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屏蔽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研究
【摘 要】 近年来,因浏览器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所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从一审开始就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将以该案为例进行分析法院是如何通过利益衡量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关键词】 屏蔽广告 不正当竞争 利益衡量
一、“世界之窗案”案情介绍
“腾讯视频”由腾讯公司提供“免费+广告”及会员制的影视播放服务;“世界之窗浏览器”系世界星辉公司提供“广告屏蔽”功能的浏览器,该浏览器设置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的功能,在用户勾选该功能后,可以屏蔽腾讯视频网站播放视频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一次勾选后,用户通过“世界之窗浏览器”访问腾讯视频网站,可一直屏蔽视频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
2017年初,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18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商业模式的改变和技术创新,公众有权利享受。[1]就具有选择性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而言,其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亦未造成竞争对手的根本损害,故开发、经营涉案浏览器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2月,腾讯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多处错误全面上诉。二审判决主要通过分析评价广告过滤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及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量化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论证,最终得出,被诉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此类行为如长期存在亦会对社会总福利具有明显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遂撤销一审判决,腾讯二审获赔经济损失一百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八十九万六千七百零八元。[2]
二、司法审判思路回溯
总体而言,我国法院对于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态度较为一致,基本思路可概括如下:首先,法院认定“广告+免费视频”的经营模式应受法律保护,而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正是对这种经营模式的干扰和破坏;其次,基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认定这种干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最后,广告过滤行为会对视频网站造成实质损害,进而认定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腾讯诉世界之窗浏览器”一案似乎短暂地突破了上述司法审判思路,认为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顺应网络用户和时代发展需求的创造性破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时隔不到一年,该案的二审判决又将思路拉回到原先的审判轨道上。北京知产法院在二审中主要通过评价广告过滤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分析该行为长期存在是否会损害社会总福利,进而得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
(一)被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首先,考虑到“商业道德”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主观概念,二审法院以相关行政法规为依托,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的规定,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拦截合法广告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退一步而言,被诉行为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活动,也显然违反“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他人干涉,他人不得直接插手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这一最为基本的商业道德。
法院强调,这一基本商业道德的判断,与涉案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领域、以及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用户需求均无关系。即使考虑用户需求,被诉行为也不符合用户的长期需求。经营者可以基于用户需求改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插手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二)被诉行为长期存在损害社会总福利
一审判决将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是错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一审法院仅着眼于消费者现阶段的利益,视野较为局限,而从长远利益的角度,被诉行为可能存在两方面不利影响:
其一,就短期看,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可能因此而产生变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
其二,就长期看,视频网站可能因此而丧失生存空间,最终势必会影响到消费者利益从而损害社会总福利。
三、结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制定该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多元化利益保护宗旨。事实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案件中所牵扯和反映出的利益也是多元的,该纠纷的处理涉及到新型浏览器开发者、视频网站经营者及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提升了用户视频观看体验,符合用户的要求;但对广告被过滤的视频网站来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视频网站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存在矛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此类行为的正当性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在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营业利益的维护、竞争者技术创新的鼓励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虽然“腾讯诉世界之窗浏览器”案的一审判决被推翻,但笔者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持赞成态度。在浏览器广告过滤的相关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过多干预市场竞争自由,而是要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只要不触及显著损害其他经营者实质利益的底线,应尽量为技术创新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以更好地达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鼓励自由競争、维护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
[2]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杨琳(1994—),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天津工业大学,3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