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汪建亚 杨瑾蓉 董梅 王健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种子法》在章节和内容上作了重要调整,新增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政策章节,强化了法律处罚措施,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标志着中国种业已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和依法治种的新时期。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种子法》变化,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系建设;开展资源调查,选育新品种,提高良种使用率;加强种苗研发,确保良种壮苗供应等是今后一个时期湖北省林木种苗工作重点,也是促进全省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 新种子法;种苗;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S7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020(2016)04-0079-05
2015年11月4日新修订的《种子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根据国家主席第35号令,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1]。新《种子法》修改调整的对象涉及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和执法者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等领域,标志着中国种业已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和依法治种时期。贯彻落实新《种子法》是林业系统的一件大事。采取措施,加大学习、培训、宣传力度,让新法走进千家万户,让林木种苗管理、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是营造种苗市场一片蓝天的关键。
1 把握修改思路,理解新法目标
原种子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在打破国有企业垄断,构建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调动社会各类资本进入种业的积极性、开启全国种业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林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种子法》在资源保存、育种创新、新品种保护、种苗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急需做出修改和完善[2]。从2011年开始调研,到2013年将修改种子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经过农业和林业种苗行业人员的艰苦努力,通过反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历时近五年时间终于颁布实施。
种子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有三点:一是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二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划定政府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导向下的严管模式。监管重点是规划计划、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质量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等。在监管环节上,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有法可依。三是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3]。在扶持政策方面,明确了财税、信贷、保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优惠政策,形成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合力。
如果说修订前的种子法是种业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顶层设计,那么新种子法就是发展现代种业在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其意义是重大和深远的。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也是林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更是提升林业建设水平的关键。《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出台,为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
2 掌握新法变化,了解新法亮点
新《种子法》修改多达88处,章节的变化反映了世代的需要。原《种子法》共十一章78条,新修订的《种子法》变成了十章94条,少了一章,但总条文数多了16条。其中法律条文的数量由15条增加到22条,占总条数的23.4%。将原《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和第六章种子使用,合并为新《种子法》的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原《种子法》第七章种子质量,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合并为新《种子法》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新增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八章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新《种子法》,理解和把握其六个方面的亮点和重点是关键。
(1)明确了行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行为。新《种子法》对种苗行业管理、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和种苗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从业人员进行了法律规范。在对种苗行业管理方面有两项具体要求,首先是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次要求林业种苗行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对发现案件不及时处理或违法、违规处理的,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与处分。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种子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要求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发现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在质检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打造种苗市场的蓝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非常必要。新《种子法》对林木种苗管理者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规范行为,充分体现了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2)加大了对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了林木种质资源在林业中的战略地位。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的战略资源,它是影响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林业发展、生态建设的关键。新《种子法》高度重视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加大了资源保护力度。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同时新增了两项审批内容,共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一是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二是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新《种子法》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它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国家建立了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一是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二是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三是对违反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3)减少了行政审批,体现了市场配置、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主要林木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作为一项特殊行业,需要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活动。新《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两项许可合并为一项行政许可,充分体现了国家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同时还取消了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的资格考核,取消了申领许可证作为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项目,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由原来的三年延长为五年。
新《种子法》划定了政府监管边界,明确了监管职责,建立了市场导向下的严管模式。这既体现了减少企业负担,也充分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企业、资金投入到林木种苗事业中来。
