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业态下IP运营的法制建设
【摘 要】 互联网近年来深刻影响着各个产业和领域。网络文化市场上,IP版权的转化和运营发展迅速,面对愈来愈多的盗版侵权事件,建立更为完善的顺应互联网发展的IP版权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文章从我国IP运营的法制现状入手,探析此行业相关的法制化建设。
【关 键 词】IP版权;网络文学;法制
【作者单位】范婴,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2.015一、我国网络IP运营市场和法制现状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种文化产品、文化业态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产生。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规模高达7.31亿,手机网民达6.95亿,其中网络文学用户高达3.33亿,我国网络文学市场规模突破5000亿元。我国网络文学的效益规模不断扩大,然而质量和内容始终成为衡量文化产品的标杆,因此,IP运营和转化在整个网络文化产业链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IP网络资源聚集了游戏、动漫和影视剧等产品。网络文化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重视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法制化、正规化。
从字面上看,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英文缩写,直译即“知识财产”“智慧财产”。严格来讲,IP直接指向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术语,包括音乐、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是倾注了作者心智的符号和设计等具有法律权利的“智慧财产”。这些作品可能来自文学、音乐和漫画等领域,并被称之为文学IP、音乐IP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内容制作者进行影视剧、电子游戏和玩具等版权衍生产品的开发。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概括IP,即以文学、音乐、漫画、电影、歌曲和视频等具体的知识财产形式进行呈现以及这些呈现形式背后指向的原著作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当这些无形文化资产通过品牌授权等形式被运用于各种商业活动时,我们就看到了IP背后孕育的巨大价值。印有卡通形象的杯子、钥匙链、书包和带有卡通图案的T恤衫等物品都包含着IP,并为IP拥有者和使用者创造了价值。只有IP版权得到法律保护,才能使作者的智慧创造成为进入市场的具体商品并创造效益。IP的外延要比法律上所说的IPR(知识产权)范围大很多,不仅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IPR,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和创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今IP产业的发展已经逐渐超出法律界定的传统知识产权,亟须更为细化、完善的法律框架。
我国目前主要集中开发的是IP影视。中国的影视业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受惠于传统出版业,而随着传统出版IP价格的飙升、互联网文化的发展,如今国内影视业已纷纷转向网络文学,从《鬼吹灯》《盗墓笔记》到《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网络文学不断给影视业提供着素材和内容,网络文学IP的火热也进一步导致互联网公司以及行业资本介入炒作IP,导致IP价格暴涨。从2014年IP影视集中爆发到2015年,以互联网行业巨头为主的投资客纷纷介入IP影视。进入2016年,IP市场愈发火热,腾讯、爱奇艺等多家公司先后多次发布了IP影视改编计划。从2016年到2017年,短短一年多时间,国内大荧幕上从网络原著小说改编而来的影视剧愈来愈多。虽然各方对版权越来越重视,但是互联网业态的法制环境尚未成熟,各种版权纠纷、IP运营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因此,行业投资法人有必要清楚地了解与IP运营相关法律的条款规定。IP创作过程会涉及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若无事先明确约定,则事后可能会出现权属纠纷。
当下,娱乐文化产业的规模日益庞大,互联网文化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IP的产业转化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由于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十个部门来负责,各部门分管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较为分散。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分工较细、分工明确,但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此外,在地方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上,法律也无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各个机构设置模式不同,致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较大差别,也给地区之间的协同合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在法制方面,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虽然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缺失。尤其是在网络业态中,IP相关法律还不够细化、不够完善,这不仅影响着剧本版权的保护,而且影响着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因此,研究IP版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细化网络IP运营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立法制化的IP运营市场环境,成为IP版权运营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二.IP运营产业发达国家的法制现状
