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中童年的消逝式绽放
吴琴+成亚林
【摘 要】 随着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社会已经到来。“童年”在尼尔·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中被界定为社会结构化产物,其概念伴随着人类传播方式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童年”的概念产生于印刷媒介,消逝于电子媒介,现又被网络媒介刻上社会变迁的烙印,但网络社会中的信息良莠不齐。文章根据儿童的接受实况,提出家庭、学校和媒介等应努力营造儿童享受网络童年的度空间。
【关 键 词】童年消逝;度空间;网络社会
【作者单位】吴琴,江西服装学院;成亚林,江西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3.021
一、“童年消逝”理论
“童年消逝”的概念源自美国纽约大学教授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1931-2003)的著作《童年的消逝》,整本书以“童年”贯穿始终,目的在于探究它在媒介变迁史中的起源、发展及消逝。
《童年的消逝》上篇主要介绍15世纪初至20世纪末童年概念的起源与发展。波兹曼认为,“在罗马帝国覆灭之前,有关‘童年的概念正在诞生,但北方蛮人的入侵将它破坏殆尽,即人的读写能力、教育和羞耻心等一一消逝”[1] 。后德国美因兹的一位金匠机缘巧合地凭借一台破旧的葡萄压榨机,于16世纪开创了印刷媒介时代,催生出与它相适应的成年概念,即“成年人是指有阅读能力的人”,而童年的概念是“没有阅读能力的人”。但是这个阶段的童年概念仅处于萌芽状态,直到在16、17世纪后,童年的概念才被运用,并通过在时装选择、语言方式和书籍阅读等方面的不同与成年区别开来,同时,儿童的地位也相对得到提升。19世纪和20世纪,童年的概念已作为社会事实及一项准则,但成熟期的童年概念未能逃脱因技术的变迁而步入衰退,直至消逝的命运,即使在20世纪末,有关童年的论断及赞歌层出不穷。
在《童年的消逝》的下篇,波兹曼从技术变迁的角度阐释“童年”。他指出童年概念诞生并发展于约翰内斯·古登堡的印刷世界,后消逝于塞缪尔·莫尔斯的电报密码世界。在传播速度方面,电报技术的发明使得信息传播速度第一次超越人体传播,远超书写和印刷时代的传播能力。在信息归属方面,电报重新界定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使得原属于私人领域的信息因电报比较强的传播能力而传播到公共领域,并具备一定的价值,这也是新闻业诞生的主要因素。在信息特性方面,相比印刷媒介,电报传播的信息控制度低、零散,其创造的信息世界具有匿名性,上下关联度低。因此,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曾专属于成人世界的信息会因电报的传播速度快而将私人专属的信息扩散到公共空间,而享有对儿童信息种类、数量、质量及顺序等控制权的家庭和学校也会因此遭遇权利的丧失。当然,相比电子媒介,电报对童年概念的影响虽然较小,但是它起到了预兆消逝的作用。而真正的电子媒介,尤其是电视媒介的诞生,不仅摧毁了印刷媒介时代的信息等级制度,还将儿童与成人保留界限的历史根基破坏殆尽,使得14世纪和15世纪的传播环境再次出现。
二、网络社会中的童年
以皮亚杰为代表的权威研究者普遍认为,“童年”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它的依据是以生理的成熟度,尤其是脑部的发育情况来界定的,而人的大脑基本发育完成一般要在13岁后,若脑部结构机能的活动类型形成并且稳定的话,则要到16至17岁。另外,若将是否理性成熟作为考察成人与儿童的另一个衡量指标,那么理性成熟是成人的普遍标志,而儿童则处于心理发展的学徒期。而从社会学视角观察童年,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中“童年作为社会结构化的产物,是被发明的”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笔者结合上述两种视角,以网络社会为背景,重点探究童年存在与否及年龄段的设定。
20世纪中叶,以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完成了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打破了原有的时空界限。同时,信息时代的海量共存、接收便捷和非线性传播等媒介优势,将全球连接起来,构建了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虽然首次出现在学者狄杰克 1991年出版的著作《De Netwerkmaatschappij》中,但一套完整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网络社会”概念体系的建立则始于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的“信息时代三部曲”《网络社会的崛起》《认同的力量》《千年终结》[2]。参照以往有关“网络社会”的概念界定,本文认为,网络社会起源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发展动因是人们对信息需求、接收习惯等的改变,致使网民和网络内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对物质社会进行虚拟化改造,及传受双方的有效沟通和互动,最后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系统完善的基于信息生产和交换而自发、自觉和自为的虚拟世界[3]。它的存在改变了人们的兴趣结构、符号类型及社区本质。
