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模式探析
吕永兴
摘要: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模式,既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产力状况和特点出发,又要考虑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性、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模式应以小市镇为支撑点,以腹地乡村为覆盖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组团式”新型农村城市化体系。
关键词:新型农村曰野组团式冶发展曰城乡一体
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2-0006-02中国图书分类号:[F299.22]文献标志码:A
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模式,既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状况、特点出发,又要考虑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性、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既要符合一般工业城市化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要求。简而言之,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模式应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组团式”新型农村城市化。
1基本内涵
“组团式”新型农村城市化的基本内涵是,以中心镇(城区)为中心,以大中城市的卫星城(或建制镇)为扩散层,以小市镇为支撑点,以腹地乡村为覆盖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组团式”新型农村城市化体系。从总体上看,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结构模式,应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1.1开放性
实现“组团式”新型农村城市化:一是坚持“中心镇(城区)———卫星城(建制镇)———小市镇”梯级建设发展协调原则,推进农村城市化。二坚持“中心镇(城区)———卫星城(建制镇)———小市镇”梯级建设与发展特色原则。
1.2多元性
由于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客观地为农村城市化引发出多元化。一是辐射显现多元化。由于“中心镇(城区)———卫星城(建制镇)———小市镇”的社区功能不同,辐射范围、方式、速度、程度也他就不同,则传递、吸纳、效应不一。二是扩放显现多元化。“中心镇(城区)———卫星城(建制镇)一一小市镇”的社区功能,呈现出动态性社区链反应。
1.3复合性(亦称组团性)
近几年来,各种类型城市兴起,形成“中心镇(城区)———卫星城(建制镇)———小市镇”有机社区链,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再生动力源。建好有机社区良性循环系统,重塑新的生产力要素配置,为新型农村城市化奠定了社会基础。
2发展构想
2.1着力建好中心镇(城区),完善辐射的新型农村城市化的启动点网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中心镇(城区)社区功能。这是因为它担负着区域性经济社会扩散与吸纳的社会职能。搞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城区社区,可吸纳被大中城市疏散的闲置劳动力,同时又可消化、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并将大中城市的技术、人才等生产力要素实行最新的优化组合配置,形成新的社会生产力。中心镇(城区)是本区域商品交汇中心、资金汇集中心、人才、技术流向中心,也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完善城区功能,就近开展经济流、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人流、物流反馈。二是中心镇(城区)之间、中心镇与卫星镇(建制镇)之间开展技术、资金、人员、产业项目等方面的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形成城市经济助动力和牵引力。
2.2大力发展卫星城(建制镇)
这种卫星城距大中城市及小城市最近。因此,它能较好地将大中城市或小城市的最新技术、产品等生产力要素有效地内流化,形成再生的社会生产力。卫星镇的发展方向:一是发展新型产业为主导型卫星城。将大中城市分离出的生产力要素,实行高度优化聚合,如北京的昌平区(原昌平县)等。二是以发展优化城市功能为主导型卫星城。这种卫星镇,多见于新开发的郊区小市镇。因此,按照城市规划、设计功能,实行新的合理布局,配套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成为城市发展的“二传手“,带动腹地“小市镇”和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3高速发展小市镇
对正在发展交通要道、集市或可发展、投资环境、市场条件优势,进行优化组合,将交通不畅、但有自然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有计划地向具备交通便利、信息灵通、市场广阔、优势互补等条件的优势地区集聚,如沿海、沿江等区域,组建新的小市镇,提高市镇密度、质量、效益和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关联度,形成一定社区或地域的辐射中心,收到建好“一个小市镇、带活一片大农村”的效应,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城乡一体的新格局形成。
3若干建议
3.1“有形的手”———市长(政府)效应
