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认识
庞桂婵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市场,而是以农民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文章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其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从而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市场,而是以农民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理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法律上理解:它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新的法人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原则,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成员资格开放原则的同时,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从成员资格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规定了成员退社的条件和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服务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实行自愿联合经营,这就形成了农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单个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较大规模的联合经营,两个层面的双层经营体制,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找到了一种行之有效的经营组织形式,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合作社的优势,使生产经营规模合理化。对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实行产业化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是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村发展的有效载体,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当地产业化的进程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从单一型向多元化演变,管理从分散型向紧密型过渡,服务从产中向生产全程衍生,使分散经营的农民实现了集中的联合,同一产业人数越来越多,集约化的生产使产业规模越来越大,效益不断增加,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了农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得到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家独户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和公司抗衡,加入了协会,组织起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增加了农民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实现市场利润的最大化,规避了农业经营风险,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合作社将当地各产业的购销大户、加工大户、技术专业户等按自愿、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初步形成了科技、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真正将产、加、销诸多环节有机衔接,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实现了资源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促进了优势整合和利益互补,改善了农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得到提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把会员和广大农民的注意力和精力都放到了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方面,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合作教育和有效管理,在广大农民当中,爱国爱家、敬老爱幼、科技致富、扶贫帮困已经蔚然成风,对稳定农村社会,转变乡风民风,密切党群关系,城市反哺农村,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三、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刚起步,尚处于量的扩张阶段,无论是合作社自身的内部管理、参与主体、运行规范程度,还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善、配套措施滞后、运行体制不适应问题
1、社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人才缺乏。特别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2、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不强,服务功能弱。许多合作社只有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的目的,无法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竞争。
3、信息服务手段落后,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缺乏先进的传递手段,信息反馈迟,影响产品及时交易。
(二)资金运作困难,优惠政策难以到位,贷款额度极其有限
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够宽裕,生产经营过程中筹集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资金和推进农业标准化、改善服务设施等短期投入性资金普遍缺乏,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在税务、工商、农经等部门工作中,手续繁琐,程序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行政色彩较浓,行政力量干预较多
有些地方政府领导说了算,社员跟着干,未能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行政力量具有干预民间组织的传统和惯性,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支持多停留在口头上,除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等部门对自身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多的场地、技术和农资供应服务外,稳定和有效的扶持较少。个别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安排无效果、有措施无落实、有政策不执行、走过场不扎实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现象较为严重。同时在具体的扶持政策上立足当前的多、放眼长远的少,各自为政的多、联手推动的少等。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工程,既要有合作社组织自身各项服务职能的提高,又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合力配合、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高自身的各项服务职能
1、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构建服务农民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变单一生产性服务为多种市场服务。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各种服务,在原来生产性服务基础上,加强多种专业生产的服务。要组织各种培训,推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化生产,解决经济技术部门不好办、一家一户办不成的问题,构建服务农民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担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务,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由指导型向服务型转变,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
2、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搞好流通环节的服务。要广泛联结农户,从生产到流通环节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同享机制,不断拓宽销售渠道,有效解决价贱、卖难问题,要积极创新,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市场风险,缓解农业发展现阶段农产品相对过剩的矛盾,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3、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完整灵敏的一套信息系统可以减少市场经营的盲目性,提高农民的市场经营水平。合作社要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就应加强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经营等信息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为农民在国际化经营中提供更多的帮助。
(二)探索合理机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农民获得最大的利润为目的,建立适合自己发展的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在管理上,按照合作制原则,重大事项充分协商、以票决定,做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在经营上,按公司制运作,实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在利益分配上,建立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同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基础上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形成产、加、销一体化。
(三)各级政府部门要开拓创新,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服务工作
扶持合作社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1、营造良好的财政、税收、信贷等金融服务环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府要牵头主抓,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财政、税收及信贷服务方式,形成合力,高效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吸收存款、增扩股金和清收不良贷款,努力筹集信贷资金、增强资金实力和支农能力,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努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2、围绕特色产业,依托专业大户,打开“绿色”通道,注重打造品牌,增加合作社的竞争力。各级领导要积极落实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政策,加快农业经营组织的改革和创新,要做到“参与不干涉、引导不强迫”。应围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依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开放“绿色”通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把现有的龙头企业与千家万户的农民真正结合起来,将一些经营分散规模小的农户,按照市场化要求、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销售组织起来,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从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2006-10-31.
2、屈茂辉等.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