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邓春蕾
摘 要:在我国《合同法》上,对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规则做出了明确意义上的解释及说明,《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当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作为买受人的一方,法律规定其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买受人所享有救济权利的具体时效,因此导致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不健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联系实际,结合当前我国《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深入探讨买卖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规则,并对其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法;继续履行规则;完善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1-0094-01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1 迟延履行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93条第三项中对迟延履行状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买卖合同双方当时中的出卖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在买受人一方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之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出卖人一方仍旧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以保障自身的权力。
1.1 出卖人一方提出给付
做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买受人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对无期限下的违约赔偿行为做出选择的同时,买受人在享有解除权的基础之上却仍然进行给付上的延期,伴随着解除权的消失,买受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于解除权的放弃。此外,当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的时候,作为买賣合同中买受人的一方不愿意对买卖物进行领取并且支付款项,此时,作为买受人不许应该履行支付领取的义务,不得加以拒绝[1]。
由于考虑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律出于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立法实践。对于其他情形之下,出卖人一方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之后的时间里提出的给付,对于此种情况,法律考虑到买受人一方的利益,规定作为买受人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权时间上的行使期限,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作为买受人的一方依然能够对买卖合同进行解除或者是请求损害赔偿以对抗出卖人一方的延期给付行为。
1.2 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通知下的继续履行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当中,当合同双方中出卖方在继续履行前向买受人一方提出通知,买受人一方在收到通知之后,能否对自身在买卖合同中权力保护方面产生影响,是当前我们需要重点探讨地问题[2]。作为出卖的一方,在任何时间里向买受的一方提出通知,这对于买受方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作为买受的一方,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考虑,以此导致买受方无法对出卖方的给付条件进行履行,买卖合同难以进行下去,受领支付行为没有完成,买卖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2 瑕疵履行中继续履行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瑕疵履行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合同履行的状态,它不同于延迟履行,在瑕疵履行中,做为买卖合同双方中出卖的一方,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状态是不确定性的,如果是出卖人一方的出卖物发生了瑕疵缺陷从而造成买卖合同无法进行,此时作为买受人的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出卖人的一方进行买卖物的修整或者是替换,买受人的一方在此刻对买卖物是享有这样的权利的[3]。作为买受人的一方,首先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内,对买卖物所存在的瑕疵对出卖的一方提出请求,是需要修整还是替换,此外,如果是出卖人的一方在街道买受方要求后口头上或者书面形式上提出承诺,答应买受人的请求进行买卖物的给付,此时,买受人的一方是不可以延期进行买卖物的领取以及支付的。
此外,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也不可以肆意妄为的对瑕疵履行的履行方式进行改变,法律在充分考虑到出卖任一方的利益后,也对买受人一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对买受人瑕疵履行合同中的变更全做出了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出卖人一方的权力。
结束语
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一方,会根据合同买卖中存在的瑕疵请求出卖人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解决,同时,对于出卖人的一方对合同买卖物的延期履行也提出了明确性的要求,对于促进继续履行规则的有效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叶玲.浅析减损规则与继续履行的协调[J].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2(8):268.
[2]郭超.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辨析与裁判规则——对赵某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7,33(2):92-98.
[3]李军.《合同法》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冲突的解决方案[J].社会科学家,2013(11):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