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7大碳交易试点发育度对比研究
易兰+李朝鹏+杨历+刘杰
摘要碳市场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效益是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市场机制是碳市场减排的核心手段,政策法规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通过纳入34个细化底层子指标构建了一个包括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3个维度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了中国7大碳交易试点2013—2016年的运行数据并得到各指标的客观权重,结合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以及碳管理咨询公司等10多家机构调研获得的专家意见,对7大试点2017年的发育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发现:①以私营中小企业为控排主体的试点环境约束力虽然相对较高,但过多的控排主体导致了市场履约管理难度加大,以高耗能国企为控排主体的试点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重履约而不重交易”的现象。②碳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均未得到有效发挥,控排主体参与程度不足所导致的市场活跃度低成为重要制约因素。③由于国家宏观层面法律缺失,各试点建设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配套政策缺乏先见性。④总体而言,中国碳市场建设在环境、市场以及政策发育等方面尚处于相互割裂状态,市场运行尚未能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目的。据此,本研究针对刚刚建立的全国碳市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①缩紧免费配额发放总量,逐步提高拍卖比例。②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市场运行法律效力。③推动碳金融服务产品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交易秩序。④加强地方政府碳市场能力建设,提高控排主体的交易意愿与能力。
关键词碳市场;发育;因子—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8)02-0134-07DOI:10.12062/cpre.20170913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深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作为试点进行为期3年的碳交易经验探索,旨在通过试点階段的机制探索为全国碳市场建立提供经验借鉴。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即将建立的全国碳市场将成为落实“十三五”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重要抓手。在2013—2016年的试运行阶段中,7大试点共纳入了20余个行业的2 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成交量达6 678.37万t,成交额超过169 629.62万元,已成为继欧盟碳市场(EU ETS)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碳市场。3个履约年度中,7大试点在环境约束力设计、市场运行机制建设、政策法规体系构建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区域特色,分析与总结试点市场运行经验对未来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近年来,随着试点的成功运行,中国碳市场建设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设计[1-3]、运行现状探讨[4-6]、价格动力学机理[7-9]等,相关研究发现:当前7大试点机制设计特色虽各不相同,但均已形成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政策法规逐步完善、控排企业参与意识逐渐提升的市场体系。然而,同时也存在履约驱动交易、市场活跃度低、交易成本与惩罚水平不对称、法律约束力不足、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虽然学者们从不同方面对7大试点进行了研究,但多集中于碳市场运行情况的定性比较,从不同角度对碳市场整体情况进行定量综合评价的研究十分欠缺,这对于政策制定者从宏观层面把握碳市场的发育状态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造成了一定障碍。因此,本研究在对中国7大试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相关咨询公司、科研院所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7大试点不同维度的发育度进行综合评价及对比,进而为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政策建议。
1碳市场发育度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创新路径,即在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基础上,政府通过产权界定与总量控制的方式将具有负外部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从而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之一,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因此,碳市场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效益是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市场机制是碳市场减排的核心手段,政策法规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碳市场发育状态的衡量可从环境、市场、政策等三个维度来进行把握。
(1)针对环境维度的发育度,本研究主要从减排覆盖范围、环境履约率、违约惩罚力度等三个方面对碳市场的环境约束力进行衡量。其中,减排覆盖范围通过控排主体准入门槛、控排主体覆盖比例、温室气体覆盖种类、温室气体覆盖比例等4个指标来反映。
(2)针对市场维度的发育度,本研究主要从市场规模、市场灵敏度、市场活跃度、市场化程度、国际与区域化程度等5个方面分别对碳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有效性、效率、程度以及范围进行衡量。
针对市场维度的5个二级指标,通过对各试点交易平台、相关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四十多位专家开展访谈,确定了5个二级指标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其中,市场规模是对资源配置能力的直接反映,在5个二级指标中的重要程度最高,主要通过交易量、交易额、拍卖量、拍卖额
CCER交易量、个体投资者数量、机构投资者数量、核查机构数量
等8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市场灵敏度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反映,相对重要程度次之,主要通过有效交易日比例、交易中断频次、碳价变动单位、碳价离散度等4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市场活跃度间接反映了资源配置能力与有效性的强弱,相对重要程度排第三,主要通过配额流动率、交易量集中度、交易额集中度等3个指标来体现;市场化程度是对市场灵敏度与活跃度的补充,主要通过核查机构选择方式、单位核查机构负责控排主体数量、配额拍卖比例、个人投资主体交易比例、机构投资主体交易比例、市盈率等6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国际与区域化程度则是市场配置资源范围的体现,一般是在市场发育较为成熟时的举措,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资源配置能力的侧面反映,主要通过国外投资主体数量、国外投资主体交易量、区域合作控排主体数量等3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其中,交易量(额)集中度、市盈率、价格离散度、配额流动率等4个指标的计算公式为:①交易量(额)集中度=履约年度交易量(额)前20%交易日的交易总量/履约年度交易总量×100%;②市盈率=(ln昨日碳价-ln今日碳价)×100%;③价格离散度=履约年度价格波动方差系数×100%;④配额流动率=履约年度交易总量/履约年度配额总量×100%。