波兹曼曾在《童年的消逝》中预言,电脑是唯一具备保持“童年”存在需要的技术。这是因为电脑要求人们掌握复杂的分析技能,以便设计电脑编程的语言,而这又相当于一个完全有文化的人应具备的技能,儿童难以做到。但据《2017年广东省少年儿童网络素养状况报告》显示,儿童触网已呈现低龄化趋势,日均使用网络时长30分钟以上的学龄前儿童超过23%,其中,5岁儿童所占比例已达到31.9%,而且3岁就开始使用QQ和微信,12岁时就拥有QQ(87.9%)、微信(69.7%)的儿童比例超过50%。此外,由于儿童网络化成长的加速,他们在网上娱乐、社交和表达等方面的行为普及率也不断上升。据《2017年广东省少年儿童网络素养状况报告》调查,大约49.2%的儿童表示自己懂得的上网知识更多,他们的父母也自愧不如;61.6%的父母认为自己的上网知识不如自家孩子。由此可知,儿童对计算机形成的某种感觉已经超越了他们的阅读年龄。波兹曼对电脑区隔成人与儿童的预言已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相背离,媒介技术作为划分童年的标准在网络社会也相对失效。那在网络社会中,是否存在童年?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中谈道,儿童的天性是天真无邪、可塑性和好奇心强,而网络媒介以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平等性催生儿童现代观念,其内容的丰富性也拓宽了儿童的游戏种类。比如,他们不少人使用网络火星文,装扮奇特怪异,喜欢网络动漫等。这些都有利于儿童释放天性,而且波兹曼也认可保存童年最重要的力量是儿童自身,并不是技术力量,也不是政治力量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社会存在童年,并且结合社会学和生物学视角下的“童年”概念,參照约翰·帕尔弗里的《网络原住民》中,把1980年以后伴随网络成长、具有网络数字技术使用技能的人群称为 “网络(数字)原住民”或“网虫”[4],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本文将享有童年这一时光的人年龄段设定在不大于13岁。
三、消逝式绽放的辩证
在我国,年龄不大于13岁的人,基本都是独生子女,成长于中国移动网络时代,拥有良好的物质条件。时代的优势和儿童的本性相结合,促使他们拥有一个网络童年。
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中,以“儿童和成人的价值和风格正在融合为一体”论证童年正在消逝,而且这种消逝感在儿童的游戏方面尤为明显,即传统儿童游戏的消逝、儿童活动的功利化、儿童话语的萎缩以及儿童过早地成人化等。但在网络社会,虽然儿童已不再关注诸如翻花绳、拍纸片等传统游戏,儿童活动的功利化可能加强,但是儿童话语非但没有萎缩,反而增强,儿童与成人的界限依旧存在。因为在“互联网+”的号召下,作为“长宽高+时间”构成的现实空间的事物已经逐渐向以虚拟性为特征的网络空间大挪移,促使两个空间的重合度越来越高,并催生很多新生事物。这使得儿童选择消遣的游戏种类可以更多,而且现实空间的游戏与网络空间的游戏相比,后者给儿童带来的快感更强。网络社会并没有侵蚀儿童的童年与加速他们的成人化,而是拓宽了他们释放天真无邪性情的空间。
约书亚·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中认为,“电子媒介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人由于对同一信息的接收而使精神脱离现实空间并抵达相同‘地方,于是媒介本质的功能不是通过传播的信息来影响人们,而是通过改变物质社会的‘地理场景来对他们产生影响”[5] 。也就是说,儿童只需轻轻用指尖去触碰iPad、iPhone等智能产品的屏幕,便可以使精神处于不同地理场景中,去体验不同的信息环境,并丰富个人认知。前文谈道,拥有童年时光的人不大于13岁,基本是独生子女,在玩伴数量上比伴随传统媒介成长的儿童玩伴数量少,其精神的空虚和物质的富足导致他们向具有天然互动传播功能的网络媒介靠近,而传者与受者的身份兼具的优越感催生他们的现代观念,增强他们的可塑性。虽然通过自然的点击和触摸,儿童接收网络媒介信息的同时,也在懵懂地感受着在波兹曼看来本不属于他们这个年龄段的情感,甚至将自己沉浸在成人化的境遇中。同时,对技术的变迁,波兹曼是持消极态度的,这主要是由于他继承了恩师马歇尔·麦克卢汉的某些技术绝对论的观点和出于他自身媒体文化研究者和批评家的立场。童年概念的产生、发展及消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传播方式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的一个过程。