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发展理论述评与思考

    林春 徐洋 王伟

    摘要:组建和发展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当下金融界的热点话题之一。为此,许多专家学者从民营银行的理论内涵与有效性、准入及监管机制、发展意义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的理论探讨,本文认为真正的民营银行应是由民间投资者发起并拥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将我国民营银行的准入及监管纳入法制轨道,使其走向差异化与特色化经营之路。

    关键词:民营银行;理论述评;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5)04-0020-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为带动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是,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精神,需要大力发展民营银行,为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和资本运作提供重要保障。为此,本文在对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关民营银行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基本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

    一、关于民营银行范畴及机构有效性的研究

    目前,对于民营银行概念的界定,学术界至今没有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徐滇庆(2000)强调民营银行是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股份制银行,不能等同于任何一种家族式钱庄或私人的银行,也不是处于最低层次的农村或城市信用合作社。曾康霖(2003)认为,民营银行就是民有、民营、民享的银行。二是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民营企业。邓薇(2010)认为,在我国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是民营银行的主要作用。三是公司治理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以良好的有效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采用市场化经营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尽可能使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应(Frank Knigt,1921)。民营银行内部应该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巴曙松,2001)。杨涛(2009)认为,民营银行就是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先进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和完全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并且处于初创期发展的民营银行,必须优先服务于特定金融短缺领域。

    在民营银行存在的合理性及有效性问题研究上。Altunbasetal(2001)认为,在德国银行系统中,民营银行比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更加有效率。因为国有银行受到很强的政府干预,而中小金融机构表现恰恰相反,它以谨慎的借贷原则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Sheshinski&Lopez-Calva,2003)。林毅夫(2001)认为中国金融领域的竞争严重不足,因为中国在积极发展民营经济、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却忽视了在金融市场上发展民营机构。国有银行至今仍处于垄断地位,使中国金融体系呈现出单层次性。詹向阳(2014)认为,民间资金进入金融的相关领域,发挥民营经济在市场效率、经营机制、产权安排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可以为金融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民营银行的陆续开闸,是对现有银行体系的有力补充(宗良,2014)。

    从金融伦理与金融权利的角度看民营银行存在的合理性。Muhammad Yunus(2006)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例,认为金融的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重要,不但是一种人权,而且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基本生存权利。James A.Bfickley和Clifford W.Smith(2002)提出金融契约人的道德规范都是受制于市场对伦理行为的激励反应,如金融市场交易中发生不伦理行为的机构或个人,都需要为违背伦理性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通过这样的手段,受到强大的市场外在驱动力的金融契约人,就会产生更加强烈的善性道德自觉行为。丁瑞莲(2010)认为,基本人权的平等是权利平等最本质的,更要强调权利资源分配的平等,伦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金融制度必须具备的,并体现出足够尊重不同地域、阶层、性质的市场主体及其资本金融权利的平等。个人将自身所拥有的财富资本投入金融领域的微型部分中,不但主观上行使了合理的金融权利,而且还从客观上弥补了我国现有金融的结构失衡,为更多的弱势人群、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提供行使平等享受金融资源的权利,并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提供良好的机会(周琳静,2011)。

    二、关于民营银行准入及监管机制的研究

    第一,民营银行准入时机选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上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强烈,在现有金融体制下,金融供给与需求出现了极度的不均衡,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民营银行准入持较为审慎的态度,所以呼吁进一步放开民营银行准入的声音日益急切。王文宇(2010)认为,结合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民营化的经验,提出我国内地在开放民营资金进入银行市场后,应更上一层楼。一方面维持大型国有控股银行的体制,并且在现有基础上改善它们的经营能力;另一方面适度放开地区性中小型民营银行的设立,使它们发挥有限度的竞争功能。惟有进行此种兼顾稳定与发展的改革,我国内地的银行体制方能“国民并进”。董文标(2013)认为,经济下滑时期,商业银行出现危机带来各种风险,会给政府财政以强大的冲击压力,一旦严重的经营风险发生,就易导致金融风险在国有控股银行体制下传递给政府财政,这种体制亦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现有体制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市场企业无法与商业银行结交共同的发展合作伙伴,只能依赖自身有限的经济实力,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融资服务和资金支持,其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抑制。应当制定周密的时间安排,让民营控股商业银行迅速提升数量和规模。

