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思考

靖鸣?娄翠
【摘 要】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新闻传播领域,为传媒业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传播伦理失范现象。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伦理失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新闻偏见、新闻失衡难以被发现和控制;二是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被削弱;三是公众的信息安全和著作权得不到基本保障;四是智能推荐易使受众深陷“信息茧房”,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文章从传播学角度探究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失范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 键 词】人工智能;伦理失范;新闻偏见;“信息茧房”
【作者單位】靖鸣,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娄翠,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1.002
人工智能已成为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整个社会对其发展和应用都极为关注。特别是随着资本的大量涌入,人工智能技术正处于质变井喷的前夜[1]。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渗透到新闻传播活动的各个方面,比如,腾讯财经“DreamWriter”、新华社机器新闻生产系统“快笔小新”等写稿机器人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加工、自动写稿、编辑分发,在数秒之内就能完成新闻的撰写;一点资讯和今日头条等依靠机器算法精准分发资讯。媒体朝着“技术+内容”的方向发展,智能传媒时代已经开启。人工智能以特有的优势给传统新闻业带来诸多变革,但其在应用过程中带来的媒介伦理等问题也引起了传媒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关注。机器人新闻的出现是否预示人的主体地位的淡化?人工智能是否与新闻专业主义相冲突?机器人写作能确保信息的准确平衡吗?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传媒领域出现的传播伦理问题?
技术进步对现行道德伦理规范的冲击并不能成为否定技术本身的理由,相反,我们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渠道优化其发展路径。本文主要从传播学角度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进行研究,探究其伦理失范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传播伦理失范与媒介技术发展的关系及特征
1.传播伦理失范与媒介技术发展的关系
传媒伦理是西方社会新闻自由发展到一定阶段,为抑制不断膨胀的媒体权力而形成的一套新闻从业人员自我约束和规范的价值标准[2]。一旦媒介技术向前发展,媒体的权力必定膨胀,加上技术应用之初缺乏规制,新的传播伦理问题随之产生。
媒介技术的发展会在其应用中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并赋予媒体诸多新特征,使新媒体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媒介技术发展的技术红利与技术缺陷是相伴相生的,在初始阶段不断发挥技术优势,一旦触及道德底线,技术缺陷就会被无限放大。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新的媒介工具不断出现,媒体环境和传媒格局发生重大改变:从传统媒体时代进入新媒体时代,并逐步向智能媒体时代迈进。特定的传媒技术必然存在相应的传播伦理,传媒技术的发展进步必然影响原有的传播伦理,并随之产生新的传播伦理问题。新的传播手段的运用和传播领域的扩展,在促进传媒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诱发了更多的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新技术在应用初期往往因其带来的伦理问题难以被大众迅速接受。媒介伦理失范对媒介技术的发展也会起反作用,媒介技术的发展使得新的传播伦理失范产生,传播伦理失范同时又制约媒介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2.传播伦理失范在不同媒体时代的主要特征
(1)传统媒体时代传播伦理失范的特征
传统媒体时代,媒体间的相互竞争和利益追逐引发伦理问题。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前,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是受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途径,起到舆论引导和意见领袖的重要作用。但有的媒体机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出现刊登黄色、暴力新闻博取眼球,新闻记者采用有违职业道德的手段发布新闻的现象。同时,主流媒体利用其强大的影响力,使“新闻寻租”成为“常规行为”。一方面,记者在“有偿新闻”中为讨好企业进行不实报道,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记者或新闻机构因经济利益放弃报道,“有偿不闻”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除此之外,主流媒体因其强大的传播影响力,可能会造成媒体审判、媒体暴力和新闻侵权事件的出现。新闻媒体缺乏科学的预测性报道,以及不实、不公正的报道,会直接或间接给当事人带来不良社会评价,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主导社会舆论,引导法律审判,给个人、社会乃至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2)新媒体时代传播伦理失范的特征