在网络社会,变化的不仅是媒介技术,还有儿童的成长环境,即独生子女的普及带来的精神孤独和物质富足,曾承担教育职责的妇女走上工作岗位而导致儿童家庭监督人的缺失等。于是,本文认为,网络社会的童年并没有消逝,反之,在新的文化环境下,它只是以新的、不同于传统媒介时代下的方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和文化中。换言之,网络媒介导致童年的境遇发生改变,那么,过去那种不适合网络社会发展的童年概念必然消亡,取而代之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童年概念。网络媒介的互动性强、传播便捷等优点还激发了儿童的效率观念、平等观念和全球意识等,完全满足了他们的好奇需求,促使他们享有一个在网络社会绽放的童年。
四、童年的度空间
从过去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到如今的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网络平台,儿童进入网络社会的方式更便捷,参与门槛更低。但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是良莠不齐的,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冲击着网络伦理道德的底线,破坏了儿童的童年生态系统。于是,作为家长,为了抵制网络传播的不良信息,便会一刀切地抵制网络入侵儿童世界。但是互联网嵌入现实社会并全方位地改变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已成现实,新时代的儿童无法觅得没有网络的世外桃源。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媒介是一种技术,而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使用结果,关键在于使用人的素质是否与技术的发展同步。而儿童由于遗传认识论的作用,他们的智力还不足以鉴别网络社会信息的优劣,在接近使用信息时,关键在度的把握。这里的度不仅是适度,也是程度,它需要家庭、学校和媒介的共同努力,营造有益于儿童信息接收使用的度空间。
家庭、学校和媒介是儿童获得社会化教育的重要渠道。作为儿童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家庭和学校理应做出努力,成为监督和制衡媒介传播信息、保护孩子童年的重要力量。
自19世纪妇女解放运动以来,妇女从有限的社会角色,即家庭主妇中解放出来,进而在商业、艺术和工业等职业类别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传统的育儿模式面临衰退。如果要营造儿童接触网络的度空间,家长应该腾出些许时间,陪伴他们成长。网络媒介进入日常生活已成现实,家长应该在了解儿童兴趣的同时,正确引导他们接触使用网络媒介,达到规范和指导儿童媒介使用行为的目的。
作为文化素养培养基地的学校,在儿童媒介素养培养方面应起到示范作用。比如,以“互联网+教育”为背景,学校应该设置有关媒介素养教育方面的课程,指导儿童接近与使用媒介。在网络媒介中,传者和受者身份可以同时兼具,从而树立儿童在网络媒介中的主人翁意识。比如,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教师可以指导儿童在网络平台上开辟属于他们自己的DIY空间,然后帮助他们在管理、控制和约束自己的同时,找到空间可持续性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而且,相比教师这类网络移民者,儿童与互联网的关系更亲密。因此,他们不仅应该成为“互联网+教育”的学习者,而且应该是“互联网+”时代下新教育模式的缔造者。
媒介在传播知识的同时还兼具教育功能。儿童节目的内容生产者基本都是成年人,他们根据第三人效果理论构思儿童的喜好,并为他们创作节目,因此,这使得儿童节目在供求关系上难免存在失衡。所以,要让儿童使用媒介的满足感达到最佳状态,媒介工作者应针对儿童进行市场问卷调查,创作出适宜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网络内容。同时,媒介组织和政府机构应该制定相关信息等级制度,建设儿童与儿童不宜之间内容传播的防火墙,以保护他们的童真、童趣和童年。
相比传统媒介时代,网络社会以它前所未有的平台开放性、平等性及内容丰富性等优点激发了儿童天性,创造出与时代相适应的童年概念。因为网络社会中的信息良莠不齐,所以家庭、学校和媒介等应各司其职,共同努力营造出适合儿童保留童真、童趣并享受童年的度空间。
|参考文献|
[1][美]尼尔·波兹曼. 童年的消逝[M]. 吴燕莛,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赵玲. 网络社会对人的生存价值观念的影响[D].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4.
[3]蒋广学,周航. 网络社会的本质内涵及其视域下的青年社会化[J]. 中国青年研究,2013(2):102-107.
