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制约因素及对策

    刘彤+++李建强++金鑫++许世诚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史,高新技术转移已经并正在对国家的发展、社会进步产生巨大影响。四川是我国核工业、航空航天、军工电子等重要战略基地,军工优势资源富集,需要进一步整合打造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标杆区域,以催生新经济格局;需要激活全省军工积淀,深度军民融合,助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以加快产业突破性发展。

    PART1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意义

    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问题,已是当今世界一项关系国家整体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全球经济的发展已由资源、资本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这个转变中,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发展实践证明,经济增长75%以上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的。如日本、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到80%,英、法、德等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也都达到50%以上。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国防科技工业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是具有战略性的高技术产业部门。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新技术革命的突飞猛进,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军工部门的改革发展之路。仅以印度、日本为例,印度在冷战结束后,改变以防御为主的国防战略,开始推行“地区性有限威胁”战略,迅速扩充军事力量,明确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并重并优先考虑国防需要。而日本在二战后,战略性选择“寓军于民”,1947年后成为美国的远东兵工厂。1965年军工产业的巨大利润刺激日本垄断资产阶级,1970年的《国防装备和基本生产政策》,使其完成了从“寓军于民”到“军民结合”转变。

    各国军民融合式发展过程带给我们的启发是:第一,虽然各国的国防军工选择的发展战略道路不尽相同,但最终殊途同归,都从单项的军转民、民转军走向了“军民一体、军民结合”的发展之路,如美国和日本,虽然他们所选择的发展战略截然相反,美国走的是典型“战争经济”,强调军工技术对民用生产的刺激,而日本走的是彻头彻尾“寓军于民”,寓军工生产于民用产业中;第二,军民一体、军民结合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如日本从战略层面认识到军民结合的重要意义,参照美国做法,主动降低了军工标准,推动军民两用技术的进一步开发,而美国则实施技术转移和技术回归,其科技政策是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转变,实现“军”转“民”与“民”促“军”的双向互动;第三,最先进的技术往往产生或首先应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能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带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军用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能突破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用高新技术产业群,能为工业转型升级从而增强国家竞争实力提供重要支撑作用。

    我国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技工作方针,对未来15年我国科技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首要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再次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我国早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和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实际上,从上世纪末开始,国防科技工业快速发展,已使大批先进、成熟、可靠、通用性强的军用技术成果不断涌现。2008年以来,累计3000多项优秀科技成果被授予“国防科学技术奖”。怎样推动这些优秀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深度“军民融合”,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形成军民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格局,充分挖掘国防科技工业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潜力,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要提供军民相互兼容的经济、技术平台和基础保障。

    PART2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策略

    毛泽东早在1956年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就使用了“军民结合”概念,在1957年具体提出“军民结合、以军为主、寓军于民”重要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此基础上,要求军民结合的重点由军向民转移,要求军工单位至少拿出一半的人搞民用,并于1982年具体提出:“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战略(军工系统史称“二次创业”)。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主要表现在:军民结合取得了较大进展,军工行业完成了由比较单一的军品结构向军民品复合结构的战略性转变,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民用工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逐渐扩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格局逐步开始形成,国防科技工业对地方经济参与度日益明显。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了军民融合式发展。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在这其中,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之后,又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提出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健全完善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实现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基本完成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装备的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正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2012年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联合印发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军工协作配套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和社会优势资源将更顺畅地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军转民”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将逐步得到消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防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脱节的状况将得到不断改善,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也将得到不断提升。最明显的实践成果是,自2001年起,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科工委等依托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建立了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地方各级技术转移专门机构,孵化和转移了一大批高新技术项目,为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转移机制做出了重要探索,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的一部分,初步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转移体系。

    总体而言,目前虽然我国的科技成果数量很多,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却很低,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还不够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依然还普遍存在数量少、质量差、规模小、效率低的问题。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申请的专利技术有8万多项,获得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有3万多项,然而专利实施率长期徘徊在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商品率约20%,转化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比例为5%—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8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只有工业总产值的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30%—40%。

    PART3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问题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还不仅仅是政府政策法规、激励机制、人才吸引、融资、科创园区基地建立、项目选择、项目推介等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下一步深度军民融合,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下面几方面。

    第一,尽管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但政府框架性文件还不足以成为军、民双方合作的法律保障。仅以绵阳科技城建设发展为例,仅从政策支持上看,一是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需要推动完善科技城国家、省、市三个层级的政策支撑体系,如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重点争取股权激励、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科研经费分配管理改革等政策;二是需要四川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开展土地政策、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金融等创新试点工作;三是需要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省级产业园区的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加强考核。

    第二,从2000年起,国家要求所有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三证: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认证和质量认证。一般民用企业要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非常困难,现行军品招标制度依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一般民用企业难以参与,如在军品采办制度上,我国的军品采办产品标准,采用的是军用标准和军工行业标准,这类标准比国标和民用行业标准要求更高,也成为阻碍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绿色壁垒”。

    第三,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军标中存在的限制,加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相对封闭、军民结合产业支撑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不高、军民融合中的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不仅使大量国防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资金和现实生产力,而且大量民用技术也无法进入国防科技领域,其具体表现:1.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的工作,军工科研院所为确保指令性科研生产任务顺利完成,还要规避风险,因此,对成果转化推动乏力;2.实施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无法在职称评定体系中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量化分值;3.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限制,以及持股限制、成果转化收益按照财政部规定应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交的限制,军工科研院所要以技术作价入股,需要交纳高额现金的所得税等因素影响,对此,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

    第四,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与民用工业领域采用的是不同两套管理体制,形成了不同的投资渠道和管理模式,两个领域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同时,由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长期保密封闭,不仅是与民用工业领域之间隔离,而且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内部同行业部门之间、集团之间也有很强的隔离倾向,造成与外部及内部之间创新链、产业链的脱节,对竞争和协作的排斥现象表现比较严重。仅以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及中试能力不足为例,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的首要因素是技术成熟度,从实验室出来的成果多数存在工程化程度低、集成度不够等问题,需要经过二次开发,而二次开发和工程化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技术交叉融合、集体攻关的过程,这一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军工企事业单位各研究所自有研发经费难以支持,加上由于风险较高,风险投资机构和产业资本尚不愿投入,这就必然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较为缓慢。

    第五,尽管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不断深入,各军工集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面对市场经济环境,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军工企业投资渠道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军品企业和民品企业也是各种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军民融合式企业。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军民融合式发展中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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