针对市场维度,本研究首先采用因子分析法计算7大试点5个二级指标下属底层子指标的客观综合得分,这种多元统计方法可保存指标数据绝大部分原始信息;其次在广泛参考调研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获取5个二级指标相对重要程度,应用层次分析法得出市场資源配置能力下属二级指标权重(表1)。最后,将层次分析法得到的二级指标权重与因子分析法得到的底层子指标综合评分进行算术加权计算,最终得到7大试点资源配置能力发育程度的综合评分。
(3)针对政策维度,本研究除考虑相关法律基础与政策法规完善程度外,还考虑到了碳金融服务产品与碳基金等在市场发育中所起的支撑保障作用。其中,配套政策完善程度指标是以本研究团队前期对7大试点配套政策梳理所形成的包括地方政策法规、各试点省市碳市场管理办法、配额分配、交易管理、MRV制度以及行政惩罚奖励制度等6大板块政策在内的碳市场监管政策覆盖体系为基础[2],加入了跨区域市场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机构与个人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注册登记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办法,碳基金管理办法,碳排放权远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新增市场政策法规,并通过政策覆盖率的形式来表示7大试点的政策完善程度。
上述指标相关数据主要是由本研究从各交易平台官方网站、试点省市发改委网站、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相关研究报告以及课题组赴7大试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相关咨询公司、科研院所调研所得,时间跨度为各试点开市到2016年6月30日,共3个履约年度的数据。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交易成本、单位核查机构负责控排主体数量、交易中断频次、碳价变动单位、交易量(额)集中度、控排主体准入门槛等7个负向指标以及碳价波动率(适度性指标,该值过大或过小均不利于市场发育)进行正向化处理;其次,在对全体原始指标数据标准化处理后需要进行相关系数检验与Bartlett球度检验,相关矩阵中2/3以上的系数大于0.3,Bartlett球度检验值均小于0.05,适宜进行因子分析,公共因子按照累积方差贡献率大于80%的原则提取。
27大试点碳市场发育度分析
7大试点碳市场横跨中国东中西部,既包括了能源消耗强度低、第三产业为主的地区,也覆盖了高能源消耗驱动下的经济发达与次发达地区。试点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耗结构差异较大,因而7大试点在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方面的发育度也各具特色。
2.17大试点环境约束力评价结果
从表2来看,7大试点中深圳与北京的环境约束力发育度最高,上海、广东、天津次之,湖北相对较弱,重庆最低。对比发现:
(1)减排范围广的试点环境约束力评分高于以高耗能企业为控排主体的试点,但过多的控排主体会导致试点履约管理难度加大,环境减排效力受到影响。由于深圳与北京第二产业比重低、温室气体排放源分散、高耗能企业相对较少,为保证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比例,市场准入门槛设计相对较低、纳入控排主体数量相对较多。如表3所示,相较于其他试点年排放2万t的市场准入门槛与200家左右的控排主体数量,深圳与北京的市场准入门槛分别为3 000 t与5 000 t,控排主体数量分别在600家与900家以上,温室气体覆盖范围相对较广;同时,深圳与北京的控排主体有着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排放量相对较低、单位主体免费配额分发量较少的特点,过低的违约惩罚难以对控排主体形成强制约束,过高的定额罚款又不能起到引导控排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目的。因此,深圳与北京碳
市场的惩罚力度直接与碳价挂钩,对未能完成履约的控排
主体处以市场均价3~5倍的罚款,而目前深圳与北京碳市场的价格在40~50元/t之间,高于其他试点10~20元/t与EU ETS 4~5欧元/t的价格水平。因此,相较于其他试点5~10万元的经济惩罚,深圳与北京的违约惩罚力度更大、市场更具约束力。但由于区域控排主体数量过多,履约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导致深圳与北京一直未能实现100%的环境履约率。因此,针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第三产业比重大、温室气体排放源相对分散、控排主体数量多的特点,深圳与北京碳市场的环境约束力更加严格,体现出了中国试点碳市场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区域特色。
(2)减排集中度高的试点环境约束力相对不足,高耗能、国企控排主体特点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履约驱动交易”“只履约不交易”等现象的发生。相较于深圳、北京温室气体减排范围广、以私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特点,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的温室气体减排集中度高,且以国有企业为控排主体,市场环境履约率也均为100%。如表3所示,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的控排主体以高耗能企业为主,控排主体数量较少,但覆盖试点省市的温室气体排放比例均在50%以上,市场减排集中度相对较高;同时,由于上海、广东、天津纳入的控排主体多为钢铁、电力、化工等大型高耗能企业,国有企业占比较高,虽然当前试点的履约成本对此类大型国企而言只占其运营总成本极小比例,但由于碳市场的环境履约情况与国企领导考核绩效直接挂钩,上述市场的履约惩罚力度虽然相对较低,但环境履约率却依然较高。然而,控排主体的这
种“重履约而不重减排”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国企占比较高试点“履约驱动交易”“只履约不交易”“惜售”等市场现象的严重程度。
(3)经济欠发达的试点省市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减排过程中往往弱化了环境约束力设计而导致减排能力不足。湖北与重庆作为中国中、西部地区依靠第二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的省市,为平衡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间的矛盾,且考虑到控排主体的适应能力,在市场制度设计中的温室气体减排范围与减排集中度均相对较低,市场惩罚力度也较为薄弱。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控排主体较为分散且履约意识相对薄弱,为试点的履约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试点环境履约率较低,环境约束力发育落后。
2.27大试点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评价结果
从表4来看,中国7大试点中,湖北市场资源配能力发育具有显著优势,深圳、广东、北京、上海次之,天津与重庆则较为落后。对比发现:
(1)湖北与深圳的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育评分虽然相对较高,但原因却大不相同。其中,湖北在建市之初就确定了打造“全国碳金融交易中心”的目标,市场机制设计也注重以“未经交易配额不得存储至下一履约期”的制度驱动交易来活跃市场。在此制度设计下,湖北碳市场进一步放低了市场门槛,以允许大量投资主体入市交易、扶持开发多款碳金融服务产品,因而市场规模位居首位,市场灵敏度与市场活跃度等指标评分也均在7大试点前列(表5);深圳则由于所在区域本身市场化程度高、投资主体参与积极性明显,制度设计也注重“市场化导向”,以避免过多行政干预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与权力寻租等问题。如在核查机构选择上采用了控排主体自主选择而非其他试点政府直接指定的方式,设置较低的投资主体入市门槛以及率先允许国外投资主体入市交易等,因而参与主体对深圳市场运作机制的认可度与参与意愿相对较高,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也较为突出。
