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与改革方向思考
徐嫣然
摘 要:在近30年来虽偶有低迷但却是一直稳步增长并且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最完善、税负最公平、效率最高的税制之一的美国,我国从1980年才开征个人所得税,征税历史并不长。虽长短经历了六轮个税改革,但是相对于西方各福利国家的完善财税机制而言,我国个税改革还需进行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1-0090-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当前我国个税制度的现状与分析
就征税模式而言,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中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一模式,将个人应税收入分为十一项,这种征税模式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就费用扣除标准而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存在着很多弊端:首先其扣除标准以个人为单位而忽视了纳税人家庭收入构成以及家庭负担等方面的不同,体现不了税负公平的思想。其次该标准没有考虑报道地区的差异,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忽视以上因素必然会背离税收公平的原则。
就税收征管而言,首先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税征管的基本法。由于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力度不足、立法层次低,以至于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其次,我国的源泉代扣代缴制与自行申报制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在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复杂的状况下,高收入群体易于偷税、避税、逃税,而税务部门亦难以稽查。
2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2.1 完善税制体制,将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
我国急需采用混合制税制模式。综合制是综合纳税人全年收入减去减征额与免征额然后最后确定应纳税所得,而分类制是指按划分的收入类型来征税。充分考虑到了中低层收入群体的家庭状况,如赡养父母成本,教育孩子成本,重大疾病医疗成本等,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生活成本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更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对一些财产转让和红利股息所得等采用分类法以此采用适用的税率,真正体现了调解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相对于采用单一的综合制,采用混合税制不需要那么高的征管水平与纳税成本,对一些较难监控的收入可以完全使用代扣代缴的方式。
2.2 拓宽税基,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个人所得税率
近年来的改革虽然提高了工资、薪金项目的免征额标准,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率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也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一些高收入者拥有者许多附加福利,因其隐匿性而游离于个税法的调控之外,就犹如劣币优于良币,权益逃避纳税,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附加福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以此扩大税基。世界各国关于税制改革都朝着简税制、低税制的方向靠近,目前我国个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
2.3 提高信息监控技术,完善个人收入以及财产税源的信息监管
由于我国税务征管机构未与银行、证券、土管、房管、社保等一系列相关部门建立联网涉税互通系统,而我国目前采用源泉个人申报制与个人自行申报制,对于大量的个人申报信息与扣缴单位报告信息,目前我国的税务信息系统与技术根本无法支撑。故我们需要运用大数据与云计划以及机器人技术来统计繁琐且复杂的个税信息,建立起纳税人网上档案,实时更新纳税人纳税数据库,并对高收入者的信息采取自动采集、对其收入情况、纳税数额建立新型的分析系统、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源信息监控与征管效率。故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技术水平与综合運用技术水平等都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样才能更加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服务水平。
2.4 改善外部环境,强化公民纳税意识,完善税收罚则
思维是行为的主人,想要提高公民纳税的积极性就要加强宣传、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特别是针对高收入群体与多项收入群体的个税知识的普及细致教育,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个税发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前提是良好的纳税意识与环境,个税改革涉及方面极广,触及到各个经济领域以及各行各业的深层,故需要社会各阶层给予配合与支持。杜绝人情与关系的干扰,形成完备且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撑,以此形成全社会诚信纳税的良风。其中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是外部条件恶劣的重要促因,因此我们需要做到“有法可依”,以此来实现“执法必严”。与前者同样重要的是,我国对偷逃税的违法者没有相应的强度的惩处力度,也没有对积极诚实交税者的奖励与激励机制以致于到现在都没有形成积极纳税自觉纳税的良性循环机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信用分数机制,同时也可以借媒体之力,强化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最后我们可以参考北欧等福利国家的做法,建立个税缴纳多少与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