[4][美]約翰·帕尔弗里. 网络原住民[M]. 高光杰,李露,译.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5][美]约书亚·梅罗维茨. 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 肖志军,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摘 要】 随着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社会已经到来。“童年”在尼尔·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中被界定为社会结构化产物,其概念伴随着人类传播方式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童年”的概念产生于印刷媒介,消逝于电子媒介,现又被网络媒介刻上社会变迁的烙印,但网络社会中的信息良莠不齐。文章根据儿童的接受实况,提出家庭、学校和媒介等应努力营造儿童享受网络童年的度空间。
【关 键 词】童年消逝;度空间;网络社会
【作者单位】吴琴,江西服装学院;成亚林,江西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3.021
一、“童年消逝”理论
“童年消逝”的概念源自美国纽约大学教授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1931-2003)的著作《童年的消逝》,整本书以“童年”贯穿始终,目的在于探究它在媒介变迁史中的起源、发展及消逝。
《童年的消逝》上篇主要介绍15世纪初至20世纪末童年概念的起源与发展。波兹曼认为,“在罗马帝国覆灭之前,有关‘童年的概念正在诞生,但北方蛮人的入侵将它破坏殆尽,即人的读写能力、教育和羞耻心等一一消逝”[1] 。后德国美因兹的一位金匠机缘巧合地凭借一台破旧的葡萄压榨机,于16世纪开创了印刷媒介时代,催生出与它相适应的成年概念,即“成年人是指有阅读能力的人”,而童年的概念是“没有阅读能力的人”。但是这个阶段的童年概念仅处于萌芽状态,直到在16、17世纪后,童年的概念才被运用,并通过在时装选择、语言方式和书籍阅读等方面的不同与成年区别开来,同时,儿童的地位也相对得到提升。19世纪和20世纪,童年的概念已作为社会事实及一项准则,但成熟期的童年概念未能逃脱因技术的变迁而步入衰退,直至消逝的命运,即使在20世纪末,有关童年的论断及赞歌层出不穷。
在《童年的消逝》的下篇,波兹曼从技术变迁的角度阐释“童年”。他指出童年概念诞生并发展于约翰内斯·古登堡的印刷世界,后消逝于塞缪尔·莫尔斯的电报密码世界。在传播速度方面,电报技术的发明使得信息传播速度第一次超越人体传播,远超书写和印刷时代的传播能力。在信息归属方面,电报重新界定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使得原属于私人领域的信息因电报比较强的传播能力而传播到公共领域,并具备一定的价值,这也是新闻业诞生的主要因素。在信息特性方面,相比印刷媒介,电报传播的信息控制度低、零散,其创造的信息世界具有匿名性,上下关联度低。因此,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曾专属于成人世界的信息会因电报的传播速度快而将私人专属的信息扩散到公共空间,而享有对儿童信息种类、数量、质量及顺序等控制权的家庭和学校也会因此遭遇权利的丧失。当然,相比电子媒介,电报对童年概念的影响虽然较小,但是它起到了预兆消逝的作用。而真正的电子媒介,尤其是电视媒介的诞生,不仅摧毁了印刷媒介时代的信息等级制度,还将儿童与成人保留界限的历史根基破坏殆尽,使得14世纪和15世纪的传播环境再次出现。
二、网络社会中的童年
以皮亚杰为代表的权威研究者普遍认为,“童年”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它的依据是以生理的成熟度,尤其是脑部的发育情况来界定的,而人的大脑基本发育完成一般要在13岁后,若脑部结构机能的活动类型形成并且稳定的话,则要到16至17岁。另外,若将是否理性成熟作为考察成人与儿童的另一个衡量指标,那么理性成熟是成人的普遍标志,而儿童则处于心理发展的学徒期。而从社会学视角观察童年,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中“童年作为社会结构化的产物,是被发明的”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笔者结合上述两种视角,以网络社会为背景,重点探究童年存在与否及年龄段的设定。
20世纪中叶,以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完成了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打破了原有的时空界限。同时,信息时代的海量共存、接收便捷和非线性传播等媒介优势,将全球连接起来,构建了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虽然首次出现在学者狄杰克 1991年出版的著作《De Netwerkmaatschappij》中,但一套完整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网络社会”概念体系的建立则始于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的“信息时代三部曲”《网络社会的崛起》《认同的力量》《千年终结》[2]。参照以往有关“网络社会”的概念界定,本文认为,网络社会起源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发展动因是人们对信息需求、接收习惯等的改变,致使网民和网络内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对物质社会进行虚拟化改造,及传受双方的有效沟通和互动,最后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系统完善的基于信息生产和交换而自发、自觉和自为的虚拟世界[3]。它的存在改变了人们的兴趣结构、符号类型及社区本质。
