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模型的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传导机制研究
张超 萨如拉
[摘 要] 网络信任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时代的产物,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信任传导决定最终收益。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促使投资者与交易平台成为具有崭新内涵的利益相关主体。因此,交易平台的守信行为與失信行为以及投资者的积极合作与消极合作成为深层次的分析的课题。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 F224
1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1.1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问题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具有诸多优势,例如交易速度快、便捷度高、成本低。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但由于目前中国仍处于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意味着在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例如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和互联网的技术缺陷等造成的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问题。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传统金融服务多数是线下交易,而互联网金融多数是线上虚拟交易,而客户对于线下面对面交易的信任要多于虚拟交易;其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性发展会伴随着创新产品“井喷式”出现,客户对于众多选择会因为对产品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而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引发信任问题;其三,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会扩散到整个行业,导致客户对行业失去信心与信任。
尽管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存在问题,但互联网金融仍秉持开放共享的态度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展开博弈,尽最大可能达到双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赢”效果。
1.2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
1.2.1 客户个人因素
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而从人的角度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逐渐建立起来的,这意味着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正在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任何小问题都会受到客户密切关注,并且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这些小问题还会存在被无限放大的可能。另外,客户对于违约风险的认知也会影响客户对交易平台的信任,客户可能会因为害怕投资的钱无法收回、客户在交易平台预留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等原因无法给予交易平台更多信任。
1.2.2 交易平台自身因素
在互联网金融网络交易中,交易平台的规模对于客户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规模较小的交易平台违约成本小,所以很容易违约;规模较大的交易平台违约成本高,所以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客户会倾向于选择规模较大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与其建立信任。另外,交易平台的声誉也很重要。对于虚拟平台的交易,客户很难了解众多交易平台的信用与资质,此时平台的声誉就会是客户进行选择的直接影响因素。从人的心理角度讲,更容易接受声誉高的交易平台与之合作。
1.2.3 网络环境因素
互联网对于信息的传递具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社交网络平台众多,有关交易信息在社交中传递效率很高。在选择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客户会通过社交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若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形,客户则会对预选的交易平台产生怀疑,进而削弱客户与交易平台的信任关系。网络道德也会对客户的选择造成影响。网络道德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发生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当网络道德水平较高时,客户愿意与交易平台建立更多的信任;但若网络道德水平低下时,对于交易环境会造成很大威胁,进而影响交易的发生。
1.2.4 创新技术因素
因为目前政策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因此开发的产品层出不穷,但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技术创新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的支持,因此创新技术因素是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它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而言,对于技术的支持更为依赖,而由技术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风险破坏性更大,对于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的形成也会造成极大影响。比如网络瘫痪、病毒侵入、数据丢失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问题的滞后性使得客户很难对交易平台建立坚固的信任。
1.2.5 政策法律因素
对网络交易的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影响客户选择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政策法律越详细、规范,客户对交易平台越有信心,越容易与之建立信任。互联网金融相较传统金融服务来说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相对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和违约风险,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针对非法集资、洗钱等失信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处罚并降低其信誉水平,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提高交易参与双方之间的信任程度,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信任机制。
1.3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形成机制已经得以完善,并且用网络信用评估模型进行分析。王小燕采用了模糊综合评估法建立网络银行的顾客信任模型。彭亮等人使用了模糊评价分析建立网站消费者信任度评价模型。在传统的模糊综合评估法中,他们首先采用先前分析出来的影响因素建立评估对象因素集,并且根据某种特定方式将评语集转化为量化集。其次,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因素在总体评估中的权重大小形成权重集,并通过数据采集获得各影响因素在各评价等级上的数据分布,由此确定各影响因素评价等级的隶属度。最后,根据设定的模糊变换运算规则,确定模糊综合评价向量并计算得到网络信任度评估结果。王曙光等人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引入时间进行动态分析。
