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构筑扶贫资金使用“高压线”
龚亮保
随着我国扶贫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扶贫资金总量逐年递增,已从1980年的5亿元增至2013年的394亿元。扶贫资金投入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作为贫困群众的“保命钱”,扶贫资金却在一些省份审计中发现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侵占等现象,以及“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情况。2012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调研扶贫开发时对扶贫资金使用违规现象表达了强烈不满和愤怒;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保障扶贫资金规范运行。
保障扶贫资金规范运行,需要完善制度机制,给扶贫资金使用装上“安全阀”。应当看到,之所以有人敢对扶贫等民生资金“动手”,是因为制度缺陷。尽管早在199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头重脚轻”的弊病,重扶贫资金审批划拨而轻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因此,要加强制度设计,对资金的管理流程、易出问题与风险、防控措施,从省、设区市、县、乡、村5个层面上,进行明确、分析和规范,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体系。重点是深化治本抓源头,强化关键环节关口,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扶贫资金按制度规范运行。
保障扶贫资金规范运行,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给扶贫资金使用戴上“紧箍咒”。
国家对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了要求,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将进行改革。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但也要认识到,审批权限下放后,基层可操作空间较大。因此,必须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外部监管,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入第三方监督。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强化资金和项目运行的监管上来。对各地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通过审计、考评等方式,补“顶层设计”缺陷,堵“基层运行”漏洞。
保障扶贫资金规范运行,需要实行公告公示,给扶贫资金使用洒上“防腐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通过媒体公示公告、镇务公示公告、村务公示公告等形式,对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扶贫资金额度等,对扶贫资金使用结果,包括扶贫资金各项支出情况,对其他内容,包括项目承包、补助标准等,进行全程动态公示。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操作运行机制,让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全人类永恒的神圣事业,是自古以来被称为“行善积德”的善行之举,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所在,同时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因而,在扶贫济困中任何偏离扶贫扶弱宗旨的行为,任何挤占、挪用、贪污的举动,都是对这一神圣事业的亵渎和背叛,都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党纪、政纪的查处和法律的惩治。而要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干部安全”,就必须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建设,构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