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淮盐税制度比较研究

刘成虎 荆晓宇
摘 要:明清两代盐税在国家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两淮盐税在全国盐课中一直占有很高的比重。因此,对两淮盐税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利于进一步廓清盐业史和财政史研究的相关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管理机构、税种变化、税负等方面对两淮盐税制度演变进行阐释,通过对比明清两朝盐税制度,进一步探讨这些变化产生的背景因素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以期为深入研究两淮盐税及其影响提供借鉴。
关键词:两淮;盐税;税种;税负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3—0011—10
明清两淮盐业的研究一直以来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研究领域也涉及到盐业政策、盐业经济、盐业法律、盐业历史、盐商、盐官、盐与地方社会等诸多方面。两淮盐税作为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已有不少学者对其加以研究阐述。其中有关明清两淮盐税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林枫《明代中后期的盐税》①,刘利平《明万历初粤、淮盐业利润率及盐利分配比较研究》②,汪崇筼《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③ 和《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④,陈锋《论清顺治朝的盐税政策》⑤ 和《清代盐政与盐税》⑥,倪玉平《清嘉道时期的两淮盐政与盐税》⑦。这些研究对于明清两淮盐税都有较为透彻的说明。陈锋的文章以更加宏观的视角对清朝的盐政盐税加以阐述,其余几篇文章则偏重于对盐商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估算并加以对比分析,但这些研究都局限于一个朝代或一个朝代的某一阶段,对于明清两朝的两淮盐税缺乏贯通性、总体性研究。本文尝试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有关史料,从管理机构、税种变化、税负等方面对明清两朝两淮盐税制度加以梳理说明。
一、盐税管理机构比较分析
明代户部是全国最高的盐务管理机构,各个盐区则分别设置盐运司或提举司进行管理。洪武二年(1369),朝廷在两淮设置都转盐运使司掌管食盐的生产运销、课税的征收等。盐运司下设通州、泰州、淮安三个分司,分司在各个盐场共设立30个盐课司,管理盐业生产和盐课税费的征收。同时,两淮盐区还设有仪征和淮安批验所,进行检验引票与掣盐等工作。永乐十三年(1415)两淮巡盐御史设立,主要职责是巡察两淮盐务,监督运司、分司的生产管理以及食盐销售和打击私盐等。
清朝沿袭明朝盐税制度,在两淮盐区设立两淮巡盐御史、盐运司、分司和盐课司等进行管理,两淮盐运司还设19房承办具体事项。清初两淮盐区下设的30个盐课司先后裁撤渎场、临洪、兴庄等场,至乾隆三十三年(1768)剩余23场并成为定制。顺治到乾隆年间,两淮巡盐御史反复停差,道光十年(1830)两淮盐政由两江总督① 兼理,不再设置两淮巡盐御史,道光十七年开始由两江总督专管两淮盐政。
在清朝官督商销制下,盐商组织在盐务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康熙十六年(1677)两淮盐商组织“盐商公所”设置总商,负责缴纳盐课、摊派费用、承办报效、打击私盐、制定盐策等。两淮盐区还在行盐口岸设立匣商和总巡商人,负责监督销售和缉查私盐等。
二、盐税税种比较分析
(一)生产环节的税种
明朝初期实行“配户当差”的括户制度,沿海产盐区的民户被划分为灶籍,即灶户。灶户需要按照“计丁办课”原则生产规定数量食盐,以实物盐课的形式向朝廷纳税。明朝中后期,实物盐课逐渐向盐课折银转换。明朝的盐课折色最初主要征收布帛,洪武四年,耿忠奏请“以山东、山西盐课折收绵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从之”②。成化以后盐课折银开始在全国盛行,弘治年间本色盐课和盐课折银已构成一定比例关系,但主要征收的仍然是本色盐。
清朝沿用明朝灶籍制度,但放松了对食盐生产的管制,灶户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官煎之法废弛已久,所以多寡听其自烧,官私由其自卖。”③ 清朝对灶户所征税额称为场课,又称灶课,分仓盐折价、沙荡、仓基等。
(二)流通环节的税种
洪武三年,两淮地区推行开中法,开中法下的商人逐渐细分为边商、内商和水商。明朝边商在运司换取盐引时需要向官府缴纳引价、投验勘合费、纸费等;内商下场支盐时需要向官府缴纳余盐银、备荒银、挑河、科罚银、割没银、开炉费等;水商在销售食盐时则需要根据销售额缴纳牙税④。