(4)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新《种子法》围绕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拓宽处罚范围,共涉及40多处。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的3项规定。增加了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等22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1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因生产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等3项从业禁入的规定。在整个林业法律法规中,新《种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最严厉的,这充分体现了林木种苗重要的基础地位和在林业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5)明确了林木种苗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提高了种苗行业地位。新《种子法》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林木种苗执法相关工作。新《种子法》完善了执法体系和手段,规定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可以进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林木种苗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明确种子执法主体,使种苗执法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和稳定执法队伍。
(6)扶持政策单列一章,加大了对林木种苗发展的支持。近年来国家林业局连续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包括林木良种补贴、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林木种苗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种子法》修改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给予扶持。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林木种苗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
3 采取新措施,落实新任务
(1)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修改配套规章。
新《种子法》颁布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需采取措施,确保《种子法》宣传到位,培训到位,效果到位。要努力营造一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让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充分了解新法,守法生产经营。特别是行政审批人员、种苗执法人员和种苗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种子法》的新规定、理解《种子法》的新要求、适应《种子法》的新变化,为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和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抓住时机,根据新《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出台的配套法规,认真梳理各地行政审批事项,积极做好新证办理的相关衔接工作。要对现行的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种子法》的规定不符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废止。要按《种子法》的要求,全面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量检验等制度。要根据新《种子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精简办证流程,规范证照填写,提高办证率和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2)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机构建设。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湖北省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实现绿满荆楚的战略部署。确保“绿满荆楚”良种壮苗供应是种苗工作面临的又一项新任务、新挑战。新《种子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指明了林木种苗发展方向。新《种子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财政、信贷、保险等方面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推广、种子储备、良种基地建设、种业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于这些扶持政策,我们各级政府、各级林业部门应一项一项抓落实,争取为全省林木种苗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是关键。目前我省林木种苗机构还不完善,特别是县级种苗机构建设还相当薄弱。新《种子法》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法律地位,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尚未成立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已成立机构但没有预算的,要主动、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编委联系,争取机构编制。各地应充实林木种苗机构,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保障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需要加强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苗管理队伍,提升林木种苗执法水平,维护林木种苗生产安全,保障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3)做好资源调查、收集和保护工作,不断选育新品种。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的战略资源,是实现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林木良种选育的重要基础材料。调查、收集、保护和开发林木种质资源意义重大。目前,国家林木种苗的投资重点已经由良种基地建设转向了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国家计划对资源库采取分类分级管理模式,确定一批国家级重点资源库,像重点基地一样,拿出真金白银投入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等。我省地处中原,物种资源丰富,珍稀濒危树种多,开发利用价值高,摸清家底对于进一步促进林业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我们应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和濒危状况的调查力度,建立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制定和公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全省濒危、珍稀树种评价、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完成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出口初审和引种登记制度,在有效保护我省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在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的同时,可以依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专业人才,积极开展新品种选育工作。尽快选育一批高产、优质、高抗的新品种,不断满足林业发展需要。
(4)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加强种苗市场监管。目前,我省造林绿化林木种苗质量较差、种苗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成活率和森林质量。个别地方由于忽视种苗工作,苗圃苗木质量不达标,造林地苗木质量不合格,育苗、造林档案缺乏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林木种苗执法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今后,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监管:一是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切实加强种苗生产基地、流通领域和造林地的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苗上山造林。要把种苗质量检查作为一个常态化工作来抓,每年都要对重点苗圃进行质量抽查,特别是对保障性苗圃、定点苗圃、造林中标苗圃要重点抽查。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活动。要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地将该项活动深入开展下去,切实保护广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基地管理,不断提高林木良种、穗条的产量、质量。林木良种基地是良种壮苗的生产车间,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种苗的质量和数量。必须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一是要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要按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级林木重点良种基地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主要任务是生产林业重点工程苗木、生态造林苗木和珍稀树种苗木,确保林业工程造林用苗数量和质量。由于保障性苗圃属于公益性质的苗圃,市场竞争力差,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保障性苗圃持续健康发展。三是要大力推广容器育苗、嫁接育苗等现代育苗技术。大力推广林木良种,加快繁育珍贵树种。要加强温室大棚、自控荫棚、喷灌滴灌等现代化育苗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容器苗、良种苗生产力度,逐步提高容器苗、良种苗的产量和质量,不断提升林业造林的质量和效益。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林木种苗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全省种苗人需乘势而上、不辱使命,抓住机遇,狠抓落实,为全面提升林木种苗行业管理水平,为湖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化发展做出新贡献。
参 考 文 献
[1]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EB/OL].(20151104)[20151104]http://news.sina.com.cn/c/20151105/docifxknius9621326.shtml.
[2]陈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导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23.
[3]魏登峰,李姗.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详释新种子法[J].农村工作通讯,2016(02):1417.
