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治理建议
【摘 要】 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逐渐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兼具机遇与挑战的新的传媒工具,它的出现催生了一个更加复杂的传媒生态环境。尤其是随着传媒竞争的加剧、传播观念的扭曲以及传播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新媒体低俗化现象愈演愈烈。
【关 键 词】新媒体;低俗化;治理
【作者单位】王芃,安徽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4.018
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说,媒体是人体的延伸。如果说传统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使人们的知情权得到保障,那么建立在现代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新媒体解放的则是人的嘴巴,它粉碎了传统媒介时代“一对多”的传播霸权,使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再界限分明地划分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多对多”的传播形式成为新媒体的精髓。从微博到微信再到直播平台等,新媒体的形式层出不穷,而作为生产和传播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媒介,新媒体肩负着信息传播、思想交流、文化传承、舆论引导等诸多职能。大众传播中任何形式或内容的错位、失衡都将对人类发展、社会进步、文明演变产生重要影响。当新媒体迅速滑向无序、媚俗和泛娱乐化的方向,年轻一代将沉浸在缺乏思考、浮浅鄙俗的各类文字中。如何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进行治理,重塑严肃、健康的媒体气质,如何以更加自由、更加主动、更加先进的方式去引导新媒体,重构绿色、和谐的媒介生态环境,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困境
在大众传媒走向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因媒介责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失衡,新媒体陷入了内容低俗化窘境。尤其是在新媒体使用、传播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存在及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导致对其治理变得困难重重。
1.商业利益驱使,使得新媒体社会责任感淡化
新媒體经济是“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巨额利润的产生主要通过高收视率、高点击量、高发行量来实现。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几乎所有新媒体平台都会遵循“多数法则”,最大限度地扩大受众范围,而受众所关注的兴趣点往往集中在明星隐私、绯闻等内容上。当前,类似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媒体刊发大量缺乏严肃思考、缺乏精神营养的文化产品。可以说,在市场规律和商业利益的主导下,新媒体具有迎合市场和适应各阶层群众需求的原动力,会选择放弃一些正确的传媒理念和价值准则,偏离媒体自身定位。
2.治理方式单一,对治理必要性的认识不够
美国著名学者尼古拉斯·卡尔曾指出,从深阅读到浅阅览,互联网在改变我们阅读方式的同时,也在塑造我们“浅薄”的思维方式。新媒体大多以故事化、情景化、图像化的叙事方式为主,这种直观的传播方式使人们丧失了辨别信息质量的能力。对其治理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直处于突击式、运动式状态。尽管这种治理活动曾有过很多成功案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倾向于用一种生活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仍需进一步创新。有不少人认为,商业本身所固有的世俗化特征导致了新媒体文化品格的下降,而新媒体作为一种消费品,在内容、形式以及风格等方面迎合受众需求是顺应市场发展的表现,因此不必过于上纲上线,应当顺应市场发展规律。这深刻体现了当前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缺乏社会治理合力。二、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治理的域外经验
新媒体内容低俗化从来就不是某个国家或是某个地区所独有的现象,市场的趋利本性隐含着天然的低俗因子,媒体只要打上商业化标签,就不可避免会有粗俗文化出现。因此,防范和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媒介进行监管的常规内容。不少国家在此方面起步较早,可为我国在相关治理方面提供经验借鉴。
1.积极推动新媒体内容管理制度创新
很多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形式,强调新媒体内容传播行为及对其治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内容的自由流动等领域。以美国为例,从立法层面来讲,美国针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立法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并在宪法、行政法规等均有所体现,已经形成严密、多层次、多部门联动的法律治理体系。在这些法律当中,有些是专门为抵制低俗化现象而制定的,如《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有些在相关条款中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如2001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案》规定,任何采用电子通信设备传播淫秽、色情、下流的评论、邀请、建议、图像等信息,应当受到罚款或者监禁2年或2年以下等处罚……再如英国广播电视管制机构OFCOM对节目内容、节目格调及品味、节目语言等相关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通过采取内容分级制度、执照控制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
2.政府机构直接干预新媒体内容监管