明中后期开中法遭到破坏,万历四十五年(1617)开始实行纲法,淮南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将商人所领的盐引编为十纲,淮北以“天杯庆寿齐南岳,帝藻光辉动北辰”十四字将商人所领的盐引编为十四纲。编立在册的商人得到世袭权利,商人向政府认引,每年根据纲册派发新引,然后凭引到盐场直接向灶户购盐,再到指定地区销售,朝廷征收的基本盐税税种与前述一致。
为了从商人身上征收更多税款,明朝通过增引、加斤、加价的方法对额外的食盐行销量课以重税。除正余盐加斤外,万历十九年两淮又实行加带割没盐。“万历十九年二月,户部言:两淮巡盐御史徐图议称开存积、引价二事难行,佥宜停免,其所议加带割没盐斤,淮南每引带盐十斤,征银五分,共十六单;淮北每引带盐二十斤,征银一钱,共八单,暂行二年另议。诏可。”⑤
清朝前期沿袭明朝纲法,主要实行官督商销制。清朝的盐商分为场商和运商,即相当于明朝时的内商和水商,场商负责食盐收购,运商负责食盐运销。官督商销制下食盐流通环节的税种主要是引课,引课按引征税,包括正课和杂课。正课是按引向场商和运商所征收的税,杂课是盐税的附加,款目众多。清嘉道时期两淮盐区详细杂项款目及银额见表一:
对于盐课的征收,每遇大工大需,朝廷往往会编制各种名目进行加征。宁饷和滴珠就在顺治年间重新加入课额征收。康熙十二年三藩之乱,盐课又有许多名目的加征。盐商除需缴纳引课和盐课加征之外,还要缴纳众多其他费用:在朝廷有重大节日或是庆典时,盐商需向朝廷捐输报效;朝廷向盐商索取“帑本”,再将“帑本”以高利贷的形式借给商人,向商人收取高额利息。“众商情愿每年公捐银十万两,公领生息,以五年为率,连年息归入本内,一并运营。年满之后,遵照王大臣原议留银六十万两,永作本银生息,余银解交内库”①;各级官吏还会在食盐运销过程中对盐商进行浮费勒索。
清朝后期战争频繁,为筹措军饷,咸丰四年(1854)四月盐厘在两淮盐区推行。“道光以前,惟有盐课。及咸丰军兴,复创盐厘。”① 除此之外,为了筹集款项,清朝还通过加价等方式索取商人,嘉庆十四年(1809)之后“用项迭增,入不敷出”,清朝为增加财政收入,通过加价“以资经费”②。
(三)消费环节的税种
明朝初期继承前朝的食盐专卖制度——户口食盐法,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对食盐消费者强行征收的食盐税。户口食盐法是指民户向官府缴纳米粮或者钱钞,官府将所领食盐按户口大小分配给民户作为回报,“有司开具户口名数,赴运司开支,而计口给散”③。明初户口食盐法分配方法是大户每月给盐1斤,小户每月给盐半斤。洪武三年,“令民于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佐军食,官给盐偿之。每户大口月一斤,小口半之”④。永乐年间(1403—1424)户口食盐法在全国推行,大口每年需纳钞12贯,小口减半。正统三年(1438)后,民户所纳盐钞在原有的基础上减少一半,大口每年只需纳钞6贯。明中期后,盐课司已停止食盐的供给,但民户依然需要向政府纳钞,“民纳盐钞如旧,但盐课司十年五年无盐给支”⑤,到明“一条鞭法”实施时,户口食盐法彻底废止。
明朝还对渔民征收用于鱼类加工的盐税,即鱼盐课钞。随着税收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清朝时对民户已不再征收直接税,鱼盐课钞也已经演变为众多盐税名目中的一种,清朝盐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流通环节的课税。明清两淮盐税税种如表二所示:
三、盐税税负比较分析
(一)盐税总额的变化
《诸司职掌》《明史·食货志》《明会典》和《皇明世法录》等对明朝的盐课都有记录,虽然具体数字有所出入,但大致吻合。郭正忠先生根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中有关明朝盐课额的记载得到表三,表中盐课额为明朝应征额,而非实征额。从中可以看出,洪武到万历时期全国盐课保持在4.5~5亿斤,而两淮盐课额基本没有变化,占全国盐课的30%左右。
万历时李汝华的《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中对全国盐课银收入有详细记载:“两淮岁解六十八万两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五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两。除河南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其银数,实共核盐课银二百四十余万两。”① 可知两淮盐课收入为68万两左右,全国盐课240多万两,两淮盐课额占到全国盐课额的28.3%。而明朝全国财政税收约为400万两,“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筴”②,全国盐课收入占到财政总收入的近60%。
据《清实录》等记载,顺治初期全国盐课收入在200万两左右,顺治后期增加至270多万两。康熙时期全国盐课收入岁入220~400万两,雍正时期为380~440万两。据《清朝续文献通考》等记载,雍正以后历年的盐课岁入在500~700万两左右,清末盐课收入为1300多万两③。