新媒体时代,传播伦理问题更加难以控制。这个阶段的传播者不单是媒介机构和专业记者,公众在网络上也能充当传者和受者的双重角色,道德伦理更加依靠公众的自律,具有极大的不可控性。在新媒体时代,媒体暴力、媒体审判的情况依然存在,并且因为传播主体的增加变得更加严峻,“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力的“利器”。新媒体时代,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为多样化报道带来了便利,也让大众面临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传播者避免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和道德责任的风险,助长了网络言论发表的随意性,大量虚假、低质量新闻信息充斥网络,给“把关”带来了难度。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兴起,消息开始基于熟人之间广泛分享,由于传受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度,极易形成无条件认同和跟风传播。这种传播模式会导致“标题党”新闻被大量分享传播,从而使新闻真相离我们越来越远。
(3)智能媒体时代传播伦理失范的特征
智能媒体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渗透到新闻传播领域的各个方面,传播伦理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由于媒体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传播渠道,人工智能率先进入媒体行业,和媒体结合架构出新的用户承载平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传播伦理失范现象。公众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写稿机器人缺乏新闻关怀,新闻的真实性更加扑朔迷离,客观平衡等新闻专业主义受到严重冲击。同时,智能推荐容易使受众陷入“信息茧房”,对真实世界产生错觉。“信息茧房”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斯·桑斯坦提出的,公众一旦身处“信息茧房”,就很难再接受异化的信息和不同的观点,甚至在不同群体、代际间竖起阻碍沟通的高墙。在智能媒体时代,传播伦理失范已经成为媒介技术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表现
传播中的伦理失范问题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深远而直接的影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传媒伦理首先是对人们行为善恶选择的系统性探究,其次也试图界定那些构成价值与生活规范的被作为个体、群体或文化共同体的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原则性的东西。”[3]人工智能技术正处于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过程,传播伦理失范现象频发是困扰其在传媒领域发展的一个难题。
1.传播内容:易形成新闻偏见、新闻失衡,缺乏新闻价值
人工智能不像人一樣具有情感,其缺乏新闻工作者的人文关怀,以所谓的技术客观性遮蔽了新闻工作者应坚守的职业伦理和社会秩序,放大了伦理失范。而且,互联网信息泥沙俱下,基于广泛数据挖掘的人工智能技术不仅增加了公民隐私权、著作权受侵犯的风险,还延续了新媒体的媒体暴力、媒体审判和新闻失实等现象,形成传播的二次失范和次生失范。二次失范是指人工智能技术不加判断,以互联网中违背法律和传播伦理的信息为信息源,再次生产新闻并广泛传播造成的伦理失范。次生失范是原本的新媒体新闻信息并未对当事人权益形成侵害或已经形成一定侵害,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新闻传播领域,对当事人权益带来意想不到或新的侵害。
(1)人工智能技术具有隐蔽的偏见和欺骗性
写稿机器人的数据采集范围覆盖整个网络,信息量巨大的自媒体成为其重要的信息来源。而自媒体本身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力度,信息真伪难辨,使写稿机器人采集到虚假信息成为可能,甚至陷入受自媒体恶意操控的风险中。除了源头数据的质量,写稿机器人的算法设定是否科学也决定了新闻写作是否正确,如果机器人的算法包含错误,加上无人力及时干预和修正,写稿机器人可能会写出大量错误报道,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原因,写稿机器人的偏见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受众发现。《纽约时报》曾在橄榄球比赛报道中直言不讳:“尽管有大数据作为支撑,但和NFL教练相比,我们的机器人生成的报告更倾向于乐观。”[4]如果我们向机器人提供了带有偏见和倾向的数据,机器人新闻也会带有这种偏见和倾向,而受众往往因为对机器人新闻缺乏认识,把人工智能的筛选模式当成客观筛选方式。这一特征蒙蔽了部分把机器人新闻奉为真实客观写照的受众,使得有偏见的机器人新闻比有偏见的人工新闻更易影响受众。
写稿机器人除了可能存在偏见外,还容易忽略被隐藏的新闻真实。写稿机器人是建立在计算机算法和数据挖掘技术基础之上的新型科技,通过对已建立的资料库和互联网中同类新闻材料的抓取来获取更多信息,从而形成文本。由于它缺乏现场的感官体验,往往会忽略隐藏在新闻背后的人为因素,只具备表面客观事实的真实,对于深层次的真实却因为算法的制约无法探知,造成新闻真实的不全面,这在本质上是对新闻真实性的背离。
(2)基于算法的热点新闻单纯迎合受众,容易导致新闻失衡