对新媒体内容的管制,除了必要的技术手段,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对内容进行审查。而鉴于市场对传播内容治理的失灵现实,对新媒体内容的监管成了政府的重要职责。西方国家对新媒体内容的管理,一般通过对提供者、使用者、经营者等主体加强监管来实现。一是对提供者的管制。目前,不少西方国家制定相应法规对不良内容提供者进行管制,大多数带有惩罚性。如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良内容的提供者在德国境内,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采取行动,而不必顾及使用者是通过国内还是国际途径获取不良内容;当不良内容提供者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则运用国际法规或国际私法来协调解决。二是对使用者的管制。在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过程中,单纯依靠使用者自觉、自律的方式,显然远远不够。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拔除“毒草”,建立长效整治机制,需要将使用者列为新的管制对象。如英美等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良内容消费者应当受到法律惩处。三是对经营者的管制。与低俗化内容提供者相比,各类网站、媒体的经营者在传播过程中只起到次要作用。有关机构对其管制力度较小,一般是要求其在内容甄别上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那些故意提供便利的经营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挥市场自治机理来治理新媒体内容
为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需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建设和完善市场在新媒体产业领域的自治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建立起比较专业的行业自治组织。例如,美国设立了9个著名的信息安全专业机构,如美国计算机协会(ACM)、国际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美国计算机职业者社会责任协会(CPSR)等,这些机构从信息安全技术、从业资质认定、从业人员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了很多规范。又如,法国的互联网服务商在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互联网监护会、互联网用户协会、互联网络理事会等机构,为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解决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三、构建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治理的新秩序
我们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目标就是寻求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既要保障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又要抑制不良文化对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以促进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
1.坚持两大原则,把握新媒体内容治理方向
宽容自律原则和严格监管原则是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提出的宽容自律原则主要是考虑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评判标准问题,“低俗”“通俗”与“恶俗”只是一字之差,内涵却相去甚远。具体来说,与“通俗”相比,“低俗”含有某些“俗”的成分,但缺少“通俗”当中健康有益的因素;与“恶俗”相比,“低俗”以一种泛娱乐化的方式体现出来,没有“恶俗”那么激烈。“低俗”可以演变为“通俗”,也可以转化为“恶俗”。这当中需要我们秉持宽容自律原则加以引导,以包容、开放的姿态对待大众化的娱乐形式。在保障新媒体内容产品创作空间的同时,注重行业自律及个人自律,提高道德素养及审美情趣,坚决抵制低俗之风的侵蚀,积极促进新媒体内容从“低俗”向“通俗”转化。而严格监管原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高度重视新媒体内容的低俗化问题,从立法、管理、技术等各方面采取措施,阻止不良內容侵蚀人们的内心世界。其关键在于立法机关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新媒体治理法律体系,确保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规制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保障机制。
2.倡导公众参与,提升多元主体的责任意识
多元主体共存是新媒体治理新秩序的重要基础,这与当前经常被提及的“善治”目标相契合。新媒体的有效治理需要多元主体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分享机制,而如何在新媒体治理中发挥多元主体的参与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点出发。一是加强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人们面对各种媒介信息的理解能力、甄别能力和思辨能力等。同时,建立便捷的公众监督平台,促使公众在提升防范能力的同时,强化个人作为有责任心的社会公民的监督意识,从而凝聚成一股有效的社会监督批评力量,优化媒介生态环境。二是提升媒体自律意识,重构新媒体内部治理机制。新媒体平台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味地片面解读观众需求是不可行的,只有打造法治媒体,重视人文关怀,在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才是根本的发展之道。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目前,我国尚未有自发组织的新媒体社会监督团体,政府部门在接受民众监督投诉、反馈等方面也存在缺陷。按照当前的新媒体管理体制,最有效的就是充分发挥新媒体或者互联网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专门负责对涉及新媒体内容低俗化问题的投诉处理,促进新媒体行业向善发展。