2 模型分析
信任传导实际上是一种认知过程。信任主体在进行交易之前对信任对象的态度做出策略判断时,对于对方的信息基于相关的环境和背景,而不是直接基于对方所给出的信息,这样的认知过程即为信任传导。因为信任具有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所以信任的传导也分为正向传导和负向传导。传导是物理学中的概念,指物体的能力通过某种媒介传递到另一物体中,根据传导的概念可以推出在社会中每个投资者都是在复杂的信任关系网络中的节点,而各节点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如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履行交易原则,和投资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将产生交互式传递效果,信任会随着合作的行为得到发展和加强,并且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循环系统。信任在双方的传导过程中的载体是资金、信息。载体具有中介性,起到一种沟通桥梁的作用。信任的传导路径则是通过网络环境来实现。
2.1 博弈模型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信任的利益相关主体有:(1)投资者与交易平台;(2)借款者与投资者;(3)借款者与交易平台。本文以第一种主体关系为例来展开说明。本文假设主体双方都为有限理性,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认知能力不足,而且对决策的不确定性因素需要时间思考和分析。交易平台对于契约精神可有可无,投资者也可以选择积极合作或者消极合作。在交易中,双方都要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博弈。
2.2 主体双方的博弈分析
在双方博弈中,交易平台的策略可以是守信或失信,投资者的策略可以是积极合作或消极合作。假设在双方发生交易时交易平台获得基本收益A,投资者获得基本收益B;若投资者积极合作可获得一笔奖励金C,若消极合作投资者会遭受到由于没有履约而承担的一笔惩罚金D,但同时他会由于机会主义而获得一笔收益E。若交易平台的策略是守信并且投资者选择积极合作,那么交易平台得到的最终收益为A-C,投资者得到的最终收益为B+C;投资者选择消极合作时,交易平台会承担因承诺给借款者而无法兑现的成本S以及失去机会成本E,即最终收益为A+D-S-E,投资者的最终收益为B+E-D。若交易平台的策略是失信而投资者仍积极合作,此时交易平台会因违约而受到处罚且惩罚金为F,交易平台的最终收益为A-F-C,投资者的最终收益为B+C+F;投资者选择消极合作时,交易平台的最终收益为A+D-E-F,投资者的最终收益为B+E+F-D。双方的博弈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2.3 博弈模型结果分析
对于交易平台而言,若F
对于投资者而言,若D
若交易平台因失信而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他所付出的成本,投资者因消极合作而受到的惩罚远远大于它所获得的利益,那么此时交易双方都会选择“双赢”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信任就会沿着这个方向传导下去,交易平台会因无法抗拒收益而选择守信,投资者会因交易平台的守信选择沿着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去积极合作。在这种合作的状态下,交易双方会尽最大可能照顾彼此的利益,因此,信任机制就会沿着正方向一路传导下去。
而当有任意一方违背合作时,信任机制就会沿着负方向传导下去。交易平台可能会因为对投资者的实力与信誉无法获得深入了解而失信,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对交易平台的资质没有得到官方认证或者因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持有怀疑态度而消极合作。总之,双方因为只顾及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对方而难以合作,进而使得信任机制负向传导。
3 结 论
本文通过博弈模型来分析投资者与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的策略选择,并探讨了信任在博弈中是如何传导以使得交易双方都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能够让双方都主动照顾彼此利益从而获得最大收益,双方都要做出足够的努力。
3.1 投资者行为规范
首先,投资者需要储备更多的专业知识。投资者从错综复杂的投资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并作出最适合的策略,必须运用系统和专业的知识,对备选的每个方案进行充分了解和准确分析。此过程要储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准确的分析能力。其次,投资者要自觉遵守交易原则,遵守市场秩序,使得交易顺利进行。
3.2 健全的交易平台
首先,秉持以“诚信”为核心的工作态度。交易平台应当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维护客户的利益以及保护客户的信息,同时遵守市场秩序,这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行为的重要组成。交易平台的管理层要制定与市场利益和谐的、满足客户需求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公平、公开的态度对待交易行为。其次,给予员工适当的激励机制。收入和报酬是員工的工作动力之一,需要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降低道德风险的产生。一般情况下,工资报酬不足以满足需求时有可能出现违反原则甚至做出违规行为,对交易平台利益造成损失。平台可采用多角度考核员工绩效的方法,包含通过客户对于员工服务的评价。再次,做好后台运行程序的技术安全措施。比如及时修复漏洞,采用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方式来确保数据及客户个人信息安全。最后,坚持行业自律原则。交易平台应自觉遵守交易原则,不做违背市场秩序的事情。
3.3 政府及监管机构
第一,加强对交易平台推出的创新产品的干预。监管机构可以在研发、销售和售后阶段,对整个创新产品的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干预,以避免客户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
第二,抬高交易平台进入市场的门槛。明确市场准入制度,如信用技术安全标准、行业制度标准以及接受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等准入门槛。因为虚拟市场所需成本低,所以交易平台在进入市场时相比传统金融服务要更容易,因此会出现一些资质不够以及违约风险极高的交易平台,而客户因为无法获得更多了解极其容易遭受损失,抬高市场门槛则会有力地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使得市场更加健康。
第三,提高交易平台承担风险的比例。这意味着如果交易平台失信则会承受更高比例的违约金,所以交易平台是不会轻易发生违约行为的,这也会增加客户对交易平台的信任度。
第四,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我国目前的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因此,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我们发展的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完善的征信档案以便查询,同时要扩大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
第五,健全信息披露体系。传统金融服务通过信息披露来降低信息不对称,这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信任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应借鉴这一经验,健全信息披露体系,加强对交易平台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以便信息沟通顺畅。信息披露体系的关键是保证其及时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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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超,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萨如拉,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牧区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