(2)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是制约广东、北京、上海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提升的关键。目前7大试点仍处于建设初期,市场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控排主体的减排意识、市场参与意愿与能力较为薄弱,因而需要通过提高控排主体市场参与程度或引入大量投资主体入市交易等方式来保证市场活跃度。相较于湖北、深圳分别通过“制度化”与“市场化”的方式提高了二级市场活跃度,广东重视一级市场建设、北京履约管理严格、上海CCER交易活跃,上述市场建设的侧重点不同以及严格的投资主体入市门槛设定导致了二级市场交易受到一定影响。
天津与重庆碳市场则分别由于区域政府重视程度不足以及制度设计导向不重市场交易等原因而造成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育评分较低。
(3)总体来看,7大试点信息传导机制均不畅通,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对比EU ETS(表6),即使是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评分相对最高的湖北,2016履约年度仍有交易中断现象发生,而欧盟即使在市场交易最为萎靡的2008年也未曾出现交易中断现象;同时,湖北交易集中度虽低于其他试点却仍达到了69%,远高于欧盟40%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部分湖北控排主体可能为应对“未经交易配额不得存储至下一履约期”的制度规定而在履约期前一段时间不得不“為了交易而交易”;另一方面,湖北虽然拥有大量个人与机构投资主体,但由于市场初期针对投资主体仅定额出售了不足市场免费发放配额总量的1%(约20万t配额),这虽然提高了市场交易连续性却仍无法改变交易集中度高的问题,因而市场发育出现了一种不能驱动企业减排的“伪”繁荣现象。这表明,中国碳市场在实际运行中,市场仍未能在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作用。
2.37大试点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评价结果
从表7来看,7大试点中深圳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最为领先,湖北与广东次之,上海、北京处于中等水平,重庆与天津则相对较低。通过对比发现:
(1)法律效力不足是7大试点市场保障体系建设所缺失的重要环节。由于当前碳市场建设缺乏国家宏观层面法律支撑,各试点在区域层面的法律保障力度也明显薄弱,导致参与主体难以形成长远发展预期,市场参与意愿也因此明显不足。7大试点中,仅深圳与北京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了碳市场运行的法律效力,上海、重庆、湖北、广东为政府规章,天津仅为政府部门文件。同时,在市场规章制度方面,相较于EU ETS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保配额分配方案、MRV监管政策、三大系统管理等政策文件的法律效力,7大试点相关政策文件则多由地方发改委与相关政府部门出台,间接影响了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意愿。
(2)市场建设侧重点不同导致7大试点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各试点建设初期的政策法规仅涵盖了市场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交易规则、配额分配方案以及MRV体系等主要方面,而3个履约年度中各试点又各自针对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以保障市场有序运转。其中,深圳与湖北投资主体类型多元,碳金融服务产品开发丰富,因而注重金融服务产品与市场利益相关主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广东注重一级市场建设且率先推出了远期交易产品,拍卖制度、配额有偿收入管理以及
碳金融衍生产品管理制度建设较为完备;北京则率先实现了试点跨区域合作,上海核证减排交易制度建设较为完备。因此,各试点政策法规建设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区域发展特色。
(3)由于各试点发育环境与控排企业特点各不相同,碳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体现出了较强的地方特色与探索精神。截止2016年6月30日,除天津与重庆外,其余5个试点均开发出了一定数量的碳金融服务产品与碳基金。其中,深圳自主开发碳金融产品的热情度最高,产品数量与种类也相对最多且多个产品属全国首例;湖北碳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与数量也较为丰富,且多数为政府、交易平台及金融服务机构三方合作开发的融资类产品;广东重视一级市场运作,政府与交易平台更加注重配额有偿出售资金所建立碳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上海碳金融服务产品主要以CCER类衍生服务产品为主;北京拥有大量碳金融服务机构与相关咨询公司,但由于身处金融监管核心区域,碳金融服务产品开发的监管力度也相应更高,因而产品开发较为保守。
2.47大试点碳市场发育特点
通过对比7大试点在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三方面的发育现状后,本研究发现:除深圳外,其余试点在不同程度上均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发育脱节现象,市场建设未能达到良性平衡。其中,湖北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评分最高,但环境约束力评分却较低;北京环境约束力较高但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均不突出;上海较为完善的政策与设施体系环境却未能引导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育显著提高。7大试点建立与运行的环境各不相同,因而制度设计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总体而言,7大试点市场运行均未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
造成发育脱节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碳市场处于运行初期,市场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且未来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意愿欠缺。其中,控排主体中的高耗能国企虽然重视程度较高,但企业生产排放存在较大程度不确定性,因而市场运行中只求完成履约而不求获得收益;中小型企业则由于重视程度不足、排放规模较小,缺乏交易动力,因而入市交易意愿较低。这就造成了部分试点市场发育环境较好,但控排主体参与程度不足而造成市场交易“真惨淡”局面;部分试点虽然交易活跃度较高,但仅是由于制度驱使与投机主体参与所造成的一种不能驱动减排的“假繁荣”现象。这表明,提高控排主体参与意愿,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是未来全国性碳市场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结论及政策启示
3.1研究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7大试点2013—2016年运行数据进行挖掘,从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三个维度对7大试点的发育度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发现:
(1)7大试点发育环境不同导致环境约束力建设侧重点各不相同。其中,减排范围广的试点环境约束力强,但控排主体过多会导致履约管理难度加大,环境减排效力受到影响;减排集中度高的试点环境约束力稍弱,但高耗能、大型国企的控排主体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重履约而不重交易”的市场现象;经济欠发达的工业省市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减排过程中往往弱化了环境约束力设计而导致减排能力不足。
(2)在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由于控排主体参与意愿与能力欠缺,市场参与程度不足,交易活跃度低已成为制约中国碳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挥的关键,部分试点通过“制度驱动交易”与“市场化导向”的机制建设提升了市场活跃度,但市场信息传导机制仍不畅通,存在交易“真惨淡”与为了交易而交易的“假繁荣”并存现象。