清前期两淮盐正杂税额大约在180万两左右,中后期成倍增长,由最初的200多万两增加到乾隆时的400多万两,嘉庆二十年之后增加到800多万两。“国初,淮纲正课原只九十余万两,加以织造、铜斤等款,亦只一百八十余万两,迨后盐规、匣费节省等项,多由陋规改为额款,加赠一百余万,再加外支、兵饷、养廉、巡缉、辛工、书院、义举、薪公等费与发交内外各衙门及地方公务各息本,按月生息,而科则数倍于原额,乾隆年间已及四百余万,至嘉庆二十年后,而淮纲每年正杂内外支款,竟需八百余万之多。”④ 道光年间两淮盐税大致在600万两左右,“淮南岁引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有十,课银五百八十余万两。淮北岁引二十九万六千九百八十有二,课银二十七万二千两有奇”⑤。表四记录了清朝两淮盐税额及其在全国盐课中所占比例,具体数额与上述陶澍所言有所出入。从表四可以看出,两淮盐课由顺治时期的100多万两逐渐上涨至光绪时的311万多两,而随着清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两淮盐课占全国盐课收入比例也由一半以上逐渐下降并维持在40%的水平。
(二)盐税负担的变化
1.生产环节
明宣德时,两淮灶户每丁岁办20小引,“本司所属富安等二十九场盐课司,岁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灶户每丁岁纳盐二十引,引重二百斤”①,灶户每丁每年盐课4000斤,而两淮每年实物盐课应为141036000斤。若按照清雍正每包盐8.4斤1.2钱计算②,明宣德时,灶户每丁盐课57.14两,两淮盐课共合银2014800两,要远大于清朝两淮场课额。嘉靖四年(1525)两淮盐区取消了“计丁办课”,而将灶户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按照等级课盐。灶丁多的产场,上户岁办每丁20小引、合4000斤,中户每丁10小引、合2000斤,下户每丁6.67小引、合1334斤。灶丁少的产场,上户每丁20小引、合4000斤,中户每丁13.33小引、合2666斤,下户每丁10小引、合2000斤。
《明会典》记载两淮在正德七年(1512)前推行折色盐,每引征工本银0.35两,7年后改为每引征银0.2两。弘治年间两淮盐课总额141036000斤,其中本色盐125530800斤,占91.13%;折色盐12497000斤,占8.87%③。
场课并不是清朝盐课收入的主要来源,清初两淮盐场额征“折价银”只有68216两④。之后两淮场课又有所加征,“顺治十一年(1654)九月内尊奉部文加征额银133两”⑤。“康熙二十一年,奉准部文,每亩增加银二分、三分至五分不等……。”⑥ 场课正额之外,场官还对盐场灶户有“规礼”“陋规”等浮费勒索。
2.流通环节
明朝边商在运司换取盐引时需要向官府缴纳引价0.5两每小引、投验勘合费0.007两每小引、纸费0.008兩每小引,共0.515两每小引。内商下场支盐时向政府缴纳备荒银和挑河等费每年200000两,合0.05两每小引;科罚银0.2两每小引;割没银每年100000两,合0.1418两每小引;开炉费约合0.0713两;内商购买余盐的价格不是固定的,两淮余盐银每小引大约0.6~0.8两,取中间值0.7两,则内商共需向政府缴纳约1.16两每小引。水商在销售食盐时还需要缴纳牙税0.0221两每小引①。
上述三商的各项税费是按200斤每引及每年行盐705180引计算的,但实际上行盐引数和规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常会有加斤和增引。明万历时期两淮盐课加征“宁饷”和“辽饷”。“万历三十年,户部尚书赵世卿言:两淮为宁夏哱拜反,添引八万,为辽东标兵添引四万四百有奇,又为防倭缺饷,添引三万,俱系额外,有妨正课,皆应停止。从之。”② 万历末年,又有辽饷之派,岁21万两③。两淮盐区每年额定行盐为705180引,每引额定200斤外加包索15斤,万历时两淮实际行销引目则为1024580引,每引重量加至570斤④。明朝末年财政困难,两淮盐又多次被加斤和增引,“天启元年(1621),户部侍郎臧尔劝题准,两淮每引加盐十五斤,征银一钱,以充辽饷。六年……又以大工每引加盐十三斤,纳银八分。崇祯三年(1630),户部尚书毕自严以兵兴饷,棘题议辽饷。五年,议照辽钞摊行之例,于纲外另行新引七万,又题增黔盐五万引。六年,从抚臣唐晖请,又题准于湖广武昌、汉阳二府增行淮盐三万引。”⑤ 加斤和增引是明清两朝统治者为解决财政问题常用的方法。表五只摘录了部分年代的销盐引数,我们可以从中大致看出两淮盐的增引和加斤趋势。随着不断的增引和加斤,两淮盐商的税费负担也随之成倍地增长,尤其是明朝末期朝廷为了筹集军饷,频繁加斤增引,给盐商和普通民户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清朝顺治年间曾减免明末的各种盐课加征和加派,“止照旧额按引征收,本年(1645)仍酌免三分之一”①。两淮盐区每引征银0.6754两,“我朝新制,一引剖二,岁改小引1410360引,每引无论引价余课,无分淮南淮北,一例征银六钱七分五厘四毫零”②。清朝顺治后期开始,各种名目的盐课加征又逐渐增多,税收负担逐渐加重。顺治九年后,随着军费的增加,各项加征又重新开始,宁饷和滴珠在顺治年间重新加入课额征收:“宁饷带盐并滴珠引课,行盐92697引,每引征银六钱七分五厘零,共该征银62610两。顺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开征起,至十二月止,共征过银34619两”③。两淮盐区原正课银为952590两,顺治年间增加盐课就有246720两④。康熙十二年因三藩之乱,户部题明“因需用钱之际,每引加征银五分”⑤。
