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研究
【摘 要】 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一定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加公正、合法、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专利 侵权 赔偿制度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重含义:
(一)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都应当予以赔偿。
(三)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由加害人承擔全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对侵权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其辅助功能;补偿与制裁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行为和知识产权关系的作用。[1]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的审判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稿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总结中,都有关于对在受害人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赔偿额赔偿的规定。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并尽快以立法形式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像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且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主观过错;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权人获利情况;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
对侵害知识产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并且法人的名称权等与公民一样得到保护。
三、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一)直接损失。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③因侵犯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间接损失。
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知识产权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知识产权处于生产、经营、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知识产权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建议在一些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中,应补充关于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法定标准赔偿、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和有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原则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法定赔偿额的条款,以使我国立法和司法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上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 参见《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71页。
[2] 蒋志培. TRIPS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 [ J ]. 法律适用, 2000, (10).
作者简介:姓名:陈吉伟(出生年份—1993),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