3.创新治理方式,构建新媒体内容分级制度
综合国内现实和国际经验,针对目前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困境,引进分级管理的技术措施,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首先,明确分级制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政府作为分级治理的重要主体,要确定分级范围和标准,筹备建立新媒体内容管理基金会等民间组织,为分级过滤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新媒体内容提供者在利用各种平台发布信息时,要严格按照经营者的发布要求,对自身提供的信息内容承担分级责任;学校和家庭要对分级制的实施予以配合,可通过选择过滤软件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其次,制定指导性的分级标准。事实上,新媒体传播内容当中的限制传播部分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这部分内容才是分级的对象。根据国外经验,我国可考虑从年龄和信息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划分。在年龄上,可以从学龄前、小学、初中和高中这四个阶段分别设置划分标准;在信息内容上,可从语言、色情、暴力和其他这四类进行明确划分。最后,利用过滤软件设置相关参数。过滤软件是实现分级制管理必备的技术措施,其功能在于通过设置相关参数,阻止低俗化内容的出现和传播。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参数体系应当是不断调整的,因为参数的数量和含义决定着过滤软件发挥功效的大小。
4.厘清治理思路,树立常态化的治理理念
推动新媒体常态化治理,一是要促进新媒体文化管理常态化,培养常态化的管理意识,密切关注新媒体发展动向,认真思考造成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历史根源、现实根源以及技术根源,科学评估低俗化现状和态势,做到早发现、早治理。二是要推动健康文化引导常态化,要用优秀、健康的文化引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树立新媒体文化的道德标杆,让公众知道应当弘扬什么、抑制什么。新媒体既要注重提倡良好的信息传播规范,又要尊重公众的思想自由,从而形成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新媒体文化发展态势。参考文献
[1]褚松燕. 中国互联网治理:秩序、责任与公众参与[J]. 探索与争鸣,2015(1):36-39.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 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何扬鸣,郝文琦. 新媒体视域下网络空间治理新维度[J]. 出版广角,2017 (23):16-18.
[4]李文冰. 比较视野下治理我国媒介低俗化的政府规制建设[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0(11):28-29.
[5]吴小国. 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分级制设想[J]. 中国出版,2017(10):63-65.
[6]云付平,孟宪平. 网络文化粗鄙化及其常态化治理分析[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4(2):82-87.
【关 键 词】新媒体;低俗化;治理
【作者单位】王芃,安徽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4.018
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说,媒体是人体的延伸。如果说传统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使人们的知情权得到保障,那么建立在现代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新媒体解放的则是人的嘴巴,它粉碎了传统媒介时代“一对多”的传播霸权,使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再界限分明地划分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多对多”的传播形式成为新媒体的精髓。从微博到微信再到直播平台等,新媒体的形式层出不穷,而作为生产和传播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媒介,新媒体肩负着信息传播、思想交流、文化传承、舆论引导等诸多职能。大众传播中任何形式或内容的错位、失衡都将对人类发展、社会进步、文明演变产生重要影响。当新媒体迅速滑向无序、媚俗和泛娱乐化的方向,年轻一代将沉浸在缺乏思考、浮浅鄙俗的各类文字中。如何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进行治理,重塑严肃、健康的媒体气质,如何以更加自由、更加主动、更加先进的方式去引导新媒体,重构绿色、和谐的媒介生态环境,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困境
在大众传媒走向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因媒介责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失衡,新媒体陷入了内容低俗化窘境。尤其是在新媒体使用、传播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存在及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导致对其治理变得困难重重。
1.商业利益驱使,使得新媒体社会责任感淡化
新媒體经济是“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巨额利润的产生主要通过高收视率、高点击量、高发行量来实现。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几乎所有新媒体平台都会遵循“多数法则”,最大限度地扩大受众范围,而受众所关注的兴趣点往往集中在明星隐私、绯闻等内容上。当前,类似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媒体刊发大量缺乏严肃思考、缺乏精神营养的文化产品。可以说,在市场规律和商业利益的主导下,新媒体具有迎合市场和适应各阶层群众需求的原动力,会选择放弃一些正确的传媒理念和价值准则,偏离媒体自身定位。
2.治理方式单一,对治理必要性的认识不够