波兹曼曾在《童年的消逝》中预言,电脑是唯一具备保持“童年”存在需要的技术。这是因为电脑要求人们掌握复杂的分析技能,以便设计电脑编程的语言,而这又相当于一个完全有文化的人应具备的技能,儿童难以做到。但据《2017年广东省少年儿童网络素养状况报告》显示,儿童触网已呈现低龄化趋势,日均使用网络时长30分钟以上的学龄前儿童超过23%,其中,5岁儿童所占比例已达到31.9%,而且3岁就开始使用QQ和微信,12岁时就拥有QQ(87.9%)、微信(69.7%)的儿童比例超过50%。此外,由于儿童网络化成长的加速,他们在网上娱乐、社交和表达等方面的行为普及率也不断上升。据《2017年广东省少年儿童网络素养状况报告》调查,大约49.2%的儿童表示自己懂得的上网知识更多,他们的父母也自愧不如;61.6%的父母认为自己的上网知识不如自家孩子。由此可知,儿童对计算机形成的某种感觉已经超越了他们的阅读年龄。波兹曼对电脑区隔成人与儿童的预言已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相背离,媒介技术作为划分童年的标准在网络社会也相对失效。那在网络社会中,是否存在童年?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中谈道,儿童的天性是天真无邪、可塑性和好奇心强,而网络媒介以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平等性催生儿童现代观念,其内容的丰富性也拓宽了儿童的游戏种类。比如,他们不少人使用网络火星文,装扮奇特怪异,喜欢网络动漫等。这些都有利于儿童释放天性,而且波兹曼也认可保存童年最重要的力量是儿童自身,并不是技术力量,也不是政治力量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社会存在童年,并且结合社会学和生物学视角下的“童年”概念,參照约翰·帕尔弗里的《网络原住民》中,把1980年以后伴随网络成长、具有网络数字技术使用技能的人群称为 “网络(数字)原住民”或“网虫”[4],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本文将享有童年这一时光的人年龄段设定在不大于13岁。
三、消逝式绽放的辩证
在我国,年龄不大于13岁的人,基本都是独生子女,成长于中国移动网络时代,拥有良好的物质条件。时代的优势和儿童的本性相结合,促使他们拥有一个网络童年。
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中,以“儿童和成人的价值和风格正在融合为一体”论证童年正在消逝,而且这种消逝感在儿童的游戏方面尤为明显,即传统儿童游戏的消逝、儿童活动的功利化、儿童话语的萎缩以及儿童过早地成人化等。但在网络社会,虽然儿童已不再关注诸如翻花绳、拍纸片等传统游戏,儿童活动的功利化可能加强,但是儿童话语非但没有萎缩,反而增强,儿童与成人的界限依旧存在。因为在“互联网+”的号召下,作为“长宽高+时间”构成的现实空间的事物已经逐渐向以虚拟性为特征的网络空间大挪移,促使两个空间的重合度越来越高,并催生很多新生事物。这使得儿童选择消遣的游戏种类可以更多,而且现实空间的游戏与网络空间的游戏相比,后者给儿童带来的快感更强。网络社会并没有侵蚀儿童的童年与加速他们的成人化,而是拓宽了他们释放天真无邪性情的空间。
约书亚·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中认为,“电子媒介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人由于对同一信息的接收而使精神脱离现实空间并抵达相同‘地方,于是媒介本质的功能不是通过传播的信息来影响人们,而是通过改变物质社会的‘地理场景来对他们产生影响”[5] 。也就是说,儿童只需轻轻用指尖去触碰iPad、iPhone等智能产品的屏幕,便可以使精神处于不同地理场景中,去体验不同的信息环境,并丰富个人认知。前文谈道,拥有童年时光的人不大于13岁,基本是独生子女,在玩伴数量上比伴随传统媒介成长的儿童玩伴数量少,其精神的空虚和物质的富足导致他们向具有天然互动传播功能的网络媒介靠近,而传者与受者的身份兼具的优越感催生他们的现代观念,增强他们的可塑性。虽然通过自然的点击和触摸,儿童接收网络媒介信息的同时,也在懵懂地感受着在波兹曼看来本不属于他们这个年龄段的情感,甚至将自己沉浸在成人化的境遇中。同时,对技术的变迁,波兹曼是持消极态度的,这主要是由于他继承了恩师马歇尔·麦克卢汉的某些技术绝对论的观点和出于他自身媒体文化研究者和批评家的立场。童年概念的产生、发展及消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传播方式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的一个过程。在网络社会,变化的不仅是媒介技术,还有儿童的成长环境,即独生子女的普及带来的精神孤独和物质富足,曾承担教育职责的妇女走上工作岗位而导致儿童家庭监督人的缺失等。于是,本文认为,网络社会的童年并没有消逝,反之,在新的文化环境下,它只是以新的、不同于传统媒介时代下的方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和文化中。换言之,网络媒介导致童年的境遇发生改变,那么,过去那种不适合网络社会发展的童年概念必然消亡,取而代之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童年概念。网络媒介的互动性强、传播便捷等优点还激发了儿童的效率观念、平等观念和全球意识等,完全满足了他们的好奇需求,促使他们享有一个在网络社会绽放的童年。
