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行政监管法等具有报警功能的法律法规,若没有响铃,铃铛就无法发挥正常功效。铃铛的拉环则是公司法,没有具有资本聚合能力及资本实力的公司,就没有现行体制下影视剧的制作和发行主体。作者正是抱着在动态发展变化过程中研究娱乐行业法的理念,不断适应和接纳新情况、新问题,在可借鉴经验不多的情况下,为构建中国本土娱乐法框架体系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2.通过已判决案例全景式展现行业法律难点
《中国娱乐法》一书既注重理论,也注重实务,不仅提出了“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行业法”“铃铛说”等理念,对娱乐法理论探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对娱乐业的典型裁判进行了系统总结和研究。以适用“抽象测试法”为例,为保护作者在文学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余锋系统梳理了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理在国际著作权法中的体现,以及该原理在我国的司法应用历程,最终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以两分法原理为基础的抽象测试法,为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提供了分析思路。
在业内知名的“蒋劲夫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皆是蒋劲夫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认为,演艺人员从新人发展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成名艺人,除与其自身能力有关外,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以及知名度的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纪公司亦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若允许艺人成名后即以人身依附性为由随意行使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合同地位,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除上述案例之外,余锋还通过“霍元甲之孙霍寿金诉中国电影集团等侵权名誉权纠纷案”“电视连续剧《金玉满堂》著作权纠纷案”“电视剧《镖门》的剪辑师与容丞和悦(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等198例判决案件,向读者全景式展现了剧本产生、影视剧制作与发行、影视剧制作主要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权益、演唱会与综艺的举办、侵权、法律属性和保障等娱乐行业法律焦点问题。
二、《中国娱乐法》出版的现实意义
娱乐行业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相关利益者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劳动权等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娱乐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各种侵权问题、版权问题等都对法律事务者、研究者和娱乐业从业者提出了挑战。《中国娱乐法》系统全面梳理了娱乐行业的法律爆点、难点问题,为法律人从事法务工作提供了参考秘诀,也为娱乐业从业者自身权益保障提供了经验借鉴与法律指引。
1.让法律人全面了解娱乐行业的法律爆点
在中国知网上以“娱乐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只有6篇论文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在这样一个空白法律领域里,我国的娱乐行业法律研究其实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对国内资深律师实务工作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近几年,我国娱乐业的发展突飞猛进。2017年,我国不同品类的娱乐产业市场总产值已近6000亿元,我国已是一个娱乐业大国,娱乐业在我国拥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而娱乐业正在逐渐变成各种渠道的集合体,聚集影视、音乐和体育等多种品类,以及用户、商家、创作者和经纪公司等众多特殊参与者。只有深谙我国本土娱乐行业习惯、行业流程、行业模式以及行业特点,我们才能掌握该行业的惯常法律问题、法律爆点和法律难点。《中国娱乐法》就是娱乐行业法律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的先驱者,它不仅为实务操作者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服务参考秘诀,而且为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了好的研究素材。以著作权法中抄袭、剽窃为例,余锋详细分析了构成抄袭侵权的四要件,为了更清晰地划分侵权责任,更详细区分了抄袭形式中的高级抄袭、低级抄袭,还介绍了国内外认定抄袭的“接触+实质相似”重要原则,为法律实务者提供了甄别方法。余锋列举的大量典型而鲜活的案例都对法律学术研究者、实务工作者起到引领作用。
2.为娱乐从业人员提供商务及维权思路
《中国娱乐法》为处于娱乐行业第一线的影视公司、制作人、投资者、文学作品作者、编剧、导演和演员综艺节目制作者等人员详尽阐述了在日常工作、交易、投资、演出及从业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该书所列实案更可谓前车之鉴,例如,在“《胭脂扣》与《胭脂盒》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就“两部作品名称类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犯”指出,胭脂扣和胭脂盒分别对两部作品而言,其意义是不同的;再则,作品名称仅仅是原作的组成,事实上,仅就作品名称而言,属于公有领域词组,并不具有独创性。二审法院更明确认定,“作品名称,无论是胭脂扣,还是胭脂盒,都是物件,其文字组合无独创性,不存在侵权” [1]。余锋依据此案旁征博引,以“美国电影《星球大战》的著作权人诉里根政府的‘ 星球大战计划侵犯其作品标题的著作权”一案为例进行了说明,最终美国版权局及法院也认为,一部作品的简单标题不能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印证了我国法院的判决符合国际法律惯例。这为编剧自由发挥灵感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也为编剧著作权提供了指引参考,从而为编剧们创作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作品提供了法治保障。
3.让娱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前行