写稿机器人过分注重刊播效果,以受众需求为导向,容易导致新闻失衡,使真正重要的新闻被边缘化。具体来说,在新闻题材方面,机器人迎合读者需求并自动生成相关知识图谱,生产符合受众口味的新闻,使黄色信息、娱乐绯闻和暴力新闻代替政治、经济和文化新闻成为推送的主体。在新闻质量方面,人工智能新闻与人类记者完成的新闻相比,新闻的信息性增长,知识性却被大幅削弱。在新闻价值方面,人工智能新闻生产和分发模式导致受众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让位于用户的个人趣味,公众应知而未知的新闻未能送达公众手中。不加人工干预的人工智能技术损害了传统的新闻价值标准,使大众媒体的公共服务职能受到严重的影响。
(3)有些机器人新闻空有技术噱头,违背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里,受众需要媒体提供深度的报道和独到的分析,而机器人新闻局限于简单的事件新闻和有固定模式的体育和财经新闻。人类记者有个人经历、风格的差异,而写稿机器人并无个体的区别,会造成严重的新闻同质化现象。同时机器人的写作语言枯燥乏味,难以表达复杂情感,在写作视角、原创力、思辨性、新闻价值等方面都存在短板。
另外,机器人新闻在生产逻辑上与传统新闻相冲突。机器人新闻生产的出发点和核心诉求在于快速和个性化,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新闻价值。传统新闻强调真实性、简明性,而写稿机器人不仅不会对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还会为新闻披上“技术”外衣,给公众带来真实准确的假象。机器人新闻满足了公众对于“快新闻”的需求,使公众沉浸在技术的“神秘成果”中,往往对新闻内容产生不加批判的信任。总之,机器人新闻将观众的注意力吸引到了形式消费上,令新奇的体验僭越了新闻价值,违背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
2.传播媒介:舆论监督作用被削弱
新闻媒体不仅仅传递信息、提供娱乐,还担任着监测环境的职责,是舆论的引导者和议程的设置者。在人工智能技术大范围应用到新闻传播领域的时代里,机器人代替人类成为写作的主体,而监督的主体却无法从人让渡到机器算法。
我们知道,新闻媒体是进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的意见,新闻媒体作为一个公开发表的渠道代行了法律赋予公众所具有的监督权。依靠媒体的公开传播所形成的强大影响力,新闻媒体能迫使监督对象以社会舆论为指向改变自身的不当行为。与人类记者相比,写稿机器人不具备舆论监督的能力,没有大局意识,哪些问题可以报道,在什么时机报道最适宜,报道之后会取得怎样的效果等,写稿机器人都无法判断,也不擅长发表具有引领作用的深刻见解。由机器人主宰新闻生产,长此以往会降低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削弱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
3.受众:信息安全和著作权得不到基本保障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渗透,信息采集的方式将更为隐蔽,范围将不断扩展。无论是智能热点搜集、智能新闻写作还是智能推荐,都是建立在对海量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基础之上的,这将面临源数据被披露的问题。
智能热点搜集使公民数据陷入非法收集、过度分析的危险。精准的智能分发是以让渡个人隐私为前提的,深挖用户信息、阅读习惯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侵犯了公众的隐私,让便利和隐私成为悖论。由于新闻来源不透明,机器人新闻写作源素材的抓取使用,在无形中侵犯了公民的著作权,使版权保护形同虚设。
4.传播效果:使受众深陷“信息茧房”,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以挖掘用户喜好为导向的智能新闻生产、分发模式带来了同质化新闻的泛滥,长期接触同类信息会导致受众的知识素养和新闻品位下降。新闻不仅是一种信息产品,更具有社会教化的作用,智能新闻的生产和分发模式会造成言论单一,不利于公众的社会认知、责任意识的养成。如果长期受智能新闻分发平台的控制,将导致受众仅关注个人兴趣,深陷“雷同之海”,忽视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与社会的割裂,这在某种意义上也违背了媒体需要客观中立、传递不同声音的理念。
人工智能时代,内容推送的权力正在由人类编辑让渡给智能算法。智能分发平台基于受众的个人画像和阅读行为,推测出受众的阅读偏好,将受众认同和想了解的信息以不同的形式重复推送,造成受众的信息接触面越来越窄,沉浸在智能分发平台为他们编织的“信息茧房”中。当用户长期只接触一类信息时,就会进一步强化自己的主观观点,导致视野的偏狭和思想的封闭、僵化甚至极化,陷入过往经验的狭隘境地。同时,仅以用户兴趣作为内容衡量标准往往会造成隐含负面价值取向的内容被大量推送,这样很容易为用户造成“很多人都有这种价值取向”的印象[5]。一旦用户大量接触负面价值取向新闻,并认为新闻中的价值取向广受认同,基于趋同心理,就会在行动上向“大多数”人靠近,甚至重塑价值观,带坏社会风气,令越来越多的人丢失正确的价值观。
三、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原因
人工智能技术在传媒领域的伦理失范是由技术、管理、法律、监管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随着其在传媒领域的渗透而出现新的失范现象。
1.人工智能技术触及传播伦理的底线
人工智能技术存在自身的缺陷,必然会触及传播伦理的底线。首先,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在智能算法和大数据基础之上,对数据过分依赖。一方面,过度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会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数据库或者无法保证数据质量,机器人新闻就会产生偏差和错误。其次,机器人新闻的生产和分发过分注重传播效果,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在个人层面会单纯迎合受众,造成“信息茧房”;在社会层面则会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利于社会舆论的形成。再次,人工智能新闻缺乏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明确意味着新闻“把关”的缺失,为虚假新闻和负面价值取向的新闻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新闻质量受损。最后,人工智能毕竟不是人,对情感、道德的弹性把控不到位,在人文关怀和价值判断等方面无法读懂受众,也容易觸及传播伦理的底线。
