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

    摘要: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对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维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文章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以来,大部分合作社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构建方法。

    关键词:合作社;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与之配套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改变了以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科目不统一、财务制度无章可循、内部控制制度未成体系的状况,促进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正常发展。据了解,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7.96万家,大部分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一是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行为,保证固定资产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和账面数一致;二是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三是确保固定资产政策在合作社的贯彻执行,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总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发现错误、舞弊、盗窃、非法占有等行为,及时纠正,维护合作社及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合作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合作社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原则

    为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立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法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其前提条件必须遵循《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

    2、制衡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有合理的设置和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3、有效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实现。

    4、适应性原则。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应适应本社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特点和实际,并随外部环境的变化、本社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断改进和完善,与时俱进。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形同虚设,运作的随意性较大,以致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没有发挥其在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管理观念淡薄,制度不全

    合作社“重生产经营、轻监督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领用、处置等制度不健全,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

    (二)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主要是由于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来自农民,大多业务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导致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规范,未按性质、类别进行明细登记,不能如实反映本社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三)固定资产添置的随意性较大

    既不考虑综合利用,也不考虑是否符合本社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由负责人的意志决定,导致盲目购置、重复购置,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

    (四)固定资产存在账外经营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大多是由社员入股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门捐赠和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形成的,这部分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游离于账外,用于经营或租赁,取得的收入由部分社员支配,有的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有,严重侵害了本社及广大社员的利益。

    (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合规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重要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是社员的共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固定资产的处置由部分人员决定,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也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透明度不高,社员反响较大,影响了社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

    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并结合本社内部管理的实际,才能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合作社业务发展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不宜设置过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但以下几个岗位必须分离:固定资产的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固定资产的审批、执行与会计记录;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审批与执行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授权批准控制制度,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长为本社固定资产业务审批人,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严禁未经审批人审批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

    (二)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既要符合本社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又要注意节约,避免浪费,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一般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予以审批,获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购置。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理事会提出,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固定资产购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购置过程中出现的舞弊行为而损害本社和广大社员利益。

    (三)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无论是合作社自行购置的、社员投入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形成的还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会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或监事会等参与验收,只有在验收合格并经登记后,财会部门才能办理有关账务处理,使用部门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对外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固定资产需要报损、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制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单,经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技术部门或监事会共同鉴定,并提供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材料,报理事会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方可办理资产的注销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不得随意处置。还有,处置价款应由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避免其他部门接触。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相关部门报理事会并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处置,防止资产流失。对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分配给社员,不得记入社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社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五)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结合本社特点,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二是做好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尤其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建立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接受社员的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使之贯穿整个固定资产业务的始终。其重点一是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二是检查在办理固定资产请购、审批、购置、验收、付款等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和未按审批意见办理的违规行为等。三是检查购置固定资产程序是否适当,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本社发展的需要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开招标,有无舞弊行为存在。四是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处置款是否及时由财会部门入账,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五是检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在检查中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加以纠正,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如有必要,可考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真正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Z].财会[2001]41号.

    2、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Z].财办会[2004]23号.

    3、陈学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构建[J].农村财务会计,2007(4).

    4、柏春华,丁宏,梁树茂.农业企业如何建立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J].中国农业会计,2004(12).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畜牧兽医局。作者为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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