四、童年的度空间
从过去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到如今的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网络平台,儿童进入网络社会的方式更便捷,参与门槛更低。但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是良莠不齐的,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冲击着网络伦理道德的底线,破坏了儿童的童年生态系统。于是,作为家长,为了抵制网络传播的不良信息,便会一刀切地抵制网络入侵儿童世界。但是互联网嵌入现实社会并全方位地改变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已成现实,新时代的儿童无法觅得没有网络的世外桃源。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媒介是一种技术,而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使用结果,关键在于使用人的素质是否与技术的发展同步。而儿童由于遗传认识论的作用,他们的智力还不足以鉴别网络社会信息的优劣,在接近使用信息时,关键在度的把握。这里的度不仅是适度,也是程度,它需要家庭、学校和媒介的共同努力,营造有益于儿童信息接收使用的度空间。
家庭、学校和媒介是儿童获得社会化教育的重要渠道。作为儿童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家庭和学校理应做出努力,成为监督和制衡媒介传播信息、保护孩子童年的重要力量。
自19世纪妇女解放运动以来,妇女从有限的社会角色,即家庭主妇中解放出来,进而在商业、艺术和工业等职业类别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传统的育儿模式面临衰退。如果要营造儿童接触网络的度空间,家长应该腾出些许时间,陪伴他们成长。网络媒介进入日常生活已成现实,家长应该在了解儿童兴趣的同时,正确引导他们接触使用网络媒介,达到规范和指导儿童媒介使用行为的目的。
作为文化素养培养基地的学校,在儿童媒介素养培养方面应起到示范作用。比如,以“互联网+教育”为背景,学校应该设置有关媒介素养教育方面的课程,指导儿童接近与使用媒介。在网络媒介中,传者和受者身份可以同时兼具,从而树立儿童在网络媒介中的主人翁意识。比如,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教师可以指导儿童在网络平台上开辟属于他们自己的DIY空间,然后帮助他们在管理、控制和约束自己的同时,找到空间可持续性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而且,相比教师这类网络移民者,儿童与互联网的关系更亲密。因此,他们不仅应该成为“互联网+教育”的学习者,而且应该是“互联网+”时代下新教育模式的缔造者。
媒介在传播知识的同时还兼具教育功能。儿童节目的内容生产者基本都是成年人,他们根据第三人效果理论构思儿童的喜好,并为他们创作节目,因此,这使得儿童节目在供求关系上难免存在失衡。所以,要让儿童使用媒介的满足感达到最佳状态,媒介工作者应针对儿童进行市场问卷调查,创作出适宜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网络内容。同时,媒介组织和政府机构应该制定相关信息等级制度,建设儿童与儿童不宜之间内容传播的防火墙,以保护他们的童真、童趣和童年。
相比传统媒介时代,网络社会以它前所未有的平台开放性、平等性及内容丰富性等优点激发了儿童天性,创造出与时代相适应的童年概念。因为网络社会中的信息良莠不齐,所以家庭、学校和媒介等应各司其职,共同努力营造出适合儿童保留童真、童趣并享受童年的度空间。
|参考文献|
[1][美]尼尔·波兹曼. 童年的消逝[M]. 吴燕莛,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赵玲. 网络社会对人的生存价值观念的影响[D].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4.
[3]蒋广学,周航. 网络社会的本质内涵及其视域下的青年社会化[J]. 中国青年研究,2013(2):102-107.
[4][美]約翰·帕尔弗里. 网络原住民[M]. 高光杰,李露,译.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5][美]约书亚·梅罗维茨. 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 肖志军,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