美国著名学者尼古拉斯·卡尔曾指出,从深阅读到浅阅览,互联网在改变我们阅读方式的同时,也在塑造我们“浅薄”的思维方式。新媒体大多以故事化、情景化、图像化的叙事方式为主,这种直观的传播方式使人们丧失了辨别信息质量的能力。对其治理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直处于突击式、运动式状态。尽管这种治理活动曾有过很多成功案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倾向于用一种生活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仍需进一步创新。有不少人认为,商业本身所固有的世俗化特征导致了新媒体文化品格的下降,而新媒体作为一种消费品,在内容、形式以及风格等方面迎合受众需求是顺应市场发展的表现,因此不必过于上纲上线,应当顺应市场发展规律。这深刻体现了当前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缺乏社会治理合力。二、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治理的域外经验
新媒体内容低俗化从来就不是某个国家或是某个地区所独有的现象,市场的趋利本性隐含着天然的低俗因子,媒体只要打上商业化标签,就不可避免会有粗俗文化出现。因此,防范和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媒介进行监管的常规内容。不少国家在此方面起步较早,可为我国在相关治理方面提供经验借鉴。
1.积极推动新媒体内容管理制度创新
很多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形式,强调新媒体内容传播行为及对其治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内容的自由流动等领域。以美国为例,从立法层面来讲,美国针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立法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并在宪法、行政法规等均有所体现,已经形成严密、多层次、多部门联动的法律治理体系。在这些法律当中,有些是专门为抵制低俗化现象而制定的,如《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有些在相关条款中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如2001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案》规定,任何采用电子通信设备传播淫秽、色情、下流的评论、邀请、建议、图像等信息,应当受到罚款或者监禁2年或2年以下等处罚……再如英国广播电视管制机构OFCOM对节目内容、节目格调及品味、节目语言等相关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通过采取内容分级制度、执照控制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
2.政府机构直接干预新媒体内容监管
对新媒体内容的管制,除了必要的技术手段,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对内容进行审查。而鉴于市场对传播内容治理的失灵现实,对新媒体内容的监管成了政府的重要职责。西方国家对新媒体内容的管理,一般通过对提供者、使用者、经营者等主体加强监管来实现。一是对提供者的管制。目前,不少西方国家制定相应法规对不良内容提供者进行管制,大多数带有惩罚性。如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良内容的提供者在德国境内,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采取行动,而不必顾及使用者是通过国内还是国际途径获取不良内容;当不良内容提供者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则运用国际法规或国际私法来协调解决。二是对使用者的管制。在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过程中,单纯依靠使用者自觉、自律的方式,显然远远不够。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拔除“毒草”,建立长效整治机制,需要将使用者列为新的管制对象。如英美等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良内容消费者应当受到法律惩处。三是对经营者的管制。与低俗化内容提供者相比,各类网站、媒体的经营者在传播过程中只起到次要作用。有关机构对其管制力度较小,一般是要求其在内容甄别上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那些故意提供便利的经营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挥市场自治机理来治理新媒体内容
为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需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建设和完善市场在新媒体产业领域的自治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建立起比较专业的行业自治组织。例如,美国设立了9个著名的信息安全专业机构,如美国计算机协会(ACM)、国际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美国计算机职业者社会责任协会(CPSR)等,这些机构从信息安全技术、从业资质认定、从业人员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了很多规范。又如,法国的互联网服务商在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互联网监护会、互联网用户协会、互联网络理事会等机构,为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解决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三、构建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治理的新秩序
我们对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目标就是寻求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既要保障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又要抑制不良文化对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以促进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
