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柏林《自由论》中“两种自由概念”的反思
【摘 要】 柏林是二十世纪英国最杰出的哲学家之一,也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哲学家,其对两种自由观念的阐释,对西方传统自由理论的批判和继承,多元论价值观的整合与创新。他对两种自由概念的提出,在当代自由主义思想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开创了新的自由主义时代。自由概念的理解问题是自由主义基本价值观念的争论焦点之一。
【关键词】 柏林 自由论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自由
一、自由与不自由
1、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建构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它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受到人们的普遍的关注。柏拉图认为,自由是理性驾驭灵魂中的激情和欲望,康德认为,自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则以外再不依靠任何事情而言的,“自由就是自律”是康德的核心思想之一。贡斯当界定古代的自由是指公民能够取得什么样的自由,以及个人自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赋予。柏林最重要的贡献则在于其细致地划分与阐述了自由的概念,其最核心的含义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免于……”的消极自由,而是“去做……”的积极自由。
2、什么是不自由。柏林认为,“消极自由”的核心含义是不存在外在干涉与强制。“消极自由”的人可以被理解为“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前提下,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的行动,并且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以及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密尔以及洛克也说到,“必须确保存在一个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否则人的自然能力将得不到正常的发挥”。柏林在《自由论》中指出,有些人将自由与实现自由的能力相混淆。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纯粹的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乏政治自由的牺牲品。
二、柏林的自由观——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柏林在表达消极自由时,消极自由的概念就是个体自由的做他想做的事情,不被别人或别的群体的干涉,个体的行动范围和他的行动的目标不受别的力量的干涉和挤压。消极自由强调的是选择自由,个人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国家的保障和个人的承认,国家赋予个人的权利的大小和执行程度等,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接受和开化的程度等都决定了消极自由的范围。
积极自由,就是说个体是能够领会他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且能够实现它们的人。个人是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并能够依据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这些选择做出解释。只要相信这是真实的,个体就感觉自己是自由的;如果意识到这并不是真实的,那么就是受奴役的。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甚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事实上,作为自我控制的“积极”自由概念,及其暗示的人与其自身分裂的含义,在历史、学说与实践上,很容易把人格分裂为二:超验的、主导性的控制者,与需要加以约束并使其就范的欲望与激情的集合。
三、 对于柏林自由观的思考
1、自由与民主。 在柏林看来,民主制不必然是个人自由的捍卫者,反而会走向相反的方向,“对多数派的统治不抱有什么希望;作为多数派统治的民主制逻辑上不允诺这个立场,从历史上它常常并不保护这种立场,而只相信它自己的原则。很少有政府发现难以使其臣民产生政府所期望的意志。专制主义的胜利就在于强迫奴隶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它也许不需要强迫,奴隶也许会非常真诚地欢呼他们是自由的,但是他还是奴隶。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政治权利和参与政府的权利的主要价值,是作为保护他们所认定的终极价值,即个人的自由的手段。”
在柏林看来,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的通过代表实现的民主,都不是以维护自由的本质,积极自由即单靠强调民主而获得的自由,不加以限制的话,民主也会蜕变成为个人自由的累赘。民主也会成为个人自由的侵害者。但是柏林也不完全否认民主的积极作用,因为这种民主仍然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有效工具,只不过是需要限制民主的范围和实现手段,这也体现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互限制和促进的复杂关系。
2、自由与法律、道德。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有互补作用的一对概念,都是现阶段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同时它们二者与自由之间也是有紧密的联系。道德观念是以血缘关系为起点,从而把人和动物逐渐区分开来,法律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从发展的速度来看,法律是有绝对的优势,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足以证明法律体系的发展之快,而道德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变化并不算很明显,道德标准可以作为人类永恒的参考。法律在内容上涉及面由宏观到微观,越来越贴近人类具体的行为;而道德的内容则呈现为一种趋近宏观的趋势,不断的抽象化、概括化。
依照柏林对自由的划分,消极自由与法律起作用的方式类似,理性主导的积极自由与道德有相似之处。不过,无论是如何起作用的,它们都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准则,是人类追求自我的捷径。消极自由可以说成是规定人们不受任何限制的概念,法律则是规定人们在何种范围之内可以自由行事的概念。
四、小结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基于自由概念的活跃性,柏林把自由的概念研究作为其理论建构的重点。柏林的自由理论是建立在对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密尔、洛克、罗尔斯等观点的批判和借鉴吸收的基础上,其自由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尤其是建立在对密尔的自由理论扬弃的基础上,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也不是完美无缺的,长期以来,也有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中哪一种自由概念更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争论,但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有各自的概念内涵和表现形式,他们都是符合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所以,柏林对自由概念的理解是合理的,柏林理论的两种自由概念在当代政治哲学和当代社会文化中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 柏林. 自由论[M]. 胡传胜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3-376
[2] 霍布斯. 利維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 卢梭. 社会契约论[M]. 李平沤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67
[4]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作者简介:段俊洁 女 汉族 1992.05,湖北襄阳人,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级政治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思想史。