在世界各地,由于存在不同的社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与IP运营相关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日本IP近年来在中国市场比较火热,根据日本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翻拍的同名电影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成绩。而日本复杂的版权机制与中国市场接轨的过程非常曲折,国内的影视公司在与日方IP授权者谈判时往往困难重重。日本的IP授权机制非常复杂,中方取得授权并不是谈判工作的结束,中方剧本改编、影视剧拍摄的过程都要遵从日方的要求,还要避开与其他翻拍作品某些关键情节的重复。因此,作为IP运营相关的法律人员不仅要熟悉我国IP运营法律,而且要熟悉别国的相关法律、机制,以便在谈判中同国外IP授权方顺利合作。本文以IP法制相对发达的日本、美国为代表,分析这两个国家在IP运营中分别采用的不同法律框架。
1.日本的分版权运营模式
在日本,IP并不会被独家授权给某一机构,而且对授权的时间有明确限制。日本将根据IP所改编的产品种类来区分类型,按照对方的资质特点分别授权,比如,将IP 的电影改编权、电视剧改编权和游戏改编权分别授予不同的机构和个人。这样有利于所获授权的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专业性,再加上对粉丝喜好的把控,使作品从发表到改编,进而衍生的电影、漫画等各种形式都能取得不错的市场效益。日本的IP授权行为需要经过版权委员会的审核,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流程提交申请,由委员会审查公司的背景和资质并授权后,才能取得授权。日本的立法者对IP行业高度重视,建立了法律框架下严格的IP授权监管体制。
此外,日本的IP运营机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对用户和市场需求进行充分了解,从而使手中的IP逐渐系列化,与用户共同成长。因此,日本IP的运营产业也成为一个与市场休戚相关的粉丝经济,不断培养着一批批忠实用户。
2.美国的全版权运营模式
全版权运营模式就是建立一个由多元业务组成的完整产业链,将版权经营从网络延伸到实体书出版、动漫、影视、游戏和音乐等各个环节,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迪士尼就是以自主创作、合作创作等方式形成优质内容产品,然后对各个卡通形象进行反复开发、利用,从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到主题公园运营和衍生零售,互相反哺。美国娱乐业的影视公司经过恒久的发展,逐渐步入良性轨道,拥有顶尖团队,已经形成集团化效应,IP运营的产业链早已成熟。好莱坞电影系列化运营与迪士尼的运营策略基本相同,如《星球大战》《终结者》都是系列化运营。系列化运营可以依照市场的反馈,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IP运营,或是根据市场的方向决定下一步的运营方向。如果产品市场反响热烈,续集可以借助之前产品的市场热度继续投入,这样比新的IP开发更具优势。因此,美国影视业的一些老IP,比如,《007》《碟中谍》经久不衰。全版权运营模式通过系列化运营更能获得IP产业链中可观的经济利益。三、我国IP版权法制化建设的方向
国内不管是网络文学IP,还是传统IP运营市场中,IP转化和运营的核心问题都是IP的权利归属。首先,使用者要弄清楚权利的归属问题,然后再通过合作开发、授权使用和权利转让等方式,对权利进行授权分配,实现更多的商业和社会价值。IP的运营和转化主要集中在影视剧、网络游戏和周边产品等市场。因此,根据我国现有市场的发展阶段,我国IP版权法制化建设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要树立并强化版权意识
首先,IP所有权者要树立全面的法律意识,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对已有IP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通过时间戳、著作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IP保护。根据目前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产生及权属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被视为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的一种权利,不需要申请注册。原创者在签订文学作品授权影视改编合同时,应就改编的范围、种类、授权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等关键内容进行准确说明,以免产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原创者要适时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拥有的IP合法权利。IP运营主体要明确IP行业相关法律,尊重国际惯例和大环境,具备契约精神,尊重创作者的智慧,并规避运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2.建立适合互联网业态的法制化IP产权服务体系
传统的知识产权服务只限于专利、商标等范畴,很少有服务机构能够胜任互联网业态下的IP版权评议、数据库建设、IP版权运营服务和知识产权法制培训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一些互联网IP产权服务领域,例如,互联网文学转化、国外IP引进、产权咨询服务和产权信息分析服务等领域还缺乏相关法律。很多IP转化过程需要原著方和改编方直接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的效率、完善度都缺乏专业性。因此,IP产业亟须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法制化的IP产权服务专业机构,以提高IP转化的效率和效益。另外,相关部门必须要对IP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法律,解决现有产权服务质量低、标准化欠缺等问题,规范我国IP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秩序。
3.建立法制化的网络IP出版体系
近年来,盗版侵权问题扰乱了我国网络文学的市场秩序,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频繁遭到侵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年《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互联网是技术和思想的结合体,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加快建设与网络文学相关的网络出版技术保障体系,能够在技术上消除盗版的滋生,减少侵权纠纷,使网络文学在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4.完善基于互联网发展的IP法律体系