    第二,民营银行准入制度调整。卢亚娟、刘志友、林峰(2005)认为,从民营银行进入与商业银行经营监管框架调整的角度出发,监管框架的构建必须避免所有制歧视,综合全面地考虑民营银行特殊的行为偏好,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实现。张笑玎(2006)认为,我国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民营银行的准入制度。因为适度的准入制度,有助于民营银行高质量的进入和体系的规范,还有助于防范民营银行风险和捍卫社会公众利益。高菲(2010)认为,银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过程是渐进、有序的,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民间资本新设银行应持审慎态度。在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中,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特许权颁发多级持牌制度。张媛媛(2011)认为,在监管主体方面,监管权力在监管当局内部的分配可以分为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情况,在民营银行放开的早期,适宜采用比较集中的监管权力分配方式,随着民营银行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可以逐渐进行分权。应当明确对金融监管当局准入管理权的司法审查机制,限制金融监管当局对其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明确化和具体化,这将增强申请人申请文件报送的针对性和申请结果的可预见性。同时,也应当给申请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三,民营银行现有准入壁垒。黄湃(2006)认为,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民营银行存在市场准入压抑问题,其形成机理主要在于决策层的顾虑。主要是认为民营银行的发展会大大削弱政府对其金融资源的控制力,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形成政府层面的制度壁垒。解决方式之一就是在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绝对控股的前提条件下,对现有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改制。高菲(2010)认为,目前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壁垒包括显性制度壁垒和隐性制度壁垒。显性制度壁垒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银行业在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所形成的壁垒。隐形制度壁垒主要体现在观念和体制上,在银行业等国有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国有企业掌握巨大的既得利益,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即使降低了,也还会遇到大量的“玻璃门”现象。由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需要通过审批、注册、取得经营许可等具体环节,这就给掌握审批权力的政府部门设租的机会。民营资本占有者为获取政府支持不得不向政府寻租,形成政治体制漏洞下的隐形制度壁垒。

    第四,民营银行准入监管体系。朱怀庆、丁力(2005)认为,对于新办民营银行设立较高的准入监管门槛,应该说是有意义的。由于较高的进入门槛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特许经营权价值,这就使得新办的民营银行有动力成为一个长期经营者,而不愿意以失去特许经营权而退出市场为代价去冒过大的风险。在民营银行的准入监管中,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是必要的,重点是审查民营银行注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经营者的合格性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性这三方面能否符合监管标准,如果符合就应批准设立。钟志勇、谢蓉蓉(2007)认为,目前我国发展民营银行已初具法律、政策基础,但要真正实行对民营银行的准人和开放,现实中仍存在不少障碍,包括市场准入法规的缺失、注册资本金额度较高、内部股权结构未明确、高级管理人员选任难。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理念包括还民营银行以“国民待遇”,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审慎监管。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经营者的合格性;审查民营银行注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业务范围,实行分级银行牌照制度;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马健(2014)认为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是防控其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合格银行及其股东识别和筛选;二是防止民营银行过度竞争。

    三、关于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意义及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对组建民营银行的战略性意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发展民营银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民营银行的准入有利于打破国有银行长期垄断的局面,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加速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巴曙松,2001)。徐传湛(2002)通过对1994-2002年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实证研究表明,规模不经济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即使初期发展规模经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因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出现此现象,提出应尽快放松银行业诸多限制门槛,消除各种所有制歧视,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熊继洲、李燚(2003)认为,相对于国有银行来说,民营银行具有产权制度、委托代理结构和交易费用上的显著优势,不仅能够完善和发展我国金融组织体系,而且还可以打破银行业现有的垄断格局,扩大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因此,民营银行更有动力选择好项目发放贷款和优秀的经理人,并通过破产机制执行债务契约合同,打破金融垄断格局,振兴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可以疏通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提高资金配置的使用效率,缓解更多的社会就业压力(刘纪鹏,2008)。由于发展民营银行可以拓宽间接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运转速度,因而民营银行的产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姚耀军、和丕禅,2002)。

    第二,发展民营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民营经济中所具有的产权和信息优势,可以通过建立民营银行得到有效的发挥,并缓解我国民营经济的的融资困境(徐滇庆、钟志文,2001)。李志赟(2002)认为在银行业高度垄断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以及抵押难问题将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障碍。樊纲(2003)认为企业融资难在于缺少民营的、中小的、地方的银行的支持,如果民营银行问题得到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也能得到缓解。徐滇庆(2003)认为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可以补充大银行留下来的死角,给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民间资本有着无法想象的创造力和发展活力,民营银行前所未有的全面创新,也许会给银行业和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一个惊喜(刘明彦,2014)。

