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创业板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探讨
王 萍
摘要: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于我国正在推出的创业板来说尤其如此,为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效运营,并切实维护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最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广泛重视,而现实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并不合理,存在很多的问题,规则制定者是如何规范的,以及还有哪些地方可以改进,文章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公司治理;中小企业
一、形势紧迫
创业板的推出已如箭在弦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8月14日在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成立大会上宣布创业板发审委正式成立,标志着创业板市场即将正式启动。目前,深交所正在抓紧做好创业板推出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借鉴主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首批创业板企业预计10月底或11月初登陆交易所挂牌交易。
创业板市场主体定位将是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并且民营性质的企业将占据相当比例,上市能够带动企业积极性,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方向发展。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创业板公司的有效运营,切实维护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公司治理是一种十分必要又十分复杂的制度安排,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便于投资者判断企业未来的成长前景和发展轨迹,规范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的行为。
欧美企业在金融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市场监管缺失、企业内控失效、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公司治理问题,也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加强公司治理应当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对于即将推出的创业板,无论对于监管部门,还是准备进军创业板的企业来说,主板市场所体现出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后果都是无法回避的。
二、问题凸显
我国多数中小企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也使得企业成为公众公司,必须时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将促使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建立起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公司治理不完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且实际控制人多为自然人及其家族;多数公司的董事长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担任,少数由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或创业伙伴担任;所有公司的总经理是由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创业伙伴或发起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董事会都没有设立专业委员会;绝大多数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职工代表。在股份合作企业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分别只占27.9%、6.6%。在私营企业中,只有32.0%的企业设有职代会,44.4%的企业设有工会。21.3%的股份有限公司、46.9%的有限责任公司和63.9%的股份合作企业没有建立对经理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三、规则解读
创业板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方面有一些新的尝试,比如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承诺书、强制引入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等,这些制度安排让市场对创业板更有信心。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按照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第19条规定“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26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41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等。
该规则对公司治理的规范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要求其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强调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要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根据创业板公司的规模特点,调整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第三,强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重大信息未公开前,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四,强调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要求其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第五,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行为的规范,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强调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要求其应督导创业板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四、建议措施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一些自身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应从严要求,以控制和稳定市场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议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于控股股东的定义可以做出一些修改,比如,改成“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就是控股股东”,从而跟下面内容相衔接,且条款更严谨或者范围大一点。
现在一些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恶意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违规操作股票等一些违规行为,可能最后都要落到赔偿上,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增大违规成本,才能对公司规范运作有一些帮助。为此建议,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定为3年,可以借鉴原来股改时的做法,如果控股股东确实不规范并给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有赔偿责任,并可以用股票进行追加赔偿。强化控股股东的监管,在承诺书中应考虑加上一两条,如果控股股东的义务没有履行,对等的权利如某些表决权等要受到限制,而不应该等到处罚后才体现出约束,毕竟监管部门的处罚是需要时间的。
(二)有关独立董事的问题应进一步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保荐机构无论能力或者职责所限,可能都没有办法对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力,建议强化独立董事责任。从一些监管要求和实践来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远比其他中介机构甚至包括保荐机构有更大的影响。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采取累计投票制度,但对于现在已经改成股份公司的创业板企业来说,其可能已经选举出独立董事,是否意味着需要再开一次股东大会,用累计投票制进行重新选举?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给予明确答案。
另一个问题是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和董事配备。可考虑不再由企业本身选派独立董事,而是成立中国独立董事工会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然后给每个上市公司配备,甚至差额选举产生。
(三)保证中小股东权利
弱势群体、非控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决策当中,如何有更多的话语权,值得监管部门认真考虑。建议要让投资人、散户、流通股股东在重大投资决策方面有话语权,希望交易所在创业板当中考虑重新引入分类表决权。
(四)股权结构
为使创业板从根本上消除一股独大,申请上市的企业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该限制在30%以下,甚至20%以下,使创业板上市企业有一个好的治理结构,避免一股独大带来的内幕交易和高抛低吸。同时要注意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和准确,并形成对此的制约机制。
(五)信息披露
与主板市场不同的是,创业板市场资金需求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更大,资本交易也更加复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更高,因此如何加强信息披露也是重要的问题之一。
1、对保荐人行为进行监管。为有效避免保荐人可能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过于小心而倾向于过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可采取如下措施:对保荐人的监管不仅要考虑到其不尽责而对其进行惩戒,同时更要构建对保荐人过度信息披露引导行为的惩戒机制;还需要对激励约束机制中的激励机制作用进行充分发挥,利用保荐人的“经济人”特性,在惩戒和激励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并最终实现对保荐人行为的有效监管。
2、对信息披露应采取适当的激励和保护措施。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成长性,若深入研究其成长性的根源,该市场上市公司具有的创新优势将被发现。因此,相关部门应采取适当的激励和保护机制来弱化信息披露所产生的问题,建议的策略是直接根据信息内容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补贴。通过建立根据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同补贴标准,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进行直接补贴,这是平衡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发生矛盾时最直接的方法。
3、限制信息披露信息的使用。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关创新行为的信息披露,可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来限制相关信息的使用,以此来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创新信息泄漏所导致其他公司的非常规的“后来者居上”现象。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问题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从而实现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在行业或经济体内的内部化平衡等。
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已经历时将近40年,全球也已经形成将近40个创业板市场。随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公司治理理论又有了新的实践领域,希望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能够在创业板市场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也希望制度设计者能设计出更加巧妙的制度创新,丰富转轨经济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理论。
参考文献:
1、陈工孟.公司治理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甘德建.改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宏观对策[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3).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