当前,我国娱乐业正处于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呈现主体多元性、形态多样性、关系复杂性与资源配备大规模性等特点,它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个利益主体,存在影视、演唱会、综艺、动漫等表现形式和商品化权、版权、著作权、隐私权等复杂法律关系。我国娱乐业所动员的资源动则过亿,甚至是几十亿,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來规范和调适,就可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并连带影响正常的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将娱乐业纳入法制轨道。近年来,少部分娱乐明星因酒驾、吸毒和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了社会关于劣迹艺人问题的强烈关注。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人们的审美角度、价值取向与人格塑造都有示范导向作用,倘若他们出现违法失德甚至犯罪行为,必定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对受众造成的负面影响比一般人要大得多。对此,我国政府必须着力增强娱乐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演员、导演等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使其恪守职业道德,强化从业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中国娱乐法》对娱乐业从业人员合法开展业务的范围与界限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思考,对娱乐业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中国娱乐法》是一本与娱乐业关系密切的法律制度的集合,论述了很多用法律固化和升华的多年娱乐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提倡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娱乐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优化娱乐行业的运营和治理实践,并推动娱乐行业从业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为社会增加精神文化财富。三、为文化强国铸就法治保障
关于文化自信的内容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占据了较大篇幅。娱乐行业作为传播文化产品的主渠道之一,应肩负起更多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规”[2] 。娱乐行业作为生产、传播精神文化产品的内容产业,必须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首位,努力创作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髓、反映国人审美追求,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文化产品,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优秀作品。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对影视剧创作内容、摄制过程及发行放映等环节的有效把控,确保我国娱乐作品能够体现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民族文明素质,展示中国良好的国家形象和中国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推动中国优秀文化在世界文化舞台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3]。
《中国娱乐法》对我国本土娱乐法结构进行了第一次系统性搭建,为法律人、从业者以及探索娱乐法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更科学合理的平台,使人们合理规避风险,充分发挥创意与热情,以期法律作桨,护航中国娱乐业健康前行,为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文化贡献一分力量。参考文献
[1]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剧院、罗怀臻、陈力宇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EB/OL]. (2013-11-21)[2018-02-13]. http://www. cnipr. net/article_show. asp?article_id=20649.
[2]王斯敏,谢文,张春丽. 为国家立心,为民族铸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和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纪实[N]. 光明日报,2016-02-05(1).
[3]王晨. 为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J]. 中国人大,2017(7):6-9.
【关 键 词】娱乐业;娱乐法;《中国娱乐法》
【作者单位】谢玲伶,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5.028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不断增强,我国的娱乐业也随之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可否认,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娱乐行业也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然而,娱乐法在我国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既没有专门的部门法,也没有任何专门的课程及教科书,甚至学术产出都较少。余锋的学术专著《中国娱乐法》正是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娱乐业的行业习惯、行业流程、行业模式及行业特点,系统分析研究了娱乐业惯常的法律问题、法律争议点、法律爆点和法律难点。我国娱乐行业覆盖范围颇广,包含电影行业、广播电视行业、音乐行业、文艺演出行业和游戏行业等诸多领域,但在余锋看来,我国娱乐业中影视行业发展最快,市场需求极其旺盛,与影视行业相关的娱乐法最具代表性。因此,《中国娱乐法》首先从娱乐法基本问题和中美娱乐法研究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娱乐法的内容与性质,接着概括了影视剧从筹备到制作完成,再到发行放映全流程的涉法性问题,最后对演唱会、综艺及其他娱乐节目等重要娱乐项目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介绍。《中国娱乐法》立足中国娱乐行业的法律实践,系统地搭建了中国本土娱乐法框架,并引用了大量已裁判文书,既有强烈的论证说理性,又有现实的法律适用性。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背景下,《中国娱乐法》无疑对提高法律实务从业者业务素质,规范娱乐业规则,坚定我国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中国娱乐法》的学术价值
