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涉农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其启示

    夏金华

    摘 要: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涉农保险制度已经势在必行。本文中,深入地分析美国、日本在涉农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建设我国涉农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三点建议:农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要完善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建设、要加强农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监管和立法执行。

    关键词:涉农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三农问题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1-000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问题的处理力度,并通过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为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证。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涉及的都是比较基础的保险险种,如农业种植业保险、农业养殖业保险等。从美日西欧等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农业保险在基础保险之外都扩大到涉农保险,比我国的农业保险有着更大的范围。因此,我国要切实提高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力度,也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对国外先进的涉农保险的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借鉴其实践经验指导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

    1 美国涉农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经济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此外,因为美国国土面积广阔,农业经营表现出明显的集约化、规模化特征。为了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美国建立了完备的保险制度和相应的立法体系,不仅将基本种养殖业纳入保险体系,更是将农民财产、农民人身安全全部纳入了保险范围。

    美国涉农保险及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表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为农业保险配套高额补贴制度、农业保险亏空的财政补贴制度、全面的保险组织覆盖涉农保险范围、完善的行政立法支持涉农保险制度。

    1.1 为农业保险配套高额补贴制度

    在各种社会构成成份中,农民的平均经济收入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不仅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低、甚至缴纳保险费用也会造成比较大的压力。考虑到这种情况,美国为农业保险配套了高额补贴制度。在全部的保险费用之中,农民所需缴纳的比例不超过20%,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美国政府甚至分担高达80%的缴纳比例。这一制度的设立,使得美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可以参与农业保险,既降低了农业灾害发生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大大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1.2 农业保险亏空的财政补贴制度

    在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中,强调了农业保险的非盈利性,是和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有着明显区别的。这种制度上的约束,使得美国的农业保险机构经常出现亏空、保险基金赤字。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亏空的财政补贴制度,对于那些入不敷出的农业保险机构给与直接的财政补贴或经济援助,确保这些农业保险机构能够可持续地运营下去。所以,美國农业保险的可信度是有着政府支撑的,这也大大增强农户参保的信心。

    1.3 全面的保险组织覆盖涉农保险范围

    美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建设是相当全面的。农业基本经营保险组织,负责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性保险,对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农业互助保险组织,负责农民疾病、意外受伤等情况下的保险。农业财产保险组织,负责与农业经营有关的中间环节的保险,包括牲畜屠宰、农产品包装和加工、农产品运输等环节中出现的意外都在保险范围之内。农民寿险组织,负责农民寿命保险。不难看出,美国的保险组织,几乎囊括了所有涉农范围的保险。

    1.4 完善的行政立法支持涉农保险制度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美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予以支持。这些法律文件包括:《联邦农业保险法》,《联邦农业互助保险法案》、《联邦农业指导法》、《联邦农业灾害救援法》等等。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对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使得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和涉农保险制度有法可依。

    2 日本涉农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

    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和中国又同属亚洲国家,其有关涉农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实践经验对中国有着很强的参考价值。从农业经济的实际情况看,日本和美国还是有着很大不同的,日本山地多,农耕用地小,多采取个体和分散经验模式。

    在这些实际情况下,日本的涉农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有如下的特征: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双重特征的农业参保制度、政府为特大农业灾害补贴、持续的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2.1 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因为日本农业的分散经营和个体经营模式,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设置采取了多个层次。在最高层面上,使日本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业务规划;在中间层次上,是农业共济联合会,负责都府县道的农业保险业务;在最低端层次上,是农业共济组织,负责市町村的农业保险业务。

    2.2 双重特征的农业参保制度

    日本的农业保险参保制度有着双重特征,即强制性特征和自愿性特征相结合。强制性参加保险的业务种类包括:农作物种植类的生产经营活动、家禽家畜养殖类的生产经营活动、果木园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自愿参加保险的业务种类包括:农民自己的住宅、农机具及其它相关财产等。

    2.3 政府为特大农业灾害补贴

    在日本的三层次保险组织体系中,各级组织分担的保险份额也有所不同。从分担比例上看,基层的农业共济组织一般分担的比例为10%到20%,中间层次的农业共济联合会一般分担的比例为20%到30%,最高层次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分担的比例超过50%。尤其是发生特大农业灾害时,政府会直接通过财政拨款承担保险赔偿的80%以上。

    2.4 持续的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日本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有着非常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一部法律颁布后,会持续施行很多年,如果其中存在不足则通过新的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半个世纪以来,日本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先后出台了《日本家畜保险法》、《日本农业保险法》、《日本农业灾害援助法案》、《日本土地改革法》、《日本农业合作法》等等。

    3 我国从国外涉农保险法律制度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

    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都设置了更为宽泛的覆盖范围、国家都承担了更高的缴纳比例或赔付比例、都有完善的立法工作作为支撑。这些经验都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为我国涉农保险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以下的建议:

    3.1 农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侧重于基本农业保险,即农业种植业保险和农业养殖业保险,对于涉农保险的覆盖力度较弱。而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不仅经济飞速发展,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格外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对农业种植业保险和农业养殖业进行保险覆盖,显然既不符合我国农业问题处理得基本国策,也无法满足农民个人的保险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学习美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涉农保险制度。涉农保险应该在基础保险之外,增加对农民财产的保险、农民生命的保险、农业经营相关环节的保险。在农民财产保险方面,应该涵盖对农机具、农舍、农民住房等财产;在农民寿险方面,应该涵盖农民生命、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农民作业安全状况的保险;在农业经营相关环节保险方面,应该涵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包装、农产品运输等。

    3.2 要完善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建设

    从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也可以看出,这两个国家的农业保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有晚上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持。相比这两个国家,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就比较淡薄,尤其是缺乏对各个涉农方面保险的明确法律。此外,对于国家应补贴的缴纳比例、特殊情况下的国家财政补偿等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农业保险的可信度低于发达国家。而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时也无法得到保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必须要完善农业保险尤其是涉农保险的立法建设,这样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有法可依。

    3.3 要加强农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监管和立法执行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这就涉及到立法监管和立法执行问题。涉农保险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是一个新领域,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加强立法的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涉农保险的全面铺开,农业保险的基金总量必然大幅度增加,这笔钱能否做到专款专用,这就要加大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监管。在涉农保险的整个保险周期内,农户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证,一旦不能保证时是否会有法律手段來予以保护,就依赖于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执行。所以,只有加强立法监管和立法执行,才能确保涉农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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