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精准扶贫中问题的法律分析

    [摘?要]县域地区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地区,也是精准扶贫政策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现实情况确是县域地区的精准扶贫缺乏法治保障,难以真正落实精准扶贫,使得扶贫工作当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扶贫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制分析,发挥法律的权威性,从而真正将县域精准扶贫落在实处。文章阐述了精准扶贫与县域地区精准扶贫的现状,分析了在县域精准扶贫中出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县域精准扶贫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对于县域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果进行保护,从而真正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关键词]县域精准扶贫;法律分析;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2

    1?精准扶贫的提出与现状

    1.1?精准扶贫的提出

    在2013年湖南调研扶贫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概念。实际上,我国的扶贫工作一直在进行当中,但是一直是处于大面积撒网式扶贫,虽然解决了部分贫困人口的问题,但是大部分人们仍旧处于贫困状态当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进行精准扶贫,坚决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争取在2020年能够真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2?县域精准扶贫的现状

    自我国精准扶贫的概念提出开始,我国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扶贫的政策从党中央、政府向下传达,使得精准扶贫的政策能够真正普及全国各个角落。经过五年的脱贫攻坚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精准扶贫遍及各个县域,许多县域地区在贫困推出进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扶贫工作的工作区域本身便是贫困县,形成贫困县的原因有很多,除了自身的经济因素之外,地质环境、思想文化、社会环境等都是影响一个地区发达与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贫困县域,不仅生产条件上处于落后状态,人文素质也普遍低下,法治理念缺乏严重,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肆意横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限制,很难在县域内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2?县域精准扶贫中出现的问题

    2.1?缺乏完善的扶贫开发规划

    扶贫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极广,不仅需要充足的资金,还需要对于当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部分地区由于地质环境等问题,需要进行搬迁;社会保障、金融、文化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统筹协调。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扶贫开发规划,在扶贫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配合度不高,分工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混乱,一旦出现问题,便会相互推诿,使得问题长时间滞留,难以解决。

    2.2?没有特设的扶贫开发机构,扶贫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感

    在县域地区,由于缺乏相应的区域性扶贫法律条文或是法规文件,使得扶贫开发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难以建立起相应的扶贫工作委员会或是工作机构。现今所存在的机构大多是政府另设的扶贫开发的办公室,或者是上级扶贫政策中要求的驻村干部,其性质与真正需求的机构与人员有所差异,在工作当中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甚至存在部分干部为了政绩,应付上级的检查开展面子工程的现象,使得扶贫变得形式化。

    2.3?基层行政行为缺乏法律监督,腐败现象严重

    精准扶贫政策虽然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规定了合理化、具有实效性的程序,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存在腐败的现象,例如帮助熟人建立贫困档案,在金钱的贿赂之下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贫困档案等,使得精准扶贫的资料出现了错误的信息,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与威信度。

    3?县域精准扶贫问题的法律分析

    3.1?立法上:缺乏区域性立法,扶贫工作统筹规划性不强

    由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县人大并没有权利出台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县政府也没有权利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在行政管理当中,只能依照中央的相关规定来制定规范性的文件。但是精准扶贫的政策是来源于中央地区,真正的实施地区是在县域,这就使得中央地区的政策法规与县域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偏差;而县域地区对于自身的情况有所了解,但是本身并不具备立法的权利,导致县域的精准扶贫政策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这样一来,精准扶贫的政策在县域地区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3.2?组织建设:缺乏明确的主体

    我国本身无专门的扶贫法,扶贫性法律条文只是散件于部门法和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扶贫责任主体的设置以及规定并不明确,只是从传统的行政系统中予以安排,使得扶贫责任人只是把扶贫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并无法律层面的责任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发生了很多背离原则的行为。

    3.3?監督保障:缺乏监督与制约,行政效率低下

    在扶贫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的多种问题都显现出来,据社会调查的数据来看,现今很多基础设施建设的承包商都存在着“要钱难”等情况,究其原因,承包商与政府签订合同之后,施工后要求政府履行合同的时候出现负责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财政部门推给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推给后勤部门等。想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解决,却因为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同为国家机关,大多都放弃了诉讼。

    4?完善县域精准扶贫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4.1?加强立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制定国家层面扶贫立法,落实扶贫原则、明确扶贫责任、扶贫标准,进一步加强精准帮扶分类管理,设定基本扶贫救济标准,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地方再依据该立法对地方精准扶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适应的调整,实现精准立法。

    4.2?制定专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立法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扶贫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同时还应该将行政责任追究加入到地方扶贫绩效的考评当中,并对问责机制进行统一的标准制定。同时还应该给予县级政府部分扶贫项目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于扶贫工作的监督。同时严格查处扶贫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专门的扶贫责任追究法,应当从中央做好整体规划,尽快落实试行,再依据试行情况做出调整,做到扶贫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从制度上监督扶贫工作。

    4.3?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管理的法律规定

    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畅通资金的使用渠道,做好扶贫资金的分配,并且把握好扶贫自己的保障安全底线,从而最大限度地将扶贫资金用到实处,用在关键处。在扶贫工作的立法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并完善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扶贫资金的管理权和财权拥有主体必须一致;另一方面,进一步下沉扶贫资金的管理权,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同时,由省级政府负责监督、审计、考核资金的使用,实现精准扶贫的效果。最后,要守好扶贫资金的安全底线,必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让资金使用主体能够得到规制,提高精准扶贫的精准性,也能够进一步促进扶贫事业的发展。

    5?结?论

    精准扶贫是我国扶贫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政策,因此应该加强扶贫相关的立法工作,加快扶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扶贫立法内容,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扶贫。

    参考文献:

    [1]汤黎虹.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法律关系的重塑[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1):43-45.

    [2]余海洋.精准扶贫信息法律制度再造[J].政治与法律,2019(1):140-151.

    [3]苏霞,董国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法律机制作用论析[J].法制与社会,2018(33):176-177.

    [作者简介]徐金丰(1976—),男,辽宁建平人,研究方向:行政法、刑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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