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开财务信息与商业机密保护

    宋宇

    [摘要]市场化的今天,企业往往面临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机密保护的两难选择。本文在界定商业机密的基础上,分析企业通过适度公开财务信息,以权衡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机密保护。

    [关键词]财务信息; 商业机密;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公开是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商业秘密是保护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面临的一对矛盾,企业必须妥善处理二者关系。

    一、商业机密的界定

    由于在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已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为保护广大投资都的权益,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财务信息完整及时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随着财务信息公开的扩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形成了企业面临的难题。解决这一问题,应首先界定商业机密。

    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机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这一定义部分财务信息也属于商业机密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明确提出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从法律规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机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企业资产的性质并受企业保密,不能被企业外部人掌握。

    公开财务会计信息中披露的部分相关信息显然属于商业机密的范畴,例如重大投资方向、产品研发费用、产品成本等。而部分信息如果被其竞争对手所掌握和利用,将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巨大损失,这种损失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二、公开财务信息的适度性

    既要保护商业机密又要公开财务信息,企业必须把握公开财务信息的适度性。而公开财务信息的适度性受法律法规、成本收益、使用者处理能力等多方面的限制。

    1.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我国已经形成《证券法》、《股票发生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为主的一系列规范公开财务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了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三部分组成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2.成本收益制约。周勤业在2003年通过调查发现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用于日常信息披露的平均费用为132.33万元,日常信息披露费用占了管理费平均比例为4.09%。王熊元在2003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有99%的上市公司认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泄漏了公司的商业秘密;84%的上市公司认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向社会传递了不利于其发展的不良信号;50%的上市公司认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会计成本过大。这些调查仅显示易于衡量的货币支出,公开财务信息过程往往容易造成商业机密泄露,例如客户资料、重大投资事先被竞争对手获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计,因此财务信息公开虽然能减少整个市场的公司交易成本,但增加了企业成本,受到成本收益的制约。

    3.会计信息使用者处理会计信息的能力制约。如今的财务信息披露往往采用上百页的财务报告,而普通会计信息使用者要在众多企业中了解每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实属不易。因此企业应控制提供的信息质量和数量。过量信息实际上会冲淡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是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可以体现企业财务的核心内容,表外的附注是为了更全面表达表内信息。对于附注,一方面要防止信息过量,另一方面而且要防止主次颠倒,冲淡了使用者对表内信息的注意力。

    4.财务信息有用性原则的制约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面临选择多,企业所公开的财务信息要适应投资者需求,对决策投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只有当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之后才会做出判断。公开财务信息时突出投资人关心的问题,例如企业盈利能力、资产结构必须真实披露,公开财务信息的量和度都要掌握在一定范围内。

    三、适度公开财务信息、缓解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的矛盾

    分析约束条件,企业应该对财务信息予以分类,判断财务信息是与竞争对手和投资人的相关性,对于不同的财务信息适用不同的公开深度。

    1.与投资者和竞争对手都有关。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预算支出等等。投资者和竞争者都可以从这类信息中获知企业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有用信息。对于财务报表企业必须按规定公开,对于某些敏感的重大预算支出、重大战略调整等信息则可以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对于该类信息延缓公布。

    2.与投资者和竞争对于都无关。这一类信息已经不符合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应当允许企业选择自愿披露或者不披露。如果企业认为披露该信息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企业的信心,可以选择披露。

    3.只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如企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其他会计估计类信息,与本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有关,这类信息与竞争对手没有实用价值,披露这类信息可以使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本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这类信息充分披露也不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

    4.只与竞争对手决策相关信息。如客户资料、专项研发费用支出、投资重大计划等对投资者没有参考价值,但对竞争者却十分有用,竞争者如果获取此类信息容易形成客户流失、投资机会流失等问题,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对于此类信息,企业可以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综上所述,公开财务信息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信息公开必须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维护企业利益,因此公开财务信息必须考虑其适度性,否则会损害企业发展。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各财务信息明确判断,确认各信息披露程度。

    参考文献:

    [1]谢新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财会通讯,2009,7

    [2]肖卫兵.试论商业敏感性信息在信息公开法中的保护.理论与探索,2006,6

    [3]李建龙.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冲突的视角.法制与经济,2011,11

    [4]黄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冲突与协调,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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