2.算法设计不透明,人工智能技术存在滥用现象
受众对传媒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认识不足,存在过分信任和过分不信任现象。一部分受众崇尚“技术至上”,把人工智能生产和推荐的新闻奉为客观准确的圭臬,因而陷入人工智能为他们编织的“信息茧房”中,甚至陷入虚假新闻的漩涡。另一部分受众因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生产、分发环节的运用不透明,产生机器人新闻是否客观公正,人工智能是否会侵犯人的隐私等疑问,因而对人工智能技术过分抵触。
人工智能技术不是对所有的新闻都适用。人工智能技术如果被滥用,也会导致传播伦理失范。在一些需要人文关怀的新闻报道,特别是灾难报道中,写稿机器人实现了具体细节的客观呈现,拓展和提升了新闻报道的宽度与深度,同时也刺激了受众的感官和情绪,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呈现负面的传播效果。
3.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态势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有待跟进。目前,我国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规范、定罪量刑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空白点。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是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应该明确技术研发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触及的具体问题,应当建立维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合理机制,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程序审查机制。
另外,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会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力度不足,缺乏相应的监督渠道。监管机构的审查缺位使算法决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难以得到保障,从而产生传播伦理失范。公众有权监督媒介组织的传播失范行为,对于媒介组织的传播失范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监督。因此,保证公众监督途径畅通无阻,也是完善人工智能市场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
4.缺乏行业规范,人工智能不具备道德判断能力
新闻的传播伦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向监督。除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外,行业内也缺乏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现阶段不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很容易在处理敏感新闻时置道德伦理于不顾。目前,人工智能行业未形成规范,传媒业对其管理方法也不成熟,造成智能新闻的责任主体不明,人工智能存在“暗箱操作”、数据使用界限模糊、侵权风险高等问题。所以,急需人工智能和传媒行业共同建立相应的标准化框架,统一并加强技术安全、数据使用等标准的建设。
四、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对策与思考
纠正、克服人工智能技术的传播伦理失范现象,是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领域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各种传播伦理失范现象及原因,我们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探索有效的路径,共同维护良好的传媒环境。
1.新闻工作者:发挥人的主体性,实现新闻生产和传播的“人机共生”
人工智能技术在传媒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息写作及无需“温度”和人文关怀的新闻领域,会部分取代人类记者。人工智能技术也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优化,一方面,写稿机器人能有效缓解记者、编辑的工作压力,把新闻工作者从单调乏味的基础工作中解放出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有深度的、反思性的报道;另一方面,个性化推荐从海量信息中推送受众最想知晓的新闻内容,提高了受众获取信息的效率。新闻工作者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能够充分实现新闻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不可否认,机器人作为一种辅助工具,还存在许多弊端,需要新闻工作者来弥补。人工智能不能理解新闻事件背后的信息和因果关系,而新闻工作者擅长对深度和逻辑的宏观把控;人工智能不能产生有“温度”的新闻,而新闻工作者具有人文关怀,能很好地把握新闻传播伦理的界限。因此,二者的有机结合是未来新闻业的发展方向。首先,智能算法用于分析数据、发现热点事件和重大事件并提供初稿,随后记者将通过深入调查、深度思考完善新闻报道,最后由智能推荐将信息有计划性地送达用户手中。面对信息爆炸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趋势,新闻记者要积极应对,发挥人的主体地位,增强深度分析和深入调查能力,提升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与把控,实现“人机共生”,促使未来的新闻业向更加高效、智能的方向发展。