    第三,发展民营银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必然要求。张杰(1998)的研究表明,国家控制金融的总收益在1979-1991年间是大于总成本的,但是从1992年开始出现相反方向变化,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迅速超过控制收益。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后会实现产权的多样化,完善公司化治理模式,同时解决资本充足率不足和规范地下金融问题(董成书、李剑锋,2007)。王文宇(2011)认为,金融危机过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更加凸现。中国民间资金充沛,地下金融活动频繁,若能将地下金融以及民间资金导入私营小银行,不仅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还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第四,发展民营银行,完善金融结构体系与深化改革。发展民营银行,将促进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并导出合理的市场结构和金融产权结构(亚杰,2002)。同时也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整体架构,促进实体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担负补缺任务。向民营资本开放银行业,通过银行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属于金融创新范畴,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融资结构失衡,加快要素流动(王后春,2008)。丁平(2010)认为金融领域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参股,有利于促进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化,有利于有效监控资本市场的动态,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有利于金融的全面改革与创新,促进金融行业繁荣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融资难题,促进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在如何组建和发展我国民营银行的问题上,杨再平(2014)认为,新设民营银行要真正做到民有民治、民有民营,对高层领导任命和经营决策不再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完全承担所发生的一系列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够摆脱原有银行制度的束缚。唐凌(2013)提出成立民营银行应该放宽门槛,可以有效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提高我国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王松华(2005)基于金融深化理论来分析我国的金融抑制问题,认为应降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参与和经营干预程度,使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和谐、有序地发展;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强化民营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探索民营金融发展的新模式。针对民营银行的定位问题,郭田勇(2014)认为,尽管目前有很多类型的银行,但是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于小微企业的弱势群体中,而民营银行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是耦合的,因此需要民营银行定位明确,精准发力,做好差异化的小微金融服务。目前民营银行已经“破冰”,有些试点的民营银行很快就会开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是它们主要的服务对象,银行的结构性问题会得到有效改善,未来将会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连平,2014)。针对降低融资成本的问题,李克强总理近期强调要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扶助小微企业,促进社会公平。当下金融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加快开放银行业,允许民间资本的有效进入,使金融体系的服务质量得到显著的提高,并促使国有控股银行改革和增强内资金融业整体竞争力,摆脱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与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融资困境(杨涛,2009)。

    四、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理论思考与对策

    综上文献所述,笔者主要针对我国民营银行组建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关于民营银行内涵的界定。真正的民营银行,其内涵应该是由民间投资者发起并拥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只能允许较小比例的国有资本参股或者完全由民间资本参股,这样才能完全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民营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全由民间投资者自主选择设计,并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来执行,政府部门可以给予相关的政策性建议和道义劝告。民间投资者对民营银行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但处理风险的相关措施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逾越和触碰法律底线,也不能把最后风险转嫁给央行和社会,应该本着对客户完全负责的态度进行商业化运营。民营银行在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依法自主选择经营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并且对其利润要严格坚持按资分配,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产权激励约束作用。

    2.我国民营银行的准入及监管应纳入法制轨道。从学者们现有对民营银行准入的研究来看,更多的是呼吁放开准入条件,让更多的民营银行进入银行业,但并没有达成一致认可的准入条件及正规化准入程序,相关准入结果的司法审查也没有明确化,特别是在我国特有金融市场的环境下,民营银行的设立,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如果民营银行设立之初,缺乏比较完善的相关准入体系,其后的发展对金融系统稳定会产生严重后果。例如,对于现阶段民营银行的准入和监管,金融当局要求其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具体如何参照以及参照多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口径,这样极有可能会出现市场寻租现象。同时,也要吸取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城市信用社因市场准入标准过低而出现机构过度膨胀的教训。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一限定水平的,要强制其退出,以防止出现资不抵债,影响金融稳定。金融当局也要尽快制定和落实有关民营银行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实施民营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保证。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以美国为例,其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就是受益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不仅使中小银行与大银行拥有同等的竞争制度基础,维持一个多样化的金融生态链,而且有利于不断加强与完善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为民营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客户对民营银行的信用度,为大、中、小三个层次的银行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促进整个银行系统良性循环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民营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使存款人得到更完善的存款保障,并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对民营银行的合理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民营金融机构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4.差异化与特色化经营是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之根本。银行业是一个风险高、专业性强的行业,随着利率进一步市场化,银行业未来生存环境充满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新成立、基础薄弱的民营银行,应充分发挥机制灵活优势,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满足个性化需求,同时,必须结合区域发展特色与自身优势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目标聚集战略就是要求企业以更好的效果和更高的效率服务于某一具体的战略对象,进而在更广阔范围内提供服务并超越对手。民营银行可以根据这一原理,利用其自身的特点,有选择地为民营经济等非国有经济的目标客户群提供服务,并实施目标聚集的基本竞争战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在实施这一战略方面比较规范和成功。它作为一家完全由民营资本控股,以市场为导向和客户为中心的民营商业银行,将服务于个体经营户和中小型企业作为其基本的目标客户定位。当然,民营银行在实施目标聚集战略进行自身差异化定位的基础上,也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向有市场需求的其他客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多元化地开展具体业务的特色化经营。

    (责任编辑:郄彦平;校对: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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