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转课堂在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中的应用
摘 要: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新时期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教学理念和优势与该目标高度契合,并且符合《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所倡导的发展方向。高校应以此为契机,深化翻转课堂教学改革,建构以案例分析为中心的法学本科翻转课堂教学模式,重点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并采取多元化、全程式的评价模式,通过不断反思和调整,逐渐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翻转课堂;创新型法律人才;法律思维;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9-0112-03
一、翻转课堂与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
翻转课堂又被称为“颠倒课堂”,自十几年前在美国产生后,逐渐传到世界各地,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相对于以往的教学改革有了许多新的突破,它将知识传授和知识内化两个阶段颠倒顺序,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按照“先学后教”的方式组织教学,并打破时空限制,使学习时间和地点都不再拘泥于传统模式,实现了“教学流程、教学时空、传统师生观和教学评价观”的四大翻转[1],被誉为“新世纪的苏格拉底教学法”[2]。
对于法学本科教学而言,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即把法律知识正确应用于现实案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是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使命[3]。因此,法学院的教育目标不能仅局限于传授知识,即学生对基础知识的认知与记忆,而是必须理解和领会知识背后的原理和规律,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虽然传统法学本科课堂早已注意到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很多学校在课堂讲授之外也试图采取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法去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但传统课堂毕竟课时有限,往往时间只够进行基础知识的讲解,学习目标也仅停留在对知识的理解上,而对知识的应用只能通过学生课后自行练习。即使在课堂上展示案例,学生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更无法给每个学生参与和展示的机会,大部分学生都不能真正得到锻炼。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基本上还是以教授法律规范为主,实践类课程教学时间占比极少。再加上传统课堂多为大班教学,教学内容统一、教学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学生的不同需要,更无法做到因材施教,难以满足个性化、多元化的学习需求。
翻转课堂恰恰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教师不必在课堂上讲授基本知识,而是通过网络微视频或安排任务来实现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然后将更高层级的教学目标,即知识的内化和应用放到课堂中完成。这样就解决了课时量不足、内容受限的问题,而且學生可以自行安排学习进度、时间和节奏,大大拓展了学习时间和空间,也有利于促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成为主动学习者。翻转课堂还可以通过给学生布置各种各样的练习,让学生把法律知识活学活用,且不受人数、时空的限制,学生可以反复经常地练习,不断强化巩固知识和能力,极大地锻炼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因此,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教育理念和优势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是法学教学改革的一次绝好机会。
二、法学本科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设计
翻转课堂的教学设计分为网络教学和课堂教学两部分,这是与传统教学的巨大差别。但教师在学生正式学习之前也应当与传统课堂一样把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考查方式和打分标准等制定好并明确告知学生,让学生了解相关要求,对本课程有个整体的把握,以此来制定和安排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学习方式。
(一)网络教学部分
微视频是翻转课堂网络教学的核心内容。国内目前有很多慕课资源平台,比如“爱课程”网站以及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的网上课堂平台等。这些由名校+名师主讲的课程,通常结构完整,除了微视频通常还设置了话题、作业、测试等环节,课程设计和制作质量有保证,而且很多慕课平台都是免费开放的,只需注册就可以观看使用,注册方式和身份认证也较为简单。如果恰好有合适的课程,教师就可以把这些优质慕课资源直接用于法学本科专业翻转课堂的课前学习。
如果慕课平台没有合适的课程资源,就自己制作微视频。教师在传统课堂中使用的教学资料在翻转课堂中同样需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课件、习题、课外阅读资料等,这些都是开展翻转课堂教学的基础内容和重要资料。为了让学生保持专注力,微视频的内容不宜太长,不能像传统课堂那样有45分钟,而是尽量控制在10分钟以内。因此,教师不能将原有授课内容都放在微视频里,而是要根据具体课程的教学目标进行压缩删减,只将跟教学目标密切相关的核心知识点放进去,以讲透某个知识点为目标。有学者把优秀的微视频的特征概括为“LECTURE”,即生动的(Lively)、有教育意义的(Educative)、创造性的(Creative)、引人思考的(Thought-Provoking)、可理解的(Understandable)、相关的(Relevant)和令人愉快的(Enjoyable)[4]。这样的视频轻松愉快,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教师可以在网络平台设置一些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观看微视频并在视频中寻找答案;在章节之间也可以设置一些问题或者小测试,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只有通过测试才可以进行下一章节的学习。
(二)课堂教学部分
此部分是实现知识内化的关键环节。教师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帮助学生实现知识的内化和运用,包括对网络学习的检验、答疑、查漏补缺,也包括对事先布置好的学习任务的展示。检验或展示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问答、报告、分组讨论、辩论、角色扮演等。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积极引导,并仔细观察和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把有关内容的难点、重点再进行讲解,强化巩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内化。
三、建构以案例分析为中心的翻转课堂
对于法学课程而言,翻转课堂最大的价值在于有更多的时间和方式通过实践技能的练习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因此,实践技能的练习是翻转课堂最关键的部分,也是教师需要重点思考和设计的内容。而锻炼学生实践技能的最好方法就是案例教学。
(一)案例的选择
教师应当尽量挑选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最好是已有裁定或判决结果的案例。案例和判决书可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各法院网站或者相关法律部门获取。在众多的案件中尽量选择与教学目标、知识点比较契合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热门案件。一方面,能够趁热打铁,巩固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热门案件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资料也更容易获取,甚至通过搜索引擎就能够找到很多相关资料。
(二)案例分析的设计方案
选择好案例后,根据课程进度在课前将适合的案例资料通过网络或者纸质形式发放给学生,并安排学生组建小组,选择原被告等角色。要求学生梳理案情,提炼归纳争议焦点,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撰写法律意见书,为课堂的学习和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的资料搜集能力、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法律人必备的实践能力。
课堂上,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师和其他组的学生可以对案情分析进行提问和评析,小组间的互评不仅可以激发思维,还能增加学生的课堂参与度。
上课结束并不意味着案例教学的结束,还应当对每一次案例教学进行反思和巩固。比如总结并反思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该案例的基本思路是否正确,相关的法律技能和方法是否运用得当,哪方面还需要加强等等,还可以通过后续的练习进行巩固。