2.新闻机构:增强人工智能技术透明度,明确责任主体
传媒机构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写作、传送和资源配置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维持社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工智能的成果、技术和手段多掌握在新闻机构手里,因此新闻机构有责任增强算法的透明性,加大公众对机器人新闻生产过程的监督力度。智能算法对于公众来说可能难以理解,但新闻机构有必要明确告知受众机器人在实际运行中带有的偏见和所犯的错误,消除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过分信任或完全抵制,让智能新闻以真实可感的形象走到大众中来。
新闻机构除了要增强智能新闻的透明度,还要明确智能新闻的问责机制,机器人犯了错到底由谁来负责,智能算法的设计和编写者是人类,人类是智能新闻的“元作者”,要对源数据的版权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单单把责任推给程序设计者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为每一则智能新闻分配责任人是有必要的,由他们做好新闻的审核和检验,做到人机责任捆绑,在机器人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加上新闻工作者的专业把控,能够有效避免人工智能技术所导致的传播伦理失范问题的产生。
3.技术层面:技术革新加人工把关,从新闻源头加强对可能导致伦理失范信息的过滤
解决人工智能技术所导致的传播伦理失范问题不应仅限于对内容的把控,更应实现对技术的完善。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应用还不够成熟,需要技术优化来完善触及传播伦理的部分技术。首先,应规范技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标准,使技术应用与内容选择保持平衡关系。其次,应该以技术发展加强机器人对新闻数据质量的判断,通过严密的算法对新闻源头进行过滤。由机器人生产的新闻应明确标注数据来源、内容的生成方式,真正做到“有方法可依,有数据可查”,从源头上避免虚假新闻的产生。再次,在技術未完全成熟前,应由新闻从业者充当“把关人”的角色,进行数据管理和程序的验证,保证源数据真实可用。最后,为了减轻智能分发所造成的“信息茧房”问题,需要提升智能算法的运算程序。除了基于受众画像、受众行为习惯描绘受众显性需求,还应结合社会重大事件、用户圈层全方位改善个性化推送内容和机制,通过技术手段避免用户陷入“信息孤岛”的困境。
4.法律层面:法规政策和监管力量双管齐下,促进人工智能良性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发展极其迅速,而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空白点,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一方面要维护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社会实现的价值,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威胁。首先,要对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公众隐私的保护,明确可抓取数据的范围和边界,明确在数据使用中侵犯隐私权的处罚。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始终需要全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在人工智能的监督中担负主导职能,应在方向上规定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原则等问题。公众监督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一环,公众是智能新闻的受众和潜在侵权对象,公众的积极监督与举报,对人工智能技术导致的新闻传播伦理失范起到制约作用。
五、结语
技术是推动传媒业不断发展的动力,不可否认,人工智能技术在某些方面有超越人类的优势,会给传媒业带来革命性的影响。机器人写作精准而高效,第一时间抢占新闻发布的黄金时机;人工智能技术大大简化了生产流程,降低了新闻生产成本;人工智能基于用户的喜好生产出满足受众个性化阅读需求的新闻,使得“长尾效应”同样适用于传媒领域。放眼未来,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将是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引爆点,“智能+”或将取代“互联网+”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人工智能技术给传媒领域带来变革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出现一系列新闻传播伦理失范的现象,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技术为社会“立法”,人也要反过来适应技术[6]。新技术发展之初对伦理产生冲击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应从个人、机构、技术、法律等层面积极应对,从而让人工智能成为新闻传播工作的得力助手,推动新闻传播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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