3.1援1目标引导。随着法治社会建设和完善,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到来。为此,要立足中国国情,加紧制定我国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一是政府制定出新型农村城市化的总体目标规划并组织优化“中心镇(城区)———卫星城(建制镇)———小市镇”整体布局,又要协调搞好新型农村城市化内环境科学布局,推进科学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业、发展商品集散地和发展城郊农业,坚持实行长计划,短安排,坚持非农(乡镇企业、第二、三产业),产业与城镇基础设设施并举的方针,形成新“聚集”效应和规模经济,要围绕服务和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主题,依照绿色化、专业化、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对小城镇进行科学规划、建设,使其与现代农业发展互动发展。如农产品市场、龙头企业、科技示范活动、农村合作组织等方面发展都要与其他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二是政府要加紧制定相应的符合实际的城乡劳动力转移规划,把城乡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的宏观发展计划之中,加强预测、调控、监督、管理。三是政府要采取中心镇或卫星镇的开发区或市区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镇企业城”“农民城”“组团式农民社区点”等方式组织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第二、三产业)相对集中,结合挖掘生态资源、旅游资源等特点,进行整体开发,实现集生产、服务、观光、旅游、休闲、娱乐于一体,构成城乡良性互动发展。
3.1援2政策引导。按照“区域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引导新办的乡镇企业和项目逐步集中到适宜发展的中心镇(或建制镇或小市镇)(工业园区),引导新上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力要素实行有效配置和集聚,实现工业强镇富镇;在建设农村社区方面,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优势,可采取合村并点“组團式”方法,要按照“群众自愿,适当集中、方便管理”原则,实行旧村改造和合村并点等新农村“组团式”社区居住模式,促进农村居民和相关关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向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模式跨越,高水平地推进小城镇建设,高质量地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发展。这种“组团式”居住模式,实行统一规划、工业集中、文化、商贸(电商)、生态保护、等功能区布局与建设,提升新型农村城镇化水平。
3.1援3法律监督。一是依法规划、设计。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新型农村城市化发展战略方案,提交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一旦通过,就毫不动摇组织实施,对任意更改的领导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城、管城。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村社区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异地域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因此,在完善现有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迸一步搞好农村城市化法制配套建设。如《房地产管理条例》《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暂行规定》、《集镇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等与城市建设、发展、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制定,加紧出台。三是依法打黑,建立公正、公平发展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通过法律手段,防止涉黑组织进入小城镇建设市场,保障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3.2“无形的手”———市场效应
3.2.1放开劳动力市场。改过去户籍计划控制的做法为户口迁移市场管理的办法,建立城乡统一流动的户口管理制度,打破农民“离土不离乡”几十年一贯制的格局。对进城农民及其家属子女,采取户口管理登记制度,安家落户进城办企业,从事工、商、建筑、运、服务业,大力推进城乡市场一体化,鼓励优秀企业家、私营企业主进城创业、就业,可在城市设立民营企业分厂、分店,对有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允许购买城市企业,对城市企业可参股、控股、或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形成混合型经济实体,对有发展前途的小城镇的民营工业可进城参与开发小区、乡镇企业小区、民营经济小区、城乡一体化综合试验区等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其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建成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力流动组织化程度。
3.2.2调动农村居民的闲置资金。通过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住宅等方面开发,进行土地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大力鼓励私人购买房地产,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居民的闲置资金,投入农村城市化建设之中,同时,加强住房各项建设的规划指导,技术服务和建设管理,逐步实现建房市镇化,庭院花园化、住房别墅化、农村城市化。
3.2.3多元投资市场。城市建设资金是新型农村城市化的“瓶颈”。首先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則,实行社会受益单位集资入股共建,还可通过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自谋职业、自购住房、自建住房、共同分担基础设施费用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办产业,亦可采取创办“农民城”“农家乐基地(园)”“乡镇企业城”等方式,实行进城农民自建住房,生产、生活设施自建、公共基础设施集资等多种途径,进行城镇社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筹集短期、中期商业资金,开发商品住房等,通过出卖或出租方式,加快城市建设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增值,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走集资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出资、社会集资、城市建设部门融资于一体,共同建设和发展新型城市(镇)之路,全面地快速地健康地推动新型农村城市化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穴市委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