(3)在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方面,7大试点省市政府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了市场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市场发育侧重点不同导致了政策完善程度各不相同,市场发育环境的不同导致了碳金融产品开发的种类与数量也各不相同。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碳市场建设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政策法规建设缺乏先见性。
(4)除深圳外,其余试点在市场资源配置能力、环境约束力以及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方面均呈现出了明显的发育脱节现象,市场建设处于相互割裂状态,尚未能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
3.2政策启示
总结7大试点在试运行阶段所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未来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着眼点之一应努力提高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意愿与能力:首先,全国碳市场建设应逐步缩紧配额总量,逐步扩大基准线法适用的行业与区域,提高配额拍卖比例,避免免费配额发放过量导致市场价格过低而无法反映减排成本,进而造成控排主体缺乏减排动力与交易积极性;其次,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碳市场建设法律效力,保障市场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而提高控排主体的市场发展预期与减排信心;第三,推动碳金融服务产品等建设,鼓励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碳金融服务产品创新,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证控排主体的减排融资支持与碳资产管理意愿;第四,提升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能力,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育并扶持地区性碳资产管理服务公司。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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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t has been widely accepted that the essence of carbon market is solv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 through market mechanism, and gaining environmental benefit i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carbon market. It is no doubt that market mechanism is the key measur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orderly carbon market. Therefore, this paper constructs a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composed of 34 detailed sub indexes in three dimensions, such as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 force, market resource allocation ability and supporting policies and facility completeness. Through analyzing the operation data from 2013 to 2016, the weights of the indexes are obtained. Combined with the experts opinions from over 10 institutes including exchanges, consultancy firm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in China,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for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7 pilot carbon markets. Results show that: ① Although the pilot carbon markets with private SMEs as the main bodies of emissions control have relatively higher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 force, but too many main bodies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of mark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nd the pilots with high energyconsuming stateowned companies as the main bodies of emissions control demonstrate a phenomenon of‘high market performance rate with low trading volume. ②The resource allocation capability of Chinese carbon market has not been fully effective, and low degree of market particip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nstraint factor for market development. ③Due to the lac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the national macrolevel, the legally bonding force of the pilot markets construction is insufficient obviously, and the supporting policies are also lack of foresights. ④Generall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arbon market is still in such a fragmented state in the aspects of environment, market and policy development, and the market operation has not achieved the purpose of solv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rough market mechanisms. Accordingly, it puts forward follow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 ①Tightening the allowance of free quota and progressively increasing the auction proportion; ②improving legal construction, developing the legal effect of market operation; ③increasing construction of carbon finance services and products and standardizing the ord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④enhancing capacity building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promoting the participation willingness and capability of emissions control bodies.
