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信用的机制建构

    管鸿雨 宋小雨

    【摘 要】 智慧时代下,大数据征信机构应运而生,随着公民对其的深入应用,要求建构公民信用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衰”,诚信的作用显而易见。面对公民信用缺失等现状,本文尝试围绕“机制”展开,提出建构相关若干机制,希望能够为公民诚信生活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 征信 信用 机制 失信

    一、公民信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左传》有言:“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的“信而有征”,“信”为确实、“征”为证验的意思,整句话即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征信”一词也最早源于此。“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应始终贯穿并贯彻于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意义上的“征信”正与此挂钩,它是依法对大量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成综合信用信息,从而依法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对外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更是信用信息储备、共享、补充的载体和平台。由古及今,征信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征信活动影响着人们的交往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

    近年来,各类征信机构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但同时,由于征信体系发展时间较短、对公民道德条件的具体考量、对失信者的惩治和对守信者的鼓励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受到阻碍。为了达到此目的,就必须构建理性的公民信用机制,将每个公民的信用程度进行合理划分,对信用程度的来源最好也能有一个具体而全面的考察,使信用分不仅仅只是一组数据,而是能决定公民道德素质甚至未来生活便利的重要依据。如此一来,人们对信用机制的依赖性会更强,信用机制在全国范围内也能更好推广。

    二、征信机制

    征信主要的运行渠道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种形态:一是征信机构通过自我调查亲自去收集客户的信息状况,从而建立起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以授信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伙伴搜集并定期上传的海量信息为依托,进行被征信者的信用信息收集与反映。从征信的运转方式来看,数据是征信活动的一大核心和基础,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具有不对称的特性,由于这个特性市场竞争存在着很大的弹性空间,那么同样地,作为核心和基础的数据是征信活动中博弈的筹码。

    征信的操盘流程首先是采集数据。上述两种渠道所做的工作正是为获取数据服务,第一手数据源与第二手数据源相互扩展补充,为建立数据库打牢地桩,提升了数据库的使用信度。其次,分拣数据。数据采集完成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还要对数据进行筛查、挑选,披沙拣金,选择其中有用的数据作为征信使用数据库。征信活动需要数据作为评价的初始依据,却也不是多多益善,兼顾数据的准度、信度、契合度更是征信活动开展的保障之一。再者,分析数据。随着“云计算”、“互联网+”的发迹,互联网技术和功能的趋于成熟化为征信机构的智能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征信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授权用户的各方面信息综合分析处理,使用不同的方法透析数据,根据建立的信息维度作为信用评判标准,建立用户档案。最后,形成信用报告。

    三、信用保障机制的构建

    目前,征信机构不断增长,上涨的成立数量也印证了人们对于征信机构的期待心理。不同机构发展的质量参差不齐,公民使用征信机构过程中不乏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现象,进而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公民思想素质低下,面对如此信用困境,对于公民的信用保障机制建设迫在眉睫。

    (一)立足法规制度,为信用保驾护航

    正所谓“法规先行”,公民信用保障机制的建构要依靠制度的顶层设计,从律法上强制输出,以便加强信用管理。当前,国家在此方面,已出台并实施了《个人信用管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相关法律和文件,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也正在提速建立,将信用推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奖惩制度保障信用

    1.履信者:激励机制。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优良者的信用数据网络,从定期反馈中形成“信用账单”传输到政府相关部门并通知用户,给予履信者如社会表彰、消费代金券等奖励。

    2.失信者:惩戒机制。政府和征信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机构条文对失信用户做出一定处罚,规定某某行为的明确惩戒措施,如减免优惠、缴纳一定罚金、暂时封锁相关方面的使用、拉进黑名单并在黑名单内滞留不等时长等措施,到一定期限后再恢复常态。

    四、信用消解机制的构建

    在征信活动中,信用是一个人的名片甚至是通行证。随着智慧生活全面来临,征信机构在电子交易、签证、租房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愈来愈显著,良好的信用行为为生活提供便捷服务,信用受损会对你的生活产生影响。基于此,信用消解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五、信用补救机制的构建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类的思虑总是在已然现状中修补进步。信用失之东隅,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一是从轻处理。在失信行为已经被确认的情况下,用户可以申请“二次保证”,即当构成一次失信(判定影响较小,未上升危害社会、国家)时,用户提交以往良好信用的记录,免去或减轻本次失信处罚。机构跟踪监测,如失信行为频率(一段时间内再次失信的次数)不断升高,则以后失去信用透支权益。

    二是信用担保。失信对象向征信机构提交若干人员信用状况以此来担保自身信用,征信机构对担保人数、担保对象和担保人的信用度进行规定,在核实担保对象和担保人信用状况后,征信机构向失信对象反馈担保通过与否的结果。

    三是成就补救。失信者递交纸质或电子材料,证明自己当前所获得过的成就,征信机构认证成就情况,对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者给予特殊通道,且规定成就使用次数,保证与其他用户的相对公平。

    【参考文献】

    [1] 時明生.历史传承视角下我国征信文化的实践与发展[J].征信,2018,36(08):46-50.

    [2] 邓峰,刘延滨,刘安,王彩云.大数据征信运行机制与体系构建研究[J].软件导刊,2015,14(10):3-5.

    [3] 王静.组织传播·信用风险·危机管理(五篇)[J].今传媒,2017,25(07):45.

    基金项目:2018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课题:“大数据时代第三方征信系统建设——以芝麻信用在杭州的发展为例”(项目编号:2016R4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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