近几年,随着影视娱乐行业的迅速崛起,影视娱乐行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呈几何倍数增长,推动了我国娱乐法的发展。以往我国对娱乐法研究的重点多集中于美国娱乐法,因为美国是娱乐产业发展最早的地方。早在1954年,《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春季号)就专门刊载了一组关于娱乐产业与法的系列文章。而我国本土娱乐法的历史非常短,加之涉及娱乐行业的法律服务纷繁复杂,致使我国娱乐法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余锋凭借自身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储备,第一次系统搭建了中国本土娱乐法的框架,创造性地运用大量鲜活的已判决案例予以论证说明,对我国娱乐业的各个参与者和各项环节的法律实务进行了清晰的全景式展示。
1.第一次系统搭建中国本土娱乐法框架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产业成为推动法律发展和制度创新的关键力量。余锋认为娱乐法覆盖电影行业、广播电视行业、音乐行业、文艺演出行业和游戏行业等诸多领域,若一一分析所涉法律问题,就可能让人无法抓住重点。但在所有領域中,影视行业在我国发展最快,也最发达。2002年,中国产业化起步初期,全国电影票房不足10亿元,到2017年,全国电影总票房破559亿元。一个新兴的电影产业在崛起,一部电影的制作过程也不再变得那么简单,整个产业链变得冗长和复杂,需要更加专业、细化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中国娱乐法》以影视娱乐的主要现实问题为中心,对娱乐法展开研究,向周边进行有紧密关联的辐射。这样既能将一些已经独立的分行业法(如体育法等)排除在外,避免将娱乐法塑造成一个形体臃肿的巨无霸形象,也有利于将问题聚焦,形成一部具有稳定内核和形体美感的行业法律。
余锋创新性地将中国本土娱乐行业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铃铛,铃铛的主体部分是著作权,小说、剧本、电视剧和歌曲等衍生品都离不开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影视娱乐产业的核心资产。铃铛的上下链条是合同法,没有链条,铃铛无处吊挂。从创意取得、剧本开发、筹组团队、对外募资,直至影视剧拍摄及后期制作、参与影展、开发衍生品等所有阶段,都是以契约完成运作的。铃铛内的响器是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行政监管法等具有报警功能的法律法规,若没有响铃,铃铛就无法发挥正常功效。铃铛的拉环则是公司法,没有具有资本聚合能力及资本实力的公司,就没有现行体制下影视剧的制作和发行主体。作者正是抱着在动态发展变化过程中研究娱乐行业法的理念,不断适应和接纳新情况、新问题,在可借鉴经验不多的情况下,为构建中国本土娱乐法框架体系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2.通过已判决案例全景式展现行业法律难点
《中国娱乐法》一书既注重理论,也注重实务,不仅提出了“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行业法”“铃铛说”等理念,对娱乐法理论探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对娱乐业的典型裁判进行了系统总结和研究。以适用“抽象测试法”为例,为保护作者在文学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余锋系统梳理了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理在国际著作权法中的体现,以及该原理在我国的司法应用历程,最终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以两分法原理为基础的抽象测试法,为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提供了分析思路。
在业内知名的“蒋劲夫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皆是蒋劲夫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认为,演艺人员从新人发展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成名艺人,除与其自身能力有关外,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以及知名度的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纪公司亦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若允许艺人成名后即以人身依附性为由随意行使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合同地位,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除上述案例之外,余锋还通过“霍元甲之孙霍寿金诉中国电影集团等侵权名誉权纠纷案”“电视连续剧《金玉满堂》著作权纠纷案”“电视剧《镖门》的剪辑师与容丞和悦(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等198例判决案件,向读者全景式展现了剧本产生、影视剧制作与发行、影视剧制作主要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权益、演唱会与综艺的举办、侵权、法律属性和保障等娱乐行业法律焦点问题。
二、《中国娱乐法》出版的现实意义
娱乐行业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相关利益者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劳动权等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娱乐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各种侵权问题、版权问题等都对法律事务者、研究者和娱乐业从业者提出了挑战。《中国娱乐法》系统全面梳理了娱乐行业的法律爆点、难点问题,为法律人从事法务工作提供了参考秘诀,也为娱乐业从业者自身权益保障提供了经验借鉴与法律指引。
1.让法律人全面了解娱乐行业的法律爆点
在中国知网上以“娱乐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只有6篇论文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在这样一个空白法律领域里,我国的娱乐行业法律研究其实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对国内资深律师实务工作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近几年,我国娱乐业的发展突飞猛进。2017年,我国不同品类的娱乐产业市场总产值已近6000亿元,我国已是一个娱乐业大国,娱乐业在我国拥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而娱乐业正在逐渐变成各种渠道的集合体,聚集影视、音乐和体育等多种品类,以及用户、商家、创作者和经纪公司等众多特殊参与者。只有深谙我国本土娱乐行业习惯、行业流程、行业模式以及行业特点,我们才能掌握该行业的惯常法律问题、法律爆点和法律难点。《中国娱乐法》就是娱乐行业法律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的先驱者,它不仅为实务操作者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服务参考秘诀,而且为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了好的研究素材。以著作权法中抄袭、剽窃为例,余锋详细分析了构成抄袭侵权的四要件,为了更清晰地划分侵权责任,更详细区分了抄袭形式中的高级抄袭、低级抄袭,还介绍了国内外认定抄袭的“接触+实质相似”重要原则,为法律实务者提供了甄别方法。余锋列举的大量典型而鲜活的案例都对法律学术研究者、实务工作者起到引领作用。