Key wordscarbon market; development degree; factor analysis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摘要碳市场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效益是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市场机制是碳市场减排的核心手段,政策法规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通过纳入34个细化底层子指标构建了一个包括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3个维度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了中国7大碳交易试点2013—2016年的运行数据并得到各指标的客观权重,结合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以及碳管理咨询公司等10多家机构调研获得的专家意见,对7大试点2017年的发育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发现:①以私营中小企业为控排主体的试点环境约束力虽然相对较高,但过多的控排主体导致了市场履约管理难度加大,以高耗能国企为控排主体的试点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重履约而不重交易”的现象。②碳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均未得到有效发挥,控排主体参与程度不足所导致的市场活跃度低成为重要制约因素。③由于国家宏观层面法律缺失,各试点建设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配套政策缺乏先见性。④总体而言,中国碳市场建设在环境、市场以及政策发育等方面尚处于相互割裂状态,市场运行尚未能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目的。据此,本研究针对刚刚建立的全国碳市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①缩紧免费配额发放总量,逐步提高拍卖比例。②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市场运行法律效力。③推动碳金融服务产品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交易秩序。④加强地方政府碳市场能力建设,提高控排主体的交易意愿与能力。
关键词碳市场;发育;因子—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8)02-0134-07DOI:10.12062/cpre.20170913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深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作为试点进行为期3年的碳交易经验探索,旨在通过试点階段的机制探索为全国碳市场建立提供经验借鉴。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即将建立的全国碳市场将成为落实“十三五”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重要抓手。在2013—2016年的试运行阶段中,7大试点共纳入了20余个行业的2 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成交量达6 678.37万t,成交额超过169 629.62万元,已成为继欧盟碳市场(EU ETS)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碳市场。3个履约年度中,7大试点在环境约束力设计、市场运行机制建设、政策法规体系构建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区域特色,分析与总结试点市场运行经验对未来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近年来,随着试点的成功运行,中国碳市场建设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设计[1-3]、运行现状探讨[4-6]、价格动力学机理[7-9]等,相关研究发现:当前7大试点机制设计特色虽各不相同,但均已形成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政策法规逐步完善、控排企业参与意识逐渐提升的市场体系。然而,同时也存在履约驱动交易、市场活跃度低、交易成本与惩罚水平不对称、法律约束力不足、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虽然学者们从不同方面对7大试点进行了研究,但多集中于碳市场运行情况的定性比较,从不同角度对碳市场整体情况进行定量综合评价的研究十分欠缺,这对于政策制定者从宏观层面把握碳市场的发育状态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造成了一定障碍。因此,本研究在对中国7大试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相关咨询公司、科研院所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7大试点不同维度的发育度进行综合评价及对比,进而为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政策建议。
1碳市场发育度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创新路径,即在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基础上,政府通过产权界定与总量控制的方式将具有负外部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从而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之一,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因此,碳市场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效益是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市场机制是碳市场减排的核心手段,政策法规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碳市场发育状态的衡量可从环境、市场、政策等三个维度来进行把握。
(1)针对环境维度的发育度,本研究主要从减排覆盖范围、环境履约率、违约惩罚力度等三个方面对碳市场的环境约束力进行衡量。其中,减排覆盖范围通过控排主体准入门槛、控排主体覆盖比例、温室气体覆盖种类、温室气体覆盖比例等4个指标来反映。
(2)针对市场维度的发育度,本研究主要从市场规模、市场灵敏度、市场活跃度、市场化程度、国际与区域化程度等5个方面分别对碳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有效性、效率、程度以及范围进行衡量。
针对市场维度的5个二级指标,通过对各试点交易平台、相关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四十多位专家开展访谈,确定了5个二级指标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其中,市场规模是对资源配置能力的直接反映,在5个二级指标中的重要程度最高,主要通过交易量、交易额、拍卖量、拍卖额
CCER交易量、个体投资者数量、机构投资者数量、核查机构数量
等8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市场灵敏度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反映,相对重要程度次之,主要通过有效交易日比例、交易中断频次、碳价变动单位、碳价离散度等4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市场活跃度间接反映了资源配置能力与有效性的强弱,相对重要程度排第三,主要通过配额流动率、交易量集中度、交易额集中度等3个指标来体现;市场化程度是对市场灵敏度与活跃度的补充,主要通过核查机构选择方式、单位核查机构负责控排主体数量、配额拍卖比例、个人投资主体交易比例、机构投资主体交易比例、市盈率等6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国际与区域化程度则是市场配置资源范围的体现,一般是在市场发育较为成熟时的举措,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资源配置能力的侧面反映,主要通过国外投资主体数量、国外投资主体交易量、区域合作控排主体数量等3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其中,交易量(额)集中度、市盈率、价格离散度、配额流动率等4个指标的计算公式为:①交易量(额)集中度=履约年度交易量(额)前20%交易日的交易总量/履约年度交易总量×100%;②市盈率=(ln昨日碳价-ln今日碳价)×100%;③价格离散度=履约年度价格波动方差系数×100%;④配额流动率=履约年度交易总量/履约年度配额总量×100%。