IP创作、运营和转化的过程和产业链每一个节点都需要法律的规定和保障。首先,运营方要界定在IP运营过程中的授权形式。IP授权形式的不同决定了运营商享有IP价值的大小。例如,腾讯获得《火影忍者》的手游改编权,昆仑万维在2012年获取《龙猫》动漫的人物使用权,这两种IP授权的权利性质不同,所对应的价值也不同。这就需要运营方明确收购的权利类型,以免产生歧义。其次,运营方要界定IP授权期限及授权地区,在IP收购合同中,注意授权期限的描述。再次,运营方要明确IP运营者的运营开发类型,限定于影视、游戏或者是书籍。此外,法律要界定利益分配问题和署名问题,合同中应对收益对账、收益支付的时间进行详细约定,以免产生利益分配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版权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多,我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是网络上关于音乐、影视的侵权盗版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非法下载作品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法院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与市场监管机制,严厉防范并打击侵权行为,营造一个让原创者通过其创造的知识产权获得相应收益的有序环境。
在傳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原创者的维权过程包括取证、问责、诉讼和执行等步骤,在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要高于侵权获取的非法利益。互联网业态下,相关部门应积极熟悉网络发展的特点,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IP版权拥有者的维权成本。
5.加强IP和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
当前,影视、动漫和新媒体市场发展迅速,亟须专业律师的保驾护航。IP运营的市场主体亟须具有投资文化影视产业眼光的相关风控、法律合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高瞻远瞩地设计IP运营发展框架及商业模式,为IP与资本的对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00年以后,日本在相关法律人才建设领域开始对律师和专利律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在律师考试科目中增加知识产权法,对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和技术经营课程的大学给予人才和经费方面的支持。我国的专业院校也要侧重IP版权法律的教育,尤其要培养具有互联网思维的IP运营法律人才,适应新时期IP运营的发展要求。
综上,发展好基于互联网业态的网络文化,使之步入法制化轨道,是网络文化产业提升发展质量并使我国进入网络文化强国的先决条件。这需要市场相关主体、个人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邓致晴. 网络文学IP运营模式研究[J]. 法制博览,2017(4):287.
[2]刘介明,杨祝顺.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分析及其完善建议[J]. 知识产权,2016(4):96.
[3]陈睛,王宇.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科技产业,2008(1):82-87.
【关 键 词】IP版权;网络文学;法制
【作者单位】范婴,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2.015一、我国网络IP运营市场和法制现状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种文化产品、文化业态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产生。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规模高达7.31亿,手机网民达6.95亿,其中网络文学用户高达3.33亿,我国网络文学市场规模突破5000亿元。我国网络文学的效益规模不断扩大,然而质量和内容始终成为衡量文化产品的标杆,因此,IP运营和转化在整个网络文化产业链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IP网络资源聚集了游戏、动漫和影视剧等产品。网络文化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重视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法制化、正规化。
从字面上看,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英文缩写,直译即“知识财产”“智慧财产”。严格来讲,IP直接指向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术语,包括音乐、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是倾注了作者心智的符号和设计等具有法律权利的“智慧财产”。这些作品可能来自文学、音乐和漫画等领域,并被称之为文学IP、音乐IP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内容制作者进行影视剧、电子游戏和玩具等版权衍生产品的开发。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概括IP,即以文学、音乐、漫画、电影、歌曲和视频等具体的知识财产形式进行呈现以及这些呈现形式背后指向的原著作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当这些无形文化资产通过品牌授权等形式被运用于各种商业活动时,我们就看到了IP背后孕育的巨大价值。印有卡通形象的杯子、钥匙链、书包和带有卡通图案的T恤衫等物品都包含着IP,并为IP拥有者和使用者创造了价值。只有IP版权得到法律保护,才能使作者的智慧创造成为进入市场的具体商品并创造效益。IP的外延要比法律上所说的IPR(知识产权)范围大很多,不仅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IPR,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和创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今IP产业的发展已经逐渐超出法律界定的传统知识产权,亟须更为细化、完善的法律框架。