(三)教师的教学方法
在以案例分析为主导的翻转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运用“问题导向法”,即以提问作为主要方式组织教学,通过提问引导学生在学习中能够深度参与和全面思考。特别是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能仅仅答疑解惑,被动等待学生提问题,而是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主动向学生提问,一方面可以考察学生的案例准备情况和分析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补充完善学生分析的不足,通过问题引导学生学习到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因此,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角色主要就是引导者和帮助者。教师角色的变化不仅仅是教学方式的变化,更是教育理念的变化,即“以学定教”,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5]。只有改变教育理念,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模式,实现翻转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四、翻转课堂的评价标准
翻转课堂的教学质量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去衡量,然后根据评价结果来改进教学。评价标准分为对学生学习状况的评价和对整个教学安排的评价。两者不一样但又相互关联,相辅相成。
(一)对学生的评价标准
与传统教学模式的不同在于,翻转课堂的评价注重的是学生知识内化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考试结果,是“过程+结果”的全程式评价模式,或者叫“形成性评价”。为了使评价更加科学公平,也为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将学生在网上和课堂各个环节的表现纳入评价范围,采取多元化考核方式对学生加以评价。
对于网络学习环节,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大数据分析手段,统计并分析学生在网上学习、发言、练习、测试等各项活动中的表现情况。对于课堂学习,也根据每一项内容分别进行评价,可以通过教师打分、学生互评等方式进行评价。每个环节的评价,教师都要事先设置好评价规则和权重,并提前告知学生。
(二)对整个教学安排的评价标准
这部分也应当采用全程式评价模式。一方面,教师根据一个学习周期的课程进展和运行情况,以及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本课程的安排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学生根据自己对翻转课堂教学的感受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的内容、学习资源、每一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师表现、学习难度、教学平台等软硬件方面。教师根据这两方面的综合评价,对本课程的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具体评价内容包括:(1)对教学背景进行评价,包括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否合理、课程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和学习能力、教师能够提供何种资源和帮助等。(2)对教学准备进行评价,包括教学计划的可行性、教学方法的选择、微视频的质量、具体步骤的安排、硬件设备、资金预算等。(3)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包括各个教学设计环节能否按照预期顺利进行、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学生的接受程度、师生之间的配合等。(4)对教学结果的评价,这一步是对上述步骤的检验。通过对学生的测试,考察他们是否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是否一致等。
通过采取这种多元化、全程式的评价模式,激励教师对翻转课堂进行反思和调整。调整后再通过下一阶段的教学进行检验,这一过程反复多次后,翻转课堂的教学安排才能够越来越科学合理,才能逐渐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
结语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数字教育资源日益丰富,各高校开展翻转课堂的教学条件越来越成熟。2016出台的《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十三五”期间应当促进教育信息化全面深入应用,依托教育信息化加快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和学习方式。并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學、时时可学”、与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的发展目标[6]。这一规定为翻转课堂教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高校要牢牢抓住发展机遇,深化翻转课堂教学改革,完善相关软硬件建设,在人力和物力上充分投入,通过实施翻转课堂,促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的变化,从而实现培养新时期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 韩丽瑶.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下教师角色的转型与提升[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7,(5):16-18.
[2]? 刘宇.基于布鲁姆教育理论的法学翻转课堂应用探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8,(12):103-108.
[3]? 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4):117-124.
[4]? ZaidAliAlsagoff.From flipped to gamifiedclassroom[EB/OL].https://zaidlearn.blogspot.com/2012/09/from-flipped-togamified-classroom.html,2018-06-18.
[5]? 戈琳.慕课教育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探析[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5):72-73.
[6]?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06-07.
The Application of reversal classroom in the cultivation of innovative legal talents
SHAO Yan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233030,China)
Abstract:Cultivating innovative legal thinking and applied legal talents is the goal of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the new period.The teaching idea and advantages of flipping classroom teaching mode are highly consistent with this goal,and are in line with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dvocated by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Educational Informatization.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take this as an opportunity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reversal classroom teaching,construct a law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 with case analysis as the center,focus on training studentspractical skills,and adopt a diversified and whole program evaluation model to gradually achieve the best teaching effect through continuous reflection and adjustment.
Key words:reversal classroom;innovative legal talents;legal thinking;case analysis
[責任编辑 陈 锐]
收稿日期:2019-08-19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基于翻转课堂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6JYXM0012)
作者简介:邵燕(1978-),女,安徽蚌埠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民商法、法学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