针对市场维度,本研究首先采用因子分析法计算7大试点5个二级指标下属底层子指标的客观综合得分,这种多元统计方法可保存指标数据绝大部分原始信息;其次在广泛参考调研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获取5个二级指标相对重要程度,应用层次分析法得出市场資源配置能力下属二级指标权重(表1)。最后,将层次分析法得到的二级指标权重与因子分析法得到的底层子指标综合评分进行算术加权计算,最终得到7大试点资源配置能力发育程度的综合评分。
(3)针对政策维度,本研究除考虑相关法律基础与政策法规完善程度外,还考虑到了碳金融服务产品与碳基金等在市场发育中所起的支撑保障作用。其中,配套政策完善程度指标是以本研究团队前期对7大试点配套政策梳理所形成的包括地方政策法规、各试点省市碳市场管理办法、配额分配、交易管理、MRV制度以及行政惩罚奖励制度等6大板块政策在内的碳市场监管政策覆盖体系为基础[2],加入了跨区域市场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机构与个人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注册登记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办法,碳基金管理办法,碳排放权远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新增市场政策法规,并通过政策覆盖率的形式来表示7大试点的政策完善程度。
上述指标相关数据主要是由本研究从各交易平台官方网站、试点省市发改委网站、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相关研究报告以及课题组赴7大试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相关咨询公司、科研院所调研所得,时间跨度为各试点开市到2016年6月30日,共3个履约年度的数据。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交易成本、单位核查机构负责控排主体数量、交易中断频次、碳价变动单位、交易量(额)集中度、控排主体准入门槛等7个负向指标以及碳价波动率(适度性指标,该值过大或过小均不利于市场发育)进行正向化处理;其次,在对全体原始指标数据标准化处理后需要进行相关系数检验与Bartlett球度检验,相关矩阵中2/3以上的系数大于0.3,Bartlett球度检验值均小于0.05,适宜进行因子分析,公共因子按照累积方差贡献率大于80%的原则提取。
27大试点碳市场发育度分析
7大试点碳市场横跨中国东中西部,既包括了能源消耗强度低、第三产业为主的地区,也覆盖了高能源消耗驱动下的经济发达与次发达地区。试点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耗结构差异较大,因而7大试点在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方面的发育度也各具特色。
2.17大试点环境约束力评价结果
从表2来看,7大试点中深圳与北京的环境约束力发育度最高,上海、广东、天津次之,湖北相对较弱,重庆最低。对比发现:
(1)减排范围广的试点环境约束力评分高于以高耗能企业为控排主体的试点,但过多的控排主体会导致试点履约管理难度加大,环境减排效力受到影响。由于深圳与北京第二产业比重低、温室气体排放源分散、高耗能企业相对较少,为保证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比例,市场准入门槛设计相对较低、纳入控排主体数量相对较多。如表3所示,相较于其他试点年排放2万t的市场准入门槛与200家左右的控排主体数量,深圳与北京的市场准入门槛分别为3 000 t与5 000 t,控排主体数量分别在600家与900家以上,温室气体覆盖范围相对较广;同时,深圳与北京的控排主体有着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排放量相对较低、单位主体免费配额分发量较少的特点,过低的违约惩罚难以对控排主体形成强制约束,过高的定额罚款又不能起到引导控排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目的。因此,深圳与北京碳
市场的惩罚力度直接与碳价挂钩,对未能完成履约的控排
主体处以市场均价3~5倍的罚款,而目前深圳与北京碳市场的价格在40~50元/t之间,高于其他试点10~20元/t与EU ETS 4~5欧元/t的价格水平。因此,相较于其他试点5~10万元的经济惩罚,深圳与北京的违约惩罚力度更大、市场更具约束力。但由于区域控排主体数量过多,履约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导致深圳与北京一直未能实现100%的环境履约率。因此,针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第三产业比重大、温室气体排放源相对分散、控排主体数量多的特点,深圳与北京碳市场的环境约束力更加严格,体现出了中国试点碳市场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区域特色。
(2)减排集中度高的试点环境约束力相对不足,高耗能、国企控排主体特点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履约驱动交易”“只履约不交易”等现象的发生。相较于深圳、北京温室气体减排范围广、以私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特点,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的温室气体减排集中度高,且以国有企业为控排主体,市场环境履约率也均为100%。如表3所示,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的控排主体以高耗能企业为主,控排主体数量较少,但覆盖试点省市的温室气体排放比例均在50%以上,市场减排集中度相对较高;同时,由于上海、广东、天津纳入的控排主体多为钢铁、电力、化工等大型高耗能企业,国有企业占比较高,虽然当前试点的履约成本对此类大型国企而言只占其运营总成本极小比例,但由于碳市场的环境履约情况与国企领导考核绩效直接挂钩,上述市场的履约惩罚力度虽然相对较低,但环境履约率却依然较高。然而,控排主体的这
种“重履约而不重减排”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国企占比较高试点“履约驱动交易”“只履约不交易”“惜售”等市场现象的严重程度。
(3)经济欠发达的试点省市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减排过程中往往弱化了环境约束力设计而导致减排能力不足。湖北与重庆作为中国中、西部地区依靠第二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的省市,为平衡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间的矛盾,且考虑到控排主体的适应能力,在市场制度设计中的温室气体减排范围与减排集中度均相对较低,市场惩罚力度也较为薄弱。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控排主体较为分散且履约意识相对薄弱,为试点的履约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试点环境履约率较低,环境约束力发育落后。
2.27大试点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评价结果
从表4来看,中国7大试点中,湖北市场资源配能力发育具有显著优势,深圳、广东、北京、上海次之,天津与重庆则较为落后。对比发现:
(1)湖北与深圳的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育评分虽然相对较高,但原因却大不相同。其中,湖北在建市之初就确定了打造“全国碳金融交易中心”的目标,市场机制设计也注重以“未经交易配额不得存储至下一履约期”的制度驱动交易来活跃市场。在此制度设计下,湖北碳市场进一步放低了市场门槛,以允许大量投资主体入市交易、扶持开发多款碳金融服务产品,因而市场规模位居首位,市场灵敏度与市场活跃度等指标评分也均在7大试点前列(表5);深圳则由于所在区域本身市场化程度高、投资主体参与积极性明显,制度设计也注重“市场化导向”,以避免过多行政干预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与权力寻租等问题。如在核查机构选择上采用了控排主体自主选择而非其他试点政府直接指定的方式,设置较低的投资主体入市门槛以及率先允许国外投资主体入市交易等,因而参与主体对深圳市场运作机制的认可度与参与意愿相对较高,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也较为突出。