我国目前主要集中开发的是IP影视。中国的影视业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受惠于传统出版业,而随着传统出版IP价格的飙升、互联网文化的发展,如今国内影视业已纷纷转向网络文学,从《鬼吹灯》《盗墓笔记》到《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网络文学不断给影视业提供着素材和内容,网络文学IP的火热也进一步导致互联网公司以及行业资本介入炒作IP,导致IP价格暴涨。从2014年IP影视集中爆发到2015年,以互联网行业巨头为主的投资客纷纷介入IP影视。进入2016年,IP市场愈发火热,腾讯、爱奇艺等多家公司先后多次发布了IP影视改编计划。从2016年到2017年,短短一年多时间,国内大荧幕上从网络原著小说改编而来的影视剧愈来愈多。虽然各方对版权越来越重视,但是互联网业态的法制环境尚未成熟,各种版权纠纷、IP运营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因此,行业投资法人有必要清楚地了解与IP运营相关法律的条款规定。IP创作过程会涉及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若无事先明确约定,则事后可能会出现权属纠纷。
当下,娱乐文化产业的规模日益庞大,互联网文化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IP的产业转化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由于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十个部门来负责,各部门分管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较为分散。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分工较细、分工明确,但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此外,在地方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上,法律也无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各个机构设置模式不同,致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较大差别,也给地区之间的协同合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在法制方面,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虽然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缺失。尤其是在网络业态中,IP相关法律还不够细化、不够完善,这不仅影响着剧本版权的保护,而且影响着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因此,研究IP版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细化网络IP运营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立法制化的IP运营市场环境,成为IP版权运营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二.IP运营产业发达国家的法制现状
在世界各地,由于存在不同的社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与IP运营相关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日本IP近年来在中国市场比较火热,根据日本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翻拍的同名电影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成绩。而日本复杂的版权机制与中国市场接轨的过程非常曲折,国内的影视公司在与日方IP授权者谈判时往往困难重重。日本的IP授权机制非常复杂,中方取得授权并不是谈判工作的结束,中方剧本改编、影视剧拍摄的过程都要遵从日方的要求,还要避开与其他翻拍作品某些关键情节的重复。因此,作为IP运营相关的法律人员不仅要熟悉我国IP运营法律,而且要熟悉别国的相关法律、机制,以便在谈判中同国外IP授权方顺利合作。本文以IP法制相对发达的日本、美国为代表,分析这两个国家在IP运营中分别采用的不同法律框架。
1.日本的分版权运营模式
在日本,IP并不会被独家授权给某一机构,而且对授权的时间有明确限制。日本将根据IP所改编的产品种类来区分类型,按照对方的资质特点分别授权,比如,将IP 的电影改编权、电视剧改编权和游戏改编权分别授予不同的机构和个人。这样有利于所获授权的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专业性,再加上对粉丝喜好的把控,使作品从发表到改编,进而衍生的电影、漫画等各种形式都能取得不错的市场效益。日本的IP授权行为需要经过版权委员会的审核,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流程提交申请,由委员会审查公司的背景和资质并授权后,才能取得授权。日本的立法者对IP行业高度重视,建立了法律框架下严格的IP授权监管体制。
此外,日本的IP运营机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对用户和市场需求进行充分了解,从而使手中的IP逐渐系列化,与用户共同成长。因此,日本IP的运营产业也成为一个与市场休戚相关的粉丝经济,不断培养着一批批忠实用户。
2.美国的全版权运营模式
全版权运营模式就是建立一个由多元业务组成的完整产业链,将版权经营从网络延伸到实体书出版、动漫、影视、游戏和音乐等各个环节,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迪士尼就是以自主创作、合作创作等方式形成优质内容产品,然后对各个卡通形象进行反复开发、利用,从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到主题公园运营和衍生零售,互相反哺。美国娱乐业的影视公司经过恒久的发展,逐渐步入良性轨道,拥有顶尖团队,已经形成集团化效应,IP运营的产业链早已成熟。好莱坞电影系列化运营与迪士尼的运营策略基本相同,如《星球大战》《终结者》都是系列化运营。系列化运营可以依照市场的反馈,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IP运营,或是根据市场的方向决定下一步的运营方向。如果产品市场反响热烈,续集可以借助之前产品的市场热度继续投入,这样比新的IP开发更具优势。因此,美国影视业的一些老IP,比如,《007》《碟中谍》经久不衰。全版权运营模式通过系列化运营更能获得IP产业链中可观的经济利益。三、我国IP版权法制化建设的方向
国内不管是网络文学IP,还是传统IP运营市场中,IP转化和运营的核心问题都是IP的权利归属。首先,使用者要弄清楚权利的归属问题,然后再通过合作开发、授权使用和权利转让等方式,对权利进行授权分配,实现更多的商业和社会价值。IP的运营和转化主要集中在影视剧、网络游戏和周边产品等市场。因此,根据我国现有市场的发展阶段,我国IP版权法制化建设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要树立并强化版权意识