[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EB/OL].(20160419)[20160426]http://www.gov.cn/xinwen/201604/26/content_5067947.htm.(责任编辑:唐 岚)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种子法》在章节和内容上作了重要调整,新增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政策章节,强化了法律处罚措施,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标志着中国种业已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和依法治种的新时期。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种子法》变化,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系建设;开展资源调查,选育新品种,提高良种使用率;加强种苗研发,确保良种壮苗供应等是今后一个时期湖北省林木种苗工作重点,也是促进全省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 新种子法;种苗;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S7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020(2016)04-0079-05
2015年11月4日新修订的《种子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根据国家主席第35号令,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1]。新《种子法》修改调整的对象涉及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和执法者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等领域,标志着中国种业已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和依法治种时期。贯彻落实新《种子法》是林业系统的一件大事。采取措施,加大学习、培训、宣传力度,让新法走进千家万户,让林木种苗管理、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是营造种苗市场一片蓝天的关键。
1 把握修改思路,理解新法目标
原种子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在打破国有企业垄断,构建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调动社会各类资本进入种业的积极性、开启全国种业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林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种子法》在资源保存、育种创新、新品种保护、种苗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急需做出修改和完善[2]。从2011年开始调研,到2013年将修改种子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经过农业和林业种苗行业人员的艰苦努力,通过反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历时近五年时间终于颁布实施。
种子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有三点:一是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二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划定政府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导向下的严管模式。监管重点是规划计划、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质量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等。在监管环节上,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有法可依。三是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3]。在扶持政策方面,明确了财税、信贷、保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优惠政策,形成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合力。
如果说修订前的种子法是种业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顶层设计,那么新种子法就是发展现代种业在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其意义是重大和深远的。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也是林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更是提升林业建设水平的关键。《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出台,为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
2 掌握新法变化,了解新法亮点
新《种子法》修改多达88处,章节的变化反映了世代的需要。原《种子法》共十一章78条,新修订的《种子法》变成了十章94条,少了一章,但总条文数多了16条。其中法律条文的数量由15条增加到22条,占总条数的23.4%。将原《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和第六章种子使用,合并为新《种子法》的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原《种子法》第七章种子质量,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合并为新《种子法》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新增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八章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新《种子法》,理解和把握其六个方面的亮点和重点是关键。
(1)明确了行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行为。新《种子法》对种苗行业管理、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和种苗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从业人员进行了法律规范。在对种苗行业管理方面有两项具体要求,首先是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次要求林业种苗行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对发现案件不及时处理或违法、违规处理的,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与处分。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种子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要求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发现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在质检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打造种苗市场的蓝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非常必要。新《种子法》对林木种苗管理者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规范行为,充分体现了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2)加大了对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了林木种质资源在林业中的战略地位。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的战略资源,它是影响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林业发展、生态建设的关键。新《种子法》高度重视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加大了资源保护力度。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同时新增了两项审批内容,共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一是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二是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新《种子法》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它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国家建立了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一是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二是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三是对违反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3)减少了行政审批,体现了市场配置、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主要林木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作为一项特殊行业,需要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活动。新《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两项许可合并为一项行政许可,充分体现了国家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同时还取消了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的资格考核,取消了申领许可证作为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项目,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由原来的三年延长为五年。
新《种子法》划定了政府监管边界,明确了监管职责,建立了市场导向下的严管模式。这既体现了减少企业负担,也充分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企业、资金投入到林木种苗事业中来。