(2)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是制约广东、北京、上海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提升的关键。目前7大试点仍处于建设初期,市场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控排主体的减排意识、市场参与意愿与能力较为薄弱,因而需要通过提高控排主体市场参与程度或引入大量投资主体入市交易等方式来保证市场活跃度。相较于湖北、深圳分别通过“制度化”与“市场化”的方式提高了二级市场活跃度,广东重视一级市场建设、北京履约管理严格、上海CCER交易活跃,上述市场建设的侧重点不同以及严格的投资主体入市门槛设定导致了二级市场交易受到一定影响。
天津与重庆碳市场则分别由于区域政府重视程度不足以及制度设计导向不重市场交易等原因而造成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育评分较低。
(3)总体来看,7大试点信息传导机制均不畅通,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对比EU ETS(表6),即使是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评分相对最高的湖北,2016履约年度仍有交易中断现象发生,而欧盟即使在市场交易最为萎靡的2008年也未曾出现交易中断现象;同时,湖北交易集中度虽低于其他试点却仍达到了69%,远高于欧盟40%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部分湖北控排主体可能为应对“未经交易配额不得存储至下一履约期”的制度规定而在履约期前一段时间不得不“為了交易而交易”;另一方面,湖北虽然拥有大量个人与机构投资主体,但由于市场初期针对投资主体仅定额出售了不足市场免费发放配额总量的1%(约20万t配额),这虽然提高了市场交易连续性却仍无法改变交易集中度高的问题,因而市场发育出现了一种不能驱动企业减排的“伪”繁荣现象。这表明,中国碳市场在实际运行中,市场仍未能在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作用。
2.37大试点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评价结果
从表7来看,7大试点中深圳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最为领先,湖北与广东次之,上海、北京处于中等水平,重庆与天津则相对较低。通过对比发现:
(1)法律效力不足是7大试点市场保障体系建设所缺失的重要环节。由于当前碳市场建设缺乏国家宏观层面法律支撑,各试点在区域层面的法律保障力度也明显薄弱,导致参与主体难以形成长远发展预期,市场参与意愿也因此明显不足。7大试点中,仅深圳与北京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了碳市场运行的法律效力,上海、重庆、湖北、广东为政府规章,天津仅为政府部门文件。同时,在市场规章制度方面,相较于EU ETS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保配额分配方案、MRV监管政策、三大系统管理等政策文件的法律效力,7大试点相关政策文件则多由地方发改委与相关政府部门出台,间接影响了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意愿。
(2)市场建设侧重点不同导致7大试点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各试点建设初期的政策法规仅涵盖了市场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交易规则、配额分配方案以及MRV体系等主要方面,而3个履约年度中各试点又各自针对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以保障市场有序运转。其中,深圳与湖北投资主体类型多元,碳金融服务产品开发丰富,因而注重金融服务产品与市场利益相关主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广东注重一级市场建设且率先推出了远期交易产品,拍卖制度、配额有偿收入管理以及
碳金融衍生产品管理制度建设较为完备;北京则率先实现了试点跨区域合作,上海核证减排交易制度建设较为完备。因此,各试点政策法规建设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区域发展特色。
(3)由于各试点发育环境与控排企业特点各不相同,碳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体现出了较强的地方特色与探索精神。截止2016年6月30日,除天津与重庆外,其余5个试点均开发出了一定数量的碳金融服务产品与碳基金。其中,深圳自主开发碳金融产品的热情度最高,产品数量与种类也相对最多且多个产品属全国首例;湖北碳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与数量也较为丰富,且多数为政府、交易平台及金融服务机构三方合作开发的融资类产品;广东重视一级市场运作,政府与交易平台更加注重配额有偿出售资金所建立碳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上海碳金融服务产品主要以CCER类衍生服务产品为主;北京拥有大量碳金融服务机构与相关咨询公司,但由于身处金融监管核心区域,碳金融服务产品开发的监管力度也相应更高,因而产品开发较为保守。
2.47大试点碳市场发育特点
通过对比7大试点在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三方面的发育现状后,本研究发现:除深圳外,其余试点在不同程度上均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发育脱节现象,市场建设未能达到良性平衡。其中,湖北市场资源配置能力评分最高,但环境约束力评分却较低;北京环境约束力较高但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均不突出;上海较为完善的政策与设施体系环境却未能引导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育显著提高。7大试点建立与运行的环境各不相同,因而制度设计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总体而言,7大试点市场运行均未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
造成发育脱节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碳市场处于运行初期,市场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且未来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意愿欠缺。其中,控排主体中的高耗能国企虽然重视程度较高,但企业生产排放存在较大程度不确定性,因而市场运行中只求完成履约而不求获得收益;中小型企业则由于重视程度不足、排放规模较小,缺乏交易动力,因而入市交易意愿较低。这就造成了部分试点市场发育环境较好,但控排主体参与程度不足而造成市场交易“真惨淡”局面;部分试点虽然交易活跃度较高,但仅是由于制度驱使与投机主体参与所造成的一种不能驱动减排的“假繁荣”现象。这表明,提高控排主体参与意愿,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是未来全国性碳市场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结论及政策启示
3.1研究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7大试点2013—2016年运行数据进行挖掘,从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三个维度对7大试点的发育度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发现:
(1)7大试点发育环境不同导致环境约束力建设侧重点各不相同。其中,减排范围广的试点环境约束力强,但控排主体过多会导致履约管理难度加大,环境减排效力受到影响;减排集中度高的试点环境约束力稍弱,但高耗能、大型国企的控排主体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重履约而不重交易”的市场现象;经济欠发达的工业省市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减排过程中往往弱化了环境约束力设计而导致减排能力不足。
(2)在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由于控排主体参与意愿与能力欠缺,市场参与程度不足,交易活跃度低已成为制约中国碳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发挥的关键,部分试点通过“制度驱动交易”与“市场化导向”的机制建设提升了市场活跃度,但市场信息传导机制仍不畅通,存在交易“真惨淡”与为了交易而交易的“假繁荣”并存现象。