首先,IP所有权者要树立全面的法律意识,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对已有IP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通过时间戳、著作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IP保护。根据目前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产生及权属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被视为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的一种权利,不需要申请注册。原创者在签订文学作品授权影视改编合同时,应就改编的范围、种类、授权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等关键内容进行准确说明,以免产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原创者要适时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拥有的IP合法权利。IP运营主体要明确IP行业相关法律,尊重国际惯例和大环境,具备契约精神,尊重创作者的智慧,并规避运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2.建立适合互联网业态的法制化IP产权服务体系
传统的知识产权服务只限于专利、商标等范畴,很少有服务机构能够胜任互联网业态下的IP版权评议、数据库建设、IP版权运营服务和知识产权法制培训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一些互联网IP产权服务领域,例如,互联网文学转化、国外IP引进、产权咨询服务和产权信息分析服务等领域还缺乏相关法律。很多IP转化过程需要原著方和改编方直接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的效率、完善度都缺乏专业性。因此,IP产业亟须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法制化的IP产权服务专业机构,以提高IP转化的效率和效益。另外,相关部门必须要对IP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法律,解决现有产权服务质量低、标准化欠缺等问题,规范我国IP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秩序。
3.建立法制化的网络IP出版体系
近年来,盗版侵权问题扰乱了我国网络文学的市场秩序,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频繁遭到侵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年《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互联网是技术和思想的结合体,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加快建设与网络文学相关的网络出版技术保障体系,能够在技术上消除盗版的滋生,减少侵权纠纷,使网络文学在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4.完善基于互联网发展的IP法律体系
IP创作、运营和转化的过程和产业链每一个节点都需要法律的规定和保障。首先,运营方要界定在IP运营过程中的授权形式。IP授权形式的不同决定了运营商享有IP价值的大小。例如,腾讯获得《火影忍者》的手游改编权,昆仑万维在2012年获取《龙猫》动漫的人物使用权,这两种IP授权的权利性质不同,所对应的价值也不同。这就需要运营方明确收购的权利类型,以免产生歧义。其次,运营方要界定IP授权期限及授权地区,在IP收购合同中,注意授权期限的描述。再次,运营方要明确IP运营者的运营开发类型,限定于影视、游戏或者是书籍。此外,法律要界定利益分配问题和署名问题,合同中应对收益对账、收益支付的时间进行详细约定,以免产生利益分配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版权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多,我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是网络上关于音乐、影视的侵权盗版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非法下载作品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法院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与市场监管机制,严厉防范并打击侵权行为,营造一个让原创者通过其创造的知识产权获得相应收益的有序环境。
在傳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原创者的维权过程包括取证、问责、诉讼和执行等步骤,在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要高于侵权获取的非法利益。互联网业态下,相关部门应积极熟悉网络发展的特点,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IP版权拥有者的维权成本。
5.加强IP和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
当前,影视、动漫和新媒体市场发展迅速,亟须专业律师的保驾护航。IP运营的市场主体亟须具有投资文化影视产业眼光的相关风控、法律合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高瞻远瞩地设计IP运营发展框架及商业模式,为IP与资本的对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00年以后,日本在相关法律人才建设领域开始对律师和专利律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在律师考试科目中增加知识产权法,对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和技术经营课程的大学给予人才和经费方面的支持。我国的专业院校也要侧重IP版权法律的教育,尤其要培养具有互联网思维的IP运营法律人才,适应新时期IP运营的发展要求。
综上,发展好基于互联网业态的网络文化,使之步入法制化轨道,是网络文化产业提升发展质量并使我国进入网络文化强国的先决条件。这需要市场相关主体、个人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邓致晴. 网络文学IP运营模式研究[J]. 法制博览,2017(4):287.
[2]刘介明,杨祝顺.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分析及其完善建议[J]. 知识产权,2016(4):96.
[3]陈睛,王宇.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科技产业,2008(1):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