(4)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新《种子法》围绕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拓宽处罚范围,共涉及40多处。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的3项规定。增加了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等22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1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因生产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等3项从业禁入的规定。在整个林业法律法规中,新《种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最严厉的,这充分体现了林木种苗重要的基础地位和在林业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5)明确了林木种苗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提高了种苗行业地位。新《种子法》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林木种苗执法相关工作。新《种子法》完善了执法体系和手段,规定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可以进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林木种苗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明确种子执法主体,使种苗执法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和稳定执法队伍。
(6)扶持政策单列一章,加大了对林木种苗发展的支持。近年来国家林业局连续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包括林木良种补贴、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林木种苗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种子法》修改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给予扶持。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林木种苗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
3 采取新措施,落实新任务
(1)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修改配套规章。
新《种子法》颁布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需采取措施,确保《种子法》宣传到位,培训到位,效果到位。要努力营造一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让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充分了解新法,守法生产经营。特别是行政审批人员、种苗执法人员和种苗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种子法》的新规定、理解《种子法》的新要求、适应《种子法》的新变化,为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和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抓住时机,根据新《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出台的配套法规,认真梳理各地行政审批事项,积极做好新证办理的相关衔接工作。要对现行的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种子法》的规定不符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废止。要按《种子法》的要求,全面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量检验等制度。要根据新《种子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精简办证流程,规范证照填写,提高办证率和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2)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机构建设。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湖北省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实现绿满荆楚的战略部署。确保“绿满荆楚”良种壮苗供应是种苗工作面临的又一项新任务、新挑战。新《种子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指明了林木种苗发展方向。新《种子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财政、信贷、保险等方面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推广、种子储备、良种基地建设、种业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于这些扶持政策,我们各级政府、各级林业部门应一项一项抓落实,争取为全省林木种苗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是关键。目前我省林木种苗机构还不完善,特别是县级种苗机构建设还相当薄弱。新《种子法》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法律地位,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尚未成立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已成立机构但没有预算的,要主动、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编委联系,争取机构编制。各地应充实林木种苗机构,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保障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需要加强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苗管理队伍,提升林木种苗执法水平,维护林木种苗生产安全,保障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3)做好资源调查、收集和保护工作,不断选育新品种。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的战略资源,是实现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林木良种选育的重要基础材料。调查、收集、保护和开发林木种质资源意义重大。目前,国家林木种苗的投资重点已经由良种基地建设转向了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国家计划对资源库采取分类分级管理模式,确定一批国家级重点资源库,像重点基地一样,拿出真金白银投入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等。我省地处中原,物种资源丰富,珍稀濒危树种多,开发利用价值高,摸清家底对于进一步促进林业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我们应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和濒危状况的调查力度,建立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制定和公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全省濒危、珍稀树种评价、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完成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出口初审和引种登记制度,在有效保护我省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在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的同时,可以依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专业人才,积极开展新品种选育工作。尽快选育一批高产、优质、高抗的新品种,不断满足林业发展需要。
(4)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加强种苗市场监管。目前,我省造林绿化林木种苗质量较差、种苗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成活率和森林质量。个别地方由于忽视种苗工作,苗圃苗木质量不达标,造林地苗木质量不合格,育苗、造林档案缺乏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林木种苗执法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今后,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监管:一是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切实加强种苗生产基地、流通领域和造林地的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苗上山造林。要把种苗质量检查作为一个常态化工作来抓,每年都要对重点苗圃进行质量抽查,特别是对保障性苗圃、定点苗圃、造林中标苗圃要重点抽查。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活动。要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地将该项活动深入开展下去,切实保护广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基地管理,不断提高林木良种、穗条的产量、质量。林木良种基地是良种壮苗的生产车间,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种苗的质量和数量。必须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一是要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要按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级林木重点良种基地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主要任务是生产林业重点工程苗木、生态造林苗木和珍稀树种苗木,确保林业工程造林用苗数量和质量。由于保障性苗圃属于公益性质的苗圃,市场竞争力差,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保障性苗圃持续健康发展。三是要大力推广容器育苗、嫁接育苗等现代育苗技术。大力推广林木良种,加快繁育珍贵树种。要加强温室大棚、自控荫棚、喷灌滴灌等现代化育苗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容器苗、良种苗生产力度,逐步提高容器苗、良种苗的产量和质量,不断提升林业造林的质量和效益。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林木种苗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全省种苗人需乘势而上、不辱使命,抓住机遇,狠抓落实,为全面提升林木种苗行业管理水平,为湖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化发展做出新贡献。
参 考 文 献
[1]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EB/OL].(20151104)[20151104]http://news.sina.com.cn/c/20151105/docifxknius9621326.shtml.
[2]陈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导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23.
[3]魏登峰,李姗.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详释新种子法[J].农村工作通讯,2016(02):1417.
[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EB/OL].(20160419)[20160426]http://www.gov.cn/xinwen/201604/26/content_5067947.htm.(责任编辑:唐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