(3)在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方面,7大试点省市政府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了市场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市场发育侧重点不同导致了政策完善程度各不相同,市场发育环境的不同导致了碳金融产品开发的种类与数量也各不相同。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碳市场建设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政策法规建设缺乏先见性。
(4)除深圳外,其余试点在市场资源配置能力、环境约束力以及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等方面均呈现出了明显的发育脱节现象,市场建设处于相互割裂状态,尚未能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
3.2政策启示
总结7大试点在试运行阶段所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未来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着眼点之一应努力提高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意愿与能力:首先,全国碳市场建设应逐步缩紧配额总量,逐步扩大基准线法适用的行业与区域,提高配额拍卖比例,避免免费配额发放过量导致市场价格过低而无法反映减排成本,进而造成控排主体缺乏减排动力与交易积极性;其次,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碳市场建设法律效力,保障市场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而提高控排主体的市场发展预期与减排信心;第三,推动碳金融服务产品等建设,鼓励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碳金融服务产品创新,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证控排主体的减排融资支持与碳资产管理意愿;第四,提升控排主体的市场参与能力,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育并扶持地区性碳资产管理服务公司。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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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t has been widely accepted that the essence of carbon market is solv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 through market mechanism, and gaining environmental benefit i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carbon market. It is no doubt that market mechanism is the key measur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orderly carbon market. Therefore, this paper constructs a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composed of 34 detailed sub indexes in three dimensions, such as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 force, market resource allocation ability and supporting policies and facility completeness. Through analyzing the operation data from 2013 to 2016, the weights of the indexes are obtained. Combined with the experts opinions from over 10 institutes including exchanges, consultancy firm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in China,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for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7 pilot carbon markets. Results show that: ① Although the pilot carbon markets with private SMEs as the main bodies of emissions control have relatively higher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 force, but too many main bodies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of mark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nd the pilots with high energyconsuming stateowned companies as the main bodies of emissions control demonstrate a phenomenon of‘high market performance rate with low trading volume. ②The resource allocation capability of Chinese carbon market has not been fully effective, and low degree of market particip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nstraint factor for market development. ③Due to the lac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the national macrolevel, the legally bonding force of the pilot markets construction is insufficient obviously, and the supporting policies are also lack of foresights. ④Generall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arbon market is still in such a fragmented state in the aspects of environment, market and policy development, and the market operation has not achieved the purpose of solv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rough market mechanisms. Accordingly, it puts forward follow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 ①Tightening the allowance of free quota and progressively increasing the auction proportion; ②improving legal construction, developing the legal effect of market operation; ③increasing construction of carbon finance services and products and standardizing the ord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④enhancing capacity building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promoting the participation willingness and capability of emissions control bodies.
Key wordscarbon market; development degree; factor analysis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