1.坚持两大原则,把握新媒体内容治理方向
宽容自律原则和严格监管原则是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提出的宽容自律原则主要是考虑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评判标准问题,“低俗”“通俗”与“恶俗”只是一字之差,内涵却相去甚远。具体来说,与“通俗”相比,“低俗”含有某些“俗”的成分,但缺少“通俗”当中健康有益的因素;与“恶俗”相比,“低俗”以一种泛娱乐化的方式体现出来,没有“恶俗”那么激烈。“低俗”可以演变为“通俗”,也可以转化为“恶俗”。这当中需要我们秉持宽容自律原则加以引导,以包容、开放的姿态对待大众化的娱乐形式。在保障新媒体内容产品创作空间的同时,注重行业自律及个人自律,提高道德素养及审美情趣,坚决抵制低俗之风的侵蚀,积极促进新媒体内容从“低俗”向“通俗”转化。而严格监管原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高度重视新媒体内容的低俗化问题,从立法、管理、技术等各方面采取措施,阻止不良內容侵蚀人们的内心世界。其关键在于立法机关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新媒体治理法律体系,确保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规制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保障机制。
2.倡导公众参与,提升多元主体的责任意识
多元主体共存是新媒体治理新秩序的重要基础,这与当前经常被提及的“善治”目标相契合。新媒体的有效治理需要多元主体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分享机制,而如何在新媒体治理中发挥多元主体的参与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点出发。一是加强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人们面对各种媒介信息的理解能力、甄别能力和思辨能力等。同时,建立便捷的公众监督平台,促使公众在提升防范能力的同时,强化个人作为有责任心的社会公民的监督意识,从而凝聚成一股有效的社会监督批评力量,优化媒介生态环境。二是提升媒体自律意识,重构新媒体内部治理机制。新媒体平台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味地片面解读观众需求是不可行的,只有打造法治媒体,重视人文关怀,在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才是根本的发展之道。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目前,我国尚未有自发组织的新媒体社会监督团体,政府部门在接受民众监督投诉、反馈等方面也存在缺陷。按照当前的新媒体管理体制,最有效的就是充分发挥新媒体或者互联网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专门负责对涉及新媒体内容低俗化问题的投诉处理,促进新媒体行业向善发展。
3.创新治理方式,构建新媒体内容分级制度
综合国内现实和国际经验,针对目前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治理困境,引进分级管理的技术措施,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首先,明确分级制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政府作为分级治理的重要主体,要确定分级范围和标准,筹备建立新媒体内容管理基金会等民间组织,为分级过滤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新媒体内容提供者在利用各种平台发布信息时,要严格按照经营者的发布要求,对自身提供的信息内容承担分级责任;学校和家庭要对分级制的实施予以配合,可通过选择过滤软件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其次,制定指导性的分级标准。事实上,新媒体传播内容当中的限制传播部分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这部分内容才是分级的对象。根据国外经验,我国可考虑从年龄和信息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划分。在年龄上,可以从学龄前、小学、初中和高中这四个阶段分别设置划分标准;在信息内容上,可从语言、色情、暴力和其他这四类进行明确划分。最后,利用过滤软件设置相关参数。过滤软件是实现分级制管理必备的技术措施,其功能在于通过设置相关参数,阻止低俗化内容的出现和传播。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参数体系应当是不断调整的,因为参数的数量和含义决定着过滤软件发挥功效的大小。
4.厘清治理思路,树立常态化的治理理念
推动新媒体常态化治理,一是要促进新媒体文化管理常态化,培养常态化的管理意识,密切关注新媒体发展动向,认真思考造成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历史根源、现实根源以及技术根源,科学评估低俗化现状和态势,做到早发现、早治理。二是要推动健康文化引导常态化,要用优秀、健康的文化引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树立新媒体文化的道德标杆,让公众知道应当弘扬什么、抑制什么。新媒体既要注重提倡良好的信息传播规范,又要尊重公众的思想自由,从而形成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新媒体文化发展态势。参考文献
[1]褚松燕. 中国互联网治理:秩序、责任与公众参与[J]. 探索与争鸣,2015(1):36-39.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 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何扬鸣,郝文琦. 新媒体视域下网络空间治理新维度[J]. 出版广角,2017 (23):16-18.
[4]李文冰. 比较视野下治理我国媒介低俗化的政府规制建设[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0(11):28-29.
[5]吴小国. 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分级制设想[J]. 中国出版,2017(10):63-65.
[6]云付平,孟宪平. 网络文化粗鄙化及其常态化治理分析[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4(2):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