2.为娱乐从业人员提供商务及维权思路
《中国娱乐法》为处于娱乐行业第一线的影视公司、制作人、投资者、文学作品作者、编剧、导演和演员综艺节目制作者等人员详尽阐述了在日常工作、交易、投资、演出及从业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该书所列实案更可谓前车之鉴,例如,在“《胭脂扣》与《胭脂盒》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就“两部作品名称类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犯”指出,胭脂扣和胭脂盒分别对两部作品而言,其意义是不同的;再则,作品名称仅仅是原作的组成,事实上,仅就作品名称而言,属于公有领域词组,并不具有独创性。二审法院更明确认定,“作品名称,无论是胭脂扣,还是胭脂盒,都是物件,其文字组合无独创性,不存在侵权” [1]。余锋依据此案旁征博引,以“美国电影《星球大战》的著作权人诉里根政府的‘ 星球大战计划侵犯其作品标题的著作权”一案为例进行了说明,最终美国版权局及法院也认为,一部作品的简单标题不能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印证了我国法院的判决符合国际法律惯例。这为编剧自由发挥灵感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也为编剧著作权提供了指引参考,从而为编剧们创作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作品提供了法治保障。
3.让娱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前行
当前,我国娱乐业正处于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呈现主体多元性、形态多样性、关系复杂性与资源配备大规模性等特点,它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个利益主体,存在影视、演唱会、综艺、动漫等表现形式和商品化权、版权、著作权、隐私权等复杂法律关系。我国娱乐业所动员的资源动则过亿,甚至是几十亿,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來规范和调适,就可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并连带影响正常的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将娱乐业纳入法制轨道。近年来,少部分娱乐明星因酒驾、吸毒和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了社会关于劣迹艺人问题的强烈关注。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人们的审美角度、价值取向与人格塑造都有示范导向作用,倘若他们出现违法失德甚至犯罪行为,必定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对受众造成的负面影响比一般人要大得多。对此,我国政府必须着力增强娱乐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演员、导演等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使其恪守职业道德,强化从业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中国娱乐法》对娱乐业从业人员合法开展业务的范围与界限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思考,对娱乐业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中国娱乐法》是一本与娱乐业关系密切的法律制度的集合,论述了很多用法律固化和升华的多年娱乐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提倡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娱乐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优化娱乐行业的运营和治理实践,并推动娱乐行业从业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为社会增加精神文化财富。三、为文化强国铸就法治保障
关于文化自信的内容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占据了较大篇幅。娱乐行业作为传播文化产品的主渠道之一,应肩负起更多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规”[2] 。娱乐行业作为生产、传播精神文化产品的内容产业,必须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首位,努力创作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髓、反映国人审美追求,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文化产品,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优秀作品。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对影视剧创作内容、摄制过程及发行放映等环节的有效把控,确保我国娱乐作品能够体现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民族文明素质,展示中国良好的国家形象和中国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推动中国优秀文化在世界文化舞台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3]。
《中国娱乐法》对我国本土娱乐法结构进行了第一次系统性搭建,为法律人、从业者以及探索娱乐法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更科学合理的平台,使人们合理规避风险,充分发挥创意与热情,以期法律作桨,护航中国娱乐业健康前行,为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文化贡献一分力量。参考文献
[1]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剧院、罗怀臻、陈力宇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EB/OL]. (2013-11-21)[2018-02-13]. http://www. cnipr. net/article_show. asp?article_id=20649.
[2]王斯敏,谢文,张春丽. 为国家立心,为民族铸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和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纪实[N]. 光明日报,2016-02-05(1).
[3]王晨. 为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J]. 中国人大,201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