清朝盐商交纳各项杂款、浮费,大多按引摊征,款目逐年累加,成为盐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文所列表格,清朝嘉道时期两淮盐区杂项合计每年征收额就达1048339两,甚至超过了两淮每年额征正课银952590两的水平。乾隆四年时,每引盐征正杂课银已达7.114两⑥。而根据陶澍的几个奏折,“两淮鹾务攸关六省民食,为引一百六十九万余道,为课四百余万两,加以外资各款,每岁不下三百余万两”⑦,淮盐销售“通计不过十数郡,而八九百万正杂之课出焉”⑧。若按两淮正杂课900万两,盐引169万引计算,我们大致可以推算出在清嘉道时期,两淮所产食盐经运商运往口岸后需要缴纳正杂课约为5.33两每引⑨。
正杂课之外的捐输、帑利银和浮费等没有固定比例,也无法确切计算,但这部分费用不能忽略。从雍正五年(1727)到乾隆五十五年两淮盐商捐输总额达到950万两,在乾隆、嘉庆时期报效总数达3700万两⑩;据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记载,两淮地区每年向商人索取的帑利银达50多万两;李煦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奏折中提到的淮商三大类浮费“程仪”“规礼”和“别敬”则岁计“盈千累万”○11 。
道光十三年淮北推行票法,每引400斤征正课1.051两,经费0.4两。道光三十年淮南推行票法,每引600斤征正课1.15两,杂课0.96两,经费0.329两,共2.439两○12 。咸丰四年在两淮推行的盐厘成为盐商的又一沉重负担。两淮“(淮北)票贩运盐,五河为必经之处,于此设卡,每包抽厘钱五百文;运赴上游,正阳关为总汇,于此设卡,每包抽厘金五百文。核计每引抽钱四千文,较课几重两倍”○13 。淮南“贩户运盐出江,节节捐厘,末重于本者数倍。统计自口岸至通江关,(每引)共银五两五钱零;其运赴楚西省,又须厘八九两不等,商本过重,以致转运维艰”①。
清朝后期为筹集款项,两淮盐区又多次进行加价。道光五年,为办理高埝工程每引加价0.34两,光绪二十一年海防筹饷每引加价600文,光绪二十七年(1901)赔款加价淮北每引800文,淮南每引600文②。
根据上文的分析,将明清两朝不同盐税制度下两淮盐课负担情况归纳于表六:
四、结 语
明清两朝盐课都面临着相似境况,明朝、清朝初期国家经历过战乱,百废待兴,为恢复生产,稳定社会,政府都制定了较为合理的盐税和税收规则,但从中后期开始,在原有收税项目上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加征,盐税负担往往随之成倍增加,各种税费增加的后果就是盐政开始遭到破坏,私盐逐渐泛滥。不管是明清两朝前期的开中法、官督商销法的设立,还是中后期纲法、票法的改革,都无法改变国家所面临的经济政治环境,经济政治互为因果将明清政权推向灭亡。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开中法、纲法、官督商销法和票法均没能打破政府或专商对食盐生产的买卖垄断。在此基础下,政府通过不合理的加征和摊派肆意勒索灶户、盐商和民户,违背经济规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必然刺激私盐、余盐打破官府垄断,加速专卖制下行政机构的腐败,激化社会政治危机。
明朝前中期盐课征收主要是在开中法框架下进行的,在开中法下,食盐的销售处于次要地位,明朝政府更加关注边防,常常过度开中而忽视盐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开中法循环周期较长,使得盐商经营成本和风险加大。同时,明朝户籍制度使得食盐生产销售具有强制性,盐商也只能到指定地区销售食盐,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灶户和盐商生产经营积极性。
从宣德年间(1426—1435)开始,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政府对食盐产销的垄断逐渐被打破,余盐、私盐逐渐泛滥,官盐阻滞,大量盐引积压,危及国家财政。为解决积引太多,明萬历四十五年开始实行纲法,纲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明朝中后期面临的守支困境和财政危机,但之前许多繁杂程序依然被保留下来,盐商经营仍然受到诸多限制,食盐的生产流通环节仍然具有强迫性。而从万历开始,为了从商人身上征收更多税款,增加朝廷盐课收入,政府通过增引、加斤、加价来索取商人,造成税务的混乱,税收低效,加之后期战争、灾害频发,财政愈加困难,加速了明代商人纳课运盐体制的瓦解,使朝廷失去课税来源。
