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码,还是不打?

林嘉俊
摘要:在我国电视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处理没有完整的法律或行业规定,大多是依靠节目制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导致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事件经常发生。就连央视新闻频道与央视网在同一新闻事件中,对未成年人的面部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文章通过总结电视节目制作中的经验,举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对未成年人的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
关键词:电视节目制作 未成年人隐私 马赛克处理
2018年1月13日,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播出了广西贺州一名患有重度地中海贫血症的3岁小女孩邓紫暄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帮助下,成功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凑齐了40万元治疗费,准备进行手术。其中令人颇为疑惑的是,小紫暄的面部做了技术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为的“打码”。在电视节目制作中,如何避免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期拍摄过程中,一般拍摄者会让未成年人背对着镜头,或者前景放置物体等虚化人物面部进行拍摄,或者利用光线的强弱拍摄剪影效果等。而在节目后期制作中的一个常用手法就是给未成年人的脸部打上马赛克(包括柔化处理)。在一般情况下,报道小紫暄这样的病患儿童,本来就希望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期盼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所以当事孩童的面部是不需要处理的。而且笔者注意到,在当天,央视网上也有相关内容的报道,其中配发的照片上,小紫暄的面部并没有处理。这就奇怪了,同为央视媒体,为什么在对待未成年人隐私处理的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标准?在日常的电视节目制作中,制作者也经常会被问到“要不要给孩子打码”?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给未成年人打上马赛克?笔者就日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各种媒体先后出现大量关于涉案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的新闻,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轮奸案,安徽合肥被毁容少女周岩事件,携程托管亲子园虐童事件等新闻,个别媒体深挖未成年人隐私,以赚取受众眼球,对被害人个人信息、照片不处理,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打上薄薄的马赛克,反而将嫌疑人的面部遮盖得严严实实,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对于一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面部一定要做马赛克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相关媒体将负法律责任。
必须尊重被采访者及其家属意愿。凡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要处理时,就一定要给孩子打上马赛克。我国的不少艺人,比如刘德华、李亚鹏、黄晓明等都十分注重保护自己孩子的隐私。2008年7月,香港《忽然一周》某男记者在机场追拍李亚鹏女儿李嫣。被言语挑衅后,李亚鹏冲上前与该记者理论,并阻止其继续拍摄,最终怒揍该记者。记者在日常的采访过程中,应当通过语言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置隐私权。并且在拍摄时,最好让监护人全程陪同。
就算征得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有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应当做马赛克处理。笔者试列举以下几种情况以作说明。在一些重大灾难报道和负面事件中,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被性侵的儿童,未成年被虐待、殴打,校园欺凌,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孤独症,以及父母离婚,家属违法等,凡是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损害未成年人名誉,对其今后的成长有负面影响的,都应当打码。2017年9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鎮文港小学一学生,在校门口花2元钱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和带火药的子弹,放进口袋后发生爆炸,造成右手和下体严重烧伤。其家长在采访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孩子正面接受采访,不需要做马赛克处理。但是在节目后期制作时,考虑到孩子的下体受到伤害(虽然经过治疗不会有什么后遗症),怕节目播出后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笔者觉得还是应当对他的面部进行处理。
另外,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沾染上不良嗜好,有不当行为,比如有网瘾、吸烟、公共交通工具上打闹,未满12岁骑共享单车等,虽然孩子的做法不妥当,但是如果在电视节目中赤裸裸地展现出来,必然会侵犯其隐私权。湖南卫视有一档曾经引起热议的栏目——《变形记》,它通过真实记录城乡少年换位变形的历程,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迷茫、焦虑等问题清晰地呈现出来。然而,节目播出后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其中的焦点就是当事未成年人的隐私问题,有专家表示了极大的担忧,认为“将家庭隐私暴露在公众眼前,对家人生活、孩子成长都无益”。考虑到《变形记》复播后可能会导致不可抵制的舆论,从2017年开始,湖南卫视将其调整到网络播出。
即便是正面报道,如果不打码,也有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比如2010年3月,就读于海南省三亚市六中初一年级的小刘,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正在对一名乘客实施偷窃,小刘立刻撞了一下该乘客,导致窃贼没有得逞。再如在报道某学校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时,记者有时会采访学生进行取证。本来这些都是正义之举,是需要弘扬和表彰的行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如果不对涉事未成年人的脸部进行处理,有可能为其招来打击报复。有些情况下,媒体开始介入报道时可以不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理,但是随着事件的发展变化,就应当打码了。
2016年11月25日,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文章出自深圳某杂志社主编罗尔之手。2016年9月,其女儿罗一笑被查出患有白血病,罗尔开始在微信公众号上记录一家人与白血病“战斗”的历程,不少媒体也进行了持续关注。在这一过程中,罗一笑的面部一直没有做处理,很多人都被她天真灿烂的笑容打动,纷纷转发文章,慷慨解囊,短短时间就募集了200多万元的善款。然而不久后,网民对罗尔一家的财产表示质疑,称其在深圳有一套自住房、东莞两套房。对罗一笑的医疗费用也表达了疑问,认为治疗费远没有罗尔所说的那么巨大,并将此事件批为“带血的营销”。孩子是无辜的,当出现这些质疑,媒体在继续跟进报道时,就应该对罗一笑的面部进行处理,以希望最大程度避免对她造成伤害。
几年前记者曾经报道过一名小学生因与家长发生争执,离家出走的消息。家长焦急万分,请求栏目向社会公众发布寻人启事,并配发了孩子近期的多张照片。经过多方努力,孩子最终找到了。为了保护隐私,记者在跟进报道时,不仅对之前使用的照片进行了处理,而且在最感人的母子相见时的场景,对孩子的面部也进行了打码。包括在报道寻找被拐儿童的案件时,只要孩子找到了,记者就要对其面部进行处理。
有些情况下,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僵化。比如需要转发公安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时,是不是必须对其姓名、照片、体貌特征等内容进行处理?否则是不是侵犯隐私权?发布通缉令的目的是为了缉拿嫌疑人,如果对其处理,通缉对象就完全失去了辨识性。因此,当媒体需要转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缉令时,不用对其面部做马赛克处理。
另外,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编导问如果未成年人死亡了,要不要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询问死者家属意见。就算家属同意不用处理,如果报道的内容很可能给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带来精神痛苦、二次伤害,比如死者是一位被性侵后杀害的小女孩,还是必须对其处理。对于出生不久的婴儿,原则上不用处理。因为一个人长大后,容貌与刚出生的婴儿相比差异巨大,往往不具备面部的辨识性。
总之,对未成年人面部要不要处理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是“利益最大原则”,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利益必须优先。同时马赛克还要严格按照看不出任何脸部特征的要求执行。如受访者有要求,还需要对声音进行特殊处理。
再回到本文开头那个问题,为什么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会对邓紫暄进行处理?原来小紫暄是一名弃婴,2015年5月被邓贤群和吴秋红夫妻在自家门口捡到。为了给小紫暄治病,夫妻俩花光了十余万积蓄,又向亲戚朋友借了15万元,终于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凑齐了治疗费。我们知道,弃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种行为对孩子的心理伤害有时候甚至是致命的,极易使孩子患上永久性创伤。我想,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的负责人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对小紫暄的面部进行了处理,这也体现出了一种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特殊的优先保护。必须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識,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首要考虑,承担起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作者单位:江西广播电视台)栏目责编:吉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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