为了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清政府在两淮地区推行了一系列措施,修复盐业设备,减轻灶户和商人负担,吸引灶户和商人重返两淮地区。不久,两淮地区“散者集,逃者复,贫者称贷,农贾徙业而至”①,盐产量大增。清朝前期,每逢战争或庆典均需盐商捐输报效,尤其是乾隆以后的浮费勒索日趋严重。官督商销制度在空前活跃的商品经济下产生的高额垄断利润,促使盐政机构腐败分化,盐政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日益显现,盐课征收不断提高、巨大的浮费开销、繁杂的手续以及各级官吏的层层盘剥使得盐商只能通过提高盐价将成本转移到食盐消费者身上,这就必然导致私盐泛滥,使得纲盐运销困难,盐引壅滞。道光十二年,陶澍开始在淮北推行票法,招商行票,就场征税,采取一系列措施裁减浮费,整饬吏治。票盐制的实行,打破了世袭引商对食盐销售的垄断,顺应了经济发展趋势,“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使人乐于争趋”②。但此时清朝政治势力已经不断减弱,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化,战乱频仍,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1850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為筹集款项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曾国藩、李鸿章在两淮实行循环票法,令商“捐收票本”,实质上又恢复了商人垄断专卖。中日甲午战争后,为赔付巨额赔款,清政府大量借债,将盐税和盐厘作为担保。在战争动乱的破坏和战后巨额赔款的偿付,以及外国经济入侵等因素的作用下,两淮盐业逐渐衰败,两淮盐商也由于大量的杂税、加派、报效和浮费等原因逐渐没落,朝廷盐课收入剧减,对清朝灭亡产生了重要影响。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The salt tax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national tax, and the Lianghuai salt tax has always occupied a high proportion in the national salt tax. Therefore, the combing and analysis of the Lianghuai salt tax system will help to further clarify the issues related to salt industry history and financial history research. This paper uses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to explain the evolution of the Lianghuai salt tax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tax changes, tax burdens, etc., and further explores the background factors of these changes and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society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salt tax system betwee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in-depth study of the Lianghuai salt tax and its impact.
Key words: Lianghuai; salt tax; tax type; tax burden
相关文章!
  • 改进演示实验,提高演示实验教

    曹雪梅众所周知,化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是化学的灵魂,也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主要因素.教学实践证明,化学实验教学可以让学生

  • 素质教育在中职教育中的重要性

    杨天摘要:进入21世纪之后,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全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而在职业教育中,许多学生和家长错误的认为职业教育的本质就

  • 质谱法测定水中溶解氙的含量及

    李军杰+刘汉彬 张佳+韩娟+金贵善+张建锋<br />
    <br />
    <br />
    <br />
    摘要 利用设计的一套水样中提取并分离Xe的装置,与稀有气体质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